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防条例(2021修订)

   2023-03-05 12:09:20 网络1090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

天津市消防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依法履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等职责。

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服务平台,开展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第五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六条 本市健全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荣誉体系。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在教育、医疗、住房、就业安置、抚恤以及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安置等方面的优待保障政策。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消防公益宣传、火灾预防、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志愿服务活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志愿者的培训,对消防志愿服务能力进行考核认证。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 每年11月为本市消防安全宣传月。在消防安全宣传月期间,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单位应当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十条 本市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批准其设立的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本市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组织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并将完整准确的检测记录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五)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二人,并持证上岗。

(六)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面积达到一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履行前款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标准由市消防救援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国家消防火灾报警设备使用年限规定

消防设施操作员主要从事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和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等工作。

报考条件:

初级消防设施操作员报考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消防设施操作员正规职业培训机构,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1年以上。

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报考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建(构)筑物中级消防员正规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消防设施操作员报考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消防设施高级操作员正规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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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管理办法:

消防设施操作员成绩有效期为一年,在成绩保留期内,考生可参加一次补考。

1、参考人员及补考人员需携带的相关物品将另行通知。

2、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不统一安排食宿,请考生自行安排食宿。

3、 缺考者以零分计,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全国职业统考的单科合格成绩保留一年,在成绩保留期内,考生可参加一次补考。

合格标准:

1、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为百分制,分别满60分为合格,分别满80分为良好,分别满90分为优秀。

2、理论知识考试采用全国统一闭卷考试方式实施,时间100分钟,考卷由中国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命题。

3、技能操作考核采用建筑消防设施实际操作、功能测试等方式,考核标准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中相应等级的基本要求和上级有关要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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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操作员的作用:

1、划入准入类证书,必须持证上岗,为行业刚需。

2、重点防火单位必备证书,消防小白入行必备,证书价值持续走高;

3、证书终身制,不需要需二次审核;

4、拿证国家给补贴,初级1000元左右,中级1500元左右;

5、岗位工作有人数底线设置,行业人力缺口极大。按国家法规要求,每个中控室需配备8个持证上岗的人,全国约需600万个。目前大部分省市持证上岗率均不到30%;

6、个别地区可享受技能提升补贴、个税优惠、积分入户政策。

国家消防火灾报警设备使用年限没有明确规定,但使用者要求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并做完整检测记录,确定为安全消防重点单位需向公安部门备案,并做到每日防火巡查,对职工做到定期消防培训及演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扩展资料:

国务院安委办:深刻吸取近期几起火灾事故教训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近日发布关于近期几起火灾事故的通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据了解,进入11月份以来,北京市大兴区11月18日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9人死亡;12月1日,天津市河西区又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目前已造成10人死亡;此外,广东佛山、山东东营、贵州贞丰等地的仓储、食品加工、商品批发场所先后发生3起较大火灾事故。

通报提出,要深入开展“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及群租房火灾隐患整治。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强化火灾隐患的排查,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

并严格落实“五个一律”要求:

一是住宿与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合用,未按规定进行防火分隔的,一律依法查处;

二是疏散设施设置不符合要求、安全出口数量不足的,一律依法整改;

三是住宿10人以上的,一律加装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实行专职管理员夜间巡查措施;

四是住宿30人以上的,一律按照标准安装自动灭火、火灾报警等消防设施,明确专人负责消防管理;

五是楼内、屋内电动车违规停放或充电的,一律依法清理。对危及安全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严厉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房屋产权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通报指出,各地区要针对不放心区域场所,结合实际开展排查,要突出重要时段,加强监督检查,要因地制宜,深入推进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对排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和区域性的隐患,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到位。

通报强调,各地区要发挥综治网格平台作用,要深入开展消防安全社区创建达标验收工作,要推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社区按照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配齐配全人员和器材装备。

针对火灾多发生在夜间的特点,建立防火巡查制度,组织开展夜间防火巡查。要加强微型消防站和各类防火巡查队伍的消防培训和业务训练,使其具备初期火灾扑救及组织疏散能力,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快速到场处置,做到灭早、灭小、灭初期。

参考资料:

人民网-国务院安委办:深刻吸取近期几起火灾事故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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