风景区生态红线划定的调整申请怎么写?

   2022-06-25 13:40:26 网络710
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区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陆地和海洋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

风景区生态红线划定的调整申请怎么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区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陆地和海洋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其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相关规划并施行。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环境保护、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文化、旅游发展、测绘、海洋、水产畜牧兽医、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协调组及总技术组,研究决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重大事项,组织、指导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实施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协调机制。

云台山上云台景区开发边界之争,合作才能共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净月潭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净月潭风景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净月潭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第三条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净月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净月潭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净月区管委会可以在净月潭风景区实行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净月潭风景区具体范围为:北起石碑岭-净月潭大坝,南至南大顶子-马家岭,西起甘大山-邰家屯水库-长清公路,东至石碑岭-前罗全背-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双阳区边界,面积为96.38平方公里。第五条 净月区管委会可以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在净月潭风景区内设置封闭管理区域和非开放区域。第六条 净月潭风景区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净月潭风景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净月潭风景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经费投入。第八条 净月潭风景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总体规划报批前,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应当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经批准的净月潭风景区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经批准的净月潭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确因修改净月潭风景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十条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净月潭风景区边界外延600米区域为规划控制区。

规划控制区内规划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应当与净月潭风景区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规划控制区内进行开矿、采砂等破坏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的活动。第十一条 规划控制区的规划建设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净月区管委会、二道区人民政府、双阳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规划控制区内的规划建设进行衔接,并对污染源、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水土流失等隐患的排查、治理实行联防联控。第十二条 净月潭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净月潭风景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在净月潭风景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保护好周围景物、景观、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确需临时改变的,应当在建设完成后恢复原状。第十三条 禁止违反净月潭风景区规划,在净月潭风景区内建设宾馆、培训中心、疗(休)养院、养老院、度假山庄、会所、住宅以及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净月潭风景区规划的,依法限期拆除或者逐步迁出;应当依法补偿的,先予补偿。第十四条 净月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净月潭风景区规划,合理利用净月潭风景区资源,开发冰雪、休闲、运动等旅游和体育项目,建设和改造环潭路、木栈道、堤坝等基础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净月区管委会应当在净月潭风景区内设置风景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第十五条 净月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净月潭风景区规划,在净月潭风景区内为徒步健身者设置徒步路线及相应设施,并引导徒步健身者按照徒步路线行走,增强安全意识,遵守森林防火和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第十六条 净月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净月潭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建设机动车停车场。第十七条 净月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有计划地实施退耕(村、企)还林、还湿、还草和矿山复绿、林相改造工程,提高森林、绿地覆盖率。第十八条 净月区管委会应当对净月潭风景区内林业有害生物和林木病虫害进行监测。发现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和林木病虫害严重的,应当依法报告市林业主管部门,共同采取紧急防治措施,控制灾情。第十九条 净月潭风景区内实行全年森林防火。净月区管委会应当完善防火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组建火灾扑救队伍,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和设备,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净月区管委会、二道区人民政府和双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共同建立毗邻林地的防火救灾机制,及时排查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净月潭风景区及毗邻林地范围内常驻单位和居民应当遵守净月潭风景区和毗邻林地森林防火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南宁市青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云台山景区位于河南焦作市修武县与山西陵川县交界处。近些年来,河南焦作投入大量资金成功开发了云台山景区入驻国家5a景区名单。仅云台山一年的 旅游 收入就突破5亿元。可能很多人没有概念,5亿元仅仅是一个云台山景区的收入,而在河南省内很多县的财政收入都没有5亿元。

焦作云台山大门附近

然而云台山的开发过程却波澜不惊。大家知道,云台山位于河南,山西的边界上,但直到云台山景区开发前两省都没有明确的省界划分。由于没有利益纠葛,两省边界可以说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大家都相安无事。

云台山,上云台位置图

1987年,云台山正式被河南省列为省级风景名胜区拉开了云台山开发的大幕。次年,新华社刊发云台山景区文章被国内众多媒体转载,云台山开始进入大众视野,1989年,焦作云台山风景区开始售票迎客。有一组数据可以作为对比,1994年五一黄金周,云台山共接待游客3万人,而在六年后的2002年五一期间,云台山接待游客突破24万人,六年接待人数突破接近八倍。由于后来五一假期变为三天,就拿2018年的十一假期对比,云台山7天接待游客量达42万人。同年,焦作云台山股份公司实现营业收入突破5亿元。

上云台景区大门人车稀少

我们再来看看与云台山为邻的陵川县,据晋城市财政局数据,2018年陵川县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仅1.7亿元。换句话说,一个云台山景区的 旅游 收入,相当于三个陵川县的财政收入。看到如此红火的云台山 旅游 ,谁不想去分享一点蛋糕?!

