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铁上行下行什么意思

   2023-05-10 11:31:19 网络1090
核心提示:北京地铁上行下行的意思是:铁路规定进京方向或是从支线到干线被称为上行,反之离京方向或是从干线到支线被称为下行。地铁上行下行一般有以下情况:1、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 )规定:南北向线路应以由南向北为上行,由北向

北京地铁上行下行什么意思

北京地铁上行下行的意思是:铁路规定进京方向或是从支线到干线被称为上行,反之离京方向或是从干线到支线被称为下行。

地铁上行下行一般有以下情况:

1、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 )规定:

南北向线路应以由南向北为上行,由北向南为下行方向;东西向线路应以由西向东为上行方向,由东向西为下行方向;环形线路应以列侧在外侧轨道线的运行方向为上行方向,内侧轨道线的运行方向应为下行。

2、行业标准《地铁与轻轨系统运营管理规范》(CJJT170-2011)规定:

东西走向的线路,相对与两个终端站,往北为上行,往南为下行;环形线路,外环为上行,内环为下行。

以上标准所表达的意思是一样的,往北往东为上行,往南往西为下行。

但是,现实中部分城市地铁存在另一种设定标准:以该线路所连接的车辆段或车辆基地为准(一般一条线路设一个车辆段,且车辆段设置在线路末端站之后),离开车辆段方向为上行,到达车辆段方向为下行。

扩展资料:

车次的编制和上行下行有关,铁路规定进京方向或是从支线到干线被称为上行,反之离京方向或是从干线到支线被称为下行。上行的列车车次为偶数(双数),下行的列车车次为奇数(单数)。

另外还有的车在运行途中会因为线路上下行的改变而改变车次,例如K388/385 386/387次,是运行沈阳北到成都区间内的,从沈阳北始发是开向北京的,所以上行,车次为K388次。

车经停天津以后开始向离京方向行驶,改为下行,所以车次同时改为K385次。

从成都向沈阳北开的时候也是一样,在到天津前是上行,所以车次是K386次,经停天津后改下行,所以车次为K387次。同时在改车次前后的区间内,车次自成一对。

比如沈阳北到天津区间车次是上行K388,下行K387。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行下行

山东省地铁安检行业用人标准

南京地铁运行对外服务承诺及行业规范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含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主变电所、集中冷站、控制中心、车辆基地等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风空调、通信、信号、给排水、消防、防灾和报警、机电设备监控、自动售检票、电梯、屏蔽门或者站台门、旅客信息等系统设备,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轨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可以委托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机构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轨道交通沿线区县人民政府配合实施轨道交通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设施维护和保养、运营秩序保障和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维护以及安全应急处置等公共事务的日常管理,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实行政府投资与多渠道筹集相结合。鼓励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轨道交通,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支持和配合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不得阻碍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九条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总体规划、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以及与详细规划相衔接的各专项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铁路、公路和其他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能力。

轨道交通规划的编制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沿线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专家的意见。

第十条 轨道交通线网总体规划和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单位,按照轨道交通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级批准。

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详细规划,做好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的控制管理。在审批需要与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连接的其他建设工程的规划时,应当提出有关预留与轨道交通相连接的必要空间规划设计要求。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出让、划拨与轨道交通建设有关的土地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将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的用地纳入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代征范围。

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十二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利用轨道交通设施进行资源综合开发和经营。

资源综合开发应当统筹安排和同步规划公共交通枢纽、商业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经批准的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进行。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并且符合保护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规定。

第十四条 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建设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市政公用、交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交通疏解方案,避免或者减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建设必须使用地下、地面以上空间时,其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已有物业结合建设的,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结合建设给其利益造成损失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沿线已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必要的调查、记录和跟踪监测,并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施工对沿线已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影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成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组织工程初步验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试运营。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正式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正式运营,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移交轨道交通电缆管线档案资料。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十八条 本市设立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保障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成后的安全运营。

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前款范围内设立特别保护区,具体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五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边界标志,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依法设置的边界标志,任何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规划、市政公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控制保护区内的下列活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

(一)修建、改建、扩建或者拆卸建筑物、构筑物;

(二)取土、地面堆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五)在过江、过河隧道段疏浚作业;

(六)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作业。

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前款所列活动不需行政许可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作业单位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会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施工过程应当接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安全监控。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施工方案组织论证。

第二十条 特别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以及已经规划批准的或者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并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前款工程的施工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监控。

