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活动场所有哪些规定

   2023-04-21 05:01:30 网络360
核心提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任何人不得

《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活动场所有哪些规定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公安、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活动场所不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支配。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户籍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接受信教群众自愿捐献的布施、奉献、乜贴。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销售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书刊。

扩展资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或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等活动,必须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后,再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位于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保护文物和保护环境,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国家宗教局关于举办全国风景名胜区内佛教、道教寺观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风景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第三条 风景区是以佛教名山和海岛自然风光为主要特色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普陀山(含豁沙山,下同)、洛迦山和朱家尖东部三部分组成,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执行。第四条 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在舟山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负责普陀山、洛迦山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普陀区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朱家尖东部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第六条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负责普陀山、洛迦山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旅游、安全生产、宗教事务、社会治安、环境卫生、文化市场等管理工作;

(四)组织交通、通讯、电力、给排水和接待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

(五)行使舟山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管理职权。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行政管理活动应当接受舟山市人民政府相应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依法保障风景区内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

风景区内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二章 规划第八条 风景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详细规划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务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第九条 编制风景区规划应当征求政府有关部门、宗教团体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涉及军事设施的,应当征求军事机关的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

风景区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第十条 总体规划应当突出风景区佛教名山、海岛自然风光的文化内涵和自然特性,并应当将风景区内人文、自然景观最集中、最具观赏价值、最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划为核心景区。

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总体规划编制,按照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性质、特点、范围,确定景点保护方案和基础设施、游览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等。第十一条 风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经批准的风景区规划是风景区保护、利用、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对风景区规划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或者备案。

因修改和实施风景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三章 保护第十二条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普陀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制度,加强对风景区海岸沙滩、岩石岛屿、地形地貌、水体、植被、野生动物等自然景观和宗教建筑、文物古迹、摩崖石刻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环境等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做好风景名胜资源调查登记和风景区绿化、林木养护、防火、病虫害防治及其他自然灾害的预防工作。第十三条 禁止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侵占、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区土地。第十四条 风景区内禁止从事下列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活动:

(一)危害文物安全,改变文物原状和周边环境;以刻划涂写等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古迹;

(二)擅自捕猎野生动物或者采集野生植物,损毁或者擅自迁移、修剪古树名木;

(三)开山、开矿、采石、采砂;

(四)在公墓区外新建、改建和翻修坟墓;

(五)在景物、围栏等设施上刻划涂污、钉挂和绑扎物件;

(六)生产、经营、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

(七)烧荒或者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

(八)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活动。

齐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2014年4月17日,国家宗教局在京举行“贯彻《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2]41号文件,简称十部门文件)情况”新闻发布会,国家宗教局一司佛教处处长王蕾和道教处副处长王晓刚分别通报了贯彻十部门文件取得的成果和下一步工作打算,并回答了记者提出的,也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相关问题。

2012年10月8日,国家宗教局、中央统战部、发改委、公安部、住建部、文化部、工商总局、旅游局、证监会和文物局等十部门针对“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借教敛财、以教牟利”等涉及佛教道教领域的乱象,联合发布了十部门文件。文件发布后,国家宗教局在各有关部门的协同支持下,全国宗教工作部门的积极努力下,佛教道教界的共同参与下,积极开展工作。指导各地进行全面排查和专项整治,共排查出各类问题数百起,其中涉及非宗教活动场所的占全部问题的一半以上;国家宗教局领导四次带队,会同中央统战部、住建部、旅游局、文物局等部门到北京、山西、山东等地进行联合督查,召开现场会议,推动问题解决;以发函、召开现场会等形式先后二十余次针对媒体、信访等渠道反映的问题进行督查督办。

通过努力,一些涉及佛教道教领域的突出问题得到解决,如曾被媒体报道的山西五台山“佛国中心”、山东泰山景区、云南岩泉寺等。这些问题的解决纠正了部分佛教、道教场所“被承包经营”的突出问题,遏制了一批非宗教活动场所借教敛财现象,清理了一些风景区内涉及佛教道教场所的乱象,理顺了部分寺观管理体制机制,使十部门文件在社会上得到广泛宣传,纠正了一些地方党政领导过度开发佛教道教资源发展经济的偏差,解决了一些佛教道教方面的难点问题,在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中产生积极反响,有力维护了佛教道教场所的合法权益。文件的贯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目前贯彻落实工作还存在一些难点。一是佛教、道教领域出现的许多乱象,背后多牵涉复杂的利益问题,涉及面广,阻力多,难度大。二是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存在不正确的政绩观,在认识上有偏差。三是基层宗教工作队伍不健全,人员少,执法难。四是相关法律法规不清晰。五是个别佛教道教教职人员道风不正,戒律松弛,造成个别场所管理混乱。

