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虾们,造纸废水回用的标准是什么啊!

   2022-05-30 02:17:01 网络720
核心提示:造纸厂的废水可以经过物理过滤去除水中的杂质,然后絮凝沉淀法去除大部分的溶解杂质和胶体,将水质达到中水的标准了就可以回用了。中水水质标准1、中水用作城市杂用水,其水质应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的规定

大虾们,造纸废水回用的标准是什么啊!

造纸厂的废水可以经过物理过滤去除水中的杂质,然后絮凝沉淀法去除大部分的溶解杂质和胶体,将水质达到中水的标准了就可以回用了。

中水水质标准

1、中水用作城市杂用水,其水质应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的规定。见表2。

表2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

序号项目冲厕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

1pH6.0-9.0

2色/度≤30

3嗅无不快感

4浊度/NTU ≤ 51010520

5溶解性总固体/(mg/L)≤ 1500150010001000-

6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mg/L) ≤1015201015

7氨氮/(mg/L)≤1010201020

8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1.01.01.00.51.0

9铁/(mg/L) ≤0.3---0.3--

10锰/(mg/L) ≤0.1---0.1--

11溶解氧/(mg/L)≥1.0

12总余氯(mg/L)接触30min后≥1.0,管网末端≥0.2

13总大肠菌群/(个/L) ≤3

印染用水量标准14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用水分类的类别名称和包括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其他相关的计划、规划、设计、节水管理机构和工程建设等单位,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GB/T 4754-199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

3 基本要求

本标准只设一、二级全国统一汇总类别,三级以下的细分类别,可由各城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或不予设置。

4 城市用水分类

4.1 居民家庭用水分类见表1。

表1 居民家庭用水分类

序 号 类 别 名 称 包 括 范 围

4.1 居民家庭用水 城市范围内所有居民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4.1.1 城市居民家庭用水 城市范围内居住的非农民家庭日常生活用水

4.1.2 农民家庭用水 城市范围内居住的农民家庭日常生活用水

4.1.3 公共供水站用水 城市范围内由公共给水站出售的家庭日常生活用水

4.2 公共服务用水分类见表2。

表2 公共服务用水分类

序号 类 别 名 称 包 括 范 围

4.2 公共服务用水 为城市社会公共生活服务的用水

4.2.1 公共设施服务用水 城市内的公共交通业、园林绿化业、环境卫生业、市政工程管理业和其他公共服务业的用水

4.2.2 社会服务业用水 理发美容业、沐浴业、洗染业、摄影扩印业、日用品修理业、殡葬业以及其他社会服务业的用水

4.2.3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用水 各类批发业、零售业和商业经纪等的用水

4.2.4 餐饮业、旅馆业用水 宾馆、酒家、饭店、旅馆、餐厅、饮食店、招待所等的用水

4.2.5 卫生事业用水 医院、疗养院、专科防治所、卫生防疫站、药品检查所以及其他卫生事业用水

4.2.6 文娱体育事业、文艺广电业用水 各类娱乐场所和体育事业单位、体育场(馆)、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影视拍摄等事业单位的用水

4.2.7 教育事业用水 所有教育事业单位的用水(不含其附属的生产、运营单位用水)

4.2.8 社会福利保障业用水 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和救济业以及其他福利保障业的用水

4.2.9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用水 科学研究、气象、地震、测绘、环保、工程设计等单位的用水

4.2.10 金融、保险、房地产业用水 银行、信托、证券、典当、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等单位的用水

4.2.11 机关、企事业管理机构和社会团体用水 党政机关、军警部队、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管理机构和境外非经营单位的驻华办事机构、驻华外国使领馆等的用水

4.2.12 其他公共服务用水 除4.2.1~4.2.11外的其他公共服务用水

4.3 生产运营用水分类见表3。

表3 生产运营用水分类

序号 类 别 名 称 包 括 范 围

4.3 生产运营用水 在城市范围内生产、运营的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单位在生产、运营过程中的用水

