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串标的认定标准

   2022-12-14 14:39:24 网络560
核心提示:如何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

围标串标的认定标准

如何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本条是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部门和各类标准的适用范围的规定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

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基本原料、燃料、材料的技术要求;

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

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信息、能源、资源和交通运输等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重要技术要求;

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和工程建设的通用技术要求;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其中,药品、兽药的国家标准,分别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分别由卫生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号、发布;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制定行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标准主管部门确定。

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当同一内容的国家标准公布后,则该内容的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并公布该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

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一线。目前各地采购代理机构发展“方兴未艾”,主要是由于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已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政府采购业务逐年越来越多,作为独立于政府和企业的第三方中介?—社会代理机构开始频繁出现在人们的视野,难得的市场机遇同样也对这些中介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对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调查了解,笔者发现,社会代理机构暴露出的问题已对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已刻不容缓。一、处于成长阶段的采购代理机构所谓政府采购的社会代理机构,就是指具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接受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社会中介机构,该中介机构通过提供代理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目前,在各地政府采购活动中,基本由财政部门确定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社会代理机构。中介机构参与政府采购对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增加政府采购的透明度,维护当事人各方的正当利益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采购的不足。但由于机制不完善、监管不严等原因,目前社会代理机构存在的诸多亟待解决有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一)超标准收费比较常见:作为盈利机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普遍存在不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问题,超标准收费比较常见。一是混淆类别,提高标准。在招标文件中对代理费只写明按国家规定费率执行,具体收费时想方设法提高费率,比如将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货物招标标准收取、该分段计费的不分段等,实际收取金额明显高于应收金额;二是钻法律空子,自定标准。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对不涉及中标金额的费率未制定相应费率标准,不同的招标代理机构自行规定按每中标单位200-5000元不等收费。(二)代理程序不够规范:因国家在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十分完善,采购代理单位无论是在标底保密环节、抽取专家环节还是开标现场进行录音录像监控环节均有空子可钻,随机调查结果显示:采购代理与供应商恶意串通已成为公开的秘密。有的采购代理在招标文件中设定特殊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并与评标专家达成某种默契,私下谋取非法利益;甚至还有的采购代理法人同时身兼数个供应商单位法人,采购招标中一手操作“自己招自己”。对此,因取证难,被不少采购代理浑水摸鱼,获取大量不正当利益,久而久之,政府采购极易变成滋生腐败的土壤。(三)代理服务质量有待提高:不同的采购代理单位因其内部管理制度和代理人员素质的不同,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有的采购代理服务只是为招标人提交资料、“跑跑腿”等,不同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制的内容雷同,对招标文件的技术方案等难以提出恰如其分的建议,有的甚至是全部靠采购单位一遍遍修改才完成,从业人员业务水平有待提高;在采购效率上,部分代理单位效率低下、工作拖沓;在档案整理上,出现档案编号不一、内容不一的现象,甚至有的招标项目档案中未留存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等必备文件,为备查工作带来困难;甚至还有的采购代理人员技术水平高但职业道德方面不高,对投标人“吃、拿、卡、要”。二、加强和规范采购代理机构行为的对策与建议目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的诸如此类的问题,在政府机关内和社会上对政府采购活动造成很不好的影响,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均对采购代理颇有微词,采购单位“一肚子怨言”、供应商“敢怒不敢言”,直接影响采购单位对政府采购的积极性,供应商投标的公正性,严重的甚至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因此,加强和规范采购代理机构监管,已成为刻不容缓、迫在眉睫的一项任务。针对目前代理机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提高准入门槛,实行优胜劣汰。面对社会上良莠不齐的众多采购代理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在选用时应严把准入门槛,综合考虑其专业水平、信誉状况和采购能力等评价指标情况,选定业务能力强、资质信誉高的单位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并引入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促使代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及专业化队伍建设,并防止人情因素影响采购结果现象发生。(二)完善相关制度,强化对代理机构管理。一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快建立对社会代理机构的管理、考核评价和公告制度,制定《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制度》、《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制度》等,从根本上约束其工作、规范其行为,并定期将考核结果公开,接受舆论监督;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对出现严重问题的,严格惩戒制度,必要时清除出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范围。二是进一步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促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为广大采购人提供优质服务。三是统一规范委托代理协议文本,文本中明确当次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人全权代表采购单位处理一切采购事宜等内容,从而避免出现纠纷和推诿扯皮。四是积极与检察院沟通,适当延长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的有效期,减少查询工作量。(三)实行公开公示,让采购代理由“幕后操作”转为“前台亮相”。每一个采购项目结束后,随时将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项目情况、收费情况、考核情况通过媒体和网络公开公示,接受来自社会、参与项目投标供应商及评标专家、采购单位等的全方位监督,接受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把采购代理机构推至“前台”,真正实现“阳光采购”。(四)加强培训,提升代理机构及采购单位经办人政策业务水平。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应确定相对固定专职人员,从事政府采购工作。各级各地采购管理部门每年应举办1-2次业务培训活动,帮助代理机构以及采购单位经办人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有关要求,促其提高政府采购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熟练掌握网上申报、修改参数等政府采购业务流程。(五)加强评标专家动态管理,优化评标专家抽取。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监督、检查及信誉评价,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做到能进能出。对个别不顾职业道德,评标过程中掺杂个人倾向,以及存在与供应商串通等问题的评标专家,严肃处理,清除出评标专家队伍。将抽取评标专家时间提前,以利于专家提前安排时间,保证评标时及时到位。(六)强化监督,形成监督合力。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形成监督合力,通过动态监控,及时发现、预防并处理采购代理机构违法乱纪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提升政府采购在公众中的健康形象。(七)贯彻落实《条例》,走专业化发展道路。代理机构要充分认识自身面临的新形势,认真领会《条例》对其提出的新要求,加强能力建设,追求专业化、差异化的发展方向,做精做优品牌,主动融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新机制;严格依法采购,推进规范执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为实施政府采购法发布的第一个综合性行政法规,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权利、义务和禁止行为,完善了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了政府采购法的执行力和约束力。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制度规定组织采购活动,加强学习培训,严禁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代理业务,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采购活动。(八)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成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业协会,制定代理机构行业标准,引导代理机构自觉将行业诚信建设的要求内化为自身执业准则,通过行业自律,有效防止代理工作中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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