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直接向厂里申请品牌1级代理(即4S店,按以下步骤执行。)
品牌代理一般要经历以下步骤。总计经历时间在6个月~1年左右
第一步,先找一块地,地皮面积4000-7000平米。外延面积适当扩大。
第二_,注册一家具有汽车销售资质的公司。
第三步,下载经销商加盟表,填写并提交申请。等待审核。
第四步,如果审批通过,根据厂家要就进行店面建设并提交验收申请。如果未批注,看是什么原因,从新执行前三_。
第五步,验收合格后,支付首批货款,支付保证金。签订代理合同,下发代理授权文件。
第六步,凭借授权文件,去办理经营手续,(就是将销售品牌写入营业执照内)手续齐全。
1、地皮费用:
2、建店费用:
3、加盟费:单网1000万左右。逐年有变化
4、销售保证金:300万。逐年有变化
5、货款:单车进车成本X提车数
第二种:二级经销商代理,很简单
第一步,注册一个汽车商贸公司。
第二_,找你当地4S店的二级经理洽谈二级代理事宜,需要保证金,最后不卖了把车退回去只要没丢没磕碰就会全额退款。
品牌代理,被许多人称为利用“拿来主义”赚钱,就是厂商通过契约形式授予某个人或公司销售其产品的权利。一般说来,品牌代理商可以一个较低的折扣拿到品牌产品,然后再以全国统一的零售价销售,其中的差价成为品牌代理商的主要利润来源。品牌代理商的核心就是开拓市场,市场越广阔、销售量越大,代理商赚取的利润也就越大,它不需要动用自己的流动资金,不需要拥有大量库存,承担风险相对较小。
我想做汽车代理需要什么手续
不需要。
1.申请条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的相一致;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新开设店铺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设立汽车品牌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2.申请设立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汽车供应商将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相关材料报送拟设立汽车品牌经销商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1个月以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或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3.外商并购汽车品牌经销商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汽车品牌销售经营范围的,按上述程序办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汽车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设立汽车品牌经销商的资质条件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作为审批、备案的参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查验有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汽车品牌经销商申请人应当持予以备案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汽车品牌经销商的经营范围核定为“品牌汽车销售”。
申请经营汽车须提供哪些资料?急!!!
做汽车代理要向厂家提出申请,按照相关厂家要求进行准备。
1、做4S店,可向相关的汽车厂家提出申请,并按照厂家提供的表格填写相关内容,同时应有10亩左右的土地储备,1000万元以上的启动资金。
以4S店为例,在中级城市征地成本为20-50万元1亩,向厂家交纳300-500万元的保证金,每月的进车计划为60辆,必须全款提车,如车价格为8万元,每月需480万元流动资金。一个4S店的每月最低折旧成本为30万元左右,以上费用不含建设费、广告宣传费等其他费用。
2、做一般汽车经销商,首先应具备300平方米以上的展厅,5名左右销售后勤财务人员,50万元左右的启动资金。一般来讲,代理一个品牌需要支付度一定的保证金,从5万元到50万元不等,(根据品牌不同而定)由4S店负责提供相应数量的样车。
一个汽车销售公司月场地租金为5000元左右,支付人员工资4000元,缴纳各项税费约占总营业额的30%左右。广告宣传3000元左右,其他杂费不计。
扩展资料:
做汽车代理要注意的事项:
1、一定要想好你要做的牌子,了解汽车市场行情,选择最优质的代理商,相比一般的代理商信度较高,可以降低风险,后期服务好,比较有实力。
2、多选择几个代理商,在锁定市场目标。
参考资料:
申请条件:
一、汽车总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获得汽车生产企业的书面授权,独自拥有对特定品牌汽车进行分销的权利;
(三)具备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主要包括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和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
(三)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的相一致;
(四)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新开设店铺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品牌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申请材料:
一、外商投资设立(含并购、变更经营范围)汽车总经销商应申报的材料
(一)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上报函。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企业设立申请书,主要包括:
1、项目概况:企业名称,公司注册地及分支机构地址,总投资、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基本情况,出资比例及方式,经营范围、规模及期限。
2、建设及配套内容:主要设施;经营商品来源,采购、配送方式;环保、消防安全方案。
3、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分析: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的具体内容、组织机构、人员设置及构成。
其中:网络建设应明确网点建设布局、规模及进度。
(三)汽车生产企业出具的《汽车总经销商授权书》。其中汽车生产企业为境外企业的,应提供企业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四)拟设立企业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五)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外商投资设立(含并购、变更经营范围)汽车品牌经销商应申报的材料
(一)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上报函。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企业设立申请书,主要包括:
1、项目概况:企业名称,公司注册地及分支机构地址,总投资、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基本情况,出资比例及方式,经营范围、规模及期限。
2、建设及配套内容:设立分支机构(含店铺)数量、营业面积,新设店铺应提供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商业发展规划的意见;主要设施;经营商品来源,采购、配送方式;环保、消防安全方案。
3、汽车经营范围、规模与场地、设施、专业技术人员相适应的分析说明。
(三)汽车供应商(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总经销商,下同)出具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其中经营进口汽车的,应提供其在境内的汽车总经销商出具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
(四)拟设立企业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五)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
三、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应备案的材料
(一)汽车供应商授权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使用和销售的备案材料:《汽车供应商授权信息备案登记表》。
(二)新设立(含并购、变更经营范围)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备案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汽车总经销商信息备案登记表》、《汽车品牌经销商信息备案登记表》。
许可程序:
一、汽车总经销商、汽车品牌经销商申请人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申请人分别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拟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商务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批准的,说明原因。
三、外商并购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汽车品牌销售经营范围的,按前述程序办理。
四、凡符合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汽车总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凡符合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汽车品牌经销商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告知方式:商务部批件
承诺时间: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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