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出台一揽子措施稳经济,这一政策将会如何实施?

   2022-07-21 14:32:57 网络1110
核心提示:大连市宣传部发布了关于大连市的一揽子措施来稳定当地的经济发展,这一项措施主要会实施到以下几个方面:鼓励大学生毕业之后去创业来增加大连市的经济发展。一方面现在的就业人数较多,岗位较少,很多大学毕业生都面临失业的风险,另一方面受到疫情的影响,很

大连出台一揽子措施稳经济,这一政策将会如何实施?

大连市宣传部发布了关于大连市的一揽子措施来稳定当地的经济发展,这一项措施主要会实施到以下几个方面:

鼓励大学生毕业之后去创业来增加大连市的经济发展。一方面现在的就业人数较多,岗位较少,很多大学毕业生都面临失业的风险,另一方面受到疫情的影响,很多实体行业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容乐观,因此为了更好的来稳定经济发展,当地的相关部门鼓励应届生毕业之后前往社会进行创业,并按照每一个人给予1000元的标准来进行补贴,如果所创办的事业属于个体经营,可以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现金补贴。

要加大旅游方面的优惠政策。大连市作为一个沿海城市,每年的夏季都是旅游的旺季,为了能够让旅游业稳定当地的经济发展,可以对每一个旅行社或者旅游景区给予5000元到2万元不等的一次性现金支持,还可以发放旅游的消费券来让顾客进行消费,鼓励当地市民以及全国各地的游客前往大连市的旅游景区进行旅游体验海边的游玩项目等消费。

要对零售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实施扶持。在一些零售企业的门店处,可以安排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营销开展,或者在购物节时做到媒体的宣传,共同搭建出消费的场景来,让顾客进店消费,同时还给予一定的现金补贴,一家零售店品牌在入驻大连以后可以给予每一家品牌2万元的现金奖励,如果是企业入驻到大连市进行经营,最高可达到20万元的现金奖励。

要对一些中小型企业实施减免房租或者税收的优惠政策,受到疫情影响较严重的中小型企业可以免除几个月的租金,由当地的财政部门来承担,还可享受一定的减免征税的优惠力度,来确保企业的经营稳定运行。

大连市行政表彰活动管理办法

月薪一般市里是3000左右。年末有2W左右奖金。

事业单位13个月工资发放执行标准的法律规定有,一般来说,企业发放双薪是根据自己的政策来指定的。事业单位第十三个月工资低于基本工资不违法,第十三个月工资属于用人单位福利性质,属于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的奖励标准,没有法律规定其必须要高于本地最低工资要求。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大连岛屿旅游开发补贴标准是多少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行政表彰活动的管理,有效地发挥行政表彰活动在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市政府名义或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进行的各种行政表彰活动。第三条 大连市人事局是我市行政表彰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行政表彰活动的审核、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第四条 行政表彰活动,应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第五条 行政表彰活动,应是国家、省有明确规定和市政府认为需要进行表彰的事项。开展同一类型的表彰活动应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原则上间隔2—3年以上进行一次。第六条 行政表彰活动,对授予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的名称,一般为“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需要用特殊名称的,应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对给予其他种类奖励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行政表彰活动,应严格控制表彰数量。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集体,应不超过参评单位总数的5%,表彰的个人,应不超过参评人数的5‰;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表彰的集体,应不超过参评单位总数的10%,表彰的个人,应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超出上述规定的,须经市政府批准。第八条 行政表彰活动,对先进集体,原则上只授予荣誉称号,发给奖状(奖旗或奖杯);对先进个人,除颁发荣誉证书外,可发给一定数量的奖品或奖金。

发给先进集体的奖状(奖旗或奖杯)式样、规格、质量标准应报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发给先进个人的荣誉证书由市人事局统一制作。第九条 行政表彰活动的奖励经费,除两年一度的劳模会外,原则上由各部门自理。确需财政专项拨款的,须经市人事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行政表彰活动的奖励标准,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核定一次。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市政府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奖励标准,扩大奖励范围。第十条 开展行政表彰活动,应严格评选条件,保证评选质量。其中,对需要经过评选的,要坚持群众路线,严格按照“群众评选、单位推荐、逐级审核”的程序进行。表彰对象要面向基层,合理确定各类人员的比例。第十一条 举办行政表彰活动的主办单位,应提前3个月填写《大连市行政表彰项目审批表》,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报批。其中,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活动,须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开展的表彰活动,须经主管市长审批。第十二条 受表彰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发现由授予荣誉称号的机关撤销荣誉称号,收回奖章、荣誉证书、奖品、奖金等,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暂行办法

