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2022-08-08 04:03:23 网络310
核心提示:一、废止的部门规章林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1996年4月2日 林业部令第7号)二、修改部分条款的部门规章(一)对下列部门规章中涉及行政许可的规定作出修改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 林业部令第4号)(1)将第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一、废止的部门规章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1996年4月2日 林业部令第7号)二、修改部分条款的部门规章

(一)对下列部门规章中涉及行政许可的规定作出修改

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 林业部令第4号)

(1)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2)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森检机构应当自受理检疫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实施检疫并核发检疫单证。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森检机构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告知申请人”。

(3)将第二十三条中的“森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引进申请后三十日内按林业部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修改为“森检机构应当自受理引进申请后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日 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

(1)将第十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或者审核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2)删除第十六条。

(3)删除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年检材料”。

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年1月9日 林业部发布)

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二)对下列部门规章中涉及行政复议的规定作出修改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 林业部令第4号)

将第三十二条中的“当事人对森检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森检机构的上级机构申请复议”修改为“当事人对森检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

(三)对下列部门规章中涉及“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2月31日 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第七条修改为“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2.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1月4日 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修改为《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将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3.将《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1日 林业部令第3号)第十三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4.将《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管理办法》(1996年11月13日 林业部令第1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四)对下列部门规章中引用法律、行政法规名称或者上位法修改后条文内容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6月15日 林业部令第13号)

(1)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实行目标管理,逐步实现造林良种化”。

(3)删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4)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将使用林木良种的情况作为验收内容”。

(5)将第二十条中的“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修改为“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

(五)对下列部门规章中涉及行政收费的规定作出修改

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不收检疫费,只收证书工本费”修改为“不收检疫费和证书工本费”。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删去第十三条中的“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时,可适当收取工本、手续费。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并报林业部备案”。

(六)对下列部门规章中涉及行政审批改革的规定作出修改

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对森检对象的研究,不得在该森检对象的非疫情发生区进行。因教学、科研需要在非疫情发生区进行时,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扩散”。

2.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03年7月21日 国家林业局令第9号)

将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国家林业局经汇总、协调后,组织实施林业行业标准项目年度计划”。

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8月10日 国家林业局令第3号)

(1)删除第八条第二款。

(2)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3)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向国家林业局提出品种权申请和办理其他品种权事务的,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松材线虫的分类学

GB 7853-1987 森林土壤有效磷的测定,已废止。先是被林业行业标准LY/T1233-1999 森林土壤有效磷的测定 替代,2016年1月1日已实施LY/T 1232-2015 森林土壤磷的测定。

森林工业产品标准是什么?

松材线虫(North American pinewood nematode;Bursaphelenchus xylophilus),该线虫属蠕形动物门、线虫纲、垫刃目、滑刃总科、伞刃属。

取样、分离、鉴定

每个林业小班内可疑病树在10株以内全部取样,10株以上视其分布情况,先抽取10株,再抽取剩余数量的5―10%。取样要选择当年新死松树,取样部位以胸高处为好。取样时先把取样部位树皮剥净,选取靠近蛀道、蛹室处,用直径3厘米左右手摇钻钻至树心,取适量木屑(不少于20克),或用柴刀劈至lO厘米深,取木片宜可。取好样品装入塑料袋,同时用铅笔填写寄主、采集地点、时间、采集人等一并装袋,用绳扎实。样品若不能立即分离鉴定,应放在冰箱内暂存。

目前分离松材线虫主要采取贝尔曼(Baermann)漏斗法。将玻璃漏斗(直径10—15厘米)放在漏斗架上,漏斗末端套上一段乳胶管,并置一止水夹于乳胶管上,在漏斗内铺上两层纱布。将截取的木段剥皮后劈成细长的小木条(或钻取的木屑、或将诱捕到传媒天牛剪碎)置于漏斗的纱布上,缓慢地注入清水,使之完全浸于水中。线虫从小木条或木屑及传媒虫体的组织中游离到水中,并通过纱布沉积到漏斗末端。在常温下一般24小时后即可打开止水夹,用小培养皿(直径约6—7厘米)接取底部约5毫升的水样进行镜检。

