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是指国家与社会面向有贫困人口与不幸者组成的社会脆弱群体提供贷款服务皆系和辅助的一种生活保障政策。
社会救助的目标是满足社会成员的最低生活需要
社会救助的对象是容易遭遇生活困境的社会脆弱群体
社会救助的基本特征 :全民性,权利义务单向性,按需分配,最低保障性。
社会救助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于低收入群体以及不信者所进行的各种救助项目所形成的一整套制度框架体系。
依据救助的实际内容分类:分为生活救助,扶贫开发,教育救助,失业救助,灾害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援助。
依据救助的手段来划分:分为现金救助,实物救助,服务救助,以工代赈。
在中国救助对象大致分为三部分人员:⒈三无人员(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 ⒉贫困人口 ⒊灾民 ⒋特殊的社会成员,如艾滋病人。
最低生活标准主要受以下四个因素的影响:⒈一定时期的社会生产的水平 ⒉一定时期的社会平均收入水平 ⒊消费品价格指数 ⒋贫困人口数量
第三节: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为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之下的社会成员,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帮助的一一种社会救助制度安排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需遵循的原则:⒈普遍性原则 ⒉生存保障原则 ⒊与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相联系的原则 ⒋维护救助者尊严的原则 ⒌法制化,规范化原则
第四节:农村五保制度
五保制度:是指针对农村中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没有生活来源的老,弱,残疾人员,由乡、村两级组织负责向其提供提供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保教等五个方面的援助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
第五节灾害救助
灾害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在遭遇各种自然灾害,及其及其他特定灾害事件,并因此而陷入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一定的现金或实物或服务援助。
灾害救助的特征:非经常性、不确定性、突发性和多样性。
防灾、抗灾、救灾相结合
灾害救助的实践内容包括:⒈救助灾民生命 ⒉为灾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⒊安抚灾民情绪,实施精神救灾 ⒋帮助灾民确立自行生存的能力。
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有什么区别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整合优化社会救助资源。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落实经办人员,具体承办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事项。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街道建立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社会救助管理服务工作模式,统筹救助政策、救助资源、人员管理和经办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社区网格化管理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相关救助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形成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机制。第十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社会救助,开展社会帮扶活动。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综合考核机制,科学评价社会救助工作绩效。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缩小城乡和地区之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距;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可以统一城乡和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 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并且实际居住6个月以上、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适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他居民,适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十五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且书面声明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委托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管理部门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核对;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行业评估、信息查询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材料审查和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政有哪些法律法规?
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有3点不同:
一、四者的实质不同:
1、社会救助的实质:指国家和社会对由于各种原因而陷入生存困境的公民,给予财物接济和生活扶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需要的制度。
2、社会保险的实质: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3、社会福利的实质:社会福利是现代社会广泛使用的一个概念。人们根据他们各自的立场和目的给予这个概念以不同的解释。根据日本学者一番ク濑康子的解释,社会福利“是泛指解决有关‘福利’问题的各种社会方法和政策”。
但是,仅仅作这样的解释是不足以帮助我们掌握社会福利的意义和价值的。因为,福利也涉及人们的主观感受和实际的生活状态,并且和各种社会事项相联系。
4、社会优抚的实质:指国家和社会对有特殊贡献者及其家属提供褒扬和优惠性质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制度。
二、四者的特征不同:
1、社会救助的特征:
(1)社会救助法以实现社会公平为基础,社会救助法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实现社会公平为价值基础。社会救助基于国家财政向社会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生活需要,既不是强调国家公权对公民权利的干预,也不是规范公民、意思自治。
社会救助法律制度规范国家调节对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承担对社会困难群体的扶助责任和义务,保证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求适度平衡,一定程度实现社会公平。
(2)社会救助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现代社会,获得救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在其中负有严格的责任。有关社会救助的权力的实施和权利的实现及其救济不仅是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而且是严格的程序和过程。
因此,社会救助法不仅是规范社会救助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还必须规定主体资格,救助程序,权利义务实现方式等。
2、社会保险的特征:
(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的标的是劳动者的人身。
(2)社会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劳动者(含其亲属)与用人单位。
(3)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
(4)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
(5)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及财政的支持。保险对象范围限于职工,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保险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种风险,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
3、社会福利的特征:
(1)社会福利是社会矛盾的调节器;每一项社会福利计划的出台总是带有明显的功利主义目的,总是以缓和某些突出的社会矛盾为终极目标。
(2)社会福利的普遍性, 社会福利是为所有公民提供的。
(3)利益投向呈一维性,即不要求被服务对象缴纳费用,只要公民属于立法和政策划定的范围之内,就能按规定得到应该享受的津贴服务。
(4)社会福利较社会保险而言是较高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是在国家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在既定的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尽力提高被服务对象的生活质量。
4、社会优抚的特征:
(1)优抚的对象是为革命事业和保卫国家安全做出牺牲和贡献的特殊社会群体,由国家对他们的牺牲和贡献给予补偿和褒扬。
(2)优抚保障的标准较高,由于优抚具有补偿和褒扬性质,因此,优抚待遇高于一般的社会保障标准,优抚对象能够优先优惠地享受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种优待、抚恤、服务和政策扶持。
(3)优抚优待的资金主要由国家财政支出,优抚工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行为,优抚优待的资金主要由国家财政投入,还有一部分由社会承担,只有在医疗保险和合作医疗等方面由个人缴纳一部分费用。
(4)优抚内容具有综合性的特点,社会优抚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不同,它是特别针对某一特殊身份的人所设立的,内容涉及到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包括抚恤、优待、养老、就业安置等多方面的内容,是一种综合性的项目。
