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

   2023-04-11 18:51:28 网络480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

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本地区实际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并根据防震减灾工作需要,确保资金和物资的投入。第五条 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包括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下同)是防震减灾工作的重点地区。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需要改变的,由省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防震减灾工作,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统称市)和位于地震基本烈度6度以上或者地震动加速度0.05g以上区域的县(包括县级市和市辖区,以下统称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防震减灾工作领导机构,其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在防震救灾工作中,主要负责地震行业管理,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和监督,并具体组织编制和实施省防震减灾规划、计划和省地震监测预报方案。

省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在防震减灾工作中,主要负责将防震减灾的有关工作任务列入基本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重点项目等专项计划,并具体根据责权划分的原则,保障必要经费投入和相应的配套措施。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防震减灾工作中,主要负责城镇建设以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计规范实施,抗震设计和施工的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在防震减灾工作中,主要负责地震应急期间和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救济物品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

省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对妨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建设和专业队伍建设,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不断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和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的预测,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并鼓励、支持各种形式的群测群防活动。第十二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与会商制度。第十三条 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由省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其建设所需资金按照事权和财政相统一的原则,由省人民政府和地震监测台网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承担。

地震监测台网的撤销与迁移,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省级地震台网的撤销与迁移,还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大型水库、核电站、大型企业可以根据防震减灾的需要,自行投资建设和管理承担特定监测任务的地震监测台网,其台址的勘选、设计和技术验收,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第十四条 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的工作,不得占用地震专用通信网的线缆、信道及其设施。第十五条 在国家规定的地震监测设施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又必须建设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前应当征得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增建抗干扰工程或者拆建、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全部费用。

山西省防震减灾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完善防震减灾工作责任制,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增长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建设、财政、民政、卫生计生、公安、水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教育、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抗震设防、应急处置、应急救援演练、信息报送、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等工作,并明确相应的兼职人员。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参与地震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参加抗震救灾志愿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相互衔接。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震监测预测工作,完善地震监测系统、烈度速报系统,提高地震监测预测能力和水平。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第八条 全省地震监测台网由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站)组成,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站)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经费,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列入财政预算。第九条 大型水库、核电站、跨海跨江特大桥梁、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保证建设质量。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运行、管理由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并接受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实时传输监测数据。第十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建立海域地震信息通报制度。

海域地震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通报情况。第十一条 一次性齐发爆破用药相当于四千千克梯恩梯炸药当量以上的爆破作业,爆破单位应当在实施爆破作业四十八小时前,将爆破地点、时间以及用药量书面报告爆破作业实施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登记、组织调查核实,并及时予以回复。第十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程序统一发布。

新闻媒体刊登、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应当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意见为准,并注明发布主体。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地震断层活动性探测工作,并将探测结果书面通报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地质勘查过程中,发现地质断层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地震断层活动性探测结果,在城乡规划中明确建设工程的避让措施或者工程性防御措施。乡村公共设施项目和统一规划建设的村民住宅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

防灾减灾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有利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防震减灾实行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综合减灾的方针。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调配合,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防震减灾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防震减灾的需要增加经费投入。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人民群众参与防震减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能力。第七条 防震减灾应依靠科学技术进步。

鼓励和支持地震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科技成果,增强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防震减灾领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协调和指导,其办事机构为同级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

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或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省和震区人民政府的防震减灾领导机构可根据需要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对地震应急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实施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防震减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管理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提出地震趋势预报意见;

(五)管理地震灾害预测、震情与灾情速报和地震损失评估;

(六)参与震区救灾及制定重建规划;

(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市(地)级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以下简称抗震设防标准),指导和监督重大工程及重要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应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本行业防震减灾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本部门、本行业的地震应急预案,承担同级人民政府部署的应急救灾任务;

(三)落实生命线工程、易产生次生灾害工程的抗震减灾措施,组织岗位应急反应训练;

(四)检查、监督本行业工程场地抗震设防标准的执行;

(五)配合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地震监测预报、震害预测和地震损失评估。第十一条 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有权对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单位应提供方便。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建立健全防震减灾责任制度,并定期检查考核。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与监测设施保护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建设,合理调整台网布局,采用先进的地震监测与信息传输技术,逐步更新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第十四条 省内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地震监测基本台网、省地震监测台网、地区地震监测台网组成,由各级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管理。

大型煤炭、电力、冶金、化工等企业和水库应根据防震减灾需要,建立承担特定观测任务的地震监测台站,接受当地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十五条 地震监测实行专业台网监测同群测群防相结合。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应鼓励、支持各种形式的群测群防活动,并给予指导。

凡纳入各级地震监测台网的台站(点)停测或撤销,须经同级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地震监测台站应按照地震观测规定,准确、及时地向上级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传输观测数据和异常信息。第十七条 各级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地震监测、信息传输、分析预报和震情会商制度,进行年度地震趋势预测,提出中期地震预报意见,实行地震异常跟踪责任制。

一、地震:遇地震,先躲避,桌子床下找空隙,靠在墙角曲身体,抓住机会逃出去,远离所有建筑物,余震蹲在开阔地。

二、火灾:火灾起,怕烟熏,鼻口捂住湿毛巾,身上起火地上滚,不乘电梯往下奔,阳台滑下捆绳索,盲目跳楼会伤身。

三、洪水:洪水猛,高处行,土房顶上待不成,睡床桌子扎木筏,大树能拴救命绳,准备食物手电筒,穿暖衣服度险情。

四、台风:台风来,听预报,加固堤坝通水道,煤气电路检修好,临时建筑整牢靠,船进港口深抛锚,减少出行看信号。

五、泥石流:下暴雨,泥石流,危险处地是下游,逃离别顺沟底走,横向快爬上山头,野外宿营不选沟,进山一定看气候。

六、雷击:阴雨天,生雷电,避雨别在树下站,铁塔线杆要离远,打雷家中也防患,关好门窗切电源,避免雷火屋里窜。

防震减灾工作意义:

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在全球气候变化和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自然灾害损失不断增加,重大自然灾害乃至巨灾时有发生,我国面临的自然灾害形势严峻复杂,灾害风险进一步加剧。

在这种背景下,设立“防灾减灾日”,既体现了国家对防灾减灾工作的高度重视,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经济社会平稳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通过设立“防灾减灾日”,定期举办全国性的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

有利于进一步唤起社会各界对防灾减灾工作的高度关注,增强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普及推广全民防灾减灾知识和避灾自救技能,提高各级综合减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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