2014年国家宗教局将进一步加大力度推动十部门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一是在各地排查工作的基础上,选择一批典型案例作为督查重点,以点带面,推动工作;二是继续做好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基本信息公告和挂牌工作,指导地方认真审核相关资料,成熟一批公告一批,推动地方根据实际开展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挂牌工作。三是继续开展联合督查工作。扩大督查范围,加大执法力度,深化舆论宣传,争取社会广泛支持。四是指导宗教界继续加强教风建设,全面提升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范化水平,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良好形象。

国家宗教局新闻发言人刘金光主持发布会。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国日报、中新社、中国民族报、人民政协报、中国宗教杂志、凤凰卫视、香港文汇报以及中国政府网、中国网等近30家媒体与会报道。

我仍有怀疑效果如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齐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依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齐云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齐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活动。

齐云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范围:东起兰渡,西至万寿山(又名骆驼峰),南依渔渭公路,北临横江,面积63.97平方公里,按此范围标界立碑。

风景区核心景区面积13.56平方公里,包括月华街景区、楼上楼景区、云岩湖景区、南山景区和横江田园风光区。

风景区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齐云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第三条 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黄山市人民政府设立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休宁县人民政府县长兼任。管委会统一负责风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保护和管理风景名胜资源;

(二)组织实施风景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建设、管理和维护风景区的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四)负责风景区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贯彻工作;

(五)负责风景区范围内的社会事务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六)编制和实施相关的应急预案;

(七)管理与风景区保护有关的其他事项。

经依法批准,设立风景区综合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风景区内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林木等,由其所有权人或者承包经营者负责管理和保护。第五条 黄山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管委会和休宁县、黟县人民政府就风景区资源保护利用中的重大事项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第六条 风景区内的宫观道院、园林、月华街村落、道观遗址、摩崖石刻、碑刻、古道、古亭等文物古迹、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和地形、地貌、山体、岩石、水体、古树名木、林木植被、野生动植物、地质遗迹等自然景物和道场、道乐等非物质形态,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建立档案,依法加强保护。第七条 除按照风景区规划进行整修、利用外,风景区内的地形、地貌应当保持原貌;风景区内的河溪、瀑布等,不得截流、改向或者进行其他人为改变。第八条 风景区内因景点开发、工程建设、林木抚育更新或教学、科研等,需要砍伐少量非珍贵林木或采集物种标本的,应当经管委会审核同意后,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加强松材线虫病等有害生物的防治,禁止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进入核心景区。第九条 风景区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风景区内的单位、居民、道士和游客都应当遵守风景区各项管理规定,爱护风景区资源和设施。第十条 管委会应当组织核心景区内居民参与风景区经济社会发展事务,规范和引导居民依法从事民宿、旅游商品及道教文化延伸产品的经营,帮助核心景区居民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第十一条 风景区内风景名胜资源的开发利用,或者因保护管理需要建设的工程,应当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

核心景区内的服务网点和公用设施由管委会统一规划建设。

核心景区内宫观道院的改造和恢复重建,应当经管委会审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后,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涉及文物保护的,依法报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月华街景区内的民房修复和危房改造,应当由管委会统一编制修复或改造方案,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管委会应当加强管理,做好下列环境卫生工作:

(一)污水处理达标排放;

(二)垃圾及时清运、处置;

(三)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安装和使用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废气和异味等污染防治处理设施;

(四)其他环境卫生工作。第十三条 风景区内实施下列行为,应当经管委会审核后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

(一)拓印碑刻、石刻;

(二)影视摄制;

(三)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第十四条 管委会根据安全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需要,可以规定核心景区内禁止经营的商品、服务项目以及禁止使用的燃料、包装物品,报经黄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核心景区内设置店面招牌、标识标牌、电子显示屏,安装太阳能、遮阳篷、遮雨篷、空调外机、油烟机、排气扇(管)等,应当符合管委会统一规范。

核心景区内拆除、迁移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临时摆设摊点,应当经管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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