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三级排放标准是什么?

   2023-05-23 07:27:55 网络430
核心提示:三级排放标准:1、悬浮物畜类屠宰加工:排放浓度400mg/L,排放总量2.6kg/t(活屠重);肉制品加工:排放浓度350mg/L,排放总量2.0kg/t(原料肉);禽类屠宰加工:排放浓度300mg/L,排放总5.4kg/t(活屠重)。2、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三级排放标准是什么?

三级排放标准:

1、悬浮物

畜类屠宰加工:排放浓度400mg/L,排放总量2.6kg/t(活屠重);

肉制品加工:排放浓度350mg/L,排放总量2.0kg/t(原料肉);

禽类屠宰加工:排放浓度300mg/L,排放总5.4kg/t(活屠重)。

2、生化需氧量

畜类屠宰加工:排放浓度300mg/L,排放总量2.0kg/t(活屠重);

肉制品加工:排放浓度300mg/L,排放总量1.7kg/t(原料肉);

禽类屠宰加工:排放浓度250mg/L,排放总4.5kg/t(活屠重)。

3、化学需氧量

畜类屠宰加工:排放浓度500mg/L,排放总量3.3kg/t(活屠重);

肉制品加工:排放浓度500mg/L,排放总量2.9kg/t(原料肉);

禽类屠宰加工:排放浓度500mg/L,排放总9.0kg/t(活屠重)。

4、动植物油

畜类屠宰加工:排放浓度60mg/L,排放总量0.4kg/t(活屠重);

肉制品加工:排放浓度60mg/L,排放总量0.35kg/t(原料肉);

禽类屠宰加工:排放浓度50mg/L,排放总0.9kg/t(活屠重)。

5、氨氮:无规定。

6、pH值

畜类屠宰加工:排放浓度6~8.5mg/L,排放总量6~8.5kg/t(活屠重);

肉制品加工:排放浓度6~8.5mg/L,排放总量6~8.5kg/t(原料肉);

禽类屠宰加工:排放浓度6~8.5mg/L,排放总6~8.5kg/t(活屠重)。

7、大肠菌群数:无规定。

8、排水量m/t(活屠重)或m/t(原料肉)

畜类屠宰加工:排放浓度6.5mg/L,排放总量6.5kg/t(活屠重);

肉制品加工:排放浓度5.8mg/L,排放总量5.8kg/t(原料肉);

禽类屠宰加工:排放浓度18.0mg/L,排放总18.0kg/t(活屠重)。

扩展资料:

制定目的: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适用范围:

本标准按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水量等指标。本标准适用于肉类加工工业的企业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家畜定点屠宰管理规定

没有铭文规定。

屠宰环节一头连着畜禽养殖,一头连着肉品消费,是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关键一环。

自屠宰监管职责调整以来,农业部推进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开展重要标准制修订,屠宰标准化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目前已梳理1000余项标准,完成129项推荐性标准的集中复审,制修订近30项畜禽屠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快屠宰行业绿色发展、转型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是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关键所在。

近年来,《条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有必要修改完善。修订后的《条例》,重点从三个方面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猪屠宰管理作出规定。

一是完善生猪屠宰全过程管理。《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屠宰生猪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并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

二是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条例》规定,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场应当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同时对运输车辆的基本情况进行查验、记录。

三是完善法律责任。《条例》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行政处罚与追究刑事责任的衔接。规定对违法企业和个人,可以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直至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等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可以对有关人员予以拘留。生猪定点屠宰场被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5年内不得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

本溪市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家畜屠宰管理,确保畜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屠宰经营的家畜,必须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验,统一纳税,多渠道经营。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屠宰厂(场),系指从事家畜屠宰加工的企业。第四条 国内贸易部负责全国家畜屠宰加工行业管理工作。

县及县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家畜屠宰加工行业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内贸易部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订全国屠宰加工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起草屠宰法规,制订屠宰行政规章,并监督执行;

(三)起草屠宰厂(场)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

(四)制定屠宰加工产品质量标准,负责屠宰厂(场)屠宰加工质量管理;

(五)统一印制《屠宰许可证》,制定检验证书和检验标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屠宰检验规程和检验印章;

(六)制定考核屠宰加工、检验人员的标准和管理办法;

(七)屠宰加工业其他有关事项。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品流通行政部门在本辖区内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订屠宰加工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组织实施屠宰法规和屠宰行政规章的执行;

(三)监督屠宰厂(场)执行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

(四)负责屠宰厂(场)屠宰加工质量管理;

(五)组织实施屠宰检验规程,负责《屠宰许可证》、屠宰检验证书、检验标志和检验印章管理;

(六)组织屠宰加工、检验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发放《屠宰检验员证书》;

(七)屠宰加工业其他有关事项。第七条 市、县商品流通行政部门在本辖区内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订屠宰厂(场)规划与布局;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审核;

(三)监督检查屠宰厂(场)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情况;

(四)负责屠宰厂(场)屠宰加工质量管理;

(五)培训考核屠宰工人,发放《屠宰工人上岗证书》;

(六)屠宰加工业其他有关事项。第八条 屠宰厂(场)的设立,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格布局、促进生产、方便群众、有利流通、便于管理的原则。第九条 设立屠宰厂(场)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交通方便,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周围环境无有害污染源,远离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水源保护区;

(二)屠宰加工区和生活区分开设置,屠宰工艺流程符合卫生要求,不得交叉污染。

(三)设有家畜待宰圈、病畜隔离圈、屠宰间、内脏整理间、急宰间和病、死畜无害化处理以及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四)地面、墙裙用无毒材料制成,不渗水、便于冲刷消毒;

(五)备有麻电、屠宰、吊挂,照明设备、专用容器和运载工具;

