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崂山风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崂山景区区域。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其他区域,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崂山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规划,组织、协调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中的重要工作,研究、审议有关风景区的重要制度和重大项目,对风景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具体工作由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组织形式、职能和工作制度由市人民政府规定。”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和城阳区、即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风景区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崂山区、城阳区、即墨区范围内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接受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四、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以及崂山、城阳、即墨等相关区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文物、旅游、宗教、公安、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土地、海洋、渔业、价格、工商行政管理、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五、将第六条、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的“相关区(市)”修改为“相关区”。六、将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修改为“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七、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风景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八、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区规划,不得损害生态、危害安全、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游览。风景区内禁止设立各类开发区,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其他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依照国家、省法律法规须逐步迁出的开发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迁出。”九、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内的村(居)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风景区规划。村(居)民住宅的建设条件以及建筑体量、高度、污水处理设施等要求,由相关区人民政府拟定,经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十、将第十六条修改为:“风景区内禁止修坟立碑,禁止建设经营性墓地。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庄)统一规划设置集中祭奠场所、设施。”十一、将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开山、开矿、采石、采砂、开荒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将第七项修改为“(七)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写”。十二、第三章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风景区内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文物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应当同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风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十三、第五章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十四、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风景区内修坟立碑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每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风景区内建设经营性墓地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十五、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在风景区内从事开山、开矿、采石、采砂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风景区内开荒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崂山风景区门票价格是多少2015
旅游区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在经济转型时期,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上,出现了遗产资源保护与经济性开发的矛盾,资源保护与高密度旅游开发的矛盾并存的现象。如何处理好这些矛盾,是当前我国风景名胜区普遍面临的问题。青岛市崂山风景区在这方面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三大问题凸显过度开发之痛
崂山风景区保护和发展主要面临着三大问题。一是崂山风景区的“城市化、人工化、商业化、园林化”倾向突出。
青岛市区东移,带动了崂山周边地区的城市化,景区内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化”倾向明显。在沙子口沿海一线,社区建筑高密度发展,别墅成群、宾馆林立,一些市民在村中买地建房,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景观;在南九水一带的核心景区内,别墅式建筑几乎超过了当地居民的建筑数量;在景区王哥庄沿线,小区式的社区建设,与风景区周边环境极不协调。
风景区的重要特点之一是其自然性。目前部分景区的人工建设过多,各区域的园林建设、旅游项目开发规划频出,规模越来越大,使基础设施建设大大升温。道路建设、停车场、临时建筑、酒店宾馆蜂拥而上,甚至房地产项目也乘机而入;“园中园”现象突出。仅南部沿海一线就有“观光园”、“雨林谷”、“森林公园”、“生态园”等多处。“人工化、园林化”现象突出,不仅严重破坏了景区的整体环境,也使风景区的国家资源受到侵蚀。此外,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景区内商业设施、宾馆饭店建设不断增加,商业化氛围越来越浓。
二是景区内水资源保护未受到应有重视,生物多样性遭遇威胁。
景区内在建和拟建水库、塘坝较多,不利于青岛市的水量调蓄和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如夏庄、仰口林区地处崂山西北部的半湿润半干旱地带,生态系统脆弱。现有的开发活动已在不同程度上破坏了野生动植物的栖息生长环境。
由于有些村民对生物多样性的认识淡薄,使许多野生动植物资源枯竭。如“农家宴”菜系中,野生动植物占很大比重。受经济利益驱使,采摘的规模、数量剧增,不仅使物种本身逐渐稀缺,难以恢复,还造成水土流失等后果。
三是擅自刻石立碑,割裂了历史与文化的完整性、连续性。
单纯地刻石立碑不仅毁坏了历史遗迹,而且是历史研究肤浅、文化发掘不深的表现。如夏庄、惜福镇为古时进出崂山腹地的必由之路,历史及文化遗存很多,但在这一地区少见体现,反而凭想当然,擅自刻石多处,不仅割裂了崂山历史与文化的完整性、连续性,而且使霸王台、财贝沟等古文化遗址面临毁灭的命运。
这些问题不仅在崂山风景区存在,在其他风景保护区也具有一定普遍性。
四方面探究深层次原因
为什么崂山风景区会面临这样的问题?
