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要选择信托做理财

   2023-01-16 16:57:32 网络680
核心提示:为什么买信托理财 1,我们为什么要选择信托?安全吗? 信托是舶来品,是一种源于英国的财务管理制度。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信托是受国家《信托法》保护的,是和保险一样受银保监会经过监管的,资产规模仅次于银行。是富人专属的理财工

为何要选择信托做理财

为什么买信托理财

1,我们为什么要选择信托?安全吗?

信托是舶来品,是一种源于英国的财务管理制度。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信托是受国家《信托法》保护的,是和保险一样受银保监会经过监管的,资产规模仅次于银行。是富人专属的理财工具。

信托行业属于银保监会监管

信托是国家法律保护的财富管理工具。你信任国家法律就要信任信托的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通俗的说,就是信托公司基于客户的信任,为客户打理财产的行为。

信托的本源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你相信银行你就看看银行也在~代销~信托理财。

银行信托额度少利息6%左右

从这个截图可以看出银行的不良贷款率1.89%。信托资产风险率为0.98%。

如果你相信银行那信托比银行的风险率还要低,哪个安全你可以自己来判断。

不是谁保证说安全,它就安全,是我们根据它的底层资产和法律监管,通过数据分析,来判断是否安全可靠。

众所周知,银行不仅代销信托,也会有银行理财产品,那么,您知道银行理财和信托产品的区别是什么吗?

银行和信托的区别。

银行和信托的监管机构都是银监会,投资去向却不同,好的信托理财是300万元起投还要有名额限制,这是富人的投资工具。

请看一下资金去向这一栏,银行理财的投资去向包括信托,上市公司对安全性要求很高也投资信托,可见它的安全性很好。

信托发行规模40%的资金,来自于银行理财资金,为什么银行理财产品资金有这么多流进了信托产品中?

同属银保监会监管,信托产品的发行方,也就信托公司,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信托产品相对安全性高,收益相对稳定。所以实际情况就是,你买银行理财,银行理财买信托。

招商银行理财产品投向截图

如果只买过银行理财,没有了解过信托的你,不妨看看 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的投向 吧。

银行如此信赖信托,那么信托“保本”吗?

信托近年来平均收益在8%-9%左右,在固定收益类产品市场当中,收益水平还是具备相当大吸引力的。关于“保本”的话题,现今各类理财方式中,基于合规性,基本看不到“保本”两字,更常见的说法是“预期收益”。

至于 能不能“保本”,要看产品结构、投资方向、融资方资质、风险措施等。比如类固收信托产品融资方资质良好,并有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如抵押、担保、质押等),又或者信托公司主动管理型信托产品。 在当前市场环境下风险可控,是值得投资者配置的。

不要因为“预期收益”四个字就觉得风险大。根据银保监会的规定,信托理财产品和银行理财产品均不能在合同中承诺保本、保收益,不能在合同中体现有关字样,出现相关违规字样,合同无效。

PS:信托是如何做到比银行、保险等产品,收益高的?

为什么信托投资收益高?

信托公司在代人理财方面与银行、保险、证券最大不同的地方在于:

信托公司是目前唯一准许同时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投资市场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通过信托集中起来的个人资金,交由专业人才进行操作,利用信托投资领域的多元化进行组合投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实现投资人收益的最大化。 同时《信托法》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信托财产的独立与安全,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长期性,更适合于长期规划的财富管理与财富传承。

2.中融信托是什么?如何做风险控制?

先查一下“企查查”的注册信息!

企查查上中融信托股权结构

股东介绍

中融信托是央企上市公司控股,背景实力强!

中融信托排名前三

中融信托前身是哈尔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于1987年,至今已经有32年的管理经验,在严格的风控下连续32年稳健兑付,为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发起人之一。

中融信托产品是主动管理型信托。

就是有事前,事中事后的跟踪管理,以便做好风险控制。

各类信托类型违约率

市场上 主动管理型信托 很少,目前为止违约率为零。

中融信托是主动管理型信托

对于主动管理信托而言,信托公司是主导信托产品的整个流程。从最初的项目筛选,立项,评审再到后期文件制作,账户的开设到最终信托的发行,整个流程由信托公司自身主导,这也就是主动管理其含义所在。

与之相对应的是被动管理型信托,而被动管理的信托,主要是信托公司依据委托人的指令进行管理,更多是配合的一个角色,因此称之为被动管理,它就相当于一个融资方付费使用的发行渠道,而不去管理融资方的动态运营情况,所以这也是容易出问题的原因。

中融信托就是主动型信托,所以是我们推荐这支信托产品的原因。

中融信托的风险控制:

募资方:中融信托

管理人:中融信托

因为是主动管理型信托,信托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就表现在次级流动性的补充上 !

