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包装法律法规

   2022-08-13 22:05:26 网络680
核心提示:1、《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 自1990年11月26日起实施。食品包装用原纸不得采用社会回收废纸作为原料,禁止添加荧光增白剂等有害助剂。食品包装用石蜡应采用食品用石蜡,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用于食品包装用原纸的印刷油墨、颜料应符合食品卫

产品包装法律法规

1、《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 

自1990年11月26日起实施。食品包装用原纸不得采用社会回收废纸作为原料,禁止添加荧光增白剂等有害助剂。食品包装用石蜡应采用食品用石蜡,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用于食品包装用原纸的印刷油墨、颜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生产食品包装用原纸的企业,须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认可。食品包装用原纸必须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外包装,并标明食品用纸的标志及产地、厂名、生产日期等。

2、《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  

2006年8月1号起实施。进口食品包装的安全、卫生检验检疫等工作将由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和监管,合格后方可用于包装、盛放食品。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原料(包括助剂等)及产品的企业,须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或有毒有害材料生产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产品。生产出口食品包装的企业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3、《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 

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药包材产品分为Ⅰ、Ⅱ、Ⅲ类。药包材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并获得《药包材注册证书》后方可生产。首次进口的药包材(国外企业、中外合资境外企业生产),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包材注册证书》,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药包材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

4、《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 

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内包装标签必须标注药品名称、规格及生产批号。中包装标签应注明药品名称、主要成分、性状、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规格、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大包装标签应注明药品名称、规格、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等。标签上有效期具体表述形式应为:有效期至×年×月。

药品的说明书应列有以下内容:药品名称、分子式、分子量、结构式、性状、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药物过量、有效期、贮藏、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

5、《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生产、进口和使用药包材,必须符合药包材国家标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注册药包材产品目录,并对目录中的产品实行注册管理。药包材注册申请包括生产申请、进口申请和补充申请,并填写《药包材注册申请表》。申请药包材注册必须进行药包材注册检验。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按照办法中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6、《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 等。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木质材料以及厚度等于或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应当由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按中国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处理,并加施政府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IPPC专用标识。

7、《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等。

8、《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自2002年11月15日起实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必须由取得定点证书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家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

9、《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2006年2月28日颁布。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制作并使用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时,应当根据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取无毒、无害、易降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

10、《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运输种类、运输距离、气候以及货车装载等条件,使用符合运输要求、便于装卸和保证货物安全的运输包装。凡有国家包装标准或部颁包装标准(行业包装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部标准进行包装。

11、《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

12、《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 

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卷烟箱包装体上应有与卷烟条、盒包装体上相同技术要求的中文标注。卷烟包装体上应当标注产品名称。产品名称以及包装体上的其他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卷烟包装体上须印刷商品条码,包装膜条包的商品条码可采用贴标等方式。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发现破损或者被病虫害污染时,作除害处理。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16、《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 

2001年4月6日发布。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必须有包含产品净含量要求的产品标准。净含量要求必须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中的要求。企业必须在商品包装上明确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用于包装定量包装商品的材料应满足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准确性的要求,并应能防止商品在包装(分装)和运输过程中的渗漏和破损。

17、《进出口食品包装备案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进口食品包装的进口商实行备案制度,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辖区相关企业实施备案登记。

包装箱的材料平方怎么算?

在国际贸易中,木材是应用十分广泛的商品包装材料之一,但使用木质包装也存在很大缺点,那就是出口国的有害生物附着在木质包装上随商品一起进入了进口国。解决方法就是熏蒸。

关于处理措施,准则中已批准热处理和溴甲烷熏蒸两种可采取的方法。

热处理,即根据特定时间—温度安排加热,这种安排实现木芯最低温度56℃及至少30分钟。窑中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它处理方法只要符合热处理规范则可视为热处理。例如,化学加压浸透通过利用蒸汽、热水或干热,可能符合热处理规范。热处理以HS标记表明。

对木质包装的溴甲烷处理标准为最低温度不应低于10℃,最低熏蒸时间应为16小时,溴甲烷处理以MB标记表明。其标准如下:

关于处置方式,是指输入国的国家植保机构在木质包装材料抵达时,在处理不能进行或者不理想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的一种风险管理办法。包括全部焚烧、深深埋藏、削成碎片和进一步加工或输入国植保机构赞同的对于有害生物有效的方法。采用这些方法时尽可能不延误。

我国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于2005年1月10日正式公布。在木质包装材料范围、除害处理方法、加贴专用标识等方面都采用国际标准。在新办法中,对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按照新的管理办法,木质包装生产企业须经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后获得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检验检疫机构对除害处理过程和加施标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处理结果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定除害处理合格后,标识加施企业按照规定加施标识。未获得标识资格的企业应从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的木质包装除害处理企业购买已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并要求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生产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不合规定或违规操作的,将被暂停或撤消其标识加施资格。

包装纸箱是立方体,所以得算出它的6个面的面积。再加上包装纸箱的上面和底下的开口重叠部分以及四周的一个重叠部分面积。把包装纸箱完全展开就可以看到的。

包装箱是GB/T 7284-1998框架木箱国标起草单位,根据被运输或装载的物品特性,采用国家标准保护的一种包装。用箱板、箱档等构件制成的木箱。

材质分类

1.木质包装箱用木材、竹材制成的包装容器

2.免熏蒸包装箱 用复合材料制成的包装容器

3.强塑安全箱 用专利工程塑料经过特殊工艺制成的包装容器。

4.瓦楞纸包装箱 是经过模切、压痕、钉箱或粘箱制成瓦楞纸箱。瓦楞纸箱是一种应用最广的包装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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