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出台《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一新举措将通过政策引导,加大对旅游及相关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旅游产品扩大供给、旅游企业提质增效、旅游产业提档升级,不断丰富度假区旅游业态、完善旅游链条、提升旅游品质,有效缓解新冠疫情给旅游及相关企业带来的经营压力,实现金石滩度假区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该政策《办法》发布会上,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党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吴国强答记者问。旅游局局长王伟介绍了《办法》细则。

据介绍,今年以来,金石滩度假区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学习借鉴三亚、珠海、宁波、青岛等地先进经验,并结合自身实际,出台了此《办法》。

《办法》包括了餐饮、会展业、特色街区、夜间经济、节事活动、拓展客源以及项目引进七大方面。通过鼓励品牌企业入驻、特色街区打造、夜间经济发展、特色活动举办、开展“引客入金石滩”专项奖励等政策措施,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和深厚文化内涵的优质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从而满足游客多层次、多样化需求,实现度假区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办法》对丰富度假区旅游业态、提升旅游品质具有较强引领和带动作用的重大活动、重点项目等进行“重奖”;对层级高、规模大、拉动性强的节事活动,最高补贴200万元;对投资新建特色街,最高补贴100万元。同时,对于新入驻项目,对度假区丰富旅游业态、提升旅游品质具有较强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符合招商引资标准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适当补贴。

创品牌、补短板、提品质、强业态。紧紧围绕金石滩度假区产业发展战略定位,按照高端化、特色化、规模化的发展思路,《办法》精确定位产业扶持政策的发力点和扶持面,呈现出适用范围宽、涉及领域广、政策引导性强、产业提升度高、扶持力度大的特点,进一步激发度假区旅游市场主体活力。《办法》适用于在度假区辖区内从事旅游及相关产业生产、经营的所有企业,让每一个符合扶持标准,为度假区旅游业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业都能享受到政策红利。

此次出台《办法》是金石滩度假区紧跟时代脉搏,牢牢把握新发展阶段、坚决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推进旅游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切实举措,对于克服新冠疫情影响,促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完善产业链条,丰富产品供给,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品牌效应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将助力金石滩度假区以龙头之势引领大连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向“世界级滨海旅游度假胜地和唯美浪漫的爱情圣地”的目标迈进。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等活动中事迹突出的公民。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集体的奖励,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公民在外省、市见义勇为,在当地没有受到奖励和保护以及外国人在本市见义勇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第五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及区(市)县公安机关实施。

市及区(市)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税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主管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有关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工作。第六条 文化和旅游、新闻、网络媒体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大力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报道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活动。第七条 市及区(市)县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见义勇为人员确认机制。第八条 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鼓励区(市)县依法成立见义勇为基金会。第二章 申报确认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区(市)县公安机关申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一)制止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制止正在实施的侵害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协助有关机关追捕、抓获犯罪嫌疑人、罪犯的;

(四)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五)其他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为。第十条 见义勇为行为,可以由行为人及其近亲属申报确认;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行为人所在单位,应当主动及时为行为人申报确认。

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告知见义勇为行为人享有申报的权利。

申报时限为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到申报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和拟确认工作。

无申报人的见义勇为行为,公安机关可以自行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和拟确认。

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二条 拟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除确需保密的外,公安机关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主要事迹通过媒体或者网络向社会公示。第十三条 公示期限届满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公安机关填写见义勇为人员奖励申请表,按照见义勇为人员确认机制确认后依法报请批准;不予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向申报人书面说明。第十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调查、核实、拟确认、确认工作的时限,按照《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执行。第十五条 申报人对不予确认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不予确认书面说明之日起十日内,向市公安机关申诉。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调查、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报人和区(市)县公安机关。第十六条 见义勇为人员符合省级表彰奖励标准的,依照《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和有关规定向省有关部门申报。第十七条 单位或者集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申报见义勇为集体。见义勇为集体的申报确认和报请批准程序,按照见义勇为人员申报确认和报请批准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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