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体检尿检都要检查什么

   2023-01-30 22:03:19 网络410
核心提示:1、尿常规报告主要是检查尿液中的蛋白含量、细胞含量、糖含量、酮含量是否正常。一般来说,尿液经过人体排出时,肾脏等器官会发挥作用,不让以上物质排出体内,所以尿液中没有以上含量是正常的,此时报告显示各项指标为阴性;如果有部分物质,可能就跟某些疾

公司体检尿检都要检查什么

1、尿常规报告主要是检查尿液中的蛋白含量、细胞含量、糖含量、酮含量是否正常。一般来说,尿液经过人体排出时,肾脏等器官会发挥作用,不让以上物质排出体内,所以尿液中没有以上含量是正常的,此时报告显示各项指标为阴性;如果有部分物质,可能就跟某些疾病有关,医生会根据报告建议进行其它检查,以确定病情。

2、入职体检项目主要有以下13个:

(1 )外科    通过体格检查,检查皮肤、甲状腺、脊柱四肢、乳腺等重要脏器基本情况,发现常见外科疾病的相关征兆,或初步排除外科常见疾病 

(2)血常规(五分类)    通过检测血液细胞的计数及不同种类细胞、成分的分类来反映身体状况,如:贫血、感染等。 

(3)内科    通过视、触、叩、听检查心、肺、肝、脾等重要脏器的基本状况,发现常见疾病的相关征兆,或初步排除常见疾病 

(4)尿液分析    可提示有无泌尿系统疾患:如急、慢性肾炎,肾盂肾炎,膀胱炎,尿道炎,肾病综合征,狼疮性肾炎,血红蛋白尿,肾梗塞、肾小管重金属盐及药物导致急性肾小管坏死,肾或膀胱肿瘤以及有无尿糖等。 

(5)一般健康检查    通过仪器测量人体身高、体重、体脂肪率及血压,科学判断体重是否标准、血压是否正常、体脂肪是否超标 

(6)口腔科    口腔常规检查,全面了解口腔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口腔科常见疾病 

(7)耳鼻喉科    通过对耳、鼻咽、扁桃喉等器官的常规检查,初步筛查常见疾病

(8)胸部正位片 有无肺炎、肺气肿、肺结核、肺癌及心脏、主动脉、纵膈、横膈疾病等

(8)心电图    利用图形描记与心脏跳动有关的电位变化,有助于判断是否有心律失常、各种心脏病引起的心房或心室肥大、心肌炎、心肌缺血、心肌梗塞及全身性疾病引起心脏病变。 

(10)眼科    检查视力、辨色力、眼睑、泪囊、结膜、眼球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11)肾功二项    主要用于了解肾功能异常,痛风,尿酸偏高等,可为调整饮食提供依据 

(12)肝功能二项    检测肝功能是否受损 

(13)空腹血糖测定    评价人体在正常情况下糖代谢是否正常,评估糖尿病患者空腹血糖控制是否达标。血糖是诊断糖代谢紊乱的较常用和较重要指标

昆明铁路局体检要求

鉴于尿液有形成分检查的重要意义,国内外学术界非常注意尿液检查方法学的标准化、规范化。早在1827年,Bright首次发现管型,Bird(1854年)Purdy(1900年)进一步证明了尿沉渣检查的临床价值,Addis(1948年)建立了尿沉渣物定量检查法,美国NCCLS(1991年)提出了“尿常规分析”的推荐标准(GP16-P),经过四年实践以后提出了“尿液分析和尿液标本采集、转运和保存”(1995年)的标准文件(GP-16A),日本JCCLS(1995年)制定了“尿沉渣检查标准”我国中华医学会第一次全国临床检验学术会议(1983年会议)提出了尿常规检查标准化问题,中华医学会检验分会临床血液学检验与尿液分析专题研讨会提出了我国尿沉渣的推荐标准(1995年武夷山会议),2002年,我国卫生部颁布了尿液检查的行业标准首次规范了我国医学实验室尿液常规检查方法,2009年8月中华医学会检验分会临床血液与尿液检验学组召开了尿液有形成分检验高峰论坛对尿液有形成分检查方法标准化(见图1)和应用自动化仪器对镜检筛选等方面取得了共识。 《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第2版推荐使用Sternheimer-Malbin染色法,在1951年Sternheimer R 和Malbin B共同推出的尿沉渣染色方法,简称SM染色法(见图3),属于结晶紫-沙黄染色法。利用结晶紫和沙黄两种色素对尿沉渣进行染色,使得尿液中的有形成分染成不同的颜色,从而使其形态、结构显示清晰,易于辨认,尤其是对白细胞与各种管型的检出率明显提高。

