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江六峡的最新动态

   2022-10-17 06:30:04 网络940
核心提示:据介绍,武引二期灌区工程总工期47个月,2013西梓干渠一、三、四标段及金峰水库大坝标段已开工建设,计划在2014年完成主体工程所有标段的招标及进场工作。按照协调一致的原则,分段分片施工,建成一段,受益一片,力争2017年底工程全面完工并投

涪江六峡的最新动态

据介绍,武引二期灌区工程总工期47个月,2013西梓干渠一、三、四标段及金峰水库大坝标段已开工建设,计划在2014年完成主体工程所有标段的招标及进场工作。按照协调一致的原则,分段分片施工,建成一段,受益一片,力争2017年底工程全面完工并投入运行。

涪江六峡旅游风景区南起巴蜀要冲平武县,北达华夏诗城江油市,入人间仙境九寨黄龙,邻天人合一道教胜地窦圌山,携佛教圣山观雾山,连平武报恩寺、北川西羌九黄山,纵贯九环黄金旅游消费线中心地带。景区内有水面13.8平方公里、长37公里的水域景观区,共有六个美丽的峡谷,享有长江小三峡之称。同时,景区内 李白文化、三国文化、藏羌文化、稀有植物、水利工程景观等旅游资源丰富。2013年,景区被国家水利部命名为国家水利风景区。涪江六峡风景区入口道路已完工,66座豪华游船已下水试运行,南山门正在紧张建设中,库区码头等已初具规模,平武县煽铁沟古镇和响岩新场镇打造正紧锣密鼓地进行。景区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快景区各项基础设施建设,为涪江六峡后续旅游开发奠定了坚实基础,力争在2014年实现景区正式投入营运。

上海滴水湖的湖泊由来

姓名:杨立

职务:党委书记、局长

职责:领导市水务局全面工作。

姓名:贺乐军

职务:党委委员、副局长

职责:分管建设与管理处、市防汛办,市渭浐河城市段管理中心、市沣惠渠管理中心、市防汛机动抢险队、市太平河管理中心,市太平河综合治理工程建管处、市大峪供水和石砭峪复线工程建管处。

姓名:兰健康

职务:党委委员、副局长

职责:分管办公室、计划科技处,市水利规划勘测设计院、市西北郊城市排洪渠道管理中心、市引汉济渭办、市水利普查办,市漕运明渠建管处,负责汉城湖水利风景区建设与运营管理。

姓名:刘博

职务:党委委员、副局长

职责:分管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处、水产渔政处、水源地管理办公室;市水利水土保持工作总站(市水土保持监督站)、市水产站(市渔政监督站)、市引湑济黑调水工程管理中心;李家河水库工程建管处、沣河良家滩工程建管处、市黑河二期移民办公室。

姓名:王俊

职务:党委委员、副局长

职责:分管水政水资源处、供排水处,市水资源利用技术服务中心、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局二次供水办;市渭河综合治理工程办公室、市渭河城市段综合治理工程建管处、市幸福渠综合治理工程建管处。

姓名:任忠校

职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职责:分管组织人事处、监察室(机关党总支)、考评办、水利工程稽察办,西安兴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协助兰健康同志分管汉城湖水利风景区运营管理,负责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市政务中心水务审批工作。

姓名:高保健

职务:副巡视员

职责:分管市节水办,负责封停自备井工作,负责局系统党的建设、宣传、政治学习、思想教育、统一战线、精神文明、计划生育、扶贫帮困、社会救助、共青团、妇联、老干部、社会团体管理、维稳信访等工作,协助兰健康同志分管水利普查工作,协助任忠校同志分管目标责任综合考核、四城联创工作。

福建省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

一、上海滴水湖的湖泊由来:

滴水湖又名芦潮湖,位于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距离上海市中心约76公里,是南汇新城的中心湖泊,由德国GMP公司的总体规划设计  ,于2002年6月开始建设。滴水湖呈正圆形,直径约2.6公里,总面积约5.56平方公里,蓄水量约1620万立方米,最深约6.2米,湖中还有三个总面积为0.48平方公里的小岛,湖水源自大治河,水质为五类地表水  。北岛占地约23.5万平方米,西岛占地约6万平方米,南岛占地约14万平方米。滴水湖水利配套工程包括春涟河、夏涟河、秋涟河三条链状河道以及赤风港、橙和港、黄日港、绿丽港、青祥港、蓝云港、紫飞港七条射状河道,还有滴水湖出海闸、芦潮引河出海闸、黄日港节制闸、绿丽港节制闸,形成了防汛挡潮、引排自如的水利体系。滴水湖建成后改变了浦东地区没有湖泊的历史,为第九批国家水利风景区。

