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工程材料

   2022-06-18 23:51:41 网络670
核心提示:建筑材料的分类? 答:按组成,建筑材料分为金属、无机非金属、有机材料三大类以及它们的复合材料。按功能,分为结构材料、功能材料。按应用范围,分为砌体材料、墙体材料、屋面材料、路面材料等。 7. 我国技术标准的分级? 答:我国的技术标准分为四

土木工程材料

建筑材料的分类?

答:按组成,建筑材料分为金属、无机非金属、有机材料三大类以及它们的复合材料。按功能,分为结构材料、功能材料。按应用范围,分为砌体材料、墙体材料、屋面材料、路面材料等。

7. 我国技术标准的分级?

答:我国的技术标准分为四级: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建材JC,建工JG,交通JT,等等)、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B)。

8. 建筑材料学科的研究内容?

答:材料性能研究及改进,产品开发,材料加工技术,材料检测技术,材料变形与断裂的理论研究,规范及标准,计算机技术等跨行业技术的融合。最终目标是按指定性能设计和制造新型材料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销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推广应用管理。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用于建设工程的钢材、水泥、黄沙、石子、商品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墙体材料和管道、门窗、防水材料等结构性材料和功能性材料。第三条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监督管理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管理。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建设工程材料使用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的具体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有关管理工作。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依法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生产、销售的质量监督管理。

市经济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市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管理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二章 建设工程材料许可和准用管理第四条 市质监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工程材料实行生产许可管理;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生产、销售。

市建委对尚未纳入国家生产许可管理范围、用于本市的建设工程材料,实行准用管理;未取得市建委核发的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用于本市建设工程。

*注:本款中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核发”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停止执行。第五条 申请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生产单位,应当向市建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合格证明;

(四)产品质量保证书。第六条 非本市生产的用于本市的建设工程材料,已经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的,其生产单位应当凭该准用证或者有效证明,向市建委领取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

非本市生产的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水泥,其生产单位应当向市建委办理登记手续,并凭生产许可证领取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

非本市生产的用于本市的建设工程材料,未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的,其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申请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第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外国生产、销售的用于本市的建设工程材料,其生产或者销售单位应当委托内地或者国内销售代理单位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申请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但通过国际招标投标采购的建设工程材料除外。第八条 市建委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全部申请资料或者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核完毕。合格的,发给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不合格的,不予发证,并书面说明理由。核发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不得收取费用。第九条 市建委应当对取得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单位进行年度审验。年度审验不得收取费用。第十条 市质监局应当及时将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材料名称及其生产单位予以公告。

市建委应当及时将取得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建设工程材料名称及其单位予以公告。第三章 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材料生产单位应当生产符合质量标准的建设工程材料,并出具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对出厂(场)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负责。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建设工程材料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材料销售单位应当进行进货验收,验明生产许可证或者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及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建设工程材料销售单位应当对其销售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负责,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生产许可证或者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复印件及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工程材料进场验收内容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材料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机构承担。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生产、经营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市政公用、环保、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材料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建设工程材料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其章程规定,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第五条 建设工程材料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出厂的产品应当附具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编制本市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禁止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本市经营、使用。限制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限制的建设工程范围内使用。第七条 对涉及建设工程主要使用功能、结构安全和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经营,实行登记备案管理。重要建设工程材料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办理登记备案时,应当提交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以及依法应当具备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等材料;对符合规定的,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发放登记备案证并向社会公布。发放登记备案证不得收取费用。第八条 建设工程材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建立进货台帐和销售台帐,并向买受人提供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建设工程材料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工商、国土等部门,编制建设工程材料市场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建设工程材料经营者进入集中交易市场经营。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入场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发现经营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制止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第十条 建设工程采购和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的约定。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查验、验收,按照规定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材料,监理单位不得签字,施工单位不得使用。

对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一条 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宅,应当在销售场所明示所售住宅中使用的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的品牌、型号、产品标准、生产厂家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中载明。第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 鼓励和扶持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研究开发、生产或者使用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等扶持政策。第十四条 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生产者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

申请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除提交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建设工程材料采用的产品标准和施工工艺说明。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南宁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

4.1.3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4.1.3.1 钢材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凡结构设计施工图所配各种受力钢筋应有钢筋出厂合格证及力学性能现场抽样检验报告单,出厂合格证备注栏中应由施工单位注明单位工程名称、使用部位和进场数量。

(2)钢筋在加工过程中,如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现象,应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它专项检验,并做出鉴定处理结论。

