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井下有毒气体的标准是多少?

   2023-02-13 10:40:30 网络610
核心提示:矿井空气中有害气体对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危害极大,《规程》对常见有害气体的安全标准做了明确的规定,矿井空气中有害气体的最高容许浓度1、一氧化碳CO最高允许浓度0.0024%?2、二氧化氮NO2最高允许浓度0.00025%3、二氧化硫SO2

矿山井下有毒气体的标准是多少?

矿井空气中有害气体对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危害极大,《规程》对常见有害气体的安全标准做了明确的规定,矿井空气中有害气体的最高容许浓度

1、一氧化碳CO最高允许浓度0.0024%?

2、二氧化氮NO2最高允许浓度0.00025%

3、二氧化硫SO2最高允许浓度0.0005%

4、氨气NH3最高允许浓度0.004%

5、硫化氢H2S最高允许浓度0.00066%

扩展资料:

矿井有害气体来源及危害:

1、一氧化碳

主要危害:血红素是人体血液中携带氧气和排出二氧化碳的细胞。一氧化碳与人体血液中血红素的亲合力比氧大250~300倍。一旦一氧化碳进入人体后,首先就与血液中的血红素相结合,因而减少了血红素与氧结合的机会,使血红素失去输氧的功能,从而造成人体血液“窒息”。0.08%,40分钟引起头痛眩晕和恶心,0.32%,5~10分钟引起头痛、眩晕,30分钟引起昏迷,死亡。?

主要来源:爆破;矿井火灾;煤炭自燃以及煤尘瓦斯爆炸事故等。

2、硫化氢

主要危害:硫化氢剧毒,有强烈的刺激作用;能阻碍生物氧化过程,使人体缺氧。当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较低时主要以腐蚀刺激作用为主,浓度较高时能引起人体迅速昏迷或死亡。0.005~0.01%,1~2小时后出现眼及呼吸道刺激,0.015~0.02%

主要来源:有机物腐烂;含硫矿物的水解;矿物氧化和燃烧;从老空区和旧巷积水中放出。

2、二氧化氮

主要危害:二氧化氮溶于水后生成腐蚀性很强的硝酸,对眼睛、呼吸道粘膜和肺部有强烈的刺激及腐蚀作用,二氧化氮中毒有潜伏期,中毒者指头出现黄色斑点。0.01%出现严重中毒?

主要来源:井下爆破工作。

3、二氧化硫

主要危害:遇水后生成硫酸,对眼睛及呼吸系统粘膜有强烈的刺激作用,可引起喉炎和肺水肿。当浓度达到0.002%时,眼及呼吸器官即感到有强烈的刺激;浓度达0.05%时,短时间内即有致命危险。?

主要来源:含硫矿物的氧化与自燃;在含硫矿物中爆破;以及从含硫矿层中涌出。

4、氨气

主要危害:氨气对皮肤和呼吸道粘膜有刺激作用,可引起喉头水肿。

主要来源:爆破工作,用水灭火等;部分岩层中也有氨气涌出。

5、氢气

主要危害:当空气中氢气浓度为4~74%时有爆炸危险。

主要来源:井下蓄电池充电时可放出氢气;有些中等变质的煤层中也有氢气涌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矿井有害气体

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工厂企业污水排放标准 >>有 效 性:现行

发布日期:1993-07-17

实施日期:1994-01-01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污泥的标准值及检测、排放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地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地方可根据本标准并结合当地特点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如因特殊情况,需宽余本标准时,应报请标准主管部门批准。

2、引用标准

GJ1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4284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3097海水水质标准

GJ26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

GJ31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

3、引用标准

3.1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水质,其值不得超过GJ18标准的规定。

3.2城市污水处理厂,按处理工艺与处理程度的不同,分位一级处理和二级处理。

3.2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水质排放标准,应符合表1的规定。

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排放标准(mg/L)表1

序号

一级处理

二级处理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处理效率%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PH值

6.5~8.5

6.5~8.5

2

悬浮物

<120

不低于40

<30

3

生化需氧量(5d,20℃)

<150

不低于30

<30

4

化学需氧量(重铬酸钾法)

<250

不低于30

<120

5

色度(稀释倍数)