第二十一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进入控制保护区内作业单位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可以要求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单位拒不采纳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报告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应当责令采取防范措施;对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责令停止作业,并要求作业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服从和配合轨道交通工程建设。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相冲突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市政公用等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做好轨道交通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使轨道交通设施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

电力、供水和通信等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用电、用水和通信需要,并协助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第二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制定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轨道交通服务规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服务规范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保证客运服务质量,保障轨道交通安全、正点地运送乘客。服务承诺应当向社会公布。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使用轨道交通安全监控设施,应当保护乘客隐私。

第二十六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保持出入口、通道的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安全、消防、疏散等各类指引导向标志,保持客运电梯、空调等设施正常运转。

第二十七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的整洁卫生,保证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地面线路列车运营时的噪声污染。

第二十八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车站和列车车厢内配置灭火、防爆、防毒、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护监视等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其完好和有效。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设置公用电话、废物箱和急救箱等必要的服务设施。车站、车辆的广告设置应当合法、规范、整洁。

第二十九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和换乘指示。

列车因故延误或者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应当通过车站、列车广播系统或者媒体等有效手段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列车运行中,应当在车厢内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播报站名。

第三十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有关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驾驶、调度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 轨道交通票价应当与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票价相协调。轨道交通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经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轨道交通运行中发生故障,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暂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应当及时组织乘客换乘,不能换乘的,应当组织疏散。

第三十三条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公共秩序,爱护轨道交通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可以按照全程票价补收票款;对持伪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坐列车的,可以视情节加收全程票价五倍以下票款。

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第三十四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服务承诺行为的投诉。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五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目录。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险品的乘客,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责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坏列车、隧道、轨道、路基、车站等设施设备;

(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四)毁损、遮盖或者移动安全、消防警示标志和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以及防护监视等设备;

(五)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或者向轨道内投掷物品;

(六)其他损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三)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机车等;

(四)强行上下车;

(五)携带自行车(不含已经折叠的折叠自行车)进站乘车;

(六)携带充气气球、畜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进站乘车;

(七)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在车站、站台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的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

(二)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四)未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从事销售活动、派发印刷品;

(五)乞讨、卖艺、躺卧;

(六)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的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禁止在轨道交通车站站前广场、出入口周围堆放杂物、摆设摊点、乱停车辆、揽客拉客,以及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活动。

禁止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四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一条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解乘客。

在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临时采取乘客限量进站的措施,并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严重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组织乘客疏散,但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发生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电力、通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尽快恢复轨道交通建设、运营。

第四十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发生安全事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告知相关单位、公众和乘客,并组织疏散,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乘客应当听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现场指挥。

第四十五条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及时处置,尽快恢复运营。

事故处理依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六条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先抢救伤者,排除障碍,维持现场秩序,尽快恢复正常运行,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依法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检查维护工作,影响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的;

(二)未配置消防、防护、报警、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保持其完好有效的;

(三)在客流量激增或者发生突发事件时,未采取相应措施组织疏散、换乘、疏解客流的;

(四)未对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五)未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

(六)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

第四十八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采取相关公共卫生管理措施,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污染防治相关措施减少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 在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施工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制定、实施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拒绝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监控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在控制保护区发生的行为,可以对作业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特别保护区发生的行为,可以对作业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作业单位造成损失或者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损害轨道交通设施、扰乱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以及有其他危害轨道交通安全行为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的容貌、环境卫生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影响行车安全和运营秩序,妨碍乘客通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拒不改正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规划、园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市政公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五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造成责任事故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05年1月28日颁布的《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

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论文

安检行业注重仪表和能力。

地铁安检员招聘要求是:

1、男性身高168厘米以上,女性身高155厘米以上;

2、年满16周岁;

3、初中以及以上学历;

4、五官端正、身体健康;

5、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6、具有学习、沟通能力。

地铁安检员的职责是:

1、维护安检人员岗位形象;

2、熟练掌握各种安检设备的操作以及识别方法;

3、负责宣传引导乘客进入安检区域;

4、对可疑物品进行针对性探测;

5、疏导乘客尽快离开安检点。。

安防行业标准有哪些?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是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和高职院校最典型的校企合作专业,该专业培养出的站务员工种是城市轨道交通企业需求量最大的工种。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论文 范文 一:浅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

摘要:本文从轨道交通的安全现状、隐患、现象出发,阐述了如何通过有效的管理手段更好好地掌控安全。

关键词:轨道安全管理

Abstract: This article from the security situation, problems, phenomena of rail transit, discusses how to better control the safety through effective management means.

