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10月1日起禁放烟花爆竹,如果非得放烟花该怎么做?

   2023-04-14 10:53:49 网络510
核心提示:在中国,烟花爆竹已经存在了1300多年,烟花爆竹是以火药为基础原料制成的一类民用爆炸物的统称,它主要是通过火源引燃而发生剧烈燃烧或爆炸并伴有声、光、烟等效果的产品。但是该行业的事故仍然经常发生。 出于政治和经济考虑近日,山西省发布消息,10

山西10月1日起禁放烟花爆竹,如果非得放烟花该怎么做?

在中国,烟花爆竹已经存在了1300多年,烟花爆竹是以火药为基础原料制成的一类民用爆炸物的统称,它主要是通过火源引燃而发生剧烈燃烧或爆炸并伴有声、光、烟等效果的产品。但是该行业的事故仍然经常发生。 出于政治和经济考虑近日,山西省发布消息,10月1日起禁放烟花爆竹。如果因为重大节假日或者要活动等原因确需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公安机关许可后,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由专业燃放单位燃放。 

如果需要燃放烟花爆竹,在对于噪音的处理上,需要在指定的燃点附近,采取一些工程措施,例如在居民楼前种树,安装临时隔音板或安装双层窗户。 应该采取一些措施来保护人们的耳朵。 这些听力保护装置包括耳塞和耳罩。 这些设备一起使用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噪声。 当然,如果政府能够宣传和引导人们更新传统观念并改变庆祝方式,效果将是最好的。

政府必须制定更加严格的行业标准,对烟花爆竹排放的空气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有明确的要求,研究烟花爆竹粉的配方,禁止使用污染物,毒性更大的烟花爆竹。厂商应该规范烟花爆竹的包装程度,在不影响烟花爆竹质量的情况下,尽量减少桶装纸的使用。严禁使用有毒,危险的烟花爆竹使用。为进一步限制烟花爆竹的最大声级,政府应投入资金,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开发新型环保烟火,促进生产企业技术进步,制定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烟花爆竹生产,坚决取缔不合格产品为了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对消费者进行安全教育,指导消费者购买合格产品。烟花行业应更新产品概念,并寻找传统烟花的替代品。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基本常识

1、烟花爆竹的定义是什么? 答: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原料配制成的工艺美术品

,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伴有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娱乐产品。

2、烟花的定义是什么? 答:烟花是指燃放时能形成色彩、图案,产生音响效果,以视觉效果为主的产品。

3、爆竹的定义是什么? 答:爆竹是指燃放时主体爆炸并能产生爆音、闪光等效果,以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

4、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是哪一年发布的,何时实施? 答: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于2004年10月25日发布,2019年3月1日开始实施。

5、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将烟花爆竹划分为哪几个级别?从高到低分别是什么?各级别燃放的要求是什么? 答: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将烟花爆竹划分为四个级别,从高到低依次为A、B、C、D。 A级:适应于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在特定条件下燃放的产品。 B级:适应于室外大的开放空间燃放的产品,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25米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 C级:适应于室外相对开放的空间燃放的产品,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5米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对于手持类产品,手持者不应受到伤害。 D级:适应于近距离燃放,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1米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对于手持类产品,手持者不应受到伤害。

6、烟花爆竹共分为哪几类,分别是什么?其中哪些品种不允许在北京市销售和燃放? 答: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烟花爆竹共分为14大类,分别为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旋

转升空类、吐珠类、线香类、烟雾类、造型玩具类、摩擦类、小礼花类、礼花弹类、架子烟花、爆竹类、组合烟花(由多个单筒组合而成的烟花产品)。其中升空类、旋转升空类、烟雾类、摩擦类、小礼花类、礼花弹类、架子烟花不允许在北京市销售和燃放。

7、我国有哪些涉及烟花爆竹产品和包装标识的规定? 答:我国对烟花爆竹产品和包装标识相关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995-2004)。

8、烟花爆竹的外包装标志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产品外包装标注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生产日期(或批号)、箱含量、净重、体积和“烟花爆竹”、“防火防潮”、“轻拿轻放”等安全用语或安全图案及执行标准代号。

9、烟花爆竹的产品标志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产品标志(内包装标志)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级别、产品类别、警示语、燃放说明、含药量、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和生产日期(或批号),计数类产品应标明数量。

10、烟花爆竹在正常条件下的保质期应为几年? 答:烟花爆竹在正常条件下的保质期为3年。

11、烟花爆竹产品燃放说明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烟花爆竹产品燃放说明包括使用方法和场所、注意事项等,摩擦类应注明“不许拆开”字样。

12、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为什么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答: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不仅关系到生产厂家本身的经济效益和声誉,更重要的是直接关系到燃放者的人身安全。因此,产品质量和安全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凡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均须没收销毁。