病原鉴定方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松材线虫病检疫技术(LY/T1123-93)”。

控制方法:人工伐除病死树,防止疫区木材携带该种或天牛扩散传播,袋装熏蒸杀灭松墨天牛,利用天敌管氏肿腿蜂(Scleroderma guani)防治天牛 。

国外情况:

松材线虫病在美国、加拿大、墨西哥、日本、韩国、朝鲜和中国局部地区等国均有发生。

松材线虫在美国发生的情况:松材线虫在美国分布很广,但美国的土生树种大多数是抗病的,当地传媒天牛传播松材线虫的效率也相对较低,同时有大量的自然天敌存在,因此松材线虫在美国的危害不严重。

松材线虫在日本发生的情况:早在1905年松材线虫就传入日本,在九州长崎造成危害,由于控制不力,不断扩展、蔓延。1979年竟损失松木243万立方米。目前,松材线虫疫区占日本松林面积的25%,已扩展到日本47个县府中的45个(仅北部的青森县、北海道尚无松材线虫)。

有关措施:

中国政府正对局部发生的松材线虫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以封锁、扑灭此线虫。仅1998年至1999年10月,中国检验检疫机构从来自美国、日本的木质包装材料中截获松材线虫的批次分别达44次和28次(中国仅从美国和日本输华的木质包装材料中截获到松材线虫,因此只规定对美国、日本的输华木质包装材料采取措施),为防止松材线虫的传入,检验检疫机构对发现松材线虫的木质包装采取了销毁措施。(松材线虫的寄主仅局限于针叶树种,故仅对输华的由针叶树制作的木质包装材料采取限制措施)但如不杜绝输华木质包装材料中的松材线虫进一步传入,则中国政府的努力将前功尽弃。这一紧急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也与世界贸易组织(WTO)《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SPS协议)及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原则相一致。

美国和日本采取的紧急检疫措施:美国、日本输华货物应避免使用针叶树木制作的木质包装,如果使用,须在出口前进行热处理(中心温度达到56°C以上,持续处理30分钟)或者其他经中方认可的有效除害处理方法,并由美国、日本官方检疫部门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明进行了上述处理。对于使用非针叶树木制作的木质包装或无木质包装的货物,出口商须出示“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或“无木质包装”声明。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对森林工业产品性能、规格、等级及其检验方法等所作的技术规定。是指导产品生产、衡量产品质量和进行商品流通的一种共同技术依据。凡是正式生产的产品都必须制定标准,并贯彻执行。产品标准具有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和法令性。①政策性:标准是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的组成部分,必须由国家专业机构来组织、计划、制定和推行;②技术性:技术标准是标准的核心,而技术标准含有新技术、新科学和新成果,是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结晶;③经济性:产品生产和经营都要与经济效果相联系,通过标准的贯彻获得一定的经济效果;④法令性:标准作为一种技术法规肯定下来,具有法律效力。标准不得随意改动,必须严格执行。