二、上海滴水湖的地理位置:

上海滴水湖位于:上海浦东新区环湖西一路380号,如图所示:

滨州市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风景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科学、合理利用水利风景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风景区的规划、建设、认定、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风景区,是指以水域(水体)或者水利工程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水利风景资源和生态环境条件,可供人们从事游览观光、休闲健身、科学技术普及和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区域。

水利风景区分为国家级、省级、县级水利风景区。国家级水利风景区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水利风景区建设是水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性事业,其主要功能是保护水资源、修复水生态、弘扬水文化,维护水利工程、普及水利科技、开展水生态文明教育、发展水生态旅游。第四条 水利风景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风景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水利风景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水利风景区规划建设和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目标体系。第六条 水利风景区建设和保护管理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鼓励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捐资建设水利风景区。

对政府投资建设并经营管理的公益性水利风景区,其资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日常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对社会主体投资建设并经认定的水利风景区,可以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或者奖励。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风景区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风景区有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利风景区相关管理工作。第八条 对在水利风景区建设、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认定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利风景资源状况、水利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全省水利风景区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全省水利风景区发展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相衔接。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水利风景资源状况规划建设水利风景区;鼓励单位、个人利用其所有或者依法承包、租赁的水利风景资源建设水利风景区。

因建设水利风景区对水域(水体)、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合理补偿。第十一条 属于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规划论证、项目设计应当统筹考虑水利风景区发展;有条件建设水利风景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将水生态、水景观、水文化、水科普以及安全设施建设内容纳入工程投资总体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十二条 新建水利工程应当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和保护以及工程所在区域自然、人文景观的保护纳入工程建设规划;已建水利工程可结合工程的扩建、改建、除险加固、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工作统筹水利风景区建设。第十三条 省级、县级水利风景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水利风景区发展规划;

(二)具有一定规模的水域(水体)或者水利工程,工程无安全隐患;

(三)水利风景资源达到一定质量等级;

(四)水质不劣于Ⅳ类;

(五)水利风景区管护范围明确,界线清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水利风景资源质量等级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四条 建设水利风景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编制总体规划,规划建设期不超过5年。

总体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第十五条 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安全保障规划等专项规划,并符合规范要求。

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编制规范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风景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科学、合理利用水利风景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风景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风景区,是指以水域(水体)为依托,以河道、湖泊、灌区、水库等水利工程为主体,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水利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供人们从事游览观光、休闲健身、科技普及和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区域。

水利风景区分为国家级和省级。第四条 水利风景区建设是水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性事业。其主要功能是保护水资源、发展水生态旅游、维护水生态环境。第五条 水利风景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第六条 水利风景区建设和保护管理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实行多渠道筹集。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水利风景区。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风景区申报及组织协调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环保、旅游、城管执法、林业、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风景区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利风景区相关工作。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利风景资源状况、水利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编制水利风景区建设发展规划。

水利风景区建设发展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与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水利风景区与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重合或者交叉的,其建设发展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相协调。第九条 水利风景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的水域(水体);

(二)水利风景资源达到一定质量等级;

(三)水量充沛,水循环良好,水质不劣于V类;

(四)水利风景区管护范围明确,界线清晰;

(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第十条 水利风景区实行名录管理。具体名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布。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水域、水工程、水生态管理的需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划定水利风景区管理保护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第十二条 水利风景区应当建立管理单位,依法履行水利风景区管理保护职责,维护水利风景区环境,保证水利风景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水利风景区管理单位应当服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工程、水资源的统一调度,确保水工程安全和效益发挥。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利风景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确定管理单位。

以社会资金为主投资建设的水利风景区,由投资主体负责管理。第十四条 水利风景区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管理。水利风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景区管理与保护制度,完善景区管理体系。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水利风景区免费向公众开放。第十五条 水利风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改善交通和游览条件,提供安全、健康、优质的服务。加强安全管理和公共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水利风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规范的地名标志和指路牌,在危险地段、水域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牌。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对各类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景区设施的正常使用和游览安全。第十六条 在水利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景区规划,擅自改变水域(水体)和土地的用途;

(二)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水土流失;

(三)乱搭乱建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设施;

(四)毁林、垦植、放牧、爆破、采石、打井、取土等危及水利风景区安全运行的行为;

(五)未经批准从景区取用水;

(六)侵占蚕食水域(水体)和土地;

(七)围、填、堵、截原有水系;

(八)直接向景区排放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废水废气;

(九)存放或倾倒垃圾、渣土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十)利用景区水源洗刷油类容器及污染水体的机具、车辆、物

品;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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