 13、本市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和规格有哪些? 答:一是D级产品。各种规格的D级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和造型玩具类产品。 二是C级产品。 (一)各种规格的C级喷花类、线香类、吐珠类产品。 (二)长度≤50毫米、内径≤5毫米且单个装药量≤0.2克的C级鞭炮。 (三)长度≤60毫米、内径≤8毫米且装药量≤0.3克的C级单个爆竹[带升空效果的多响(含双响)爆竹除外]。 (四)单筒内径<40毫米,单发装药量在20克以下,且总装药量在1500克以内的C级组合烟花类产品(扇型、V型、W型、Z型、S型等特殊造型的组合烟花及燃放效果中含垂柳、雷、金属漂浮物、漂浮物带燃烧效果的组合烟花除外)。 三是B级组合烟花类、喷花类、旋转类产品和带升空效果的多响(含双响)爆竹仅允许烟花爆竹专营单位配送给确定的燃放点有组织的燃放,其他地区不得销售和燃放。 14、我市允许销售和燃放的D级烟花爆竹包括哪些类别? 答:允许销售和燃放的D级烟花爆竹包括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和造型玩具类共四类产品。

15、我市对允许销售和燃放的C级鞭炮的规格有何限制? 答:允许销售和燃放的C级鞭炮的规格为长度≤50毫米、内径≤5毫米且单个装药量≤0.2克。

16、我市对允许销售和燃放的C级组合烟花的规格有何限制? 答:允许销售和燃放的C级组合烟花的规格为单筒内径<40毫米,单发装药量在20克以下,且总装药量在1500克以内。

17、造型玩具类产品燃放时其行走距离为多少? 答:合格的造型玩具类产品燃放时,其行走距离应≤2米。

18、旋转类产品的允许飞离地面高度为多少?旋转直径范围为多少? 答:旋转类产品的允许飞离地面高度应≤0.5米 旋转直径范围应≤2米。

19、喷花类产品的喷射高度有何规定? 答:喷花类D级要小于1米,C级要小于3米,B级要小于8米。

20、线香类产品燃放效果有何规定? 答:线香类产品燃放时不得爆燃或火星落地(燃放高度>1.0米时)。

21、新法规名称是什么?何时由市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于何时开始正式实施? 答:新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规名称是《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9月9日由市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2019年12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

22、简述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规的演变过程? 答: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49年至1986年,我市未制定专门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规,依照当时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法规进行管理第二阶段为1986年12月1日至1993年11月30日,市政府颁布了《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对烟花爆竹采取逐步限制,趋于禁止的政策,对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进行了具体规定第三阶段为1993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明确规定本市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第四阶段为2019年12月1日开始,由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并通过的《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开始施行,将本市划分为禁放点、限放区、准放区进行分类控制,并允许在春节期间有限制的燃放烟花爆竹

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类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第六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制定并落实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七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持续保障和提升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防雷设施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设计、施工,确保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工艺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和扩大生产储存规模投入生产前,应当对企业的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危险性工(库)房、安全防护屏障、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基础设施进行安全评价。

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后,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对企业的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危险性工(库)房、安全防护屏障、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基础设施以及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符合性检查,并依据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采取相应的改进、完善措施。

鼓励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制定并实施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第八条 生产企业应当积极推进烟花爆竹生产工艺技术进步,采用本质安全、性能可靠、自动化程度高的机械设备和生产工艺,使用安全、环保的生产原材料。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生产工艺、机械设备及原材料。禁止从业人员自行携带工具、设备进入企业从事生产作业。第九条 生产企业的涉药生产环节采用新工艺、使用新设备前,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专家进行安全性能、安全技术要求论证。第十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保证下列事项所需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一)安全设备设施维修维护;

(二)工(库)房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改造;

(三)重点部位和库房监控;

(四)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

(五)风险评估与安全评价;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八)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配备;

(九)应急救援训练及演练;

(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其他需要投入资金的安全生产事项。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生产区、总仓库区、工(库)房及其他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所有工(库)房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

零售经营场所应当设置清晰、醒目的易燃易爆以及周边严禁烟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标志。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岗位操作技能等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危险工序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以人为本,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和完善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第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第五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等组织应当加强烟花爆竹安全宣传教育,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交通运输和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和运输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举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省烟花爆竹产业政策,通过负面清单制度严格控制生产企业数量,引导和支持生产企业逐步转产退出。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根据产业政策需要转产退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扶持。第十条 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新技术和新设备。支持开发安全、环保的烟花爆竹新产品。第二章 生产安全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应当占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以上且不少于2名,其中至少有1人为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产品品种、类别、级别、规格、质量、包装、标志等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在仓库、中转库、有裸药工房、危险工序岗位和晾晒场、烘干房、组装工房、燃放试验场等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和异常情况报警装置,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十四条 从事烟花爆竹涉药、储存作业(包括仓库保管、守护)以及烟火药、黑火药制造等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知识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十五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采用成熟可靠的烟花爆竹机械设备,重点涉药工序逐步推广机械化生产并实现人机隔离操作。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安全管理,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

发现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丢失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第十七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含有黑火药、引火线等危险物品的烟花爆竹半成品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再加工;

(二)购买烟花爆竹带药半成品进行再加工;

(三)将烟花爆竹生产作业流程中的危险工序以承包、租赁、联营等方式分散、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用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

(五)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六)高温、雷电、暴雨等极端天气情况下进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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