一是对国家风景名胜区资源的特殊性认识不足,对国家风景名胜区性质和功能缺乏深入理解,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对风景名胜资源实行市场化、企业化经营,过度开发给风景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
二是体制不顺、多头管理、效率低下。崂山风景名胜区属景区管委会管理,而景区地域分属崂山区、城阳区管辖,具体又分属3个街道和2个乡镇管理,涉及近200个社区和村,难以避免各行其是的问题。一方面在崂山景区范围内,同时存在两个区级政府和一个市政府派出机构,实行块块管理;另一方面景区资源名义上由管委会管理,实际上分别由国土资源、文物、林业、海洋、环保等部门分别行使相应的职权,实行条条管理。景区缺乏一个权威性的机构作为统一管理主体和责任主体。
三是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法制不健全,有些地方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而忽略了对公共资源的保护。
四是风景区保护无法可依与有法不依并存。现行法规不完善、缺乏约束力。法规未明确禁止以破坏遗产资源为代价的牟利行为,也缺少实行针对个人的惩戒条款。同时,有法不依、执法难严。目前出现的过度开发和破坏性建设,多数项目是“双违”建筑;很多地方不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建设的规模、体量。
科学保护与合理开发并重
崂山风景区的处境并非个案。
如何实现风景区的科学保护与合理开发相结合,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转变这种现状,首先要加强宣传、转变观念。要重视对风景名胜区基本知识的普及性宣传,在全社会牢固地树立这一观念:自然文化遗产属于当代和子孙后代,任何人都只有照看和维护的义务,而没有随意支配的权利。
其次要调整思路、理顺体制。
以崂山风景区为例,首先应该理顺景区内两个区级政府、一个市政府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逐步实现崂山风景区和崂山行政区的一体化管理,区内土地、规划建设、旅游服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政设施、城建监察、公用事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国有资产产权、治安保卫、农村事物和经济发展实行统一管理。
在理顺体制的基础上,根据发展目标,确立一个既明确合理,又科学实际;既体现保护,又开发利用;既能惠及当地群众,又不损害后代人利益的发展思路。管委会对遗产资源实行统一管理。风景区国有、集体和个人承包的土地、山地、林地和风景林,以及地貌景观、人文景观等资源保护与开发,由管委会依法进行统一管理,并对集体山林采取买断方式理顺产权关系;风景区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林业管理、森林病虫害防治、消防检查、文物保护,医疗、预防保健、卫生监督、疾病控制等由管委会依法进行管理,并接受市有关部门业务指导;坚持原居住地居民原则,严格控制风景区人口增长。
第三,要加快地方立法,实施依法管理。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现行法规和条例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并由市人大通过崂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法规应明确风景区规划范围和区域的功能划分;明确管委会的地位;界定风景区遗产资源的产权关系,禁止以破坏遗产资源为代价的牟利行为;规定当地居民对风景区保护、开发、经营等权利、责任和义务;组织科学研究和文化的深层次开发;对破坏遗产资源行为的惩戒性规定等。
第四,实施全方位管理,加强风景区资源保护。由管委会及所属机构负责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建设与管理,行使统一管理的综合性职能;旅游、工商、林业、交通、治安、环保等职能部门,在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履行职责、发挥专业管理的重要作用;风景区居民和经营从业人员服从统一管理的同时,实行自我管理和主动参与管理相结合,切实发挥群众的基础作用。
运用科学、技术、行政、法律手段,实现资源的有效保护。同时采用法治手段,清理“双违”项目。管委会应运用法治手段对风景区内“双违”项目进行清理、限时拆除;对借旧村改造之名新建扩建的楼堂馆所,在不损害原居住居民利益、不增加风景区人口基础上,进行清理和处置;对在风景区内开展商贸经营的各类建筑,按《规划》要求进行规范;对风景区内形成的各类园林、园区项目,依据《规划》进行可能的利用和统一管理等。
第五,引导风景区内居民处理好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管委会可与当地居民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责;规定当地居民保护遗产资源的责任;引导生态农业发展的方向;风景区经营性活动优先考虑原居住地居民,首先是生活困难的居民。
景区首道大门票
游 览 区
门 市 价
太清-棋盘石-仰口游览区
旺季:联票130元/人(门票90元+车票40元)
淡季:联票100元/人(门票60元+车票40元)
仰口游览区
旺季:门票90元/人
淡季:门票60元/人
巨峰游览区
旺季:联票120元/人(门票80元+车票40元)
淡季:联票90元/人(门票50元+车票40元)
北九水游览区
旺季:联票95元/人(门票65元+车票30元)
淡季:联票70元/人(门票40元+车票30元)
“崂山精华游”旅游套票
太清-棋盘石-仰口
游览区及巨峰游览区
门票190元/人
(门票+旅游观光车票)
(二日有效)
全景区通用
门票通票:150元/人
备注
因华楼游览区暂不具备游览条件,华楼索道为试运行阶段,因此不对外公示门票价格及索道价格。
二、索道
索道名称
门市价
巨峰索道(单程)
40元/人
太清索道
单程
45元/人
双程
80元/人
仰口索道
单程
35元/人
双程
60元/人
三、特殊群体优惠
(一)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持有效证件门票免费,观光车无优惠,索道无优惠。
(二)残疾人持有效证件门票免费,观光车无优惠,索道无优惠。
(三)现役军人持军官证、士兵证和持“军官离退休证”以及伤残军人证件门票免费,观光车无优惠,索道无优惠。
(四)新闻记者凭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记者证门票免费,观光车无优惠,索道无优惠。
(五)1.2米以下儿童门票免费,观光车票免费,索道免费。
(六)1.2米至1.4米儿童门票半价,观光车票半价,索道无优惠。
崂山景区旅游咨询投诉电话:0532-96616
近日,市旅游服务热线12301接到投诉:个别出租车和三轮车(残疾人助力车)向游客推荐乘坐索道观光(话说索道真的是无良司机的最爱啊),并将游客载至太平山乘坐索道,更有甚者,一些无良司机欺骗游客,无论您到八大关、中山公园还是到栈桥、小青岛,一律拉来乘坐索道(自然索道景色不错,但是人家已经有规划好的路线好不啦),致使游客无法按时到达目的地,影响游玩心情(真是气的不要不要的啦),大大的抹黑了咱岛城的形象(小编也是心塞塞啊)。
青岛市旅游局提示游客:不要乘坐不正规的和低价的非营运车辆,不要轻信和参加司机推荐的不正规旅游活动,乘车途中或到达后发现不是指定路线或目的地应及时询问并制止,但是不要跟司机发生肢体冲突(那不是咱文明人干的事),你要了解青岛隶属山东,青岛人与其他山东人一样也是吃大葱、大蒜长大的,所以说话比较冲,脾气比较火爆,请大家谅解,如有矛盾产生可立即拨打110,下车后务必索要乘车发票(这是投诉的证据哦)。
如遇出租车违规可拨打交通监督电话:12328、82817777,执法蜀黍们,会帮你解决的(妥妥哒)!
以上就是关于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的决定(2018)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