Key words: tracksecurity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 U21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

1前 言

自1965年北京地铁建设开通以来,至2012年底,全国开通地铁预计1600多公里,日运送乘客3000多万人次,地铁环境封闭,空间狭小,人员和设备高度密集,一旦发生安全事件等,人员疏散和救援困难,处置不当将产生巨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对社会经济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体系的建设,提高轨道交通抵抗重大事故和灾害的能力,确保轨道交通的安全尤为重要。

2地铁安全管理目前存在的问题及隐患

2.1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体系有待进一步理顺

城市轨道交通要从前期论证、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的全过程抓好安全管理工作。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在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各个环节上相互脱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体系有待进一步理顺。

2.2相关的安全管理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地铁安全管理法规,是实现地铁建设、运营和管理法制化和规范化的基础,也是实现地铁安全、健康、持续发展的根本。建设部已于去年制订颁发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但仅此是不够的,地铁运营安全管理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2.3相关的安全标准规范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

地铁行业安全标准的建立,对规范企业的安全运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建立地铁行业安全标准,既要考虑地铁行业可能达到的水平,更要充分考虑乘客和社会各界的期望值和认可度。如何制定统一的安全标准,确定事故分类、事故等级及其划分办法,进而形成完整的安全标准体系这都是尚未解决的问题。

2.4没有形成一种全民的安全意识

地铁运营安全直接关系到乘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要实现地铁运营安全有序,在加强员工 安全 教育 基础上,必须对广大乘客进行宜传教育,要大力向乘客宜传并任促其遵守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全民的安全防范意识。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在形成全面的安全意识方面尚有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2.5地铁事故应急预案不够细化与缺乏演练

由于地铁运营环境的特点使得事故发生时危险性和紧迫性较高,因此对地铁事故的处理.预先制定各种预案并进行事故应急处理模拟演练是十分必要的。特别是新建成的地铁线路,在投人试运营期间更应该进行起复、救援、抢修、抢险、消防、突发事件等不同类型的演练。目前大多数地铁公司都制定了一些应急预案,但突出的问题在于既不够细化又缺乏定期演练。

2.6安全评估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开展和推广

安全评估是保障 系统安全 性的重要手段,贯穿于系统寿命周期的全过程。在轨道交通项目投人运营之前、运营企业必须通过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消防等部门对系统进行初检和安全评估进人运营阶段,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定期对运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还可以指定专业科研或咨询机构对运营企业进行安全评估,责令运营企业对检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从而保证轨道交通的安全。我国轨道交通行业在建立科学有效的安全评估体系,确定统一、规范的安全评估标准方面还须进一步推广和深人。

2.7各地对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投入不够

安全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管理、技术、资金等。安全标准与人、财、物的投人成正比,要实现可控的安全标准,一定要加大投人。我国的轨道交通在安全的投人方面还很不够。

3地铁运营安全管理主要 措施

3.1建立完善安全规章, 安全生产 有章可循

完善安全 规章制度 是抓好运营安全工作的保障。规章制度是管理工作的基础,建立科学的、完善的、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使安全生产有章可循,是非常重要的。在地铁开通运营前狠抓安全规章制度的建设,用规章制度约束员工的工作行为,为员工提供安全生产指引。在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各项安全法律法规的同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全奖惩办法》等制度和各类操作规程,涵盖公司的各个专业、运营生产环节,使各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都有章可循,促进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迈进。

目前,国内许多地铁都开展了ISO9001质量体系和OHSM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国家也出台了《地铁运营安全评价标准》,都为规范运营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依据和标准,应不遗余力地宣传贯彻。

3.2建立三级安全网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强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安全管理。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各级主要负责人亲自抓的原则,有效发挥“纵管到底、横管到边、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安全管理网络作用,形成安全工作一级抓一级、一级保一级、一级监督一级的网络化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上自总经理,下至基层员工,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和社会综合治理目标责任状,将安全生产目标纳入考核内容,明确各层级的安全职责和安全生产目标,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形成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3.3 建立安全检查制度,预防运营事故发生

