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预审主要步骤是什么?

   2023-03-11 02:24:18 网络460
核心提示:建设用地预审主要步骤如下:1、接收报件和受理,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资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2、部内审批,,国土资源部规划司会同会审司局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用地预审申请

建设用地预审主要步骤是什么?

建设用地预审主要步骤如下:

1、接收报件和受理,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资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

2、部内审批,,国土资源部规划司会同会审司局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用地预审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报部审批。

3、办理批复,国土资源部批准后,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扩展资料

由县发改委直接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等;

2.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3.土地测量报告(有资质的中介测量机构,用地单位在测量报告上盖章,确认位置与面积)。

4.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需提出补充耕地安排,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与国土局签订补充耕地协议。

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需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7.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须有国土资源局矿管股,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8.其他相关材料(行业相关标准、相关规划)等。

参考资料来源:靖边县政务公开试点专栏-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流程

国有土地房子可以拆重新建吗?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明确规定,国家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据此,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以下简称《标准》),将全国土地分为15个等别,并确定了各等内工业用地出让的最低价标准范围为60~840元/平方米,作为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2009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对全国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进行了调整。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

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

工业项目按照上述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对个别县、市(区)基准地价末级地的平均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确实低于《标准》的,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省(区、市)县级行政单元总数,按照总数小于50的不超过5%,其他不超过3%的原则,控制拟调整县、市(区)的数量,统筹组织测算、论证和平衡,提出明确意见并于2009年6月30日前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后,可以按当地实际执行最低价标准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与按行业分类小类认定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录需一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逾期未备案的按《标准》执行。

关于自己家里盖房子的一些问题

可以。须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审批,然后本人带房产证与土地使用证,去当地房管部门申请房屋拆建手续。个人申请国有土地无偿划拨土地建房去国土局申请,无论城市户口还是农村户口都可以,前提是没有房屋居住。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土地使用、建房程序

1、村民申请建房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1)村民建房所在村有详细的村庄规划。

(2)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3)村民只有一处宅基地,且子女已到结婚年龄,确需结婚分户居住的;家庭人口多,现住房面积小,居住拥挤的(包括三代同居一处宅基地)。此条以户口薄为准。

(4)经镇村建设服务中心核实,村民在村内确实没有住房的。

(5)退休后回原籍居住的国家干部或工人,在村内确实没有住房的(本人须提供原单位出具的在原单位无私有住房回原籍居住的证明)。

(6)每户建房面积标准为:城区村庄每户133平方米;城区以外村庄每户167平方米。

(7)、村民出卖或出租房屋的,不得申请新的宅基地。

2、村民建房审批手续如何办理?

1、建房户向村民委员会提报建房申请,申请的主要内容为申请建房的理由,其理由要符合建房条件。

2、村民委员会对村民的建房申请进行初步审核,主要审核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3、村民委员会向镇村建设服务中心提报正式建房申请表,申请表上必须注明现住房的间数、建筑面积、用地总面积,申请新建或翻建的理由,并按要求加盖村“两委”印章。

4、村民委员会上报申请后5日内,镇村建设服务中心联系市土地、建设部门到村踏勘建房现场。

5、镇村建设服务中心对建房申请进行复核,并把复核结果告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将复核结果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

6、镇村建设服务中心对张榜公示情况进行监督,公示期满后如村民无异议,告知村民委员会到镇村建设服务中心办理用地手续。

7、由村文书到镇村建设服务中心填写《平度市宅基地使用批准证书》(三联单)、《平度市村(居)民建设申请审批表》(五联单)、《村民建房协议书》。

8、镇村建设服务中心把《平度市村(居)民建设申请审批表》(五联单)上报市建设局规划处,办理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镇村建设服务中心负责把获得批准的建设手续和《平度市宅基地使用批准证书》(三联单)上报平度市国土资源局,报市政府批复。

3、未经许可在耕地上建房、取土、挖沙应负什么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新增建设用地应如何办理手续?

用地单位应首先与镇村建设服务中心联系,确定拟用地的位置、面积等,并签订投资协议,然后办理以下手续:

1、向市政府申请项目落户。(1)用地单位将营业执照、与办事处签订的协议书报镇村建设服务中心。(2)在镇村建设服务中心的指导下填写《建设单位新增建设用地申请书》。以上材料报市政府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同意后,办理以下手续。

2、项目选址意见。(1)在镇村建设服务中心的指导下,填写项目选址申请表并加盖公章;(2)由镇村建设服务中心准备建设项目位置示意图、平面布置图、勘测定界图(有资质),以上材料齐全后2日内报建设局出具选址意见。

3、用地预审。(1)用地单位进行项目立项,做出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做出平面布置图、勘测定界图(有资质)并报镇村建设服务中心;(2)用地单位将营业执照、市政府批准落户的意见报镇村建设服务中心;(3)用地单位在镇村建设服务中心的指导下填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及申请报告》并加盖企业公章;(4)镇村建设服务中心将以上材料以及拟用地区域勘测定界图(有资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分幅现状图,2日内报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到现场勘测后出具用地预审意见。

4、通过预审后办理批次农转用。(1)镇村建设服务中心收集起用地单位营业执照(外资需有合同及章程)、选址意见书、平面布置图、勘测定界图(有资质单位)、市政府同意项目落户的批文;(2)同时镇村建设服务中心3日内准备批次农转用的上报材料;(3)由国土资源局出现场并与村庄签订土地补偿协议书、填写征用土地情况调查表;(4)国土资源局组批次报省政府审批。

5、农转用后市政府供地。(1)由镇村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准备材料,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土地评估,并做出评估报告,同时申请国土资源局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2)在镇村建设服务中心的指导下,填写建设用地申请及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并加盖公章;(3)镇村建设服务中心负责收集、填报其它资料,并在3日内报国土资源局。

5、政府批复后应如何办理土地确权申报登记发证?

