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霸电池执行标准是什么

   2022-06-06 15:34:16 网络1130
核心提示:您好,超霸电池是一种电池品牌,其执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超霸电池必须符合IEC标准,该标准是电池行业的国际标准,规定了电池的参数、性能、安全性等方面的要求。2. 国家标准:超霸电池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

超霸电池执行标准是什么

您好,超霸电池是一种电池品牌,其执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超霸电池必须符合IEC标准,该标准是电池行业的国际标准,规定了电池的参数、性能、安全性等方面的要求。

2. 国家标准:超霸电池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如中国电池行业标准GB/T 18287、GB/T 8897等,这些标准规定了电池的质量、安全性、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3. 自主研发标准:超霸电池还有自己的研发标准,包括电池的设计、生产、测试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产品的品质和性能。

4. 客户要求:超霸电池还要根据客户的需求和要求进行定制生产,包括电池的尺寸、容量、电压等方面的要求。

总之,超霸电池的执行标准是多方面的,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自主研发标准和客户要求,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性、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得到满足。

新版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锂离子电池行业暂行办法发布

1、目前电池除1.5V普通碳性电池和部分(选用时可以区分使用)1.5V碱性纽扣电池外都符合国际环境保护标准了,其有害物质含量均能低于环保的要求,作为消费者使用电池上的环保考虑:尽可能使用除上述2种电池外的环保产品和有品牌的产品。

2、如:南孚、双鹿、新力达、宇力、乐电电池等;再就是选择适合使用条件的电池来匹配是比较环保的,不是说充电的或长寿命的就一定好,很多场合使用一次性的就很环保了!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

易车讯  为进一步加强锂离子电池行业管理,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和技术进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和《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告。《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和《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号)同时废止。

以下为《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21 年本)》部分内容:

锂离子电池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锂离子电池行业相关产品的独立生产、销售和服务能力;研发经费不低于当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 3%,鼓励企业取得省级以上独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主要产品具有技术发明专利;申报时上一年实际产量不低于同年实际产能的 50%。

企业应采用技术先进、节能环保、安全稳定、智化程度高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并达到以下要求:

1.锂离子电池企业应具有电极涂覆后均匀性的监测能力,极涂覆厚度和长度的控制精度分别不低于 2μm 和 1mm;应具电极烘干工艺技术,含水量控制精度不低于 10ppm。

2.锂离子电池企业应具有注液过程中温湿度和洁净度等境条件控制能力;应具有电池装配后的内部短路高压测(HI-POT)在线检测能力。

3.锂离子电池组企业应具有单体电池开路电压、内阻等一性控制能力,控制精度分别不低于 1mV 和 1mΩ;应具有电池保护板功能在线检测能力。

电池性能:

1.消费型单体电池能量密度≥230Wh / kg,电池组能量密度≥180Wh / kg,聚合物单体电池体积能量密度≥500Wh / L。循环命≥500 次且容量保持率≥80%。

2.动力型电池分为能量型和功率型。其中,使用三元材料能量型单体电池能量密度≥210Wh / kg,电池组能量密≥150Wh / kg;其他能量型单体电池能量密度≥160Wh / kg,电池能量密度≥115Wh /kg。功率型单体电池功率密度≥500W / kg,池组功率密度≥350W / kg。循环寿命≥1000 次且容量保持≥80%。

3.储能型单体电池能量密度≥145Wh / kg,电池组能量密≥100Wh / kg。循环寿命≥5000 次且容量保持率≥80%。

正极材料:

磷酸铁锂比容量≥145Ah / kg,三元材料比容量≥165Ah / kg,钴酸锂比容量≥160Ah / kg,锰酸锂比容量≥115Ah / kg,其他正极材料性能指标可参照上述要求。

负极材料:

碳(石墨)比容量≥335Ah / kg,无定形碳比容量≥250Ah / kg,硅碳比容量≥420Ah / kg,其他负极材料性能指标可参照上述要求。

隔膜

1.干法单向拉伸:纵向拉伸强度≥110MPa,横向拉伸强度

≥10MPa,穿刺强度≥0.133N/μm。

2.干法双向拉伸:纵向拉伸强度≥100MPa,横向拉伸强度

≥25MPa,穿刺强度≥0.133N/μm。

3.湿法双向拉伸:纵向拉伸强度≥100MPa,横向拉伸强度

≥60MPa,穿刺强度≥0.204N/μm。

电解液

水含量≤20ppm,氟化氢含量≤50ppm,金属杂质钠含量

≤2ppm,其他金属杂质单项含量≤1ppm。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电机电控充电及安全等方面的国家和行业标准?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

为促进我国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规范行业投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合理布局、控制总量、优化存量、保护环境、有序发展的原则,制定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

一、企业布局

(一)新建项目应在依法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内的相应功能区建设,符合《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9)的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应将现有生产企业逐步迁入工业园区。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禁止新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所有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有所在地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第三条规定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地等环境敏感区内,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二、生产能力

(一)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项目),建成后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50万千伏安时(按单班8小时计算,下同)。