(3)使用进口钢筋应有商检证及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进场后应严格遵守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进行力学性能及化学成分检验,其各项指标符合国产相应级别钢筋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后,方可根据其应用范围用于工程。当进口钢筋的国别及强度级别不明时,可根据检验结果确定钢筋级别,但不应用在主要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

(4)冷拉钢筋、冷拔钢筋、冷轧扭钢筋、冷轧带肋钢筋除应有母材的出厂合格证及力学性能检验报告外,还应有冷拉、冷拔、冷轧后的钢筋出厂合格证及力学性能现场抽样检验报告。

(5)预应力砼工程所用的热处理钢筋、钢绞线、碳素钢丝、冷拔钢丝等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及力学性能现场抽样检验报告,其技术性能和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6)无粘结预应力筋(系指带有专用防腐油脂涂料层和外包层的无粘结预应力筋)现场抽样检验的力学性能技术指标应符合《钢绞线、钢丝束无粘结预应力筋》JG3006的要求。防腐润滑脂应提供合格证,其有关指标必须符合《无粘结预应力筋专用防腐润滑脂》JG3007标准的规定。

(7)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有出厂合格证,进场后应按批抽样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其指标应符合标准后方可用于工程。无合格证时,应按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 预应力筋用锚具系统的质量检验和合格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85和《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14370的规定。

(8)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螺旋管应有出厂合格证,进场后应按批抽样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其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螺旋管》JG/T 3013后方可用于工程。

(9)钢材检验报告应根据有关规定按质控(建)表4.1.3.1-1~12格式内容填写,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10) 钢材进场后的抽样检验的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砼用热轧带肋钢筋、热轧光圆钢筋、余热处理钢筋、低碳钢热轧圆盘条以同一牌号、同一规格不大于60t为一批。

2)钢结构工程用碳素结构钢、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以同一牌号、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尺寸、同一交货状态的钢材不大于60t为一批。

3)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及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以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不大于60t为一批。

4)钢绞线、钢丝束无粘结预应力筋以同一钢号、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生产的钢绞线、钢丝束不大于30t为一批。

5)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以同一类产品、同一批原材料、用同一种工艺一次投料生产不超过1000套组为一验收批。外观检查抽取10%,且不少于10套。对其中有硬度要求的零件,硬度检验抽取5%,且不少于5套。静载锚固能力检验抽取3套试件的锚具、夹具或连接器。

6)冷轧带肋钢筋以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外形、同一生产工艺和交货状态的钢筋为一验收批,每批不大于60t。取样数量:弯曲试验每批2个,拉伸试验每盘1个。

7)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螺旋管每批抽检9件圆管试样(12件扁管试样)。

8)其它建筑用钢材按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组批。

(11)钢材力学性能检验时,如某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应根据不同种类钢材的抽样方法从同批钢材中再取双倍数量的试件重做该项目的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钢材即为不合格,不得用于工程,不合格品的钢材必须有处理情况说明,并应归档备查。

(12)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的框架结构,纵向受力钢筋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钢筋的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Ⅱ 核查办法

(1)按照单位工程结构设计、变更设计文件和单位工程材料用料汇总表(质控(建)表4.1.3.10),核查钢材出厂合格证(商检证)与进场检验报告是否一致,有否按批取样,取样所代表的批量之和是否与实际用量相符。

(2)核查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是否按批取样检验,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

(3)核查合格证、检验报告中各项技术数据、信息量是否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方法及计算结论是否正确,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先检验后使用,先鉴定后隐蔽的原则。

(4)核查钢筋代换使用是否有设计签证。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承重构件的受力钢筋(含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无出厂合格证或进场检验报告。

(2)应见证的钢材检验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

(3)当钢材的品种、规格与设计文件不一致时,无钢材代换设计签证书。

(4)钢材力学性能检验项目不齐全、力学性能指标不合格,且未按规定进行复验。

(5)进口钢材技术指标经检验不符合国产相应级别的钢材技术标准,又未作技术鉴定。

4.1.3.2 水泥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凡建设工程用的水泥均应按厂别、品种提供水泥出厂合格证,合格证备注栏中由施工单位填明单位工程名称及使用部位、进场数量,散装水泥还应提供出厂卡片。

(2)水泥进场使用前必须进行强度、凝结时间和安定性检验。

(3)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并提供水泥检验报告单:

1)水泥出厂时间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1个月);

2)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

3)水泥因运输或存放条件不良,有受潮结块等异常现象;

4)使用进口水泥;