-

-

<80

6

油 类

-

-

<60

7

挥发酚

-

-

<1

8

氰化物

-

-

<0.5

9

硫化物

-

-

<1

10

氟化物

-

-

<15

11

苯 胺

-

-

<3

12

-

-

<3

13

-

-

<1

14

总 汞

-

-

<15

15

总 铅

-

-

<0.05

16

总 铬

-

-

<1

17

六价铬

-

-

<1.5

18

总 镍

-

-

<1

19

总 镉

-

-

<0.1

20

总 砷

-

-

<0.5

<<大气污染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泥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水泥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代替GB 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新建生产线:自2005年1月1日起; ——现有生产线:自2006年7月1日起。

本标准与GB 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标准适用范围扩大至水泥工业生产全过程:不仅包括水泥制造(含粉磨站),还包括矿山开采和现场破碎。矿山开采和现场破碎按标准规定的时间不再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标准名称相应修改为《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增加规定了水泥制品生产的颗粒物排放要求; ——统一回转窑、立窑的排放限值; ——不再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规定排放限值; ——对现有生产线,不再按不同建立时间规定不同的排放限值,统一现有生产线标准,并设置达标过渡期;进一步加严新建生产线的排放标准; ——增加对水泥窑焚烧危险废物的排放要求; ——增加了环保相关管理规定,修订了同步运转率和排气筒高度的有关规定; ——增加了水泥窑及其它热力设备排气筒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装置的规定; ——增加了标准实施的有关规定。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所替代的历次版本为:GB 4915-85、GB 4915-1996。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标准委托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建材集团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中国材料工业科工集团公司。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12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5年1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各生产设备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以及环保相关管理规定等。本标准也规定了水泥制品生产的颗粒物排放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现有水泥工业企业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对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矿山、水泥制造和水泥制品生产线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77 多氯代二苯并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单位产品排放量 指各设备生产每吨产品所排放的有害物重量,单位kg/t产品。产品产量按污染物监测时段的设备实际小时产出量计算,如水泥窑、熟料冷却机以熟料产出量计算,生料磨以生料产出量计算,水泥磨以水泥产出量计算,煤磨以产生的煤粉计算,烘干机、烘干磨以产生的干物料计算。对于窑磨一体机,在窑磨联合运转时,以磨机产生的物料量计算,在水泥窑单独运转时,以水泥窑产出的熟料量计算。

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放、开放式输送扬尘和管道、设备的含尘气体泄漏等。 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水泥窑 指水泥熟料煅烧设备,通常包括回转窑和立窑两大类。

窑磨一体机(In-line kiln/raw mill) 指把水泥窑废气引入物料粉磨系统,利用废气余热烘干物料,窑和磨排出的废气同用一台除尘设备进行处理的窑磨联合运行的系统。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和冷却机 烘干机指各种型式物料烘干设备;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设备;煤磨指各种型式煤粉制备设备;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篦式等)冷却熟料设备。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和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破碎机指各种破碎块粒状物料设备;磨机指各种物料粉磨设备系统(不包括烘干磨和煤磨);包装机指各种型式包装水泥设备(包括水泥散装仓);其它通风生产设备指除上述主要生产设备以外的需要通风的生产设备,其中包括物料输送设备、料仓和各种类型贮库等。

水泥制品生产 指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件的生产,不包括水泥用于现场搅拌的过程。

现有生产线、新建生产线 现有生产线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2005年1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已通过审批的水泥矿山、水泥制造、水泥制品生产线。 新建生产线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2005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水泥矿山、水泥制造、水泥制品生产线。 排放限值 生产设备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在2006年7月1日前,现有水泥厂(含粉磨站)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仍执行GB4915-1996;现有水泥矿山和水泥制品厂仍执行GB 16297-1996。 自2006年7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现有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限值。 自2010年1月1日起,现有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不得超过表2规定的限值。 自2005年1月1日起,新建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不得超过表2规定的限值。

生产过程 生产设备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以NO2计) 氟化物 (以总氟计) 排放浓度 mg/m3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排放浓度 mg/m3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排放浓度 mg/m3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排放浓度 mg/m3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矿山开采 破碎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50 - - - - - - - 水泥制造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 100 0.30 400 1.20 800 2.40 10 0.03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100 0.30 - - - - - -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50 0.04 - - - - - - 水泥制品生产 水泥仓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50 - - - - - - - 注:*指烟气中O2含量10%状态下的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