(二)现有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项目)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20万千伏安时;现有商品极板(指以电池配件形式对外销售的铅蓄电池用极板)生产企业(项目),同一厂区年极板生产能力不应低于100万千伏安时。

(三)卷绕式、双极性、铅碳电池(超级电池)等新型铅蓄电池,或采用扩展式(拉网、冲孔、连铸连轧等)板栅制造工艺的生产项目,不受生产能力限制。

三、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

(一)开口式普通铅蓄电池(指采用酸雾未经过滤的直排式结构,内部与外部压力一致的铅蓄电池)生产项目。现有开口式普通铅蓄电池生产能力应予以淘汰。

(二)新建、改扩建商品极板生产项目。

(三)新建、改扩建外购商品极板组装铅蓄电池的生产项目。

(四)新建、改扩建干式荷电铅蓄电池(内部不含电解质,极板为干态且处于荷电状态的铅蓄电池)生产项目。

(五)新建、改扩建镉含量高于0.002%(电池质量百分比,下同)或砷含量高于0.1%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六)现有镉含量高于0.002%或砷含量高于0.1%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能力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予以淘汰。

四、工艺与装备

新建、改扩建企业(项目)及现有企业,工艺装备及相关配套设施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项目应按照生产规模配备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及技术规范的工艺装备和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节能环保设施。节能环保设施应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并做好日常运行维护记录。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工程设计和工艺布局设计应由具有国家批准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熔铅、铸板及铅零件工序应设在封闭的车间内,熔铅锅、铸板机中产生烟尘的部位,应保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下生产,并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熔铅锅应保持封闭,并采用自动温控措施,加料口不加料时应处于关闭状态。禁止采用开放式熔铅锅和手工铸板工艺。新建、改扩建项目如采用重力浇铸板栅工艺,应实现集中供铅(指采用一台熔铅炉为两台以上铸板机供铅),现有项目采用重力浇铸板栅工艺的,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实现集中供铅。

(三)铅粉制造工序应采用全自动密封式铅粉机。铅粉系统(包括贮粉、输粉)应密封,系统排放口应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禁止使用开口式铅粉机和人工输粉工艺。

(四)和膏工序(包括加料)应使用自动化设备,在密封状态下生产,并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禁止使用开口式和膏机。

(五)涂板及极板传送工序应配备废液自动收集系统,并与废水管线连通,禁止采用手工涂板工艺。生产管式极板应当使用自动挤膏机或封闭式全自动负压灌粉机,禁止采用手工操作干式灌粉工艺。

(六)分板刷板(耳)工序应设在封闭的车间内,采用机械化分板刷板(耳)设备,做到整体密封,保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下生产,并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禁止采用手工操作工艺。现有手工操作工艺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停止使用。

(七)供酸工序应采用自动配酸系统、密闭式酸液输送系统和自动灌酸设备,禁止采用人工配酸和灌酸工艺。

(八)化成工序应设在封闭的车间内,配备硫酸雾收集装置并与相应处理设施连接;采用外化成工艺的,化成槽应封闭,并保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下生产,禁止采用手工焊接外化成工艺。2012年12月31日后新建、改扩建的项目,禁止采用外化成工艺,且化成充电机放电能量必须回馈利用,不得用电阻消耗。

(九)包板、称板、装配焊接等工序,所有工位应配备烟尘收集装置,根据烟、尘特点采用符合设计规范的吸气方式,保持合适的吸气压力,并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确保工位在局部负压环境下。

(十)淋酸、洗板、浸渍、灌酸、电池清洗工序应配备废液自动收集系统,通过废水管线送至相应处理装置进行处理。

(十一)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包板、称板工序必须采用机械化包板、称板设备。

(十二)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焊接工序必须使用自动烧焊机或自动铸焊机等自动化生产设备。

(十三)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电池清洗工序必须使用自动清洗机。

五、环境保护

组织开展铅蓄电池企业环保核查,重点核查以下内容:依法执行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制度;严格执行排污申报、排污缴费与排污许可证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总量控制指标要求;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等。

六、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

(一)项目应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具备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新建、改扩建项目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应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三)生产作业环境必须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和《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GB 13746)的要求。

(四)企业应建立有效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实施有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确保职工的职业健康。应设置专用更衣室、淋浴房、洗衣房等辅助用房,场所建设、生产设备应符合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要求。员工生活区与生产区域应严格分开,加强管理,禁止穿着工作服离开生产区域;员工休息室设在厂区内的,禁止员工家属和儿童等非生产人员居住;员工下班前,应督促其洗手和洗澡。应为员工提供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在员工离开生产区域前,应收回手套、口罩、工作服、帽子等,进行统一处理,不得带出生产区域;应对每班次使用过的工作服等进行统一清洗。

(五)熔铅、铸板及铅零件、铅粉制造、分板刷板(耳)、装配焊接、废极板处理等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应安装集中通风系统,其换气量应满足稀释铅烟、铅尘的需要,通风系统进风口应设在室外空气洁净处,不得设在车间内;禁止使用工业电风扇代替集中通风系统或进行降温。

