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现金管理规定

   2023-01-26 18:20:51 网络970
核心提示:库存现金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保证公司库存现金安全,规范库存现金管理,提高现金使用效率,加强财务监督,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现金暂行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库存现金管理规定

库存现金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保证公司库存现金安全,规范库存现金管理,提高现金使用效率,加强财务监督,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现金暂行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三条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

(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

(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

(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

(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

开办存取现金业务应当符合什么的基本条件

通常来讲,现金比率约为 20%就足够了。现金比率是在调查由于大量信贷销售而形成大量应收账款的公司的流动性时使用的指标。其计算公式为,现金比率=(货币资本+有价证券)÷流动负债。现金指的是库存的现金和该公司在银行存款,短期证券主要指的是短期国库券。总的来讲,现金比率越高,流动性越强,也就说明变现能力越强。该比率也称为变现比率。

不宜流通人民币硬币的行业标准是什么?

第一节 申请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存取现金业务,应由其所在市、县设立的一级管理机构向所在地设有发行库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在市、县设立的一级管理机构为申请行,其申请在人民银行发行库开办存取现金业务的分支机构为开办行。

第六条 存取现金业务开办行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申请办理存取现金业务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营业部门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

(二)建立完善的现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

现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应包括:现金业务内部考核制度、现金业务学习培训制度、金库(款箱)及整点中心管理办法、现金交存制度、差错款管理办法等。

现金管理业务操作规程应包括:现金收付业务操作规程、假币收缴业务操作规程、现金清分业务操作规程、现金存取及调运操作规程等。

以上制度和规程的制定既要确保开办行提供的人民币现金服务达到有关标准要求,又要防范业务风险。

(三)配备从事现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要求设置业务主管1人,反假专管员1人,整点人员不少于2名,金库管理及办理交存款业务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业务主管、反假专管员必须持有《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以上人员必须熟知人民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备人民币整点、假币识别等相关业务技能。

(四)具备接入人民银行货币金银业务应用系统的技术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

(五)具备现金保管和现金押运条件,以及现金清分(机械和手工)场地、设备。

自行保管并押运现金的金融机构,应具备符合金融行业标准的银行金库,配备专业的守押人员及护卫设备、车辆,不具备自行保管或押运现金条件的金融机构,须委托有资格认证的专业社会化机构代为保管款箱或护卫押运。

现金清分场地和设备要根据金融机构业务规模进行合理的规划和配备,清分场地须安装监控系统对钞票处理过程进行全程无盲区监控录像,清分设备要符合银行钞票处理设备技术标准,并具备利用冠字号码查询解决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假纠纷的能力,以及能够满足人民银行有关钞票处理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申请行提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开办存取现金业务申请书(附1);

(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营业部门开户申请书回执原件及复

印件;

(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项要求建立的现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

(四)开办行从事现金业务的高管人员、部门负责人、专业

人员(须具有反假货币上岗资格的还需提供《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复印件),接入人民银行货币金银业务应用系统的技术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现金保管和现金押运条件(自身没有保管或押运条件的,须提供与社会化专业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复印件),现金清分场地、设备等的基本情况报告。

(五)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上述资料中所包含的开办行有关情况(包括人员、系统、现金保管及押运条件、现金清分场地和设备等)发生变化时,由开办行及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开办行迁址的,申请行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重新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开办存取现金业务申请。

第二节 审核

第九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行发出审核告知书(附2)。

申请业务属于管辖范围且资料齐全的,审核告知书发出之日为受理日;申请资料不全的,待申请行补齐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行再次发出审核告知书,此次审核告知书发出之日为受理日;申请业务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审核告知书发出后,审核工作终止。

第十条 受理申请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对开办行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所列基本条件进行现场审核,并对从事现金业务专业人员的业务技能进行测试。审核主要采取现场查看、调阅监控和试运行设备的方式进行,测试主要采取理论问答和实务模拟的方式进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须对审核和测试情况进行现场记录(附3)。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依据申请资料和现场审核、测试情况,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开办存取现金业务的决定(附4),并函复申请行。

对于完全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所列基本条件的,作出同意开办存现金业务的决定;对于基本符合的(有1-2条不完全符合),限期1个月内整改,整改通过审核的,作出同意开办存取现金业务的决定(不受20个工作限制);对于上述以外的情况,均作出不同意开办存取现金业务的决定。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将审核同意的决定以《开办存取款业务决定书》复印件的形式报上一级管理行备案。

第三节 手续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行应自收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核同意的函复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责成开办行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人民银行函复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存取现金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

年龄等内容的文件,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

(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按照发行库管理有关规定对开办行办理存取款业务的人员,及时制发进出发行库库区证件。

办理存取现金业务人员发生变动的,开办行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自发生变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人员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申请行、开办行提交的申请资料和其他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行政单位现金管理制度

不宜流通人民币,是指外观、质地、防伪特征受损,变色变形,图案模糊,尺寸、重量发生变化,影响正常流通的人民币纸币,包括脏污、污渍、粘粘、涂写等12项标准。不宜流通人民币硬币,则是包括磨损、孔洞、裂痕等7项标准。

1.本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适应人民币国际化及货币发行业务发展的需要,指导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科学开展不宜流通人民币硬币回收、销毁工作,提高不宜流通人民币硬币回收质量管理和流通中人民币整洁度管理水平。

2.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负责起草,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等单位参与起草。标准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论证,并通过了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

1.社会需要:

既然现金流通仍有社会需要,那么提升纸币、硬币在流通中的整洁、干净程度则尤为重要。现金中藏匿着大量的细菌、病毒,不整洁的现金更是如此。从国外的情况看,不少国家即便现金流通量大,但纸币、硬币等依旧非常干净整洁,而澳大利亚、新西兰、文莱、罗马尼亚等国家甚至完全使用塑料钞票,以提高纸币的整洁干净程度、延长使用寿命。例如,纸币撕裂后,有的老百姓认为拿胶带粘一下还能继续使用。但根据标准,“票面出现一处粘贴物,粘贴物面积大于100平方毫米”等都属于不宜流通纸币,此外,“票面出现一处撕裂,撕裂程度大于1厘米的”也属于不宜流通纸币。

2. 政策简析: 为规范不宜流通人民币硬币回收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不宜流通人民币 硬币》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编号为 JR/T 0162-2018。标准采用系统、量化方式,明确规定了不宜流通人民币 硬币的概念,界定了各类残损人民币 硬币的特征。为使社会公众能够方便地了解不宜流通人民币硬币的管理政策,自觉维护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流通中人民币 硬币的整洁度水平。

法律分析:国家现金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在银行开设账户的单位现金的使用范围与数量的监督与控制的制度,主要由各级人民银行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再由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执行。 一个单位在千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现金,并由该家银行负责核实现金库存限额和进行现金管理检查。 现金管理的对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在银行开户的单位 (以下简称开户单位)。 现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对开户单位现金使用范围的管理、使用限额的管理、库存限额的管理、货币现金的审批、违反现金管理行为的处理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三条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

(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

(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

(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

(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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