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宠物食品安全标准有必要吗?

   2023-01-26 12:44:55 网络660
核心提示:建立宠物食品安全标准是完全有必要的,随着宠物食品,猫粮、狗粮等商品涌入市场,形成了新的宠物经济格局,俗话说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建立完善的宠物食品安全标准才能引导宠物食品经济产业良性发展。  中国最早的关于宠物的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应该是兽药国

建立宠物食品安全标准有必要吗?

建立宠物食品安全标准是完全有必要的,随着宠物食品,猫粮、狗粮等商品涌入市场,形成了新的宠物经济格局,俗话说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建立完善的宠物食品安全标准才能引导宠物食品经济产业良性发展。

 中国最早的关于宠物的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应该是兽药国家标准和省部级标准,以及饲料的国家标准和省部级标准,其实我们现在理解的宠物,既是指过去的养猫养狗之类,过去家里猫、狗、猪、鸡、牛、鸭等牲畜,都统称为六畜,比如鸡有鸡饲料,猪有猪饲料,牛有牛饲料,这些饲料都有生产许可证标志,上面有兽用国家标准,或者是省部级标准编号,其实这些兽用的国家标准和省部级标准就是宠物食品安全标准。

 换言之,我们国家在宠物食品安全标准这一块,早就有了,只是很多小伙伴们不知道而已,那时候我家住农村,自己养猪,要买饲料,也会买兽用药品,不管是猪饲料还是兽用药品,都会在产品合格证上面看到兽用国标的字样,通常合格证编号前面是G或者是Q,这里的G就是国标的意思,后面的一串数字是标准号,最末尾是这个标准颁布的时间。通常情况下兽用饲料的产品包装和合格证上面都会标明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准文号,而这些标准就叫做【饲料卫生标准】,饲料卫生标准国家一直都有,而饲料卫生标准也就是宠物食品安全标准。

2021年2月1日起,新增加了7项强制性国家饲料卫生标准和372项推荐性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及时开始实施。

 对于宠物食品安全,国家早就建立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并不是没有,只是很多人不知道,再加之宠物经济的迅速发展,一些黑心商家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去生产销售宠物饲料,也就是说,我们在购买宠物饲料的时候,不管是猫粮还是狗粮,首先要查看商品的保质期和生产日期,然后看看产品是否有生产许可证号,是否有产品执行标准号,是否有产品批准文号,没有这些标准号的宠物食品,绝不能购买,如果发现购买的宠物饲料有问题,可拨打12315维权电话进行投诉举报,如果已经造成损失后果的,可拨打报警电话,毕竟这些黑心商家销售假冒伪劣宠物饲料也是犯法的。

购买宠物饲料的几点意见

一、查看宠物饲料产品合格证

我们在购买宠物食品的时候,一定要查看产品的是否有三个编号。

1、产品标准编号

2、产品标准文号

3、生产许可证号

二、注意查看宠物饲料的保质期

在购买宠物食品的时候,先查看完了产品合格证的三个编号,然后就是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果已经超过保质期或者没有生产日期的,坚决不能购买。

三、尽量购买大品牌

购买宠物食品和购买我们自己吃的食品道理是一样的,大品牌更值得信赖,不要购买一些不知名的小厂家生产的宠物食品,以免出现质量问题。

四、如发现假冒伪劣三无产品及时举报

如果在购买宠物食品的时候,发现无产品合格证,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可拨打维权电话进行举报。

五、因购买到假冒伪劣三无产品酿成严重后果的及时报警

如果因购买的宠物食品造成自己的宠物出现问题,可拨打报警电话及时报警,并保存证据,以便和商家理赔。

建立宠物食品安全标准是完全有必要的,其实我们国家早在八十年代就已经有了动物食品安全标准,并且有专门的机构,中国兽医协会,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这些机构就是专职于宠物食品安全和宠物药品安全的标准建立和执行。

宠物犬饲养管理法规_宠物狗的饲养管理规定

次氯酸消毒液是一款新兴的消毒液,进入国内以来,在消毒品市场上大放异彩,应用到了各类需要消毒的场景及渠道,但也有很多人质疑,虽然次氯酸消毒液国内外的使用案例没有问题,而且很多次氯酸消毒液也都做了很多项检测,但国家卫生方面依然没有准确性的文件及公告,那么次氯酸国家消毒标准我们应该怎么参考呢?其实次氯酸同时也是含氯消毒剂的一员,众所周知含氯类消毒剂消毒效果是好的,虽然没有次氯酸的国家消毒标准,但是我们可以以含氯消毒剂使用标准参考,下面给大家介绍含氯消毒液标准:

1 含氯消毒剂 有效成分

以有效氯计,含量以mg/L或%表示,漂白粉≥20%,二氯异氰尿酸钠≥55%,84消毒液依据产品说明书,常见为 2%~5%。

2 含氯消毒剂 应用范围

适用于物体表面、织物等污染物品以及水、果蔬和食饮具等的消毒。

次氯酸消毒剂除上述用途外,还可用于室内空气、二次供水设备设施表面、手、皮肤和黏膜的消毒。

3 含氯消毒剂 使用方法 

物体表面消毒时,使用浓度500mg/L;疫源地消毒时,物体表面使用浓度1000mg/L,有明显污染物时,使用浓度10000mg/L;室内空气和水等其他消毒时,依据产品说明书。

次氯酸消毒液

4 含氯消毒剂 注意事项

*外用消毒剂,不得口服,置于儿童不易触及处。

*配制和分装高浓度消毒液时,应戴口罩和手套;使用时应戴手套,避免接触皮肤。如不慎溅入眼睛,应立即用水冲洗,严重者应就医。

*对金属有腐蚀作用,对织物有漂白、褪色作用。金属和有色织物慎用。

*强氧化剂,不得与易燃物接触,应远离火源。

*置于阴凉、干燥处密封保存,不得与还原物质共储共运。

*包装应标示相应的anquan警示标志。

*依照具体产品说明书注明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有效期和anquan性检测结果使用。

5.含氯消毒剂 执行标准

《含氯消毒剂卫生要求》(GB/T 36758-2018)

如今很流行“猫咖”,小宠物在咖啡厅“打工”真的符合卫生要求吗?

在小区等地方 饲养 宠物犬时必须遵守那个地方的规定,那么宠物犬的饲养管理法规有什么呢?下面一起来看看我为大家精心推荐的宠物犬的饲养管理法规,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宠物犬的饲养管理法规一

为了进一步加强通辽市城区宠物犬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告。

一、通辽市城区内严禁饲养体高(肩高)超过35厘米、体长超过80厘米的大型犬类宠物携宠物犬外出必须将犬装入犬笼或者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二、严禁携带宠物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广场、草坪、市场、商场(店)、商业街区、宾馆、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游乐场、候车(机)室、影剧院、餐饮服务及其他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

三、携宠物犬外出,宠物所产生的粪便,携带人必须立即清除未及时清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宠物犬主人应定期到农牧业局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为宠物犬进行检疫、注射疫苗,凭免疫证明到农牧业局登记并领取免疫标志。

五、饲养宠物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宠物犬影响他人正常休息时,主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 措施 予以制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宠物犬伤人的,宠物犬饲养人、所有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六、宠物犬主人拒绝、阻碍有关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 教育 或者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警犬、导盲犬等非宠物犬类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辽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办公室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科尔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建成区内犬只的饲养、销售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养犬管理应当遵循政府监管、基层参与、养犬人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由公安、农牧、城管、卫计委、工商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并具体负责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养犬行为。

农牧业局负责犬的免疫、检疫、防疫登记和犬类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发放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供应兽用狂犬疫苗,监测、预防和控制犬类狂犬病疫情,及时向卫计委提供疫情信息,界定公告养犬种类及标准。

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在道路、广场上售犬和违章携犬等破坏市容的行为,查处养犬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捕杀狂犬,组织收容和管理被遗弃犬、无主犬。

卫计委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以及被犬伤害者的诊治和狂犬病疫情监测的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居民委员会和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制定文明养犬公约,依法调解处理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和治安隐患,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

居民、业主和其他单位应当自觉遵守文明养犬公约。

第六条 下列区域禁止养犬:

(一)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下同)的办公服务区

(二)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

(三)单位的集体宿舍区。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划定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

居民会议、业主会议经讨论决定,可以在本居住地区内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

第八条 科尔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建成区内禁养下列犬只:

(一)列入禁养目录的烈性犬

(二)体高(肩高)超过35厘米的大型犬。

第九条 单位养护卫犬,应当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第十条 居民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户居住的在禁止养犬区外的固定住所

(四)城区居民养犬每户限养一只。

第十一条 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携犬到农牧业局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或者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定期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凭免疫证明到农牧业局登记并领取免疫标志。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和犬的品种、种类、特征等。

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之日起3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于10日内向农牧业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交回免疫标志。死亡犬尸体不得随意抛弃,必须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 报告 养犬登记部门。