加强监督检查机制是抓好运营安全工作的关键。安全检查是对安全工作实施有效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学习运用“破窗理论”抓隐患,抓漏洞,漏洞不补必酿大祸。建立班组每周一查,中心每旬一查,专业管理系统每月一查,公司每季一查的制度,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项抽查相结合的形式,坚持安全检查以自查自纠为重点,自下而上,查找不足。严抓隐患整改,按照“五个落实”,即任务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质量落实、时间落实,按期整改完成在做好安全检查工作的同时,逐步建立安全隐患管理机制,将安全检查和隐患管理统一起来,并落实到工作制度中,形成健全的检查网络,实施有效监控。

3.4建立安全培训制度,营造安全 文化 氛围

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是抓好运营安全工作的基础。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各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法》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对新进员工实行三级(公司级、中心级、岗位级)安全教育除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外,规定内部特种作业项目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利用安全宣传月、119消防日等活动,在车站、列车等宣传阵地,向市民派发安全实用手册,不断提高员工和市民的安全意识。通过广泛开展各类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活动,有效地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文化素质。

3.5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根据国内外地铁运营救援抢险的 经验 和突发事件的特点,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针对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发生火灾、列车脱轨、列车冲突、大面积停电、爆炸、自然灾害以及应设备故障、客流冲击、恐怖袭击等其他异常原因造成影响运营的非常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在国家和地方发生紧急事件、疫病传播情况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组织员工对各种预案进行学习,按计划进行演练,演练的方式包括培训式、桌面式、突发式,在演练的过程中,每个安全点都安排评估人员把关,使演练活动有序、安全的进行。定期的实战演练可以及时暴露预案的缺陷,发现救援设备是否足够、发现运营设备是否完好、发现员工是否熟悉掌握各种规章,改善各部门间的协调作战的能力,增强员工的熟练程度和信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通过演练检验规章、设备和预案,提高员工的业务技能,增强员工对事 故事 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3.6建立事故处理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健全事故处理机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安全奖惩办法”,定因、定性、定责,严格惩处,通过教育和处罚使员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增强岗位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将“降低故障率事件率”作为一项长效工作机制专题研究,开展地铁事故案例研究,学习先进一流的运营安全管理,博采众长,取长补短,用“投石头原理”防员工思想麻痹,不断在“在平静的水面上荡起水花”,让每个员工认识到任何时候都不要把安全生产形势估计得过好,要始终保持一种危机感和忧患感同时,转变观念,对发生的事故由此及彼,由表及里,透过现象看本质,从领导层、管理层上剖析深层次原因,从加强管理上,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问题,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变事后惩处为事前预防,不断提高事故分析处理能力。

3.7建立警地联动机制,共保地铁一方平安

地铁运营单位要加强与地铁公安的合作,充分依靠公安力量,保障地铁的平安秩序,建立《警地联动工作实施办法》,明确联动例会制度,工作联系机制及联动应急机制。通过双方精诚合作,共保地铁平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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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论文范文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问题分析

摘 要:随着近些年来我国经济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城市发展进程也随之加快。交通作为必不可少的城市通行设施,随着城市现代化发展需求也越来越大,而因城市交通繁荣带来的环境污染、交通事故频繁、交通拥堵现象也愈发严重。因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成为解决城市交通拥挤的关键管理手段。鉴于我国现如今城市交通轨道发展中存在问题,以下就针对城市交通轨道经营状况和运营效益进行研究分析,再针对我国目前轨道交通运营方式和运营体制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描述并提出供参考的建议,以此提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效率,从而促进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稳定发展。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问题分析

城市轨道交通体系作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其交通独有特点决定了其在城市交通中的明显优势。在城市发展中轨道交通具有三方面重要作用,第一点就是将城市交通供给水平大大提高了,从而使得大城市道路交通日益拥挤的情况很好缓解第二点就是能将城市格局引导着按规划意图来发展,让大型新区建设得到支持第三点就是将巨大资金物力投入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为城市经济链从源头上注入了活力,在带来巨大社会效益的同时将整个城市综合素质有效提高。但随着交通行业的繁荣发展,城市交通也逐渐出现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就显得极为重要,只有将其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并将其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并解决,才能让交通行业平稳健康的发展。

1 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1.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问题表现方面