Sternheimer R在1975年推出了一种阿利新蓝-派洛宁染色法,简称S染色法(见图4),此法对尿液的有形成分染色效果也比较好。原理是阿利新蓝可以与尿液中细胞核类和管型基质作用呈蓝色,派洛宁可以与细胞浆及核糖核酸类作用呈红色,从而对各种成分进行鉴别。

飞行员体检的清单以及标准有哪些?

铁路局入职体检标准:1、一般项目:入职体检中的一般项目,包括:身高、体重、视力等。2、内科:入职体检项目中的内科,主要是:心、肝、脾、血压、肾脏。3、血型:ABO血型测定。4、血常规21项:红白细胞计数、血红蛋白等21项检查。5、尿常规检查:尿常规检查能及时检查出结石、结核等。6、乙肝五项。7、血糖。8、肝功能。9、胸透。不同行业、不同单位的标准都有所不同,因此,具体的合格标准应结合实际情况判定,但总的来说,合格标准如下:1、无未控制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精神疾病;2、无严重且难以控制的急、慢性肝、胆、肾、胃肠道、气管、血液等疾病;3、无极端的视力、听力损害;4、无影响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其他疾病。体检效率

注意事项:1、体检前需保证8~12小时的空腹,且体检当天应禁食禁水;2、女性月经期要避免做妇科、尿、便常规及经阴彩超检查,可预约补检;行妇科彩超检查需要憋尿;3、正在备孕或已经怀孕的女性不适合做胸透;

亲亲铁路局入职体检标准是:一般检查(含病史调查、身高、体重、血压等),血压正常范围:收缩压90mmHg-140mm(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不在此范围为不合格。内科:初步检查,结合临床,排除心脏、肝、肺、脾器质性疾病。外科:骨骼、关节、脊椎、四肢畸形为不合格;手臂、手指不灵活为不合格;动作协调性不好为不合格。远视力:双眼裸眼视力达不到5.0,须测矫正视力,双眼矫正视力达不到5.0为不合格。辨色力:使用《色盲检查图》,色弱、色盲为不合格。听力:使用纯音音域测试,评判标准参照GB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听力异常为不合格。

民航飞行员体检标准太多了,私人飞行员要达到哪种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

体格检查鉴定标准 M 7007.3—95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主要规定了飞行学生的医学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在校飞行学生。

2 引用标准

GBl6408.3—1996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

3 体检鉴定结论。

体检鉴定结论分为:

a. 飞行合格;

b.暂时不合格;

c.不合格。

4 一般条件

4.1 应具有正常的生理功能,良好的心理品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不应有:

a.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异常;

b.活动的、潜在的、急性或馒性的疾病;

c.创伤性后遗症。

4.2 影响功能的16f形、变形、缺损或损伤不合格。

4.2 恶性肿瘤或影响生理功能的良性肿瘤不合格。

5精神、神经系统

5.1 精神异常、精神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急性感染性、中毒性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5.2行为异常、病态人格不合格。

5.3神经症不合瘛?

神经症倾向个别评定。

5.4睡眠障碍不合格。

5.5药物成瘾、酒精成瘾不合格。

5.6言语障碍不合格。

5.7原因不明的、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不合格。

5.8癫痫不合格。

5.9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损伤不合格。

5.9.1 中枢神经系统急性感染性疾病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5.9.2 无意识障碍的闭合性颅脑外伤地面观察一至三个月,无临床症状,脑电图正常合格。

5.9.3 闭合性颅脑外伤意识丧失不超过30 min,无颅骨骨折,地面观察六个月后个别评定。

5.10经常性头痛不合格。

5.11 严重周围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5.12严重植物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5.13影响功能的肌肉疾病不合格。

6心理学 .

