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分属什么单位管理

   2022-09-06 17:26:28 网络1030
核心提示:名胜管理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站,保护区,主要是保护区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地方县级以上城乡建设部门主管风景名胜区工作,对各级风景名胜区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任务是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风景名胜资源调查和评价;申报审定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分属什么单位管理

名胜管理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站,保护区,主要是保护区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地方县级以上城乡建设部门主管风景名胜区工作,对各级风景名胜区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任务是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风景名胜资源调查和评价;申报审定风景名胜区;组织编制和审批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定管理法规和实施办法;监督和检查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管理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森林公园应属该地,林业局及环保局管理。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本条例指省文物局)主管全省文物保护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风景名胜区由哪些部门管理?

一种是类似黄山、张家界、井冈山这种国家地质公园。属于世界自然遗产级的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是当地一级政府,一般会成立风景区管委会,管委会主任一般由所在地市级领导兼任。

一种是类似万达长白山、华侨城欢乐谷等,这种是有企业投资开发的商业性景区,由企业自主经营,但行业管理归属当地旅游局。

一种是类似上海迪士尼乐园、杭州宋城等带有文化IP的文化娱乐景区,一般是合资或独资企业,同样的行业管理归属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但实际经营由企业自己负责。

一种是类似丽江古城、都江堰、黄鹤楼、灵隐寺这种名声古迹保护区,一般由当地文化局和旅游局共同管理。

还有一种最高大上的属于国家级的旅游景区,例如故宫,长城,主管单位是国家级的文物局啦、旅游局啦。

(观点摘自青驿网网友意见,不代表青驿网官方观点。)

哪个机构管理武汉的东湖

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部门是国家文化和旅游部

省一级的部门是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5张)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明确,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

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东湖风景区管理体制的通知》(武发[2006]10号),经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市属正局级单位。将中共武汉市委东湖风景区工作委员会更名为中共武汉市委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工作委员会,为市委派出机构,中共武汉市委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工作委员会与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合署办公,统一行使东湖风景名胜区规划和管理职能。

一、主要职责

(一)中共武汉市委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委的决议、决定和指示。

2.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风景名胜区的重大问题。

3.负责委机关、所属单位和有关部门设在风景名胜区的派出机构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

4.负责全委干部队伍建设,管理工委、委机关干部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按规定权限协助管理市直有关部门设在风景名胜区派出机构的领导班子。

5.负责风景名胜区思想宣传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6.负责所属单位和市直有关部门设在风景名胜区派出机构的纪律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7.领导统战、群团工作。

8.完成市委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研究拟定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监督贯彻执行。

2.根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风景名胜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负责风景名胜区各项建设的建设市场和建筑行业管理,核发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风景名胜区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统一规划和建设管理;负责风景名胜区房屋产权、产籍以及房产交易市场和物业管理,核发房屋权属证书。

4.根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配合市规划部门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并与市规划部门共同负责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负责建设规划项目审批前的审核和规划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审核风景名胜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工程。

5.负责风景名胜区风景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园林绿化、林业管理和科研工作;负责风景资源的调查、评估和绿化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水域的保护和管理,负责风景名胜区渔业渔政管理和地方港航海事监管工作。

6.负责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和旅游行业管理,组织编制旅游规划并负责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

7.负责风景名胜区招商引资工作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事项,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报批风景名胜区投资项目;负责处理风景名胜区涉外事务,按有关规定审核、申报风景名胜区人员出国(境)和对外邀请事项。

8.负责风景名胜区财政预决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财务会计监督和审计工作,协助税收征管工作。

9.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市容环卫、户外广告、市政设施维护管理等城市管理工作和综合执法工作。

10.负责或协调风景名胜区及其托管区域内国土资源、规划、房产、建设、交通、城管、城管执法

、环保、水务、农业、林业、园林绿化、计划和统计、民政、计生、科技、教育、文化、卫生、食品药品、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财政、技术监督、知识产权、公安、交管等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各项管理和公共事业工作。

11.依法指导管理托管范围内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设在风景名胜区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工作。

12.管理委属企事业单位;依法管理托管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

13.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权。

地址:武汉市东湖路翠柳村18号

邮编:43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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