我国在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方面经过近些年来的努力,确实取得了具有较高价值的成绩。但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上还是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对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起着制约作用。这些问题主要归纳在以下几个方面: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过于庞大所引起的管理不善现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维修投入资金补贴以及巨额银行贷款利息偿还让企业和政府负担过重因为城市轨道交通作为便民交通,盈利和成本不能持平,再加上很难吸收民间资本,所以资金亏损现象很严重,再加上在城市轨道经营模式和交通管理上缺乏有效管理,所以除了新加坡、香港等少数城市轨道交通能将交通盈利实现以外,全球超过半数的地铁都存在亏损严重现象。我国城市轨道交通亏损现象尤为突出,就连经营状况较为良好的广州也仅仅相对亏损稍微较低而已。

1.2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问题主要内容

我国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出现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第一点,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基本上效益不高。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基本上都是由政府部门主管投资建设和运营的,这种由政府单一投资包揽包办的经营管理模式,在体制上存在不少问题。如可行性研究 报告 编制、招投标以及设计单位与政府部门并没有将企政分开原则彻底落实,因此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行业严重垄断第二点,城市轨道交通缺乏市场竞争机制。城市轨道交通作为城市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和公众生活有着密切关系,再加上城市轨道交通具有自然垄断特点,就需政府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加强监管,但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因为都由国家部门投资运营管理,所以就造成了其对政府财政补贴依赖性,这样不仅加重了政府负担,还因为完全没有市场竞争压力而出现决策能力低、成本失控、服务水平低这些问题第三点,城市轨道交通投资、融资 渠道 非常单一。我国现目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主要由政府投资、国内外银行贷款及发行债券以及专项基金组成的,对民间资本吸引力度不够,对于城市轨道交通目前以及未来的建设发展需要都不能满足第四点,城市轨道交通企业票价定制处于被动状态。因为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具有垄断性和公益性两大特点,所以也直接决定了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制定被政府管制。

2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改革具有的重要作用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体制都是由政府组建的,管理方式和建设资金都十分单一,通过对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将运营管理方式从纯粹政府主导型转变为公私合营模式,通过引进民间资本将政府财政负担减轻,再将竞争机制引入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体制中对其市场竞争能力能很好提高,运作效率也可以大幅度上升。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政府财力资源有限,再加上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市场还不完善,若只仅仅依靠政府和市场单方面根本无法支付这一庞大资金来源,因此将民间资本与政府财政良好合作,对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有着必然性和客观性。城市轨道交通作为城市最重要基础设施之一,建设资金投入巨大,其投入资金主体均来自于政府投资,在城市轨道交通投入运营后,票款收入难以支付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成本,通常是依靠政府补贴才能维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转,将政府承担沉重财政负担。因此通过对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将可利用的丰富空间资源和客流最大化使用,并将城市轨道交通综合资源有序开发,将多种经营模式大力发展,从而使城市轨道交通资源最大化利用并保证效益率的稳定性提高。尤其是城市轨道交通可衍生资源从多种经营模式中取得经济收益,让巨额建设资金得到填充并将亏损现象有效弥补,从根本上将政府对城市轨道交通投资和补贴减少,落实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将城市轨道交通统一规划和综合开发作为保证现实盈利的前提手段。

3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体制中关于改革方面提出建议

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发展和政府给予的扶持优惠政策密切相关,因此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扶持政策工作对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有着积极作用。可观的投资回报才能让轨道交通行业将社会资金充分吸引,因此要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就要让投资者得到合理回报。所以通过合理城市轨道交通票价机制的建立,将对投资者充满吸引力的城市轨道交通长时间有效投资机制健全建立,才能将融资渠道有效拓宽从而实现城市轨道交通融资以及投资的良性循环。国内城市轨道交通公司基本存在常年亏损现象,其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大部分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制定得都非常低,票价制定通常由政府把持,而对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和运营情况都非常熟悉的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和公司没有根据乘客情况和运营成本来决定票价的权力,所以城市轨道交通才会出现常年亏损现象。在如今,人们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生活水平以及收入水平、支付能力都有很大改善,因此政府可适度将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制定权交给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和公司。关于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制定可通过由轨道交通公司先提议、听证会审核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方式来进行,让票价真实反映票轨道交通成本状况。除此之外,要将竞争机制合理引入,将综合开发、多元化投资、一体规划策略落实在轨道交通经营管理上。

4 结束语

城市轨道交通作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其经营和管理工作自然要引起重视。通过合理票价制定、综合开发、多元化投资、一体规划等经营管理策略落实在轨道交通经营管理上,从而将轨道交通经营管理中出现问题有效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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