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被车撞?

   2022-10-16 05:17:21 网络340
核心提示:建议报警处理,然后交警会根据现场划分责任,根据交警出示的责任认定书给付相应的赔偿,具体涉及金额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

怀孕期间被车撞?

建议报警处理,然后交警会根据现场划分责任,根据交警出示的责任认定书给付相应的赔偿,具体涉及金额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为了出行方便很多孕妈妈都选择以车代步,孕妇开车有哪些隐患?

作者:医法汇

患者廖女士发生交通事故后肚子疼,到市医院门诊就诊并进行保胎。后又因“停经2月、见红”到被告妇产医院门诊就诊,超声诊断报告:“宫内见一胎儿雏形,CRL:1.9cm,胎心搏动可,胎盘似位于子宫前壁,回声:0 ,羊水正常。CDFI:胚胎内见明显节律性血流信号。双附件区显示不清。超声提示:早孕(符合8w+3d)。”医院门诊诊断为:早孕,先兆流产。处置:药引+钳刮,次日,妇产医院为廖女士行人工流产术。术后3个月内,廖女士因腹痛辗转多家医院进行检查,期间包括到被告妇产医院询问并治疗,仍然腹痛。后廖女士到市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发现,术后少量胎盘组织残留于宫角处并坏死、机化,粘连于宫腔内,医院为其行彩超引导下电吸刮宫术,出院诊断:1.宫腔残留2.子宫内膜炎3.女性盆腔炎4.一侧输卵管切除术后。

廖女士认为,妇产医院存在过错,导致自己反复就医增加了治疗费用和时间,起诉至法院要求妇产医院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万余元。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医院门诊病历中缺乏关于患者现病史、既往史(特别是孕产史)、查体情况等记载,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也不符合《妇产科学》教科书中关于流产诊断的相关要求。从患者超声检查显示,宫内见一胎儿雏形,胎心搏动可,未见明显异常情况记载。按照临床工作实践和教科书要求,应首先询问是否予以保胎治疗和给予相应处理。若患者方提出不予保胎,也应在病历中明确记载及签字确认。但医院病历中对于患者本次就诊的妊娠意愿,即希望继续保胎或终止妊娠缺乏记录,对本次鉴定充分评价患者人工流产的适应症具有不利影响。就患者此前于外院检查的结果而言,综合其既往的受孕、流产病史,尽可能为左侧输卵管的通畅予以医学干预,属于临床诊治的重点内容,故应给予进一步如宫腔镜、经阴彩超等检查,或建议上级医院就诊及早处理。而医院本次仅予以宫颈疏通治疗,提示医院在患者本次就诊的进一步检查、治疗及医学建议方面存在不足,对患者宫腔内异常回声的及早明确诊断和处置具有不利影响,综上,妇产医院在对廖女士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廖女士人工流产术后反复就医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建议为主要程度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妇产医院在案涉人工流产术前未尽到告知说明义务、未达到明确取得原告知情同意的范围,因廖女士提出诉讼请求的费用均系围绕终止妊娠方案采取诊疗行为,故相应费用及其他损失均应由被告医院负担,判决妇产医院赔偿廖女士经济损失共计4.8万余元。

妇产医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廖女士已向保险公司报销医疗费,不应重复赔偿。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也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本案中医疗机构未明确征询廖女士诊疗的妊娠意愿,未就流产手术必要性和可替代性进行告知,直接采取人工流产的方式终止妊娠,侵犯了廖女士的自主决定权和知情同意权。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八条亦规定了入院记录的内容要包括患者的一般情况、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体格检查、专科情况、辅助检查、初步诊断等内容。而且书写入院记录的医师还需进行签名。另外,按照《妇产科学》教科书要求,诊断自然流产要根据具体情况,询问患者有无停经史和反复流产史;有无早孕反应、阴道流血,阴道流血量及持续时间;有无阴道排液及妊娠物排出;有无腹痛,腹痛部位、性质、程度;有无发热、阴道分泌物性状及有无臭味等。要进行一般体格检查以及妇科检查。给予超声检查、hCG测定、孕酮测定等辅助检查。但本案妇产医院提供病历中并没有以上内容相关的记载。妇产医院病历中缺乏关于患者现病史、既往史(特别是孕产史)、查体情况等记载,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亦不符合《妇产科学》教科书中关于流产诊断的相关要求,据此法院参照鉴定意见认定妇产医院没有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最终被判决承担全部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医疗费的赔偿是否应扣除社保报销部分?患者与医疗机构,患者与社保部门建立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并不存在竞合关系, 社会 医疗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在患病时能够得到医疗救治,不是为了减轻有过错的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社会 保险法》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此, 社会 医疗保险垫付的医疗费不应在损害赔偿中扣减。对已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被侵权人可与 社会 医保机构另行结算。

基层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法律风险意识淡薄,不注重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不写门诊病历、补写门诊病历的现象时有发生,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将面临被推定过错的风险。因此,基层医疗机构一定要加强病历管理,同时上级卫生院及卫健委亦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助力基层医疗机构妥善落实病历管理制度。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由会诊引发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丨医法汇

关于举办《民法典》时代医疗纠纷法律变化暨司法鉴定实务论坛通知

在怀孕早期,嗅觉特别敏感。车内稍有新鲜气味,会使孕妇恶心、呕吐、头晕,请勿将香精等物品放入车内。你可以放一个像橘子、橘子和葡萄柚这样的水果。这辆充满水果香味的车会让怀孕的妈妈感觉很舒服,一方面,怀孕后期开车进出车很不方便。另一方面,由于腹部隆起较大,很容易被方向盘推动。在CaSO事故中,容易影响胎儿健康,严重导致胎盘释放,对母婴安全构成威胁。因此,建议孕妇在妊娠晚期少开车。

怀孕后,孕妇的体力会比怀孕前小,容易感到疲劳。因此,孕妇的驾驶时间不能太长,否则容易疲劳和分心,造成事故。孕妇的肚子大,可能会阻止方向盘转动。开车时,要梳一头又长又漂亮的头发,尤其是在车窗打开的时候,因为窗外的风很容易把头发吹乱,导致头发挡住视线。这适用于所有女性,尤其是母亲,她们应该更加小心,这样他们就可以避免任何可能的危险。

安全带系在肩胛骨上,不要靠近颈部;肩带应穿过胸部中心,肩带应放在腹部下方,以免压迫肿胀的腹部。尽量坐直,防止安全带滑落和压迫胎儿。你可以理解,她不想赶公交车。你可以买一辆入门级的车,让全家出行更方便,尤其是有了孩子后,拥有一辆车更方便。我买车的时候,我和你有同样的顾虑。我一直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但作为一个路人,我一买就买了,

因为影响太大,准妈妈和宝宝都会害怕。另外,开车时不要穿高跟鞋、拖鞋和塑料底鞋。最好穿运动鞋或布鞋踩油门和刹车。26'Jos8451;的车内空调更好;。如果天气不太热,试着吹自然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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