生产过程 生产设备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以NO2计) 氟化物 (以总氟计) 排放浓度 mg/m3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排放浓度 mg/m3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排放浓度 mg/m3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排放浓度 mg/m3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矿山开采 破碎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30 - - - - - - - 水泥制造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 50 0.15 200 0.60 800 2.40 5 0.015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50 0.15 - - - - - -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30 0.024 - - - - - - 水泥制品生产 水泥仓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30 - - - - - - - 注:*指烟气中O2含量10%状态下的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 水泥窑焚烧危险废物时,排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依照水泥窑建设时间,分别执行表1或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其它污染物执行GB 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但二恶英排放浓度最高不得超过0.1 ng TEQ/m3。 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现有水泥厂(含粉磨站)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在2006年7月1日前仍执行GB 4915-1996;现有水泥制品厂仍执行GB 16297-1996。 自2006年7月1日起现有生产线,自2005年1 月1日起新建生产线,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不得超过表3规定的限值。

作业场所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浓度限值*1,mg/m3 水泥厂(含粉磨站) 水泥制品厂 厂界外20m处 1.0(扣除参考值*2) 注:*1 指监控点处的总悬浮颗粒物(TSP)一小时浓度值。 *2 参考值含义见第6.2.1条。 其它管理规定 1.1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水泥矿山、水泥制造和水泥制品生产过程,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新建生产线的物料处理、输送、装卸、贮存过程应当封闭,对块石、粘湿物料、浆料以及车船装、卸料过程也可采取其它有效抑尘措施。 现有生产线对干粉料的处理、输送、装卸、贮存应当封闭;露天储料场应当采取防起尘、防雨水冲刷流失的措施;车船装、卸料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 非正常排放和事故排放控制要求 除尘装置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应分别计量生产工艺设备和除尘装置的年累计运转时间,以除尘装置年运转时间与生产工艺设备的年运转时间之比,考核同步运转率。 新建水泥窑应保证在生产工艺波动情况下除尘装置仍能正常运转,禁止非正常排放。现有水泥窑采用的除尘装置,其相对于水泥窑通风机的年同步运转率不得小于99%。 因除尘装置故障造成事故排放,应采取应急措施使主机设备停止运转,待除尘装置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排气筒高度要求 除提升输送、储库下小仓的除尘设施外,生产设备排气筒(含车间排气筒)一律不得低于15m。 以下生产设备排气筒高度还应符合表4中的规定。

生产设备名称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 烘干机、烘干磨 煤磨及冷却机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单线(机)生产能力,t/d ≤240 >240 ~700 >700 ~1200 >1200 ≤500 >500 ~1000 >1000 高于本体建筑物3m以上 最低允许高度,m 30 45* 60 80 20 25 30 注:*现有立窑排气筒仍按35m要求。

若现有水泥生产线生产设备排气筒达不到表4规定的高度,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加严控制。排放限值按下式计算。 式中:C——实际允许排放浓度,mg/Nm3; C0——表1或表2规定的允许排放浓度,mg/Nm3; h——实际排气筒高度,m; h0——表4规定的排气筒高度,m。 1.2 其它规定 不得采用、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禁止在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内开采矿山、生产水泥及其制品。 水泥窑不得用于焚烧重金属类危险废物。 水泥窑焚烧医疗废物应遵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利用水泥窑焚烧危险废物,其水泥窑或窑磨一体机的烟气处理应采用高效布袋除尘器。 监测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 生产设备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孔并符合GB/T 16157规定的采样条件。 排气筒中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的监测采样应按GB/T 16157执行。 对于日常监督性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当时正常工况相同。排污单位人员和实施监测人员不得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以任何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和采样时间频次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和规范执行。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见表5。

序号 分析项目 手动分析方法 自动分析方法 1 颗粒物 GB/T 16157 重量法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2 二氧化硫 HJ/T 56 碘量法 HJ/T 57 定电位电解法 3 氮氧化物 HJ/T 42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4 氟化物 HJ/T 67 离子选择电极法 - 5 二恶英 HJ/T 77 色谱-质谱联用法 - 新、改、扩建水泥生产线,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排气筒(窑尾)应当安装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连续监测装置;冷却机排气筒(窑头)应当安装烟气颗粒物连续监测装置;对现有水泥生产线,应按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连续监测装置。 连续监测装置需满足HJ/T 76《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的要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装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在有效期内其监测数据为有效数据。以小时平均值作为连续监测达标考核的依据。 厂界外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 在厂界外20m处(无明显厂界,以车间外20m处)上风方与下风方同时布点采样,将上风方的监测数据作为参考值。 监测按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的规定执行。 颗粒物分析方法采用GB/T 15432《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标准实施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环境管理要求,考虑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和企业达标情况,制定现有水泥生产线烟气连续监测装置的安装计划并予以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本地环境管理的需求,提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提前实施表1或表2规定的限值。

矿上行业标准有哪些?国标有哪些?