5)设计中有特殊要求的水泥。

(4)水泥检验应按批进行,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水泥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水泥抽样不少于一次,散装水泥取样必须在散装车上,以一辆次为一取样点,每点取样不少于1kg,累积留样不得少于12kg,袋装水泥可以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2kg。

(5)水泥检验报告按质控(建)表4.1.3.2填写,并在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之前提供,检验结论要明确。

(6)当水泥质量合格证或检验报告中的初凝时间或安定性指标不符合有关标准时均为废品,不得用于工程。终凝时间、细度不符合标准规定或强度低于商品强度等级规定的指标时为不合格品,不合格品经鉴定可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签章处理。

(7)钢筋砼结构、预应力砼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8)进口水泥除须按国产水泥检验标准做检验外尚应对水泥有害成分含量(氧化镁、三氧化硫)做检验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后方可使用。

(9)特种水泥(白色硅酸盐水泥、低热水泥、膨胀水泥)也应提供合格证或按(2)条的要求提供检验报告,其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10)水泥检验报告上注明的水泥品种、出厂日期、强度等级、出厂编号等应与水泥合格证相一致。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水泥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的项目(如水泥品种、各项技术性能、编号、出厂日期等)是否填写齐全,检验项目是否完整,数据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2)对照单位工程材料用料汇总表(质控(建)4.1.3.10),核对水泥出厂合格证与进场检验报告、砼配合比试配报告的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厂别、编号是否一致;核对出厂日期和实际使用的日期是否超期而未做抽样检验;各批量水泥之和是否与单位工程的需用量基本一致。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水泥出厂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

(2)应见证的水泥检验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

(3)使用本节Ⅰ(3)条所列情况的各种水泥,未提供水泥检验报告。

(4)主要的检验项目(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等)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

(5)实际使用的水泥与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上的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厂家不相一致。

4.1.3.3 砖、砌块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砌体工程所用砌墙砖应有出厂合格证,其外观检验、强度检验数据及结论均应满足设计要求,同时还要符合《烧结普通砖》GB/T5101、《烧结多孔砖》GB13544、《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13545和《普通砼小型空心砌块》GB8239标准的要求。

(2)进场的砌墙砖应按规定取样检验,并提供强度检验报告。

(3)砖检验报告应按质控(建)表4.1.3.3填写。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砌墙砖试验方法》GB2542规定,加气砼砌块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加气混凝土性能试验方法总则》GB/T11969规定。

(4)砌墙砖应以同厂家、同规格3.5万~15万为一批,不足3.5万的按一批计算,普通砼小型空心砌块1万块为一批,每批按标准规定抽取一定数量做有关项目的检验。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砖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砖的强度等级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检验结论是否正确。

(2)核查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是否按批提供,批量总数是否和实际用量基本一致。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出厂合格证和检验报告。

(2)应见证的砖检验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

(3)检验项目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

4.1.3.4 砂、石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砼用砂、石及砂浆用砂应有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同时砼用砂、石还要符合《普通砼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普通砼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标准的要求。

(2)设计有特殊要求的必须按要求取样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

(3)砂、石检验报告应根据有关规定按质控(建)表4.1.3.4-1~2填写,对一些主要的检验指标不得缺检,检验方法应符合《普通砼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和《普通砼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标准的规定。

(4)砂、石应按同产地同规格分批检验,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汽车)运输的,以400m3或600t为一批,用小型工具运输的,以200 m3或300t为一批,不足上述数量以一批论。

(5)每批砂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检验,如为海砂还应检验其氯离子含量,对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如对其它指标合格性有怀疑时,应予以检验。使用新产源的砂时,应由供货单位按《普通砼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的质量要求进行全面检验。

(6)每批石子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及针、片状含量检验,高强度等级混凝土石子应有压碎指标检验。对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对其它指标合格性有怀疑时,应予以检验。用新产源的石子时,应由供货单位按《普通砼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的质量要求进行全面检验。

Ⅱ 核查方法

(1)核查砂、石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检验结果是否正确。

(2)核查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是否按批提供,批量总数是否和实际用量基本一致。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

(2)检验项目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

4.1.3.5 外加剂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砼用外加剂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泵送剂》JC473、《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474、《混凝土膨胀剂》JC4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标准的要求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用于防水工程中的外加剂还应同时符合《建筑防水材料应用技术规程》DBJ13—39标准中对外加剂的要求。

(2)凡属工程使用的外加剂,必须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进行取样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单。

(3)外加剂检验报告应根据有关规定按质控(建)表4.1.3.5填写,对一些主要的检验指标不得缺检,检验方法应符合产品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规定。