4.3.1 农、林、牧、渔业用水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用水

4.3.2 采掘业用水 煤炭采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金属矿和非金属矿以及其他矿和木材、竹材采选业的用水

4.3.3 食品加工、饮料、酿酒、烟草加工业用水 粮食、饲料、植物油加工业、制糖业、屠宰及肉类禽蛋加工业、水产品加工业、盐加工业和糕点、糖果、乳制品、罐头食品等其他食品加工业、酒精及饮料酒制造业、软饮料制造业、制茶业和其他饮料制造业、烟草加工业的用水

4.3.4 纺织印染服装业用水 棉、毛、麻、丝绢纺织、针织品业、印染业、服装制造业、制帽业、制鞋业和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的用水

4.3.5 皮、毛、羽绒制品业用水 皮革制品制造业、毛皮鞣制及制品业、羽毛(绒)制品加工业的用水

4.3.6 木材加工、家具制造业用水 木材加工业、木制品业和竹、藤、金属、塑料家具制造业的用水

4.3.7 造纸、印刷业用水 造纸业和纸制品业、印刷业的用水

4.3.8 文体用品制造业用水 文化用品制造业、体育健身用品制造业、乐器及其他文娱用品制造业、玩具制造业、游艺器材制造业和其他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的用水

4.3.9 石油加工及炼焦业用水 原油加工业、石油制品业和炼焦业的用水

4.3.10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业用水 基本化学原料、化学肥料、有机化学产品、合成材料、精细化工、专用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产品制造业的用水

4.3.11 医药制造业用水 化学药品原药、化学药剂制造业、中药材及中成药加工业、动物药品、化学农药制造业和生物制品业的用水

4.3.12 化学纤维制造业用水 纤维素纤维制造业、合成纤维制造业、渔具及渔具材料制造业的用水

4.3.13 橡胶制品业用水 轮胎、再生胶、橡胶制品业的用水

4.3.14 塑料制品业用水 塑料膜、板、管、棒、丝、绳及编织品、泡沫塑料以及合成革、塑料器具制造业和其他塑料制品业的用水

4.3.15 非金属矿物制品、建材业用水 水泥、砖瓦、石灰和轻质建筑材料制造业、玻璃及玻璃制品、陶瓷制品、耐火材料制品、石墨及碳素制品、矿物纤维及其制品和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的用水

4.3.16 金属冶炼制品业用水 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冶炼、加工、制品业的用水

4.3.17 机电制造业用水 机械制造业、各类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武器弹药制造业和电机、输配电控制设备、电工器材制造业以及有关修理业的用水

4.3.18 电子、仪表制造业用水 通信设备、广播电视设备、电子元器件制造业、仪器仪表、计量器具、钟表和其他仪器仪表制造业及其修理业的用水

4.3.19 其他制造业用水 除4.3.3~4.3.18外的工艺美术品、日用杂品和其他生产、生活用品等制造业的用水

4.3.20 电力、煤气和水生产供应业用水 电力、蒸汽、热水生产供应业,煤气、液化气生产供应业、水生产供应业的用水

4.3.21 地质勘查、建筑业用水 地质勘查、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等工程的用水

4.3.22 交通运输业、仓储、邮电通讯业用水 除城市内公共交通以外的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及其相应的辅助业、仓储、邮政、电信业等单位的用水

4.3.23 其他生产运营用水 除4.3.1~4.3.22以外的其他生产运营用水

4.4 消防及其他特殊用水分类如表4。

表4 消防及其他特殊用水分类

序号 类 别 名 称 包 括 范 围

4.4 消防及其他特殊用水 城市灭火以及除居民家庭、公共服务、生产运营用水范围以外的各种特殊用水

4.4.1 消防用水 城市道路消水栓以及其他市内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各种建筑物的灭火用水