(六)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实向劳动者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待遇及参加工伤保险等情况,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和有关标准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普通员工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体检;对工作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员工,应采取预防铅污染措施,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血铅检测,经诊断为血铅超标者,应按照《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GBZ 37)进行驱铅治疗。

(七)企业应通过GB/T 28001(OHSAS 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七、节能与回收利用

(一)企业生产设备、工艺能耗和产品应符合国家各项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二)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积极履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利用销售渠道建立废旧铅蓄电池回收系统,或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再生铅企业等相关单位对废旧铅蓄电池进行有效回收利用。企业不得采购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再生铅企业生产的产品作为原料。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利用销售渠道建立废旧铅蓄电池回收机制,并与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的再生铅企业共同建立废旧电池回收处理系统。

八、监督管理

(一)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应符合本准入条件的要求,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节能评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手续应按照本准入条件中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在建项目或者未经环保“三同时”(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验收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

(二)各地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行业统一规划,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并使其符合本地区资源能源、生态环境和土地利用等总体规划的要求;对现有铅蓄电池企业,在其卫生防护距离之内不应规划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食品加工企业等环境敏感项目;应引导现有企业主动实施兼并重组,有效整合现有产能,着力提升产业集中度,加大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应用力度,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环境污染状况。

(三)环境保护部牵头组织开展铅蓄电池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对经核查符合环保规定的企业予以公告。未列入符合环保规定公告名单的企业,不予通过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审查。企业如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应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并停产,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应依法责令关闭。

(四)现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应达到《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年第87号)中规定的“清洁生产企业”水平,新建、改扩建项目应达到“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

(五)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备案(核准);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有关手续;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城乡规划和建设、消防、卫生、质检、安全监督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经审查符合本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将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六)搬迁项目应执行本准入条件中关于新建项目的有关规定。

(七)生产商品极板的企业,应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极板销售记录,不得将极板销售给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企业。

(八)所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应在本准入条件公布后,对本企业符合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九)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将按照本准入条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现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均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准入条件的要求(如前述条款中已规定具体时间的,以前述条款的规定为准)。对于已达到本准入条件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将联合公告,实行社会监督和动态管理,有关管理办法将另行发布。

(十)行业协会应组织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准入条件的实施和跟踪监督工作。

九、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企业和项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新建、改扩建和现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及其生产项目。

(二)本准入条件中所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产业政策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最新版本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汽车检测中心)

该检测中心位于天津市东丽经济开发区先锋东路68号,于1999年4月进行工商注册。该检测中心目前获得政府部门认可授权的资质有: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进出口汽车认可实验室、国家汽车环保产品认定与排放检验机构、国家汽车新产品申报公告检测机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检测机构和国家科技成果鉴定试验机构。

该检测中心具备电动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整车检测、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检测能力。其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检测能力覆盖范围包括:动力电池(超级电容器、铅酸蓄电池、锂离子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等);驱动电机及其控制器;传导充电用插头、插座、车辆耦合器和车辆插孔DC/DC变换器;燃料电池发动机。

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阳)暨襄阳达安汽车检测中心

该检测中心位于湖北省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汽车试验场,成立于1995年10月,是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国家工业与信息化部、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交通运输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第三方综合性汽车检测及技术服务机构。

该检测中心新能源汽车实验室能够进行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及其零部件试验和研究工作。可按国家标准GB、欧盟指令,ECE 法规、ISO/IEC、SAE 及行业标准、有关技术要求和试验规程等标准实施对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及控制系统、驱动电机及控制器、动力电池、充电装置(系统)性能试验和安全测试。

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暨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

该检测中心座落于上海安亭国际汽车城内,是第三方公正性地位的国家级机动车产品权威检测机构,具有投资规模大、检测门类全、技术水平高、综合技术服务能力强等特点。该检测中心已经获得汽车产品的全部国家授权,包括国家工信部车辆《公告》检测、国家环保部车辆环保目录检测、国家交通部车辆油耗检测、国家认监委车辆及零部件产品3C认证检测等。

该检测中心为适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要求,成立了国家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筹)。国家新能源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建有新能源机动车专项检测实验室、新能源机动车被动安全实验室、新能源机动车电磁兼容检测实验室、新能源汽车排放检测实验室、新能源机动车零部件检测实验室、新能源汽车和摩托车整车道路性能实验室等具有国际先进技术装备和一流技术人才的专业实验室,可以开展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电池、电控系统和电机系统的各项检测。中心实验室通过了中国国家计量认证和国家实验室认可,获得了相关政府部门开展检测工作的授权,并获得了欧洲、日本、澳洲、中亚、南非和海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实验室认可。

国家机动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

该检测中心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9号,是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政府主管部门认可和授权的汽车产品检测机构,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实验室。

该检测中心检测项目含电动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安全要求、动力性能、能量消耗、电机及其控制器、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电动汽车用仪表、电动汽车用铅酸蓄电池、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等检测项目。

第一电动网小结:新能源汽车检测如同地铁安检系统一样,它为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安全等方面“保驾护航”,具有重要意义。新能源汽车检测机构肩负着对新能源汽车检验检测的重任,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以上就是关于超霸电池执行标准是什么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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