历史沿革

中国的林业标准化工作始于1952年,在统一全国木材计量和检验方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木材规格》、《木材检尺办法》、《木材材积表》3项标准,在全国试行。1953年修订,1954年正式发布实施。从而结束了中国过去长期流行的“龙泉码价”、“滩规”、“板英尺”、“日本才”等计量检尺办法。1956年颁发了《胶合板》标准。1958年,根据中国森林资源的变化和木材供求量的增长情况,参照苏联50年代的木材标准,进行中国木材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颁布了国家标准《GB 142—58直接使用原木》、《GB 143—58加工用原木》、《GB 144—58原木检验规则》。1959年,制定颁布了国家标准《GB 153—59板方材》、《GB 154—59枕木》、《GB 155—59木材缺陷》。1962年颁布了林业部标准《LY 110—62硬质纤维板》。1963年,林业部先后颁布了栲胶、松香等5项林业部标准,到1965年木材标准已增加到24项,并对《胶合板》标准进行修订,颁布了国家标准《GB 738—65阔叶树材普通胶合板》、《GB 739—65阔叶树材普通胶合板检验方法》和林业部标准《LY 129—65松木普通胶合板》。1980年,制定颁布了 17项有关木材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方面的国家标准GB 1927—80~GB 1943—80。1983年,林业部对木材标准进行了全面修订,主要是以树种、尺寸、用途为标准结构,参照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做到指标科学、合理、切实可行。新木材标准于1984年12月发布,198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自实施之日起,1983年以前由林业部、国家标准局发布的木材标准除保留17项木材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方面的国家标准外全部废止。林业部根据“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于1982年11月成立了林业部人造板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1983年9月成立了林业部林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1984年7月成立了中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之后,根据国家标准局关于统一组建专业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精神,1985年成立了全国林业机械标准化和全国人造板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确定了中国林业科学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为林产化学工业标准的技术归口单位,与国际标准化组织软木(ISO/TC 87)和紫胶(ISO/TC 50)两个技术委员会建立了联系,并翻译出版了这两个技术委员会制定的全部国际标准。1986年发布了有关木材、人造板等方面几项专业标准。1987年废止了塑料贴面板、松香、紫胶方面6项林业部标准,新增加木材加工、人造板、林产化工方面国家标准38项,专业标准23项。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部颁标准、专业标准合并称为行业标准,并增加地方标准。到1991年底,已制定林业国家标准330项,行业标准282项。

分类和分级

森林工业产品标准按产品加工方法的性质和加工程度可分为木材标准(包括原条、原木、锯材和枕木等)、人造板标准(包括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塑料贴面板等)、林产化工标准(包括松香、松节油、栲胶、紫胶、糠醛、合成樟脑、活性炭等)3类。每类标准按照颁布单位和适用范围不同,又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4级。

国家标准

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而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简称“国标”,代号“GB”,它是“guojia biaozhun”(国家标准的汉语拼音)两个词中的第一个字母。如GB 142—84,142是批准号次;84是1984年审批颁布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务院或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颁布,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具有法令效用。

行业标准

全国性的各专业范围内统一的标准。由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审批和发布,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和国家标准具有同样的法令效用。林业(含森林工业)行业标准简称“林业”,代号是“LY”,它是“linye”(林业的汉语拼音)两个词中的第一个字母组成。如LY 218—80塑料贴面板,表示林业部1980年审批颁布的218号标准,标准名称为“塑料贴面板”。

地方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企业标准代号规定以“Q”(企业拼音字母)为分子、分母按下列规定:中央直属企业由国务院各有关部局规定;地方企业由地方标准主管部门规定;省、直辖市、自治区颁发的企业标准应在“Q”前加省、直辖市、自治区简称汉字,编号与国家标准相同。

制定方法

要求结合自然条件、资源情况、经济水平,以及历史时期经济发展目标,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划,形成标准化系统。编写产品标准的基本要求是:标准内容的表达要准确、简明、通俗易懂和有逻辑性;标准中的图样、表格、数值、公式、化学分子式(或结构式)和其他技术内容要正确无误;编写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要与国家法令、有关标准协调一致;同一标准中的名词、术语、符号、代号要前后统一,与其他有关的标准也应一致。

森林工业产品标准的内容

①概述部分,规定产品标准名称、代号、引言(适用范围)。②技术要求部分,规定产品的质量特征,基本使用性能,反映产品的使用价值。如产品的品种、规格、外观、精度、物理性质、化学性能及其他质量指标。③在验收规则与试验分析方法上,规定采取试样外部检查,所用仪器设备,进行试验(或分析)的方法、规则、计算公式及试验时允许偏差和数值修正等。④在包装、标志、运输、保管上,规定产品包装和标志的规则,包括包装方法、容器尺寸、形状和材料、烙印、标志、标签的位置与内容,以及运输仓储过程中的要求,预防损坏措施等。上述②、③、④项内容,习惯上称为“技术条件”,这是产品标准的主要形式和内容。如中国木材标准中通常包括的内容有:标准代号;标准名称;用途;树种;尺寸和公差;材质;检验规则。除此之外,有的材种还要求适用的木材等级。项目可随材种的特点和内容而增减。

