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其他情况不能全额提取坏账准备。也就是说,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可计提100%的坏账准备。这样规定虽然对有关会计报表的最终结果没有什么影响,但是,我们认为这有悖资产定义,也与我们上面所讨论的“坏账”与“坏账准备”的性质和特点不吻合。既然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收回,即已不具备资产性质,为什么不将其转作坏账损失,从资产总额中剔除呢?此外,“35号文”中又提到: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公司预付账款已不符合预付账款的性质或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这与上面的规定存在同样的问题,既然有确凿的证据表明不再具有资产性质,即应及时转作损失费用处理,而将其转入应收账款
坏账准备计提的最新规定
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是公司会计政策制定的,一般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账龄分析制定,如一年以内5%,一到二年20%,二到三年50%,三年以上100%等。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坏账损失金额:核销的坏账—收回以前年度核销的坏账+(年末应收款项余额-年初应收款项余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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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损失是指企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经批准列入损失的部分。提取坏账准备的企业,也在本账户反映,发生坏账时,直接抵减坏账准备。不提取坏账准备的企业,发生坏账时,直接在本账户核算。
企业的坏账损失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的规定确认。坏账损失及其核算是应收账款核算的一个重要方面。顾名思义,坏账损失是指由于坏账而产生的损失,因此,了解坏账损失及其核算首先要从什么是坏账谈起。
一笔应收账款在什么时候才能被被确认为坏账,其条件通常是由会计准则或制度给出的。不论会计准则或制度如何变化,在会计实务中,坏账的确认都要遵循财务报告的基本目标和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尽量做到真实、准确、切合本单位的实际。一般来说,应收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就应将其确认为坏账:
1.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
2.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
3.债务人较长时期内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的账款。
上述三个条件中的每一个条件都是充分条件,其中第3个条件是需要会计人员作出职业判断的。我国现行制度规定,上市公司坏账损失的决定权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不同行业提取坏账准备比例
坏账准备计提的最新规定为: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坏账简介:
坏账损失是指企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经批准列入损失的部分。提取坏账准备的企业,也在本账户反映,发生坏账时,直接抵减坏账准备。不提取坏账准备的企业,发生坏账时,直接在本账户核算。
是指企业确定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企业坏账损失根据《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的规定确认。坏账损失及其核算是应收账款核算的一个重要方面。顾名思义,坏账损失是指由于坏账而产生的损失,因此,了解坏账损失及其核算首先要从什么是坏账谈起。
处理审计简介:
企业为核销坏账准备的提取和转销,会计上应设置“坏账准备”科目。企业提取坏账准备时,应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坏账损失实现转销时,应借记“坏账准备”,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但在会计实务操作中,有些企业为了简化核算,对已确认的坏账损失又收回的,会计分录直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坏账准备”。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于已确认的坏账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应先恢复应收账款明细,再将收到的款项增加银行存款,减少应收账款。
1、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坏帐损失应按应收帐款余额的一定百分比提取。各行业企业提取坏帐准备的比例分别为: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农业企业为1%;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为2%;外商投资企业为不超过3%;其他各行企业为3‰~5‰。
不同行业坏账准备提取比例是财政部根据各行业应收账款产生的金额大小及风险程度制定的。
税法上允许扣除的坏账准备与会计制度规定不一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纳税人的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2008年新实施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新税法只允许计提上述准备金,其他准备包括坏账准备金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现在会计上一般是企业自己定的,会计准则无特殊规定,属于企业的会计政策,可以自行确定。可以采用账龄分析法、余额百分比法、个别认定法等计提坏账准备,只要对提取部分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即可,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2、同一企业在不同年份坏账准备比例不同是正常的。
这属于比较常见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政策变更,是指企业对相同的交易或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会计政策的行为。
会计政策变更
企业选用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但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企业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1)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这种情况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企业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按规定改变原会计政策,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2)会计政策的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这一情况是指,由于经济环境、客观情况的改变,使企业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已不能恰当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改变原有会计政策,按新的会计政策进行核算,以对外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企业因满足上述第(2)条的条件变更会计政策时,必须有充分、合理的证据表明其变更的合理性,并说明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提供关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会计信息的理由。
如无充分、合理的证据表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或者未经股东大会等类似机构批准擅自变更会计政策的,或者连续、反复地自行变更会计政策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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