心理品质不良不合格。

7 呼吸系统

7.1 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功能障碍不合格。

7.2肺结核不合格。

肺结核一年内治愈体质良好合格。

7.3 自发性气胸不合格。

7.4 胸腔脏器手术后不合格。

8 循环系统

8.1 心血管疾病不合格。

8.1.1 临界高血压无明显症状合格。

8.1.2 急性病毒性心肌炎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8.2 心电图明显异常不合格。

I度房室传导阻滞、单纯性sT一T改变排除器质性病变合格。

8.3 难以治愈的周围血管疾病不合格。

9消化系统

9.1 严重消化系统疾病、功能障碍或手术后遗症不合格。

9.1.1 消化性溃疡治愈后合格。

9.1.2 阑尾切除术或腹外疮修补术后,经地面观察一至三个月无后退症合格。

9.1.3 直肠、肛门疾病治愈后无功能障碍合格。

9.1.4 胆囊结石治疗三个月后,经复查末发现残留结石及后退症合格。

9.2病毒性肝炎不合格。

9.2.1 急性肝炎治愈后地面观察半年至一年无异常改变合格。

9.2.2 单纯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合格。

10泌尿生殖系统

10.1 泌尿系统疾病、损伤不合格。

10.1.1 急性泌尿道感染治愈后合格。

10.1.2 急性肾炎治愈后合格。

10.1.3 生理性蛋白尿合格。

10.1.4非病理性血尿合格。

10.1.5 泌尿系统结石治疗后,无残留结石及后遗症合格。

10.2严重生殖系统疾病不合格。

11造血系统

造血系统疾病不合格。

轻度贫血,原因明确,治疗效果较好合格。

12新陈代谢、免疫、内分泌系统

新陈代谢、免疫、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轻度弥漫性单纯性甲状腺肿合格。

13 运动系统

运动系统疾病、损伤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骨折治愈后功能正常合格。关节损伤或脱位治愈后无复发,功能正常合格。

14皮肤及其附属器

14.1 难以治愈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不合格。

神经性皮炎、湿疹、银屑病、白痴风个别评定。

14.2性病不合格。

15限及其附属器

15.1 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o.7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不低于o.3,戴镜矫正视力不低于1.o,屈光不正不超过土3.00 D(球镜当量)合格。

(飞行时必须戴矫正眼镜,并携带备份眼镜。)

15.2 任何一眼裸眼近视力低于1.0不合格。

15.3视野异常不合格。

15.4色盲、色弱不合格。

15.5夜盲治疗无效不合格。

15.6 眼及其附属器疾病治愈后遗有眼功能障碍不合格。

16耳鼻咽喉及口腔

16.1 任何一耳低语音耳语听力低于5m,纯音听力图空气传导听力曲线在500、1000、2000 Hz任一频率听力损失35dB或3000Hz频率听力损失50dB不合格。

16.2耳气压功能不良治疗无效不合格。

16.3 中耳慢性进行性疾病不合格。

鼓膜穿孔愈合后合格。

16.4 内耳疾病或眩晕症不合格。

16.5晕机病治疗无效不合格。

16.6影响功能的鼻、鼻窦慢性进行性疾病不合格。

16.7嗅觉丧失不合格。

16.8 影响功能且不易矫治的咽喉部慢性进行性疾病不合格。

16.9 影响功能的口腔及颞下颌关节慢性进行性疾病不合格。

附录A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项目、方法和鉴定原则

(参考件)

本附录包括各科常规检查项目、方法和一些病症鉴定原则。凡与临床检查要求一致的项目,体检时按临床检查方法进行。必要时可做特殊项目检查。

A1精神、神经科

A1.1 常规检查项目 ’