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建筑密度达到30%以上且容积率达到行业标准后,可以申请土地确权申报登记。

1、用地单位到财政局缴纳耕地占用税、契税,同时将完税证明、土地登记法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交镇村建设服务中心;

2、在镇村建设服务中心的指导下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3、用地单位选择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宗地图并报镇村建设服务中心;

4、由镇村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填写准备地籍调查表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用地单位及四邻相互认界并盖章确认;

5、建立起土地申报登记材料,2个工作日内报国土资源局。

6、镇村建设服务中心将土地登记审核结果进行告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向市局申请复查,15日后由国土资源局发证。

41、出让国有土地应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在不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国有土地协议转让,应办理以下手续:

1、土地评估。将原土地证及受让方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报镇村建设服务中心,由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并报国土资源局确认评估结果。

2、转让批复。在镇村建设服务中心的指导下,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由国土资源局行转让批文。

3、变更登记、发证。(1)用地单位持转让批文及转让合同到财政局缴纳税款,并将完税证明、土地登记法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报镇村建设服务中心;(2)在镇村建设服务中心的指导下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并加盖公章;(3)由用地单位选择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宗地图并报镇村建设服务中心;(4)由镇村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填写准备地籍调查表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用地单位及四邻相互认界并盖章确认;(5)建立起土地申报登记材料,2个工作日内报国土资源局。(6) 镇村建设服务中心将土地登记审核结果进行告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向市局申请复查,15日后由国土资源局发证。

42、村民如何办理宅基地确权发证?

1、村民应持平度市宅基地使用批准证书(三联单)及个人申请,向村民委员会申请办理土地证,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镇村建设服务中心申报。

2、镇村建设服务中心接到申报后,3日内会同村民委员会丈量面积,同时通知当事人及邻居,现场共同认界并签章。

3、镇村建设服务中心建立土地申报登记材料,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4、由村民委员会将土地登记审核结果告知书告知登记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告知后15日内,登记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可向村民委员会或镇村建设服务中心提出。

5、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村民委员会到镇村建设服务中心签领土地证。

6、村民如何办理宅基地变更登记确权发证?

1、由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交变更申请书,申请内容注明分家或买卖,是买卖的必须是卖给本村村民,否则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2、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申请事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属于本集体成员、村民委员会是否同意。

3、由村民向镇村建设服务中心提交分家协议书或买卖协议书原件,同时村民需提交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分家协议应由家庭成员签字盖章。

4、是房屋买卖的,需先到财政部门缴纳契税,并将完税凭证交镇村建设服务中心存档。

5、报件齐全后3个工作日内,由镇村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填写相关表格并通知当事人签章。

6、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将土地登记审核结果告知登记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告知15日内,登记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可向村民委员会或镇村建设服务中心提出。

7、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村民委员会到镇村建设服务中心签领土地证。

7、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应负何种责任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第四十四条 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8、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应负何种责任及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9、 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采矿的应负何种责任及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10、拒绝、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如何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做出说明;

(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察;

(4)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私人建房程序

服务内容 办理程序 申 报 材 料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 文件依据

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适用四层及四层以上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1、领取并填写建设工程报建审批表、施工许可申请表等表格。

2、提交申报材料

3、审查有关材料,现场查勘,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建设单位申请,内容包括四邻意见及有关协议书(经双方签字按手印及居委会镇政府监定盖章 )。

2、规划设计图(2份)

3、施工图审查批准书。施工图一套

4、征地批准文件及用地红线图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加层应有原报建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计划部门立项批文。

6、中标通知书或免标文件。

7、县人防办审核意见。

8、工程地质勘察报告(2份)

9、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2份)勘察设计合同。

10、监理单位资质证书(2份)监理合同(2份)项目总监及监理人员上岗证

11、经办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

1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13、建筑物防雷设施设计审核书(公安消防局办理)

14、建筑环保特许施工证。(建设局代办)

15、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核许可证(代办)

16、施工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施工合同各2份

17、项目经理证原件及职务任命书

18、保证质量安全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创优计划)

19、施工员、质安员、电工等上岗证(复印件)

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投资4.5% ,

2、建筑企业管理费按工程总造价2.0‰

3、工程定额测定费:按建安工作量1.0‰ 。

4、城建档案服务费:按工程总额2.0‰

5、质监费按建安工作量1.7‰ 6、安全监督费:按工程造价3‰(1、2、3、5、6、工业园区内生产性企业免收)

粤价 [2001]323号、

梅市价函[1999]16号、

梅市价函字 [1993]33号、

梅市府[2003]3号、

建设部令第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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