(六)备有检验设备,检验工具、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

(七)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经省级商品流通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持有《屠宰检验员证书》的检验人员,以及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屠宰工人。第十条 大中城市屠宰厂(场)实行机械化屠宰,除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设有屠宰机械、凉冷间、寄生虫检验室、化验室和检验机构,并实行主任检验工程师负责制。第十一条 符合第九、十条规定的屠宰厂(场),经市、县商品流通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证,并报省级商品流通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屠宰厂(场)屠宰加工家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凭农牧部门出具的产地检疫证明收购、屠宰;

(二)符合屠宰加工工艺流程要求和卫生管理规定;

(三)按《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的规定进行同步检验;

(四)屠宰后的畜产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五)对检出的病、死家畜,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家畜宰前宰后都不得注水、灌水、掺杂使假;

(七)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下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场)。

屠宰供应少数民族畜产品的屠宰厂(场),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要尊重其民族风俗习惯。

第一条 为加强畜、禽屠宰与检疫管理,规范畜、禽产品经营秩序,防止畜、禽传染病的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性畜、禽的屠宰及畜、禽产品的加工、冷藏、运输、销售均应遵守本办法。

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和畜、禽食品的卫生检验,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

少数民族食用畜、禽的屠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畜是指猪、牛、羊、马、驴、骡、犬、兔等;禽是指鸡、鸭、鹅等;畜、禽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的畜、禽的胴体、肉、脏器、皮张、血液等。

本办法所称的畜、禽屠宰场(点),是指以从事经营性畜、禽屠宰为业的场所。第四条 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我市畜、禽屠宰加工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点设置规划编制和实施、制定行业发展计划、屠宰场(点)管理以及畜、禽产品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

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屠宰的行业管理。

市、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屠宰检疫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自治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畜、禽的屠宰检疫工作。

工商、物价、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畜、禽的屠宰及其检疫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多渠道经营、分步实施、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六条 畜、禽屠宰场(点)的定点设置,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和布局。

屠宰场(点)的定点设置规划由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畜牧兽医、环保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促进生产、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设立畜、禽屠宰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市屠宰场(点)的定点设置规划;

(二)水源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周围环境无有害污染源;

(三)远离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饮用水源保护区;

(四)屠宰加工区和生活区分开设置,屠宰工艺流程符合国家卫生要求;

(五)设有畜禽待宰圈、病畜禽隔离圈、屠宰间、内脏整理间、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六)地面、墙裙用无毒材料制成,不渗水且便于冲刷消毒;

(七)备有麻电、屠宰、吊挂、照明设备和专用容器、运载工具;

(八)备有检验检疫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

(九)具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人员,并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十)畜、禽屠宰人员身体健康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第八条 马、驴、骡、犬、兔的屠宰点以及农副产品集贸市场(含厅室和露天市场)内设立的禽屠宰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本市屠宰场(点)的定点设置规划;

(二)具有与屠宰量相适应的屠宰间,内墙壁和操作台清洁卫生,光照充足,通风良好;

(三)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四)有符合卫生防疫要求的屠宰工具和盛器;

(五)屠宰人员身体健康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第九条 畜、禽屠宰场(点)实行定点屠宰许可制度。

经营性畜、禽屠宰必须在许可设置的定点屠宰场(点)屠宰加工。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设屠宰场(点)或者为他人私设屠宰场(点)提供场地从事经营性畜、禽屠宰活动。第十条 根据畜、禽屠宰场(点)定点设置规划,新增屠宰场(点)定点许可,应当由当事人向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答复,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定点许可批准文件;多个当事人同时申请的,应当通过竞标方式核发定点许可批准文件。第十一条 申请人取得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定点许可批准文件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凭定点许可批准文件,分别向所在地的市或自治县卫生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办《卫生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

(二)凭《卫生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三)凭《营业执照》向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定点屠宰标志牌。第十二条 定点屠宰场(点)加工畜、禽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收购、屠宰的畜、禽,必须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产地检疫证明》或《出县境运输畜禽的检疫证明》、《运输车辆消毒证明》;

(二)屠宰前应按照技术规程对畜、禽检疫检验;

(三)畜、禽放血前后应冲洗体表,清除血块污垢;

(四)保持屠宰用水清洁卫生,烫毛池要定时更换用水,冷水池应保持长流水;

(五)屠宰操作过程中禁止畜、禽着地,宰后胴体应悬挂于通风、阴凉、清洁的场所,不得被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污染;

(六)胴体及内脏不得带有血、毛、粪、污、伤斑、病灶及有害腺体,屠宰后的生猪胴体还应经冷却、排酸处理;

(七)经屠宰加工的畜、禽产品应当检疫、检验合格;

(八)运载、装卸、包装畜禽产品的车辆、工具和包装袋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需要包装畜、禽产品的,其包装标识应符合食品标签标准的规定;

(九)屠宰操作结束后,对屠宰场地、设备、工具必须清洗干净并进行消毒处理;

(十)毛、粪、垫草等污物须经无害化处理,排放的污水和噪声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规定;

(十一)禁止健康畜、禽和病畜、禽混宰。对病畜、禽应当根据疫病性质按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死畜、禽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地弃置。

以上就是关于《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三级排放标准是什么?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百科头条
推荐图文
推荐百科头条
最新发布
点击排行
推荐产品
网站首页  |  公司简介  |  意见建议  |  法律申明  |  隐私政策  |  广告投放  |  如何免费信息发布?  |  如何开通福步贸易网VIP?  |  VIP会员能享受到什么服务?  |  怎样让客户第一时间找到您的商铺?  |  如何推荐产品到自己商铺的首页?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15082249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