A1.1.1病史搜集。

A1.1.2精神检查。

A1.1.3脑神经检查。

A1.1.4运动检查。

A1.1.5感觉检查。

A1.1.6反射检查。

A1.1.7植物神经检查

A1.2常规检查项目重点内容

病史捏集例重于现病史和飞行事故征候情况,以及社会适应情况。其他见GBl6408.3附录A。

A1.3病症鉴定

A1.3.1 神经症倾向:如果症状轻,易恢复,心理学测验成绩优良(平均分数以上)或飞行成绩优良,经锻炼或矫治恢复正常合格。

A1.3.2 闭合性颅脑外伤意识丧失30 min内,无颅骨骨折,地面观察半年,脑电图正常,无癫痫发作倾向,无智力、性格改变,心理学测验成绩优良合格。

A1.3.3颅脑外伤颅骨骨折不合格。

A1.3.4脑脊液漏不合格。

A2外科

A2.1 常规检查项目

A2.1.1 病史按集。

A2.1.2人体测量。

A2. 1.3 营养发育。

A2.1.4皮肤检查。

A2。1.5淋巴结检查。

A2。1.6头颅检查。

A2。1.7颈部检查。

A2、1.8胸部检查。

A2。1.9腹部检查。

A2。1.10脊柱检查。

A2。1.11 四肢检查。

A2、1.12 生殖器检查。

A2.1.13肛门检查。

A2。2检查方法

检查方法见GBl6408.3附录A。

A2.3病史搜集

询问有无外伤史,体育活动、飞行训练中身体反应情况,有无血尿、便血等。

A2.4病症鉴定

A2.4.1 局限性神经性皮炎合格,泛发性神经性皮炎经过治疗症状消失或基本消失合格。

A2.4.2 慢性湿疹、症状轻、不影响睡眠合格。

A2.4.3 银屑病经过治疗后,皮损面积小,症状轻,对睡眠、学习无影响合格。

A2.4.4 非暴露部位范围小的白癫风合格。

A3 内科

A3.1 常规检查项目

A3.1。1病史按集。

A3.1。2脉搏、血压检查。

A3.1。3营养状态检查。

A3.1。4头颈部检查。

A3.1.5胸腔部检查。

A3.2检查方法

检查方法见GBl6408t 3附录A。

A4眼及其附属器

A4.1 常规检查项目

A4.1.1病史搜集。

A4.1.2一般检查项目。

A4.1.2.1 眼险、结膜、泪器。

A4.1。2.2角膜、巩膜。

A4.1、2.3前房、虹膜、瞳孔。

A4.1。2.4 晶状体、玻璃体。

A4.1.2.5眼底。

A4.1。3视功能检查。

A4.1.3.1/远视力。

A4.1.3.2近视力。

A4.1.3.3色觉。

A4.2检查方法

检查方法见GBl6408.3附录A。

A5耳真咽喉及口腔

A5.1 常规检查项目

A5.1.1 病史搜集。

A5.1.2 一般检查项目。

A5.1.2,1 外耳、鼓膜。

A5.1.2.2外鼻、鼻腔。

A5.1.2.3口咽、鼻咽部。

A5.1.2.4喉部。

A5.1.2.5颞下领关节。

A5.1.2.6 口腔。

A5.1.3功能检查。

A5.1.3.1 听力功能检查:耳语检查。

A5.1.3.2 耳气压功能检查:

a.耳听诊管检查;

b.捏鼻鼓气检查。

A5.1.3.3 低头体位引流检查。

A5.1.3.4 鼻呼吸功能检查。

A5.1.3.5嗅觉检查。

A5.2 病史招集、检查方法与结果评定、病症鉴定

病史搜集、检查方法与结果评定、病症鉴定见GB16408.3附录A。

附录B

—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常规辅助检查项目

(参考件)

B1 血常规(血红蛋白、红细胞计数,白细胞计数及分类)。

D2 尿常规(尿蛋白、尿糖、尿沉渣镜检)o

B3胸部x线检查。

B4肝功,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一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齐清、王树明、李平旺、杜建英、高树明、吴坚。

