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2-07-29 17:04:58 网络590
核心提示:导语: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工作,推动标准全面有效实施,充分发挥标准在落实国家方针政策、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等方面的引导约束作用,提出以下意见。下面是我收集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推动重点领域标准实施 按

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导语: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工作,推动标准全面有效实施,充分发挥标准在落实国家方针政策、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等方面的引导约束作用,提出以下意见。下面是我收集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推动重点领域标准实施

按照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节能减排、保障民生等重点领域,明确本行业、本地区标准实施的重点目标和任务。借鉴高强钢筋推广应用、无障碍环境建设等经验做法,标准先行,加强政策引导、技术服务、督促协调,建立部门合作、专家支撑、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重点标准实施的试点、示范和引领作用。

二、完善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机制

按照《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建立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和相关监管机构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以强制性标准为重点,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标准实施情况专项检查或抽查,依法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及时通报监督检查结果,实现标准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

三、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

畅通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渠道,广泛收集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相关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对标准实施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分类整理,提出处理意见。对涉及标准咨询解释的,由相应标准的解释单位处理。对涉及标准贯彻执行的,由相关监督机构处理。对涉及标准内容调整或制订、修订的,由相应标准的批准部门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反馈。要定期开展综合分析,重点对标准制定提出建议,形成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的联动机制。

四、加强标准解释咨询工作

按照“谁批准,谁解释”的原则,完善标准解释咨询程序,规范本地区、本行业批准标准的解释咨询管理。对涉及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可由主编单位或技术依托单位负责。对涉及强制性条文或标准最终解释,由标准批准部门负责,也可指定有关单位负责,解释内容应经标准批准部门审定。按照政务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公开标准的批准发布、出版发行和强制性条文内容等信息,拓展标准咨询服务手段,提高标准实施监督的服务水平。

五、推动标准实施监督信息化工作

在有条件的'地区或行业,开展标准实施监督信息化工作试点,利用信息化手段,在标准实施过程和关键环节,探索标准实施的达标判断、实时监控、责任绑定和追溯。将各方责任主体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记入单位和个人诚信档案,作为评定个人和企业(单位)从事工程建设活动诚信的重要依据。

六、加大标准宣贯培训力度

加强标准宣贯培训工作,制定年度宣贯培训计划,发挥标准主编单位和技术依托单位的主渠道作用,采取宣贯会、培训班、远程教育等形式,积极开展标准的宣贯培训。将标准培训纳入执业人员继续教育和专业人员岗位教育范畴,提高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实施标准的水平。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途径,扩大标准化知识宣传,增强全社会标准化意识。

七、规范标准备案管理

按照《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落实备案程序和要求,含有强制性条文的标准应在批准发布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备案,不含强制性条文的标准应在批准发布30日内备案,备案标准名称及备案号应面向社会公开。积极开展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备案试点,充分发挥企业标准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八、逐步建立标准实施情况评估制度

按照标准实施评价规范的要求,在节能减排、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对已实施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开展评估。以政府投资工程为重点,对工程项目执行标准的全面、有效和准确程度开展评估。选择有条件的规划、设计、施工等企业,对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培训及实施管理等企业标准化工作情况开展评估。

九、加强施工现场标准员管理

按照《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和《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相关要求,开展标准员岗位培训,规范考核评价和证书管理。落实标准员岗位职责,积极推进标准员岗位设置,构建标准员继续教育、监督管理等制度,充分发挥标准员在标准实施、监督检查、信息收集和反馈等方面的作用。

各地、各部门应当进一步健全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强化其在标准实施监督工作中的指导、推进、协调、服务职责,积极发挥标准化协会、技术委员会、编制组及专家的作用,利用各类媒体,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全面提升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水平。

商务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在餐饮行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指导意见 全文

法律主观:

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意见(2016年4月23日省律协七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河南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行业指导意见。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河南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按规定标准执行。在标准未公布之前,参照本意见执行。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三)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四)代理国家赔偿案件。除上述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包括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代理仲裁、代理案件执行和申诉(指代理提起案件再审前的申诉活动)、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办理专项法律事务、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数额和方式,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第六条附件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的行业指导标准。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本所的律师收费标准,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五)律师可能承担的执业风险和责任(六)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七)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第八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第九条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法律事务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第十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十一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第十二条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部分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原则上不得高于法律服务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第十三条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采用计时收费的,在结案后,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单。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办案费”),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在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中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办案费可以由委托人直接支付,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代行支付。由律师事务所代为支付的,律师事务所可以预收办案费。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第十五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所有的律师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有关事项应当在双方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内载明,明确收费项目、收费的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付款方式、时限、条件及争议的解决方法等。第十七条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预收办案费必须出具书面确认单据,并严格按约定用途合理使用。委托事项办结后,应开列办案费使用清单,提供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与委托人结算,结余部分或不能提供票据的部分,已收取的相应的办案费应予以退还。第十八条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可以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或者其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收费。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排挤其他律师事务所为目的,通过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规定,但应当在法律服务合同中具体确定。第二十二条本意见附件中的收费指导标准,系承办律师为一名的情形,如果两名或以上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按照聘请律师的人数及情况分别计算收费。第二十三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按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四条本指导意见由河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五条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河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一、刑事案件收费指导标准(一)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3000—15000元。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5000—20000元。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5000—30000元。(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三)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刑事案件涉及指控数额的,可以参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二、民事案件收费指导标准(一)民事案件按审判阶段确定收费标准。1、计件收费标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0—10000元。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3000-5000元1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3-5%1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2-4%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1-3%5000万元以上部分,0.5—2%。按案件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二)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原则上不得高于与委托人约定的财产利益的30%。(三)再审、申诉、执行案件分别参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三、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一)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以每个审判阶段计件确定收费标准。(二)计件收费标准为每件3000—20000元。(三)涉及财产关系的,可比照民事案件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执行。四、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办理以上各类案件的,按照各类案件收费标准另行收取律师服务费。五、计时收费标准100元-3000元/有效工作小时。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必要的在途时间以及准备时间减半计入有效工作时间。六、下列法律服务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按照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收费:(一)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律师服务工作量明显多于同类业务的(二)涉及疑难或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业务的(三)重大涉外法律业务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法律业务(四)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

商务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在餐饮行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指导意见

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商务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协会:

为在餐饮行业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倡导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理念,形成文明、科学、健康的餐饮消费新风尚,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大力支持餐饮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各地商务、旅游主管部门、餐饮行业协会及餐饮企业要高度重视力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工作。充分认识力行节约、科学用餐、合理消费,对促进餐饮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改变不良消费习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意义。

各地商务、旅游主管部门要引导和督促广大餐饮企业将餐饮节约落实到加工、基地、消费等各个环节,切实做好节粮、节水、节能、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要积极利用财税、利贷等政策手段,加大对餐饮业节约节能的支持,各地商务、旅游主管部门要研究政策措施,完善餐饮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制度保障,各地餐饮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行业标准,推广发展节约型餐饮新理念。

二、大力弘扬节约用餐,提倡科学合理消费

各地商务、旅游主管部门和餐饮行业协会要充份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文明用餐、节俭用餐良好风尚,树立节俭餐饮消费为荣、奢侈浪费为耻的目标,结交广大餐饮企业一道提倡文明、科学、健康的饮食习惯,摈弃奢侈浪费等恶习,杜绝舌尖上的浪费,让节约光荣、浪费可耻深入人心。

餐饮行业协会要在行业内组织发起力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倡议,在全行业宣传、倡导适量点餐、小份菜碟和营养均衡的文明消费理念,坚决反对讲排场、铺张浪费的陋习。号召广大餐饮企业引导消费者适量和科学点餐,餐饮行业协会和餐饮企业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餐行节约宣传活动,提高餐饮行业的节约意识,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型消费的理念和氛围。发展节约型餐饮文化。

三、建立提醒、提示制度,方便合理点餐。

餐饮企业要建立节俭消费提醒提示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张贴节约标识,餐饮企业应在菜单上应标明或标识食材份量、在套餐标准上注明建议消费人数,并根据客人要求提供饭的份量或半份餐等服务。鼓励餐饮企业在餐饮经营或服务过程中建立打包服务制度,推广自助餐和分餐制,引导消费者合理点餐,文明用餐。

四、建立奖惩制度,反对餐饮浪费

鼓励餐饮企业以各种方式对消费者注重节约、减少浪费的行为予以奖励。各地商务、旅游主管部门要对能有效减少餐厨废弃物的餐饮企业以及在食品采购、储运和加工的环节节俭、节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转变发展方式,促进餐饮业实现科学发展

各地商务、旅游主管部门要继续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推进餐饮业转变发展方式,大力发展形式多样的餐饮服务,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实现可持续发展。各地商务、旅游主管部门要积极出台政策措施,鼓励餐饮企业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实现规模效应。各地商务、旅游主管部门要做好社区大众化餐饮网点规划,完善特色餐饮街区布局,鼓励餐饮企业积极发展中式快餐等大众化餐饮。创新服务方式,发展团餐、网络订餐、半成品餐及外卖等形式多样的餐饮服务。发展面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写字楼、交通运输、会展等套餐配送服务。

各地商务、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强饮食安全管理,严格贯彻相关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加大督导检查力度,要督促餐饮企业建立和完善餐饮原材料可追溯制度,加强后厨管理,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餐饮产品,鼓励餐饮企业开发绿色、健康的饮食品种,确保安全消费。

六、发挥协会作用,推动行业自律

各地商务、旅游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指导行业协会加快制定、力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标准和行业公约,引导行业自觉开展节约活动,组织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等政策和标准,引导行业规范发展。开展督促检查,全面落实并推进餐饮业力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各项要求,总结先进经验,及时在行业中交流推广,让发展节约型餐饮成为行业的自觉品德。

商务部、旅游局

201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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