第十三条 养犬人不得虐待、遗弃活犬。

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养犬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第十四条 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宾馆、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游乐场、候车(机)室、影剧院、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以上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携犬人进入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三)乘坐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四)携带犬的人不得乘坐电梯上下楼,应当走普通人行楼梯上下楼如紧急情况需要乘坐电梯,应当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五)为犬佩戴免疫标志,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 儿童

(六)主要道路、公园、广场、公共绿地每日8时至20时之间不得携犬进入。主要道路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

(七)携犬户外活动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严禁污染环境。

(八)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溜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有权决定限制携犬(导盲犬、扶助犬除外)进入。

第十六条 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区域,应当设立明显标志。禁止携犬进入场所、区域的管理、服务人员有权制止携犬进入行为。

第十七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在24小时之内将伤人犬只送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疫,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第三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他损失。

第十八条 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到动物检疫机构对犬进行检疫。

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农牧业局应当指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及时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类狂犬病或者狂犬病疫情,应当立即向农牧局、卫计委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按职责分工依法采取灭犬防治措施,公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条 从事犬类养殖、销售或者从事其他犬类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的,还应当依法取得农牧业局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的人员应当具有执业兽医师资格,并经过执业登记注册。

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犬类养殖、销售和举办犬展览。

第二十一条 养殖、销售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不得流动销售

(二)经营场所不得设置在交通主干道的沿街店面以及闹市区

(三)经营的犬只应当笼养

(四)对养殖的犬只应当进行犬类狂犬病预防接种,经预防接种后,由市农牧业局出具免疫标志

(五)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消毒等卫生要求

(六)不得将养殖的犬只带出饲养场地

(七)城区居民小区养犬,不得在居民小区公用场所养犬,如小区内的空闲地、楼顶、楼道、地下室等公用面积空闲地。

第二十二条 禁止伪造、买卖与养犬或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反映,或者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饲养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七款规定,不及时清除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管部门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管理规范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饲养的犬只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违法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或者农牧业局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有关部门处理违规犬,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卫计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造成狂犬病传播危险的或造成他人残疾、死亡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拒绝、阻碍犬类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实行执法责任制,依照法定程序积极履行管理职责,文明执法。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二)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其他旗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规范养犬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前已经饲养的犬类,其饲养、销售与管理活动,按照本办法予以规范。

通辽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办公室

2015年11月12日

宠物犬的饲养管理法规二

关于宠物伤人事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受害方举证责任:包括

1、证明受损害的事实

2、受损害一方的损害是由侵害方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的。实际上饲养的动物伤人比较难确定证据,一般确定证据的方式有事故发生过程的录音、报警后的询问笔录、正规医院的就诊证明等。

侵害方的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侵害方负担的举证责任就是是证明损害是因受害方的过错或者是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只有证明对方有过错,可减轻或者是免除侵害方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关于宠物伤人事件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对于动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当发生宠物伤人事故后,对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如果侵害方能证明受害方在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或者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侵害方的赔偿责任。

宠物犬的饲养管理法规三

青岛市限制养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等四区(以下称市内四区)。

第三条 市内四区所辖的农村区域为一般限制养犬区(以下称一般限养区),其他区域为重点限制养犬区(以下称重点限养区)。

第四条

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的审批、登记、注册,核发养犬许可证、犬牌等,组织捕捉、没收无证犬和违章犬,并对违章养犬者进行处罚。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狂犬病人的诊治以及疫情监测,并负责重点限养区内犬的防疫、登记、免疫证明的发放以及狂犬病的诊治及疫情监测。畜牧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疫苗的供应和一般限养区内犬的防疫、登记、免疫证明的发放以及狂犬病的诊治及疫情监测。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犬类的管理。

第五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六条

市内四区的单位除经公安部门批准饲养军犬、警犬和作为科研医疗实验或表演道具等使用的犬外,禁止饲养其他犬。市内四区的工厂、仓库等有重要设施的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公安部门批准,可以饲养护卫犬。

第七条 居民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境外人员持有长期居留证,年满18周岁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独院独户居住或居住整套房屋。重点限养区内的居民除经批准可以饲养体重不超过8千克的小型观赏犬外,禁止饲养其他犬。

第八条

重点限养区内的居民申请养犬,应当持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区公安部门审核,由市公安部门批准。一般限养区内的居民申请养犬,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区公安部门批准。单位申请养犬,应当持单位证明向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区公安部门批准。