民航飞行员体检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 体格检查鉴定标准 M 7007.3—95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主要规定了飞行学生的医学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在校飞行学生。 2 引用标准 GBl6408.3—1996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 3 体检鉴定结论。 体检鉴定结论分为: a. 飞行合格; b.暂时不合格; c.不合格。 4 一般条件 4.1 应具有正常的生理功能,良好的心理品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不应有: a.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异常; b.活动的 、潜在的、急性或馒性的疾病; c.创伤性后遗症。 4.2 影响功能的16f形、变形、缺损或损伤不合格。 4.2 恶性肿瘤或影响生理功能的良性肿瘤不合格。 5精神、神经系统 5.1 精神异常、精神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急性感染性、中毒性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5.2行为异常、病态人格不合格。 5.3神经症不合瘛? 神经症倾向个别评定。 5.4睡眠障碍不合格。 5.5药物成瘾、酒精成瘾不合格。 5.6言语障碍不合格。 5.7原因不明的、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不合格。 5.8癫痫不合格。 5.9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损伤不合格。 5.9.1 中枢神经系统急性感染性疾病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5.9.2 无意识障碍的闭合性颅脑外伤地面观察一至三个月,无临床症状,脑电图正常合格。 5.9.3 闭合性颅脑外伤意识丧失不超过30 min,无颅骨骨折,地面观察六个月后个别评定。 5.10经常性头痛不合格。 5.11 严重周围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5.12严重植物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5.13影响功能的肌肉疾病不合格。 6心理学 . 心理品质不良不合格。 7 呼吸系统 7.1 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功能障碍不合格。 7.2肺结核不合格。 肺结核一年内治愈体质良好合格。 7.3 自发性气胸不合格。 7.4 胸腔脏器手术后不合格。 8 循环系统 8.1 心血管疾病不合格。 8.1.1 临界高血压无明显症状合格。 8.1.2 急性病毒性心肌炎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8.2 心电图明显异常不合格。 I度房室传导阻滞、单纯性sT一T改变排除器质性病变合格。 8.3 难以治愈的周围血管疾病不合格。 9消化系统 9.1 严重消化系统疾病、功能障碍或手术后遗症不合格。 9.1.1 消化性溃疡治愈后合格。 9.1.2 阑尾切除术或腹外疮修补术后,经地面观察一至三个月无后退症合格。 9.1.3 直肠、肛门疾病治愈后无功能障碍合格。 9.1.4 胆囊结石治疗三个月后,经复查末发现残留结石及后退症合格。 9.2病毒性肝炎不合格。 9.2.1 急性肝炎治愈后地面观察半年至一年无异常改变合格。 9.2.2 单纯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合格。 10泌尿生殖系统 10.1 泌尿系统疾病、损伤不合格。 10.1.1 急性泌尿道感染治愈后合格。 10.1.2 急性肾炎治愈后合格。 10.1.3 生理性蛋白尿合格。 10.1.4非病理性血尿合格。 10.1.5 泌尿系统结石治疗后,无残留结石及后遗症合格。 10.2严重生殖系统疾病不合格。 11造血系统 造血系统疾病不合格。 轻度贫血,原因明确,治疗效果较好合格。 12新陈代谢、免疫、内分泌系统 新陈代谢、免疫、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轻度弥漫性单纯性甲状腺肿合格。 13 运动系统 运动系统疾病、损伤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骨折治愈后功能正常合格。关节损伤或脱位治愈后无复发,功能正常合格。 14皮肤及其附属器 14.1 难以治愈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不合格。 神经性皮炎、湿疹、银屑病、白痴风个别评定。 14.2性病不合格。 15限及其附属器 15.1 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o.7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不低于o.3,戴镜矫正视力不低于1.o,屈光不正不超过土3.00 D(球镜当量)合格。 (飞行时必须戴矫正眼镜,并携带备份眼镜。) 15.2 任何一眼裸眼近视力低于1.0不合格。 15.3视野异常不合格。 15.4色盲、色弱不合格。 15.5夜盲治疗无效不合格。 15.6 眼及其附属器疾病治愈后遗有眼功能障碍不合格。 