4.4.2 深井回灌用水 为防止地面沉降通过深井回灌到地下的用水

4.4.3 其他用水 除4.4.1~4.4.3以外的其他的特殊用水

5 本标准同GB/T 4754对照情况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

附 录 A

(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对照表

表A1

本 标 准 分 类 名 称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门 类 大 类

4.1 居民家庭用水 - -

4.1.1 城市居民家庭用水 - -

4.1.2 农民家庭用水 - -

4.1.3 公共供水站用水 - -

4.2 公共服务用水 F~P

4.2.1 公共设施服务用水 K 75

4.2.2 社会服务业用水 K 76、79~84

4.2.3 批发及零售业贸易用水 H 61~65

4.2.4 餐饮业、旅馆业用水 H

K 67

78

4.2.5 卫生事业用水 L 85

4.2.6 文娱体育事业、文艺广电业用水 L

M 86

90~91

4.2.7 教育事业用水 M 89

4.2.8 社会福利保障业用水 L 87

4.2.9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用水 N 2

4.2.10 金融保险、房地产业用水 I

J 2

3

4.2.11 机关、企事业管理机构和社会团体用水 F

G

I

J

N

O

P 51

60

68、70

72、74

92、93

94~97

991

4.2.12 其他公共服务用水 G

P 59

999

4.3 生产运营用水 A~G

4.3.1 农、林、牧、渔业用水 A 01~05

4.3.2 采掘业用水 B 06~12

4.3.3 食品加工、饮料、酿酒、烟草加工业用水 C 13~16

4.3.4 纺织、印染、服装业用水 C 17~18

4.3.5 皮、毛、羽绒制品业用水 C 19

4.3.6 木材加工、家具制造业用水 C 20~21

4.3.7 造纸、印刷业用水 C 22~23

4.3.8 文体用品制造业用水 C 24

4.3.9 石油加工及炼焦业用水 C 25

4.3.10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业用水 C 26

4.3.11 医药制造业用水 C 27

4.3.12 化学纤维制造业用水 C 28

4.3.13 橡胶制品业用水 C 29

4.3.14 塑料制品业用水 C 30

4.3.15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用水 C 31

4.3.16 金属冶炼制品业用水 C 32~34

4.3.17 机电制造业用水 C 35~37.39.40

4.3.18 电子、仪表制造业用水 C 41~42

4.3.19 其他制造业用水 C 43

4.3.20 电力、煤气和水生产供应业用水 D

E 44~46

47~49

4.3.21 地质勘查、建筑业用水 F

G 50

52~58

4.3.22 交通运输、仓储、邮电通讯业用水 G 9

4.3.23 其他生产运营用水 - -

4.4 消防及其他特殊用水 - -

4.4.1 消防用水 - -

4.4.2 深井回灌用水 - -

4.4.3 其他用水 - -

造纸方面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印染行业的用水量标准是每吨产品需要14吨水。这是国家规定的标准,为了保证印染行业的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也为了保护环境。

印染行业的用水量标准是每吨产品需要14吨水,这是国家规定的标准,为了保证印染行业的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也为了保护环境。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印染企业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比如采用节水技术,改善水质,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废水排放量,以及采用新型水处理技术等。此外,印染企业还应该加强管理,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水质,实施节水措施,以及加强对废水处理的监督等。

造纸方面的法律规定有很多的,具体可以参考中国纸网上的相关法律法规:

http://www.paper.com.cn/DataCenter/DataCenter_law.php

关于防治造纸行业水污染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造纸行业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造纸行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制浆造纸企业。

规定中所称大型企业系指年产浆3万吨以上的企业;中型企业系指年产浆1万吨至3万吨的企业。小型企业系指年产浆1万吨以下的企业。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造纸行业的宏观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严格控制新建小型制浆企业。

对现有制浆造纸企业,必须加强管理,分批限期治理。

第四条 制浆造纸企业应积极开发和采用少废、节约原材料的工艺、技术和生产设备,减少污染物发生量和废水排放量。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科研、设计和生产等部门,集中力量,加强制浆造纸企业特别是小型制浆造纸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实用技术的研究,并及时将成果推广应用。

第六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制浆造纸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关联法规:

第七条在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补给区、居民稠密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水产养殖种植区、自然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不准新建制浆造纸企业。上述地区现有的制浆造纸企业所排放的废水,必须在限期内治理,逾期达不到当地环境保护要求的,坚决采取关、停、转、迁措施。

在对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地区,环境保护部门应要求制浆造纸企业采取有效净化处理措施,使排放废水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妥善处理污泥,不得任意排放。

第八条 现有制浆造纸企业的污染防治应以“厂内治理”为主,因地制宜地采取各种径途和方法,从废液中回收化工原料及其他有用物质。

第九条 现有制浆造纸企业在发展生产的同时,应结合技术改造,合理安排资金,增强企业防治污染的能力。

第十条 现有制浆造纸企业在增加生产的同时,必须做好废水的治理工作,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增加浆产量时,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量。对增加排污量者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罚款,并限期将排污量降至原有水平。

第十一条 现有大、中型碱法化学浆企业,在1995年以前,分期分批配套碱回收。碱回收率应分别达到:木浆90%以上;竹、苇、芒杆、蔗渣浆80%以上;麦草浆等75%以上。同时,必须妥善处理白泥。

第十二条 配套碱回收的现有小型碱法化学浆企业,在1995年前,碱回收率分别达到:年产浆7000吨至1万吨的70%以上;年产浆4000吨至000吨的60%以上;年产浆3000吨至4000吨的50%以上。

第十三条 未配套碱回收的现有小型碱法化学浆企业,应积极进行黑液的治理和综合利用,削减有机污染负荷(化学耗氧量和五日生化需氧量),在1995年以前,年产浆5000吨至1万吨的企业削减60%以上;

年产浆3000吨至5000吨的企业削减50%以上;年产浆3000吨以下的企业削减30%以上。

排放的废水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 现有化学机械浆、碱法半化学浆、石灰法草浆、碱法麻、棉浆(含粘胶浆)企业,应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治理废水,在1995年以前,削减有机污染负荷50%以上。

排放的废水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现有的酸性亚硫酸盐法化学浆企业通过综合利用或酸回收的方法,使排放废水在995年以前,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 现有中性亚硫酸铵法制浆企业的废液,应当用于农业或进行综合利用,在1995年以前,废液利用率必须达到60%以上。

第十七条 现有制浆造纸企业排放废水,在1995年以前,悬浮物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八条 现有制浆造纸企业排放的废水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其水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下水道接管标准。

第十九条 现有制浆造纸企业,在1995年以前,均应采用洗浆水及抄纸白水循环套用技术,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使吨浆、吨纸的排水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指标。

第二十条 碱回收、综合利用或废水治理设施,要与制浆造纸系统同时运行,不得擅自停用。擅自停用者,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并处以罚款;

主管部门应追究企业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制浆造纸企业对排放的废水应定期监测,并向环境保护部门上报监测数据。

第二十二条 制浆造纸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规章制度,把职工的经济利益同企业的环境效益联系在一起。制浆企业进行酸碱回收,属于原材料节约的范围。有酸碱回收的制浆企业,包括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酸碱回收后,按1986年国家颁发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财工字17号)中的有关规定提取原材料节约奖,奖励有关人员。此项奖金不征收奖金税。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建设大、中型商品浆生产企业。这类企业排放废水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用废纸造纸,废纸收购部门应提高废纸收购率,造纸企业也可以组织废纸的收购。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综合利用。凡由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利用制浆造纸废弃物作主要原料的综合利用项目生产的产品,按资源综合利用的有关规定减免增值税。项目投产后,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车间、分厂,可以在5年内免征所得税和调节税,但需独立计算盈亏。国家投资建设的综合利用项目,仍按照国家税法缴纳产品税、所得税和调节税。

第二十六条 制浆造纸企业治理污染的项目,信贷部门应给予支持,优先安排低息贷款,项目投资后,经财政部门批准,允许用其项目新增利润在缴纳所得税前还贷。

第二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制浆造纸企业,建设项目中用于污染治理设施的费用,应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挪用或削减,由银行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1995年底尚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当地水环境保护要求,提出关、停、转、迁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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