(4)混凝土配制应根据混凝土性能要求、施工工艺及气候条件,结合混凝土的原材料性能、配合比以及对水泥的适应性,通过试验确定使用外加剂的品种与掺量。

(5)进场的外加剂应同时附有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还必须提供有效的抽样型式检验报告。对首次使用的外加剂或使用间断三个月以上时,厂方必须提供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或经型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外加剂,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相应调整配合比。

(6)混凝土外加剂、泵送剂应以同厂家、同品种一次供应10t为一批,不足10t按一批进行检验,每一批取样量不少于0.2t水泥所需用的外加剂量,同批号的产品必须混合均匀。

(7)砂浆、砼防水剂以同厂家、同品种一次供应50t为一批,不足50t按一批进行检验,每一批号取样量不少于0.2t水泥所需用的外加剂,同一批号的产品必须混合均匀。

(8)砼膨胀剂以同厂家、同品种一次供应50t为一批,不足50t按一批进行检验。袋装和散装膨胀剂应分别进行编号、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取样方法按《水泥取样方法》GB/T12573进行。取样应具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也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不小于10kg。

(9)预应力砼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外加剂。钢筋砼结构中,若使用含氯化物外加剂时,砼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砼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10)设计有特殊要求的外加剂应有专项性能检验报告。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外加剂出厂合格证和检验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外加剂的品种性能指标是否与应用要求一致。

(2)对照单位工程材料用料汇总表核查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是否按批提供,批量总数是否和实际用量一致。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出厂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及进场复验报告。

(2)外加剂检验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

(3)使用的各种外加剂,未提供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

(4)检验项目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

(5)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所代表的总数量与单位工程实际用量不符。

4.1.3.6 掺合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砼及砂浆用粉煤灰应符合《粉煤灰在砼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28标准的要求。高炉矿渣粉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标准的要求。

(2)粉煤灰检验方法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标准的规定,对一些主要的检验指标不得缺检,检验报告见质控(建)表4.1.3.6-1,高炉矿渣粉检验方法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标准的规定,高炉矿渣粉检验报告见质控(建)表4.1.3.6-2。

(3)相同等级连续供应的粉煤灰以200t为一批,不足200t者按一批计,粉煤灰的数量按干灰(含水率≤1%)的重量计,必要时需方可对粉煤灰的品质进行随机抽样检验。

(4)每批粉煤灰必须按《粉煤灰在砼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28要求,检验细度和烧失量,有条件时,可加测需水量比。

(5)设计有特殊要求的粉煤灰,应有专项性能检验报告。

(6)矿渣粉按同级别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以200t为一编号,不足200t按一编号计。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样,也可以在20个以上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20kg。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粉煤灰、高炉矿渣粉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粉煤灰和高炉矿渣粉等级是否和应用要求一致,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检验结果是否正确。

(2)核查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是否按批提供,批量总数是否和实际用量基本一致。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出厂合格证和进场检验报告。

(2)应见证的掺和料检验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

(3)检验项目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

(4)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所代表的总数量与单位工程实际用量相比,严重不足。

4.1.3.7 防水材料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建筑工程用的防水材料如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卷材胶粘剂、涂料胎体增强材料,密封材料及刚性防水材料等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

(2)防水材料检验报告应按质控(建)表4.1.3.7-1~3填写,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各类防水材料进场复验项目必须符合下表的规定。

建筑防水工程材料进场复验项目

序号材料名称现场抽样数量外观质量检验物理性能检验

1沥青防水

卷 材大于1000卷抽5卷,每500~1000卷抽4卷,100~499卷抽3卷,100卷以下抽2卷 ,进行规格尺寸和外观质量检验。在外观质量检验合格的卷材中,任取一卷作物理性能检验孔洞、硌伤、露胎、涂盖不匀,折纹、皱折,裂经纬度,裂口、缺边,每卷卷材的接头纵向拉力,耐热度,柔度,不透水性

2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

卷 材同1孔洞、缺边、裂口,边缘不整齐,胎体露白、未浸透,撒布材料粒度、颜色,每卷卷材的接头拉力,最大拉力时延伸率,耐热度,低温柔度,不透水性

3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同1折痕,杂质,胶块,凹痕,每卷卷材的接头断裂拉伸强度,扯断伸长率,低温弯折,不透水性

4石油沥青同一批至少抽一次—针入度,延度,软化点

5沥青玛蹄脂每工作班至少抽一次—耐热度,柔韧性,粘结力

6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 涂 料每10t为一批,不足10t按一批抽样包装完好无损,且标明涂料名称、生产日期、生产厂名、产品有效期;无沉淀、凝胶、分层固体含量,耐热度,柔性,不透水性,延伸率