亮点一:《规范》是矿山建设的一部系统性的标准

“《规范》是第一个国家级的行业标准,填补了国内外关于绿色矿山国家级行业标准的空白,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王亮开门见山地说,标准是借鉴国外的经验以及总结661家绿色矿山试点的情况而制定出来的,涉及矿区规划布局、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管理、数字化矿山、企业管理、社会责任等多个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在不同政策、标准、规范中都有所要求,但是把这些内容集成为一个系统性的标准,则是前所未有的,这也是《规范》的最大亮点。

“绿色矿山概念从2007年提出后经历了概念、形成(探索)、成长(示范)等阶段,《规范》的发布标志着绿色矿山进入了全面建设阶段,意味着绿色矿山从技术、装备、工艺、企业管理以及人的认识都进入成熟期。社会上很多人对绿色矿山的理解还停留在地面环境美化和矿区布局的层面,《规范》能够较为全面地绘画出绿色矿山的外貌,统一了人们对绿色矿山的理解和认识。”王亮表示。

亮点二:社会责任贯穿整个标准

社会责任是指一个组织对社会应负的责任,一个组织应以一种有利于社会的方式进行经营和管理。它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王亮认为,自然资源部发布的绿色矿山标准,充分考虑了企业管理、矿地和谐、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废弃物达标排放等因素,体现出建设绿色矿山是矿山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

亮点三:以循环经济为切入点,实现可持续发展

循环经济亦称“资源循环型经济”,是以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为特征、与环境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它强调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其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所有的物质和能源能在这个不断进行的经济循环中得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以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

王亮说,标准中明确提出要“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综合开发利用共伴生资源,科学利用固体废弃物、废水等。发展循环经济是标准中重要的指导思想,实现了矿山的循环经济,也就实现了矿山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亮点四:绿色为基调,强调生态和保护的重要作用

绿色代表生态,代表人类生产活动与自然的和谐。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生态文明建设其实就是把可持续发展提升到绿色发展高度,为后人“乘凉”而“种树”,遵守清洁生产和清洁利用的原则,构造安全、健康、清洁、环保、资源节约的生产与生活环境,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

绿色矿山的标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有哪些?

答: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1)矿山资源开发利用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不在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及其附近采矿,且矿山开采没有对主要交通干线和旅游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的地貌景观造成影响和破坏。

(2)矿山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评估,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生态保护的生产方式。

(4)矿山开采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有一定的处理措施,确保达到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

(5)闭坑矿山应实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

众所周知,随着矿山的开发和利用,矿山环境问题和因其引起的各种次生地质灾害现象已逐步显露端倪,有的还造成严重后果。使人们意识到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所面临的严峻形势,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1)虽然国家对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相当重视,但仍有不少无证盗采、滥采的非法采矿者,为一己之利而严重破坏自然生态环境,不断埋设新的“定时炸弹”。

(2)由于以往经济体制的原因,形成所谓的群众大办矿山的混乱局面,进而遗留下大量难以解决的环境问题。

(3)地方保护主义、多头管理、执法不严等,不能使环境保护意识、可持续发展观念深入人心,严重影响环境保护工作。

在新的发展时期,我们不应再走已往开发一破坏一治理一恢复的老路子,那样的代价实在是太大了。我们要创新观念,因此,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的领导结合党的十六大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精神,提出了“绿色矿山”的概念。

1 .绿色矿山的含义

“绿色矿山”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既要严格实施科学有序的开采,又要对矿区及周边环境的扰动控制在环境可控制的范围内;对于必须破坏扰动的部分,应当通过科学设计、先进合理的有效措施,确保矿山的存在、发展直至终结,始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融合于社会可持续发展轨道中的一种崭新的矿业形象。

绿色矿山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代表了一个地区矿业开发利用总体水平和可持续发展潜力,以及维护生态环境平衡的能力。它着力于科学、有序、合理的开发利用矿山资源的过程中,对其必然产生的污染、矿山地质灾害、生态破坏失衡,最大限度的予以恢复治理或转化创新。

2 .绿色矿山的标准

(1)矿山资源开发利用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不在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及其附近采矿,且矿山开采没有对主要交通干线和旅游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的地貌景观造成影响和破坏。

(2)矿山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评估,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生态保护的生产方式。

