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2023-04-16 05:26:30 网络730
核心提示:严格执行煤气安全规程和制度(2)煤气单位上岗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否则不能上岗工作。(3)在煤气设备上抽堵盲板,动火检修,必须到煤气主管单位办理动火证。防护人员要到现场监护,否则不能工作。(4)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如清灰等,进入设备前必须做

煤气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严格执行煤气安全规程和制度(2)煤气单位上岗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否则不能上岗工作。(3)在煤气设备上抽堵盲板,动火检修,必须到煤气主管单位办理动火证。防护人员要到现场监护,否则不能工作。(4)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如清灰等,进入设备前必须做鸽子试验或化验分析,合格方可入内(5)对煤气设备,特别是室内设备,应有定期检查泄露制度,发现泄露及时处理。(6)对新建、扩建、改建或大修后的煤气设备在投产前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产。(7)发现冒跑煤气或带煤气作业,必须佩戴氧气呼吸器。(8)不准在煤气地区停留、睡觉或烤火。(9)煤气防护机构要定期对煤气场所进行一氧化碳分析测定,发现超标及时处理。(10)蒸汽管道不能与煤气管道长期联通,用完后立即断开,防止煤气倒窜造成中毒。水管应装逆止伐,以防断水时倒窜煤气。(11)煤气地区应挂明显的安全标志牌。(12)在煤气区域作业,必须站立在上风口。屏住呼吸,作业完后立即离开。

动火作业时对煤气设备吹扫的标准有哪些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扩展资料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什么是煤气区域作业

动火作业时对煤气设备吹扫的标准有以下:

1、用氮气吹扫。

2、4.6动火作业时对煤气设备吹扫合格。

3、4.6.1用氮气吹扫,高炉、转炉煤气中CO含量为0。在氧气管道内动火,氧气含量不能大于23%。

煤气区域作业的注意事项及防范措施

就是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中毒、窒息等危害的区域干活。

煤气是炼铁、炼钢、炼焦的副产品,又是冶金炉窑加热的主体热料,生产及检修作业在煤气区域的较多,煤气作业分级标准及作业要求。

进入煤气设施内部作业:指作业人员需进入煤气设施内部的作业。煤气设备虽置换合格及可靠隔断,但煤气设备内部可能因死角等残留煤气或产生不明气体,存在作业安全风险。

煤气区域作业的注意事项及防范措施如下:

注意事项有:

(1)煤气压力变化时应及时联系,低于2500Pa应立即熄火停机。

(2)用氮气吹扫管道完毕后,应把连接管解开,以防止窜气。

(3)引、停煤气操作时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必须有煤气检测站人员监护。

(4)煤气报警仪显示5〇mg/m3(4〇ppm)以上时必须采取强制通风等相应措施,超过250mg/m3(200ppm)时,岗位人员必须撤离。

防范措施:

1、煤气系统管路本体及附属配套设施动火,必须采取断煤气,与运行煤气系统有效隔断,蒸汽吹扫,煤气检漏等措施后方可作业。

2、长期运行的煤气管路动火,特别是焦气管路动火,在管路蒸汽吹扫后,应先将动火点附近的阀门、人孔等打开检查,将管内底部残渣清理干净后方可动火。

3、检修煤气管路与运行煤气管路,上下交叉或并列运行,要将动火点附近的运行煤气管路,作科学遮护后方可动火,以防火花飞溅引起煤气着火。

4、煤气区域电焊作业,严禁接地线同运行煤气系统相连,以防接地不良打火引起煤气着火。

5、高气系统沿途水封上增设的蒸汽加热管路检修,最好在高气完全切断情况下动火,或在保持低蒸汽压力前提下带压氧焊消缺,如应急处理或技术不成熟,蒸汽管路必须按煤气管路有煤气情况处理。

6、非煤气系统本体检修而在煤气区域内动火作业,作业前必须用煤气报警器检查运行煤气系统有无泄漏,现场配备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7、严禁在运行煤气管路上进行敲扫、锤击等可能产生明火的作业,绝不允许站在运行煤气管路上动电、氧焊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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