16耳鼻咽喉及口腔 16.1 任何一耳低语音耳语听力低于5m,纯音听力图空气传导听力曲线在500、1000、2000 Hz任一频率听力损失35dB或3000Hz频率听力损失50dB不合格。 16.2耳气压功能不良治疗无效不合格。 16.3 中耳慢性进行性疾病不合格。 鼓膜穿孔愈合后合格。 16.4 内耳疾病或眩晕症不合格。 16.5晕机病治疗无效不合格。 16.6影响功能的鼻、鼻窦慢性进行性疾病不合格。 16.7嗅觉丧失不合格。 16.8 影响功能且不易矫治的咽喉部慢性进行性疾病不合格。 16.9 影响功能的口腔及颞下颌关节慢性进行性疾病不合格。 附录A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项目、方法和鉴定原则 (参考件) 本附录包括各科常规检查项目、方法和一些病症鉴定原则。凡与临床检查要求一致的项目,体检时按临床检查方法进行。必要时可做特殊项目检查。 A1精神、神经科 A1.1 常规检查项目 ’ A1.1.1病史搜集。 A1.1.2精神检查。 A1.1.3脑神经检查。 A1.1.4运动检查。 A1.1.5感觉检查。 A1.1.6反射检查。 A1.1.7植物神经检查 A1.2常规检查项目重点内容 病史捏集例重于现病史和飞行事故征候情况,以及社会适应情况。其他见GBl6408.3附录A。 A1.3病症鉴定 A1.3.1 神经症倾向:如果症状轻,易恢复,心理学测验成绩优良(平均分数以上)或飞行成绩优良,经锻炼或矫治恢复正常合格。 A1.3.2 闭合性颅脑外伤意识丧失30 min内,无颅骨骨折,地面观察半年,脑电图正常,无癫痫发作倾向,无智力、性格改变,心理学测验成绩优良合格。 A1.3.3颅脑外伤颅骨骨折不合格。 A1.3.4脑脊液漏不合格。 A2外科 A2.1 常规检查项目 A2.1.1 病史按集。 A2.1.2人体测量。 A2. 1.3 营养发育。 A2.1.4皮肤检查。 A2。1.5淋巴结检查。 A2。1.6头颅检查。 A2。1.7颈部检查。 A2、1.8胸部检查。 A2。1.9腹部检查。 A2。1.10脊柱检查。 A2。1.11 四肢检查。 A2、1.12 生殖器检查。 A2.1.13肛门检查。 A2。2检查方法 检查方法见GBl6408.3附录A。 A2.3病史搜集 询问有无外伤史,体育活动、飞行训练中身体反应情况,有无血尿、便血等。 A2.4病症鉴定 A2.4.1 局限性神经性皮炎合格,泛发性神经性皮炎经过治疗症状消失或基本消失合格。 A2.4.2 慢性湿疹、症状轻、不影响睡眠合格。 A2.4.3 银屑病经过治疗后,皮损面积小,症状轻,对睡眠、学习无影响合格。 A2.4.4 非暴露部位范围小的白癫风合格。 A3 内科 A3.1 常规检查项目 A3.1。1病史按集。 A3.1。2脉搏、血压检查。 A3.1。3营养状态检查。 A3.1。4头颈部检查。 A3.1.5胸腔部检查。 A3.2检查方法 检查方法见GBl6408t 3附录A。 A4眼及其附属器 A4.1 常规检查项目 A4.1.1病史搜集。 A4.1.2一般检查项目。 A4.1.2.1 眼险、结膜、泪器。 A4.1。2.2角膜、巩膜。 A4.1、2.3前房、虹膜、瞳孔。 A4.1。2.4 晶状体、玻璃体。 A4.1.2.5眼底。 A4.1。3视功能检查。 A4.1.3.1/远视力。 A4.1.3.2近视力。 A4.1.3.3色觉。 A4.2检查方法 检查方法见GBl6408.3附录A。 A5耳真咽喉及口腔 A5.1 常规检查项目 A5.1.1 病史搜集。 A5.1.2 一般检查项目。 A5.1.2,1 外耳、鼓膜。 A5.1.2.2外鼻、鼻腔。 A5.1.2.3口咽、鼻咽部。 A5.1.2.4喉部。 A5.1.2.5颞下领关节。 A5.1.2.6 口腔。 A5.1.3功能检查。 A5.1.3.1 听力功能检查:耳语检查。 A5.1.3.2 耳气压功能检查: a.耳听诊管检查; b.捏鼻鼓气检查。 A5.1.3.3 低头体位引流检查。 A5.1.3.4 鼻呼吸功能检查。 A5.1.3.5嗅觉检查。 A5.2 病史招集、检查方法与结果评定、病症鉴定 病史搜集、检查方法与结果评定、病症鉴定见GB16408.3附录A。 附录B —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常规辅助检查项目 (参考件) B1 血常规(血红蛋白、红细胞计数,白细胞计数及分类)。 D2 尿常规(尿蛋白、尿糖、尿沉渣镜检)o B3胸部x线检查。 B4肝功,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一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齐清、王树明、李平旺、杜建英、高树明、吴坚。

引用: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报考: 1、男生身高不足170厘米或超过187厘米;女生身高不足165厘米或超过172厘米; 2、体重不足50公斤;体重的计算方式:(身高CM-110)公斤±10% 3、骨与关节疾病或畸形; 4、明显的“O”型或“X”型腿; 5、久治不愈的皮肤病,如头癣、湿疹、牛皮癣、慢性荨麻疹等; 6、慢性肠胃道疾病; 7、肝炎或肝脾肿大,HbsAg阳性; 8、肾炎或血尿,蛋白尿; 9、精神病家族史,癫痫病史; 10、颜面五官明显不对称; 11、晕车、晕船; 12、口吃; 13、耳朵流过脓,听力差,经常耳鸣; 14、裸眼远视力低于0.3(C字表)或者矫正视力低于1.0或者屈光度超过300度;做过近视屈光矫正手术;色盲、色弱。 15、肺结核; 16、较重的砂眼或倒睫; 17、直系亲属(三代内)有被关、管、杀或参加邪教组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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