三、四者的服务对象不同:
1、社会救助的服务对象:社会救助主要是对社会成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其目标是扶危济贫,救助社会脆弱群体,对象是社会的低收入人群和困难人群。社会救助体现了浓厚的人道主义思想,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护线和安全网。
2、社会保险的服务对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都应办理失业保险。
3、社会福利服务对象: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的公共福利;为本单位、本行业从业人员及其家属提供的职业福利;专为老年人提供的老年福利;为婴幼儿、少年儿童提供的儿童福利;为妇女提供的妇女福利;为残疾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
4、社会优抚服务对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武警官兵;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救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保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福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优抚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优抚安置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3、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4、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 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5、湖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6、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总后勤部关于重新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7、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8、民政部关于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13、9、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
10、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11、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12、湖南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
1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
民间组织管理类: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3、基金会管理办法
4、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5、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6、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7、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8、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9、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事务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3、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4、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5、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6、民政部关于发布《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8、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9、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
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10、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1、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1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基层政权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4、湖南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行政区划类:
1、地名管理条例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
4、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5、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
6、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社会救助类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社会福利类:
1、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2、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3、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4、关于印发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6、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7、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
8、民政部关于批准发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殡葬管理类:
1、殡葬管理条例
2、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3、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4、湖南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救灾减灾类:
1、国家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
2、湖南省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
3、民政部关于做好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4、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5、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特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
民政,是主管民间社会事务的行政部门,一般包括婚姻登记、救灾救济、优抚安置、拥政爱民、区划地名、老龄工作、低保、福利、慈善、殡葬、救助等。机构设置:国家级设民政部,省(自治区)级设民政厅,市县级设民政局,乡镇设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我国社会保制度的内容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为了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的权力而制定的一套法律规章制度。
一、社会保险就是指国家为了保障社会成员在生活中遇到一些高风险的问题时,能够负担得起该风险而要求强制性购买的保险。社会保险的主体是以下五类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社会保险通过收入再分配保障了人民的幸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在达到社会保险理赔要求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向保险公司理赔申请获得一部分补偿金。社会保险的理赔应当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
二、社会救助就是国家对遭遇天灾人祸的、无法保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失去劳动能力或自理能力的社会成员进行的一种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帮助和支持。社会救助制度可以维护社会的稳定,缓和资源分配不均衡的矛盾。
三、社会优抚的保障对象主要为国防、抢险、科研等单位或部门的从业者及其家属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和人民对该行业的从业者表达敬意的一种方式。社会优抚主要提供的各种抚恤、优待、就业安置和养老保障。
四、社会福利就是国家为了提高或者保障社会成员中的弱势群体的生活质量或生活水平而采取的保障性政策和服务。社会福利是针对老幼病残孕开展的一种全方位的照顾和服务。社会福利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卫生医疗、教育、饮食、居住、文化娱乐活动、交通出行、体育赛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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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政府的管理之下,以国家为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用以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集体投保、个人投保、国家资助、强制储蓄的办法筹集资金,国家对生活水平达不到最低标准者实行救助,对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逐步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和文化福利,保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
以上就是关于社会救助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