7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同6包装完好无损,且标明涂料名称、生产日期、生产厂名、产品有效期固体含量,拉伸强度,断裂,延伸率,柔性,不透水性

8胎体增强

材 料每3000m2为一批,不足3000 m2按一批抽样均匀,无团状,平整,无折皱拉力,延伸率

9改性石油沥青密封材料每2t为一批,不足2t按一批抽样黑色均匀膏状,无结块和未浸透的填料耐热度,低温柔性,拉伸粘结性,施工度

10合成高分子密封材料每1t为一批,不足1t按一批抽样均匀膏状物,无结皮、凝胶或不易分散的固体团状拉伸粘结性,柔性

11平 瓦同一批至少抽一次边缘整齐,表面光滑,不得有分层、裂纹、露砂—

12油毡瓦同一批至少抽一次边缘整齐,切槽清晰,厚薄均匀,表面无孔洞、硌伤、裂纹、折皱及起泡耐热度,柔度

13金属板材同一批至少抽一次边缘整齐,表面光滑,色泽均匀,外形规则,不得有扭翘、脱膜、锈蚀—

14高分子防水材料止水带每月同标记的止水带产量为一批抽样尺寸公差;开裂,缺胶,海绵状,中心孔偏心;凹痕,气泡,杂质,明疤拉伸强度,扯断伸长率,撕裂强度

15高分子防水材料遇水 膨胀橡胶每月同标记的膨胀橡胶产量为一批样尺寸公差;开裂,缺胶,海绵状;凹痕,气泡,杂质,明疤拉伸强度,扯断伸长率,体积膨胀率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防水材料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是否齐全,结论是否正确。

(2)核查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中的各项物理性能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如单项检验项目不合格,是否有复检及处理办法等。

(3)核查是否按批取样,取样批量之和是否与实际用量相符。

(4)核查所选用的防水材料是否符合《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和《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要求的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主要防水材料无出厂合格证或进场复验报告。

(2)防水材料检验未按规定实行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

(3)使用的防水材料与规范、设计要求不符。

(4)防水材料的主要检验项目缺项或品种等级,技术性能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又无鉴定处理结论。

(5)各种拌合物(如玛蹄脂、聚氯乙烯胶泥、细石砼等)无配合比或现场抽样检验报告。

4.1.3.8 隔热保温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隔热保温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2)隔热保温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4)进场后需要进行检验项目必须包括:抗压强度、吸水率、导热系数、密度。同厂家生产的同品种、同批次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送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报告见质控(建)表4.1.3.8。

(5)每批产品中应随机抽取8块制品作为检验样本,进行尺寸偏差与外观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样品用于其它项目检验。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隔热保温材料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是否齐全,结论是否正确。

(2)核查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中的各项物理性能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如单项检验项目不合格,是否有复检及处理办法等。

(3)核查是否按批取样,取样批量之和是否与实际用量相符。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出厂合格证或进场检验报告。

(2)使用的隔热保温材料与规范、设计要求不符。

(3)主要抽样检验项目抗压强度、吸水率、导热系数、密度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

(4)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所代表的批量之和明显小于实际用量。

4.1.3.9 建筑外墙涂料及外墙腻子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外墙涂料和外墙腻子的品种、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外观等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使用行为,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在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以及用于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安全防护用品。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材料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应当具备以下证明文件:

(一)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质量证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二)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三)实行生产许可制度、卫生许可制度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管理的产品,应当具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文件;

(四)新型建设工程材料应当具备国家、自治区规定的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证明文件。第五条 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涉及建设工程主要使用功能、结构安全、施工安全和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的,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材料产品备案手续。

需要备案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申请建设工程材料产品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登记表;

(二)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

(三)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备案手续的,提交代理人的代理证明文件;

(四)备案产品执行的产品质量标准;

(五)备案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六)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备案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七条 提交的备案资料齐全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将该建设工程材料的产品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型号等信息纳入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目录,向社会公布。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材料的备案情况,及时更新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目录。

办理建设工程材料备案手续不得收取费用。第八条 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在本市停止销售的,应当自停止销售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备案的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在备案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备案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因超过有效期等原因失去证明效力的,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重新检验,并根据重新检验的结果,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第九条 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生产。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岗位,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二)委托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校准生产设备及试验室设备;

(三)使用合格的原材料进行生产;

(四)销售产品的质量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建设工程材料;选用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该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不得选用国家、自治区明令禁止生产和禁止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的约定。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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