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用地属于划拨用地目录

   2023-01-02 06:55:06 网络520
核心提示:旅游用地,一般都是属于政府划拨土地。有效落实旅游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按照资源和生态保护、文物安全、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的基础上,加快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符合相关规划的旅

风景名胜用地属于划拨用地目录

旅游用地,一般都是属于政府划拨土地

有效落实旅游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按照资源和生态保护、文物安全、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的基础上,加快编制旅游发展规划。

对符合相关规划的旅游项目,各地应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或收回手续,积极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加大旅游扶贫用地保障。

景区游乐体验项目需要什么土地性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确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确定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土地权属确定和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确定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定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按照《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 土地权属证书须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方为有效。

土地权属证书由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统一印制。第二章 国家土地所有权第五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城市建成区外的国有独立矿区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六条 已为国家建设所征用的集体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乡、村办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和补偿标准办理了用地手续后使用的非本乡、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作、生产、和生活用地,以及其他依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和补偿标准办理了用地手续后使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八条 军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生产建设兵团单位用地,除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外,属于国家所有。第九条 国有铁路、公路和电力、通讯设施以及水库、渠道等水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但其管理、保护范围内未办理建设征用手续的原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第十条 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名胜古迹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除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外,属于国家所有。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被撤销,其成员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第十二条 因实施国家建设、扶贫计划而迁移安置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并对其调剂土地后,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但国家未予征用而由其继续使用的土地,原所有权性质不变。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对其依法经批准开垦的国有土地,享受使用权和收益权,所有权性质不变。第十四条 《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签订过土地转让协议的;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三)进行过一定补偿或者安置劳动力的;

(四)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

(五)购买地上建筑物的。第三章 集体土地所有权第十五条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乡、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为该乡、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属于各该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第十六条 《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已由农民集体或者个人使用的耕地、园地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七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内不超过20公顷的非本集体所有的夹荒地、戈壁等,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确定为该农民集体所有。第十八条 乡、村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企业、修建道路、水工程、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其用地分别属于乡、村农民集体所有。第十九条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举办联营企业或者股份制企业的,其原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第二十条 《土地管理法》施行前,乡、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非本乡、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属于该乡、村农民集体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

(二)经县或者乡、村(队、社、场)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者给予一定补偿的;

(三)通过购买房屋取得的;

(四)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经批准变更的;

(五)连续使用已满20年,并在期满前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未向现使用者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

虽有前款情形之一,但目前土地荒芜、闲置的应当将该土地确定为原乡、村农民集体所有。

旅游公司把土地征收了,但老板亏本走了,土地属于谁的?

商业土地性质。

景区游乐体验项目可以办理旅游用地性质的土地,这一类的土地性质都是属于商业性质的。

游乐项目主要分为转马类、滑行类、自控飞机类、小火车类、观览车类、骑乘类、飞行塔类。无论是哪一类都是需要经过特别许可才能在景区运营。

乌鲁木齐市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权规定

归政府。

旅游公司把土地征收了,但老板亏本走了,一般土地会给政府进行充公,做破产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土地登记,确定土地权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管理权限,分别由乌鲁木齐市(以下简称市)、乌鲁木齐县(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具体工作分别由市、县土地管理局办理。第三条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区内、东山区、南山矿区、市农垦系统使用的土地、其国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除上述范围外,其国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按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管理范围内向市或县土地管理局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第五条 经依法确定国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经依法确认后,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确认后,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临时土地使用权,经依法确认后,核发临时土地使用证。第八条 在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同时,可根据各类用地性质,依法设立他项权利和义务。第九条 按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县土地管理局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使用证的同时,须报市土地管理局备案。第二章 国有土地所有权第十条 下列土地属国家所有:

(一)森林、草原、山岭、荒山、荒地、沙漠、戈壁、河道、水域、河滩地等;

(二)城市市区土地,法律及本规定确定的集体土地除外;

(三)国家征购、征用、征收、没收、接收、收归国地土地,以及废弃的建设用地;

(四)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名胜古迹保护区等集体所有耕地以外的土地;

(五)国有铁路、公路、电力、通讯、矿场、水利工程等设施用地;

(六)依法确定给部队使用的土地;

(七)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乡(镇)机关用地以及这些单位的农副业生产用地和科研教育试验用地等;

(八)国营农、林、牧、渔团场等单位使用的土地,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除外。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开发利用,其国家土地所有权不变。

乡(镇)、村举办企事业、公共公益事业等和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进行包括住宅,占用国有土地,其所有权不变,仍为国家所有。第十二条 集体、村民的房屋及建筑物依法买卖、赠与与全民、城镇集体单位、非农户或者本村以外的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其房屋、建筑物以及院落占地归国家所有。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耕地之间以及耕地、宅基地等边缘的荒山、草地、林地、戈壁等均属国有土地。第十四条 行政企事业单位、城镇集体单位、乡镇企业用地,在1986年12月31日以前使用原村民集体所有权属国家所有:

(一)签订过用地协议、合同的。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三)进行过土地补偿的。

(四)进行过劳动力安置或支付过安置补助费的。

(五)接受农民集体经济组织馈赠的土地。

(六)由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企业转为或移交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或乡镇企业的。第十五条 征用土地在村民集体建制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之后,剩余的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第十六条 乡(镇)、村、个人依法兴办企事业,使用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并进行过土地补偿和劳动力安置或者支付过安置补助费的,其有关房地产开发交易中收取环境差价、地段差价、超标费、收益金等办法,应同时废止。

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第三章 集体土地所有权第十七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直接确定给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第十八条 1986年12月31日前,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给村民耕种的土地以及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属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1986年12月31日后,村民依法修建住宅占用的土地,属集体所有的,土地权属不变。

以上就是关于风景名胜用地属于划拨用地目录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百科头条
推荐图文
推荐百科头条
最新发布
点击排行
推荐产品
网站首页  |  公司简介  |  意见建议  |  法律申明  |  隐私政策  |  广告投放  |  如何免费信息发布?  |  如何开通福步贸易网VIP?  |  VIP会员能享受到什么服务?  |  怎样让客户第一时间找到您的商铺?  |  如何推荐产品到自己商铺的首页?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15082249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