信托说明书第13页

首先这是主动型管理信托,目前出现风险的系数为零。但退一万步说,如果不能对付就会启动优先劣后的资金结构。

这种结构化的产品设计会优先保障投资受益人的本金。优先和劣后受益人资本总比为9:1,依据中融唐升产品合同,即使劣后资金受到亏损,信托公司需以其自有资金进行追加,这种差额补足支持再给收益加把锁。

然后还有

中融信托公司风控体制

多重风控手段

最后还有财政部牵头的

信托业保障基金

信托业保障基金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旨在为维护行业稳定提供可靠的资金来源,并提振市场信心,截至2018年底,管理规模为1500亿。

并且,在中信登

并且中融信托总经理为中信登的董事之一

下面介绍一下中融信托这只产品

主动管理型

不同时间收益不同

资金投资去向

信托资产对投资范围严格控制,有允许的,也有不允许的,范围写在合同里

投后报告

中融信托还会定期有管理报告,这也是主动型信托的好处,保持向投资人汇报资产进行的情况。

所以选择中融信托没错的。

产品合同看群里吧,先写到这里,明天会忙,有空再修改。

信托理财是干什么的,谢谢。

信托目的指信托人通过信托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一般要载明于信托合约之中。信托目的必须符合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能违反宪法、法律和妨害社会秩序。信托目的的具体内容,应当说是非常丰富。它因不同的人,不同的团体,不同的领域,不同的愿望,不同的背景,不同的需求等会千差万别,因此无论在任何国家的信托法中都没有对信托目的的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实际上也是不可能作出这种规定的。

信托目的特点

(一)合法性

通过信托行为想要达到的目的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不能有悖于现行的法律与法规,不能损害他人正当的合法利益,也不能有损于国家与集体的利益,不能妨害社会秩序与正常的风俗习惯。如果目的违法,不能确认其信托行为的成立。

我国《信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信托无效情形中与信托目的不合法相关的有两款:一是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是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之所以规定“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的信托无效”是考虑到在我国,委托人可以通过律师或者其他法律手段进行诉讼或讨债。为了避免兴讼或滥讼,许多国家(如日本、韩国、英国)都在这方面加以限制。当然,如果信托的目的是对财产进行管理或处置,而在管理过程中附带诉讼或者讨债,一般认为还是有效的。

我国《信托法》也明确信托目的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在第十二条中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二)可能达到或实现

开展信托业务最后就是要实现特定的目的,为了做到这一点,就要求最初设立的目的具有可行性,也就是说经过受托人的努力后有可能达到的。如果通过信托行为要达到的目的根本无法达到,这种信托便没有成立的条件。

(三)为受益人所接受

受益人是信托活动中的利益真正享有者,信托业务最终是要实现受益人的利益,因此,受益人有权决定是不是同意信托目的。如果受益人不愿意接受委托人事先设定的目的,那么信托的执行便失去了意义。

信托目的的意义

信托目的的具体内容,应当说是非常丰富。它因不同的人,不同的团体,不同的领域,不同的愿望,不同的背景,不同的需求等会千差万别,因此无论在任何国家的信托法中都没有对信托目的的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实际上也是不可能作出这种规定的。

所谓信托目的,系指构成信托行为的内容,是委托人通过信托想要实现的目的。也就是说,信托目的是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意欲达成的目的。它是信托存续过程中受托人赖以实施行为的座右铭,是衡量受托人是否忠实、谨慎、圆满地尽到了受托人义务的量具。没有信托目的的存在,或信托目的不明,就会令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过程中不知所措,就会失去判断受托人是否违反信托的标准,因此各国信托法均视信托目的为信托设立的必备要件之一。因此说,没有明确的信托目的,信托就不会成立。总之,信托目的在信托设立中的意义及地位是不言而喻的。

关于信托目的,信托法尽管无法作出具体规定,但却制定了强制性规定,即信托的目的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或社会的公序良俗。如果委托人设立的信托目的是无法实现的,或者信托目的违背禁止规定和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则应视该信托无效或者予以取消。

信托的本质是什么?