木材标准中树种的确定

决定于材种的用途,该树种的木材技术性质、分布程度、森林蓄积量和质量,地理位置,开采条件和利用率。如电杆和桩木,不但要求有较长的长度,而且要求弯曲度小、耐久性好和易于进行防腐处理等。这样的要求,一般的阔叶树材较难达到,根据针叶树材的技术性质、分布情况、蓄积量等特点,确定树种有落叶松、红松、云杉、冷杉、铁杉、杉木、马尾松、云南松。除以上树种外,还可根据各地情况另行协商决定。

材种尺寸的确定

决定于材种的用途、经济、效果以及商品化管理、森林资源情况等。如锯材原木的最小直径决定于经济因子,保证一定的出材率,提高产值,节省劳力;而最大直径则决定于技术因子,主要是锯机的大小和设备能力。

材质要求的确定

取决于加工程度、用途等因子。材种加工程度愈原始,对材质要求愈粗放;加工程度愈细致,则要求愈严格。材种用途是规定材质标准的主要依据。当木材本身所具有的质量和所需要质量相符合时,效益最大,损失最小。比如,根据坑木的使用条件,规定材质不许有内部腐朽、外部腐朽、漏节和虫害。此外,除对弯曲有一定限制外,其他缺陷则不加限制。

检验规则的确定

依据科学试验的成果,结合生产实际而作出的。在原木检验规则中对于直径的检量方法的确定,是根据试验结果。材积的计算公式是根据大量原木的实测,找出一个经验公式,根据这个公式和对原木直径及长度的规定,编制出原木材积表。检尺工具、材质的检验等均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随着科学的进步和新技术的不断采用,木材尺寸和材质的检验也会随着先进检尺工具的采用而更加准确和更具有科学性。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4年4月1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0号公布)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和林业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并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推进依法行政等实际工作,我局对原林业部、国家林业总局和国家林业局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国家林业局2004年3月31日第一次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附件1)所列的部门规章,废止《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所列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已分别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

附件:1.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

2.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2件)

序号 令号名称颁布机关 1林业部令第1号林地管理暂行办法林业部2

林业部令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林木种子管理

实施细则林业部

^^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41件)

序号 文件号名称 发布机关1

濒办字

[2002]7号国家濒管办关于更新CITES附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濒危物种管理

办公室2

办安字

[2001]41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国家林业局处置特大森林火灾事故

预案(修订)》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3

办场字

[2001]29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木品种国家级审定报审工作

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4

办场字

[2001]87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的紧急

通知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5

濒办字

[2001]1号关于修订《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通知

国家濒危物种管理

办公室、海关总署6

林传字

[2000]1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扑火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局

7

办造字

[2000]72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退耕还林还草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

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8

林资发

[2000]522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松香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9

办安字

[2000]18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国家林业局处置特大森林火灾事故

预案(修订)》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10

濒办字

[2000]13号国家濒管办关于执行修订后的《公约》附录的通知

国家濒危物种管理

办公室11

林基发

[2000]103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天然林保护工程资金稽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12

林基发

[2000]290号国家林业局关于立即纠正违规使用预防松材线虫财政专项

资金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13

林计发

[2000]527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

金拨付工作的通知国家林业局

14

林资发

[1999]17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重点地区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和全

国重点生态工程区森林资源现状调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林业局

15

林资发

[1999]15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冻结征占用林地期间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批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林业局

16

林资发

[1999]249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冻结各项

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家林业局

17

办策字

[1999]68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国家林业局法律审核事务暂行规

定》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18

林计发

[1999]126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

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林业局

19

林计发

[1999]304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经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的通知国家林业局

20

林造通字

[1998]1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护林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21

林资通字

[1998]28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跨世纪保卫绿色行动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22

厅研字

[1998]172号关于林业部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的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23

林人通字

[1998]32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普通林业中等专业学校林业专业等16

个专业课程教学大纲的通知国家林业局

24

厅场字

[1998]47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审批进口种子苗木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5

林宣通字

[1998]113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新闻报道管理暂行办法》

以上就是关于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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