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修订)

   2022-06-07 02:59:49 网络590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第七条 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第二章 生产安全第八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第十一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十二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三条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第十四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第十五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因生产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二、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工商、质检、发改委、供销社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规定。”三、原第八条、第九条合并修改作为第四条,修改为:“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燃放、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的审查批准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运输的审查批准工作。”四、原第五条修改后作为第六条,修改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禁止在车站、机场、医院、公共娱乐场所、公园、集贸市场、公共交通路口燃放烟花爆竹。”五、原第十条修改后作为第九条,修改为:“严禁生产、经营和燃放下列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烟花爆竹:

(一)容易引发火灾的品种;

(二)火药量大、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品种;

(三)燃放后不能控制方向的品种;

(四)燃放后造成严重污染的品种;

(五)质量不合格的品种。”六、原第十一条修改后作为第十条,修改为:“烟花爆竹的采购、批发业务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实行专营,统一组织安排。”七、原第十二条修改后作为第十一条,修改为:“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对烟花爆竹实行专库储存,安排专人管理,制定安全措施,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春节前后,经审核批准的临时销售网点,销售过期后,应当及时将剩余的烟花爆竹交批发单位集中保管。”八、原第十三条修改后作为第十二条,修改为:“烟花爆竹的批发和零售网点每年须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定点。经批准的批发网点和零售网点,应持烟花爆竹批发和销售许可证到专营单位进货。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安排专人销售。在经营过程中,要宣传有关的安全燃放知识,制定安全措施。”九、原十四条修改后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严格烟花爆竹安全检查和专营检封制度。批发、零售的烟花爆竹,每个包装箱上须有自治区有关部门监制的烟花爆竹专营检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进、批发、销售无检封条的商品。在烟花爆竹安全检查中,经营单位、个人必须主动向检查人员出示销售证件,进货发票等依据。”十、原第十六条修改后作为第十五条,修改为:“非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成年人,由公安机关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未成年人,由公安机关处以其监护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一、原第十七条修改后作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未经批准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十二、原第十八条修改后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十三、原第十九条修改后作为第十八条,修改为:“未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并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但不按规定进货或不按规定时间、地点销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销售许可证,没收烟花爆竹。”十四、原第二十一条修改后作为第二十条,修改为:“依据本规定实行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通知书。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十五、原第二十二条修改后作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为什么要限放烟花爆竹?

一、在第一条中增加“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二、将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分别修改为: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行业管理,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实施产业技术改造,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

“(四)供销合作社应当加强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及其包装的质量监督管理。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在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四项,作为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承运企业、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烟花爆竹新建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列入审批、核准条件,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投资纳入烟花爆竹建设项目概算。

“(九)商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烟花爆竹行业商贸、流通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三、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已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单位免予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四、将第十一条中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修改为:“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五、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

“(三)接受发证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六、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其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烟花爆竹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七、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烟花爆竹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并设专人管理。”八、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安全、合理布局、适度竞争’的原则对烟花爆竹进行经营布点。”九、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申请经营许可证,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负责颁发,报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十、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本企业外设立批发企业或者零售网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证;在企业内销售本企业产品的,不需要申请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外贸出口的物流企业,符合烟花爆竹经营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十一、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将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烟花爆竹经营者不得购进非法生产厂点的产品和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产品;不得经营不合格产品。

“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十二、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通过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向运达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申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凭证运输。

“运达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向启运地公安机关送达《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从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制件经启运地公安机关加盖公章,具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原件的同等效力。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应当在《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并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2020修改)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新时代烟花爆竹产业面临的环保、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全国实行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的城市越来越多。 2020年春节,河南省率先在全国31个省区市中出台全区域、全时段禁放政策,将烟花爆竹的禁放一度推向高潮。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引发了争议。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来着湖南的全国人大代表、盐津铺子董事长张学武带来了《关于新时代支持烟花爆竹产业科学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张学武在建议中提到,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烟花爆竹生产、消费和出口国,烟花爆竹生产和消费量占世界总量的90%,出口贸易额占世界总量的80%。2017年年底,全国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2220家,产值670亿元,其中出口额接近100亿元。政策的严控导致烟花爆竹产业市场空间越来越窄,烟花爆竹民俗文化传承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新时代支持烟花爆竹产业科学可持续发展势在必行。

张学武表示,当前我国的烟花爆竹产业业已有较为严格的安全标准和行业标准,从生产到流通每个环节均有法可依。当前我国对烟花爆竹制定的法规性文件有《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烟花爆竹燃放气象条件等级》(QX/T354-201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其中《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发布并实施的国家级行业标准,是具有强制性的规范文件,将烟花爆竹进行分类管理,规定了每一类的行业标准和技术标准;《烟花爆竹燃放气象条件等级》(QX/T354-2016)规定了烟花爆竹燃放气象条件等级和等级划分方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是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修订并实行的关于烟花爆竹行业最具有权威性的法规性文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作了详细的规定。也正是随着这些强制性法规文件的出台,从2012年至今企业数量由4921家快速减至2220家左右。同时浏阳醴陵上栗万载四大主产区企业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淘汰落后企业和产能,推行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我国烟花爆竹生产整体水准已基本达到发达国家的安全和环保标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应急、市场监管、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文化和旅游、财政、生态环境、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以及供销组织参与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应急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组织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依法没收的烟花爆竹。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烟花爆竹、无照经营或者经营假冒伪劣烟花爆竹行为。

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企业货运经营的监督管理,对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汽车客运、水上客运经营单位加强对旅客携带烟花爆竹的检查。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者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违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财政、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供销组织应当加强对本系统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管理。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第二章 经营安全管理第六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第七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实行属地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众、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设置方案。第九条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所在地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不在集贸市场、展览(销)会、商场、居住小区及车站等公众聚集场所内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三)零售点周边100米范围内无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施;

(四)零售点周边100米范围内无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五)烟花爆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店内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并符合防火要求;

(六)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七)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其他安全规定。第十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在所批发的烟花爆竹产品上张贴本企业的防伪标识。

在限制燃放区域,批发企业可以在销售开始前20日给零售点配货。第十一条 非限制燃放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年,限制燃放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20天(本年度农历腊月二十六日至次年正月十五日)。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经应急主管部门许可;

(二)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培训;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向经依法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五)采购、销售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规定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

(六)零售点日常储存量符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七)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销售许可证原件;

(八)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九)不得在经营场所内吸烟或者使用明火;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修订)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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