第九条

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养犬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养犬条件的,予以批准对其中需购犬的,发给购犬证明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经批准养犬者,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携犬到卫生防疫部门或畜牧兽医部门进行犬的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向 保险 公司投保犬类伤害他人责任保险。养犬者持卫生防疫部门或畜牧兽医部门发放的免疫证明以及有关保险单据,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养犬许可证》,并给准养犬挂犬牌。

第十一条 经批准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因违反本办法,所养犬被公安部门没收的,不得再次申请养犬。

第十二条

《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一次,注册前一个月内,养犬者必须携犬进行健康检查,并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公安部门凭免疫证明注册。逾期不注册的,《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失效,其所养犬视为无证犬。

第十三条

经批准养犬者,在登记注册时应当向公安部门缴纳登记注册费对不按规定缴费的,公安部门不予核发养犬许可证或年度注册。缴费标准为:重点限养区的居民饲养观赏犬的,每只每年5000元一般限养区的居民饲养犬的,每只每年50元单位饲养护卫犬的,每只每年6000元。经公安部门批准饲养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用犬的,免予缴费。

第十四条 前条所列费用由公安部门统一收取,主要用于城市的限制养犬管理和其他管理。

第十五条 经批准养犬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携犬进行检疫、免疫接种、诊疗和办理有关手续外,所养犬必须栓养或圈养,禁止携犬出户

(二)在第一项情况下携犬外出的,必须携带《养犬许可证》,束链牵犬,并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和进入其他公共场所,所携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三)每年按照规定的时间携犬到公安部门办理年度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养犬者变更住址或养犬条件的,应当到原审批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如《养犬许可证》遗失、损毁的,应当立即到原发证部门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七条

犬死亡的,养犬者应当在5日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犬失踪的,养犬者应当在3日内到原审批部门进行登记,失踪超过一个月的,养犬者应当到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禁止在市内四区从事犬的养殖和交易。

第十九条

从外地携犬进入本市的,携犬者必须出具该犬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犬类狂犬病检疫免疫证明,经本市畜牧兽医部门验证,方可进入本市。从境外进入本市的犬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犬咬伤他人,养犬者应当立即将被害者送往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诊治,并将犬留验,由卫生防疫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发现狂犬或狂犬疫情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畜牧兽医和公安部门报告上述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规定采取灭犬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捕杀的狂犬和因狂犬病死亡的家畜,一律进行焚烧处理,严禁出售食用。

第二十三条 凡未挂公安部门统一制作的犬牌的犬一律视为无证犬,由公安部门予以没收。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养犬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或没收其犬,并吊销其《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对养犬者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失踪犬在失踪期间伤害他人的,没收该犬、并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从事犬的养殖和交易的,由公安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犬和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并对养犬者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被伤害人所造成的损失依法由养犬者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拒绝、阻挠有关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部门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各县级市及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下一页更多精彩“宠物犬的饲养管理法规” 

现在市面上的猫咖越来越多,这种咖啡厅其实和普通的咖啡厅没太大区别,只不过是猫咪主题的休闲区域,很多爱猫人士都会来这里撸猫,顺带还可以花钱进行投喂,这也是商家进行营利的一步。这满足了部分爱猫人士的需求,但是也引来了很多人的反抗,“这样的咖啡厅真的干净吗?”、“会不会很脏?”……这样的话语也引起了很多网友的关注,那么,宠物在咖啡厅“打工”的这波操作真的符合卫生要求吗?

其实国家对于餐饮行业有着明确的卫生标准和规定,这样不仅能够保证其行业的正规营业和发展,同时也能最大程度保证了消费者的权益,从而有效规避食品安全问题。不过对于咖啡厅来说只要保证其产品和环境的卫生即可,虽然养了猫,但是平时做好卫生清洁工作,就不会有太大的影响

有的人也会抨击,“那猫那么多,猫毛肯定会到处飞”,其实这样的问题也是无法忽视和无可避免的,猫身上的毛发本就会随着季节变化而脱落和生长,所以为了保证消费者和猫咪的卫生,其一在进入猫咖的时候,商家会要求顾客穿上脚套或穿一些其他的特定服装进入,这样能有效避免污垢进入猫咪活动区域,其二就是定期清理猫咪的排泄物,同时做好其饮食和饮水等日常生活起居。

只要能让双方都遵守上面的这些举措,那就能有效降低细菌感染或饮食方面的问题,而且有的商家也会特意将猫咪活动区域和饮食区分开,这样就不会出现消费者在享受惬意时光的时候还被猫毛打扰的情况了。那么,你对猫咖这样的经营店面怎么看呢?可以在评论区发表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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