信托即受人之托,代人管理财物。是指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其它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x0dx0a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人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嘱的规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规定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x0dx0ax0dx0a信托业在中国,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初。当代信托行业最早伴随改革开放萌生,对于弥补我国传统单一的银行信用的不足,利用社会闲置资金,引进外资,拓展投资渠道,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社会财富的巨大增长,产权制度的多元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加快,委托他人管理和处分自己的财产势在必行,信托“一法两规”的颁布将为信托业的健康发展奠定法制基础,据初步统计,2002年至2003年一季度市场已经推出了四十几个信托产品,吸收信托资金逾70亿元。同时,证券市场基金作为一种标准化和典型的信托产品已经为人们日常x0dx0a信托x0dx0a生活所熟悉。x0dx0ax0dx0a但是,中国信托业是在混沌中诞生、在不断清理整顿中发展起来的。在中国,信托业务因为其灵活性而具有极大弹性和普遍性,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环境下,信托公司是唯一能够综合利用金融市场、连通产业和金融市场的机构,从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建设投融资到企业的兼并重组、改制顾问到租赁、担保,信托公司能够提供全程式的金融服务。几乎涵盖了储蓄、证券经纪、保险以外的其他金融、投行业务。x0dx0a信托行为在达成一项信托时,构成法律行为所履行的手续就是信托行为。信托行为是指委托者与受委托者双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此外,委托人立下遗嘱同样是法律行为、也属信托行为。根据不同的信托目的,需要鉴订不同的合同,但属于同一的,大量发生的业务,如信托存款,则没有必要一一签合同,只由信托部门发给委托者统一印刷,附有文字条款,类似合同的信托存款证书即可;这种证书同样具有合同的效力。

法商课堂丨设立家族信托,你能否清晰回答这6个问题?

信托的本质就是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信托的目的是委托人通过信托所要达到的目的,如委托人为了财产安全或为避免投资风险同时取得高额收益等。信托责任是在信托关系成立,受托人就负有信托责任,不得使自己的利益与其责任相冲突,不得以受托人的地位谋取利益,也不得因此所获得利益除非委托人同意。

扩展资料:

信托的作用

1、代人理财的作用,拓宽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

规模效益,信托将零散的资金巧妙的汇集起来,由专业投资机构运用于各种金融工具或实业投资,谋取资产的增值;专家管理,信托财产的管理的运用均是由相关行业的专家来管理的,具有丰富的行业投资经验,掌握先进理财技术,善于捕捉市场机会,为信托财产增值提供重要保证。

2、聚集资金,为经济服务

由于信托制度可有效地维护、管理所有者的资金和财产,它具有很强的筹资能力,为企业筹集资金创造了良好的融资环境,更为重要的是它可以将储蓄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可有力的支持经济的发展。

3、规避和分散风险的作用

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的独立性,使得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没有法律瑕疵,在信托期内能够对抗第三方的诉讼,保证信托财产不受侵犯,从而使信托制度具有了其他经济制度所不具备的风险规避作用。

4、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

通过设立各项公益信托,可支持我国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慈善等事业的发展。

5、信托制度有利于构筑社会信用体系

信用制度的建立,是市场规则的基础。信托制度的回归,不仅促进了金融业的发展,而且对构筑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托

家族信托是落实客户私人财富保障与传承目的的一种信托法律关系,不过它与理财类的信托产品不同。

理财类信托产品的信托目的是投资收益。而家族信托的首要目的不是投资收益,而是进行私人财富的管理,是私人财富保障与传承的法律架构的搭建。

家族信托是一种舶来品,在国外有几百年历史,制度已经非常成熟,是境外高净值人士常用的一种财富传承和保障的金融工具,但它在中国的发展历史也不过5、6年的时间。随着财富传承理念的不断深入,现在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开始关注家族信托领域,有些客户会思考:自己是否有设立家族信托的需要呢?

      薛律师在这里预测一下,在未来10到20年的时间里,中国家族信托会呈现井喷式发展状况,如果中国将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这种发展会更加显著。但是面对越来越多的客户对家族信托的需求,我们发现很多专业人士在为客户服务时并不了解家族信托,尤其是客户提出的一些高频的、关于信托的问题,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的储备,我们在回答时,容易陷入不能给客户确切答复的窘境,今天薛律师就总结客户经常会提出的六个高频问题,帮助大家更好地为客户设立信托答疑解惑。

第一个高频问题设立家族信托是否需要经过太太的同意。有些客户的家庭情况比较复杂,他在设立信托时,往往不希望自己的配偶知晓,就告诉信托公司说:“我设立信托,就不要告诉我的太太了”。但是现实生活中,如果客户已婚,那就需要配偶的同意。因为我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里明确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设立信托往往需要把大额的现金、股权或者房产,作为信托财产,交与受托人,这时的处理就不属于日常生活所需,是需要经过配偶同意的。