上云台去云台山的通道封死

与云台山一衣带水的上云台本就属于云台山系,但由于上云台所属的外荒村距离陵川县城山高皇帝远,早期根本无所顾及。直到云台山景区的缆车修到外荒村下面的瀑布上端,陵川县才如梦初醒。后经多次协调,双方达成37分账的协议。后来随着这边游客不断增加,陵川县方面期望55分成造成双方合作中断,上云台山景区因此被搁置,从云台山上来的缆车也被迫停运,云台山之争告一段落,双方各玩各的。直到今天,云台山景区依然红火,一到节假日游客爆满,而上云台仅仅收取每人10元卫生费,除了一些自驾游客外,交通不便,缺水成为上云台发展 旅游 的最大瓶颈。

锈迹斑斑的缆车彻底废弃

自从双方分道扬镳后,山西方面在上云台上游逐渐了水库,造成云台山亚洲落差最大的瀑布长年无水【实际仅剩一悬崖】,而焦作方面在省界处设置限高,限宽设施,造成大型 旅游 车无法通过。双方你来我往,最终伤敌一千自损八百。

上云台外荒村俯瞰云台山景区

2020年来,上云台所属的晋城市与云台山所属的焦作市 旅游 合作呈现加快的趋势,尤其随着郑太高铁的开通,两地 旅游 互通已成为势不可挡的趋势。在这样的形势下,云台山,上云台更应该求同存异,共谋发展。两地应该突破地域限制,统筹规划整个云台山,上云台景区,一张蓝图绘制一片景区,让 游客获得更好的 旅游 体验。

天下第一村-外荒村

求同存异,共同开发。上云台景区应该主动放弃管理权,让更有 旅游 开发经验的云台山景区统一管理,云台山景区协调两地给上云台山景区所属的管理部门合理分成,两地共同打造一个完整的云台山景区才是未来共赢的出路。

——end——

文/走遍太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秀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风景区,是指西至青山路,北至凤岭分区,南面和东面连接邕江的地域。风景区分为风景保护区和旅游功能区。

风景保护区的范围:由西向南至东,从董泉沿古道至箫台以北;由东向北至西,从箫台经观音禅寺至抗日学生军纪念碑以南的地域。

旅游功能区的范围:除风景保护区以外的地域。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外围保护地带,指按照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的需要,在风景区外围的三岸园艺场、凤岭园艺场、邕江河段和对岸沿江保护范围。

风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具体界线,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风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设立青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风景区管委会)负责风景区行政管理工作和组织实施本条例。

规划、土地、林业、园林、公安、建设、环保、文物、工商行政等部门及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风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风景区管委会应当根据风景区总体规划,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各景区、景点的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七条 风景区总体规划和景区景点详细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景区景点详细规划作调整的,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需对风景区总体规划作调整的,应当由风景区管委会组织进行听证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八条 风景保护区内,除进行保护性维修、完善基础设施以及按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批准建设的建(构)筑物外,不得建设其他建(构)筑物。

旅游功能区内,不得擅自建设建(构)筑物。

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建设破坏景观和妨碍游览的项目和设施。第九条 风景区内原有的建(构)筑物,依照风景区规划允许保留的,不得擅自进行改建或扩建;确需改建或扩建的,应当报风景区管委会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依照风景区规划不允许保留的,应当限期拆除。第十条 风景区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定点、总平面布置、单体设计和施工报建,应当经风景区管委会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一条 风景区内经批准新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布局、朝向、造型、体量、色彩、风格和选材等,必须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对建筑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三条 在风景区内承担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对施工场地的地形、地貌、林木、植被、水体、历史遗迹等,应当制定保护方案,报风景区管委会批准后,按保护方案实施。第十四条 风景区的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风景区的土地,必须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风景区规划进行管理。

风景区边界线及外围保护地带应当设立永久性界桩或其他界线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第十五条 风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林木,应当按照规划进行管理,不得砍伐。确需砍伐的,必须经风景区管委会审查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六条 科研或其他原因需要在风景区内采集野生动植物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必须经风景区管委会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 在风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禁止采砂、采石、取土;对已开办的采沙、采石、取土场,应当限期关闭。第十八条 风景区的河溪、湖泊、山泉、池塘及其他水流、水源,除按风景区规划的要求整修、利用外,应当保持原状。

生产、生活污水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不得排入前款规定水体。第十九条 风景区内已损毁的古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恢复。占用古迹遗址的单位,应当限期迁出。第二十条 风景区内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地质遗迹的保护,应当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制定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 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毁林开荒;

(二)建造坟墓;

(三)损坏景物和公共设施;

(四)采摘花卉、采集松脂;

(五)攀折、刻划树木;

(六)随地丢弃废物;

(七)在禁火区吸烟、生火;

(八)打猎、放牧牲畜;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有关行为。

风景区内原有的坟墓,除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以外,应当限期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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