(4)矿山开采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有一定的处理措施,确保达到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

(5)闭坑矿山应实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

3 .矿山系统分析方法的含义

矿山系统分析是一种科学的整体分析技术和决策方法,依据系统科学的理论和方法论,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成果,借鉴各领域的实际经验,在不确定的情况下,按照决策者提出的问题,通过充分调查分析,找出合理的目标和各种可行方案,凭借理论分析和科学判断,并对方案进行成本效果和风险分析,最终做出最佳选择。其分析原则为:整体性原则;内、外因素相关性原则;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局部效益与总体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4 .矿山分析系统方法的应用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把绿色矿山的建设分为三个大的阶段:前期准备工作、建设工作、恢复实施工作,这三个阶段是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

前期准备工作主要是环境评价和地质灾害评估工作,尤其是地质灾害评估,是准备工作的要点。因为随着社会财富的积累和人口的密集,在某种意义上,地质灾害已经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安居的重要因素(本文中的地质灾害主要指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陷及不稳定斜坡等灾害)。

建设工作是在依据前期准备工作分析评价后所确定设计方案的实施。由于自然环境具有纷繁复杂、变化多样性,既要按照设计方案准确实施,又要将实施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反馈到设计方,不断调整具体措施,以确保最终目标的实现。

矿山开采后的恢复实施工作并不一定等到整个矿山开采完后进行,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既然已经认识到绿色矿山的重要性,就应该在开采的同时边生产边恢复,开采一部分、恢复一部分,使得整个矿山在开采使用的同时得到更好的保护。

这要求我们在工作初期就要建立相应的决策、建设、恢复系统。

值得注意的是矿山系统的建模问题,结合地质灾害评估的特点,建立数学或符号模型较为可行,特点是分析速度快,变化参数方便,费用低,但较为抽象,不直观。建模应注意以下几条:客观性、简明性、标准性,另外精度要适当,这不仅与研究对象有关,而且与对象所处的时间、状态和条件有关,即便是同一对象在不同条件下,可以提出不同的精确度要求。随着计算机的广泛应用,计算机模拟法较为常用,考虑工程的具体情况,直接分析法、统计分析法也不失为一种合理的建模方法。

系统建模的关键是与地质灾害评估相结合,首先建立地质灾害信息系统(GGIS),具体分别建立地质灾害发育因子、基础因子、响应因子、诱发因子和易损因子体系,并创建“发育度”“潜势度”“危险度”

和“危害度”的概念模型和数学模型,分别计算区域地质灾害“四度”的分布,分区评价,提供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对策和综合预警方案,结合自然环境、经济发展状况等最终确定矿山治理恢复的可行性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它的难易程度取决于矿山类型、矿山规模、采矿方式、开采阶段、地质环境复杂程度等因素。对于尚未开采的矿山,应当在矿山开采设计阶段,统筹考虑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恢复、治理方案;对于正在开采的矿山,应及时补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规划设计、施工设计工作,走边开采、边恢复治理的途径,逐步改变先破坏致灾,而后才治理恢复的局面;对于已开采多年的老矿山,则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重点、难点,应予以充分重视。由于矿山类型不一,开采方式不同,产生的地质环境问题、诱发的地质灾害类型不同,在恢复治理上差异较大。按照常规可按照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种开采类型,分别划分恢复治理的难易程度等级。

可行性方案确定时应注意矿山系统分析的原则,综合考虑,必须坚持系统效益总体最优的原则,总体的最优往往要求局部放弃最优。对于露天开采矿山恢复治理中应注意中小流域水资源的蓄、调、排,诸如防洪蓄水、排洪防淤、蓄水灌溉等简易水利工程的建设。复垦目标区的设计不仅包括功能设计,还应包括绿化树种优选、栽植工艺、种植布局等;对于地下开采矿山则应考虑地面沉降、地裂缝、地面塌陷等灾害的防治,在矿渣的综合利用上做文章,变废为宝的工艺上寻找途径,或制成浆液灌注地下废弃坑井,防坍塌加固坑洞,或就地整平造田,植树固渣,再造山体。具体可根据矿山的不同特点及地表存在形式,采用不同的恢复治理方式,诸如:露天开采矿山可依据其特点及历史,创办露天开采博物馆,创建生动的教育学习基地:地下开采矿山可依据其地势植树造林,疏通水道,创办森林公园等等,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恢复形式将更加多种多样,但目的只有一个,恢复大自然的生态功能,让人类行动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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