      所以,在设立信托时,受托人(一般是信托公司)往往要求客户的配偶必须签署一个同意函——同意委托人用夫妻共有财产设立信托,否则信托公司不接受委托。

      有一种特殊情况——客户虽然结婚了,能够提供非常明确的证据,证明设立信托的财产属于他的个人财产。比如客户能够证明设立信托的财产是婚前的个人存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信托公司在进行相应的审核之后,也可以接受客户在婚后用个人财产设立信托,不需配偶同意。但前提是,证据非常明确清晰。

第二个高频问题

在中国大陆,股权和房产能否设立信托。这个问题的答案非常明确:可以设立家族信托的财产不光是现金类财产,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股权、房地产,统统都可以设立家族信托,成为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但是为什么我们现在看到的很多家族信托都是资金类的财产呢?这主要取决于两个问题:

第一:中国目前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还不完善。

第二:目前中国还没有针对信托关系,尤其是家族信托有明确的税收的优惠政策。如果用股权或者是房地产来设立信托,那么股权、房产需要从委托人名下过户到信托公司名下,对于公司登记机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来看,这种过户就是股权或不动产转让关系,要缴纳相应的税费。比如股权在转让过程中,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对于房地产的转让,可能涉及相关的营业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所以对很多客户来说,如果传承和资产保全的需求并不是那么迫切、复杂,设立信托还要交大笔的税费,出于这种成本的考虑,就不会急于设立信托。可能会用其他的工具——如人寿保险工具来替代。所以这个问题非常明确的是,在中国,股权和房地产是可以用来设立信托的,这没有丝毫问题。

第三个高频问题

设立家族信托能否隔离债务?

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如果这个信托是有瑕疵,那么在隔离家庭债务的功能会打折扣。这种瑕疵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是委托人设立信托时,是否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我国《信托法》第12条: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不过债权人申请撤销信托有时限限制。《信托法》第12条第三款规定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也就是说债权人首先能够知道这一信托的存在。其次,他能够证明信托的设立损害了他的利益,最后,在法律规定的一年时间内申请撤销这一信托。否则,就不能撤销这一信托。

      所以在设立信托时,如果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就会存在债权人将来撤销信托的风险;如果设立信托时不存在损害债权人的情形,就不必不用担心将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问题。

      关于债务隔离的第二个问题,就是设立信托之后,信托财产到底会不会因为委托人的债务而被强制执行?

《信托法》第17条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在设立信托时,如果财产上有抵押权、质权这些优先受偿的权利,将来权利人可以要求对信托财产进行执行。但是目前所设立的信托,基本上是现金类的财产,即使是用股权和房地产设立信托,信托公司也不会接受有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来设立信托。所以,根据这一规定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情形目前极少会发生。只要满足以下两个前提,信托有比较强的债务隔离功能。

第一、在设立信托时,不存在损害债权人情况;

第二、在设立信托时,信托财产本身不存在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四个高频问题

信托能否防范子女的婚姻风险?

这是客户非常关心的问题——子女作为受益人,所拿到的信托利益,是属于他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目前,一般都会在信托合同里面规定,信托利益属于受益人的个人财产,离婚不受分配,这样就能起到保护受益人婚姻风险的功能。但是,目前对于信托利益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即使在信托合同里有信托利益属于个人财产的规定),还存在争议。一方认为,这应当参照父母对子女单向指定赠与的法律规定,在信托合同中已经明确属于受益人的个人财产,离婚不受分割,所以,这就是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另外一方的意见是,信托法律关系不能够直接等同于赠与法律关系,在合同中约定信托利益属于个人将来未必能够获得司法审判的支持。所以,我们的建议是可以在信托合同中约定信托利益属于个人财产,但是究竟个人还是夫妻共有,有待于将来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

第五个高频问题

信托公司破产会不会损害信托财产?对于这个问题,这里可以很明确的告诉客户大可不必担心,因为《信托法》第16条明确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也就是说,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如果信托公司欠债,或者是破产,也只能拿信托公司自己的财产去清偿或清算,是不能够动用信托财产的。如果信托公司面临破产,是可以变更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交付新的受托人。所以,信托财产是安全的。

第六个高频问题

获得的信托利益是否免交个人所得税?很多金融专业人士对这个客户关心的问题给予的解答含混不清。目前关于信托利益的分配,不管是理财型信托产品,还是家族信托,受托人不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是否免缴。所以跟客户宣传信托利益分配免交个人所得税,是不严谨的。只能说对于受益人的分配,告诉客户,信托公司目前不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以上就是对客户关心的家族信托6个高频问题的解答,不知道大家是否有了清晰的答案。未来,薛律师还会不断地跟大家分享在中国设立家族信托的系列问题,希望大家继续关注。好,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以上就是关于为何要选择信托做理财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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