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辅助运输对标项目有哪些

   2022-06-27 18:46:02 网络380
核心提示:煤矿辅助运输对标项目有矿井钢丝绳运输、倾斜井巷串车提升、矿井箕斗与罐笼提升、带式输送机提升运输等。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煤矿辅助运输对标项目具有运量大、运距长、设备故障障少和运输成本低等方面的优点,是综采和一般机采工作面不可缺少的主要配

煤矿辅助运输对标项目有哪些

煤矿辅助运输对标项目有矿井钢丝绳运输、倾斜井巷串车提升、矿井箕斗与罐笼提升、带式输送机提升运输等。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煤矿辅助运输对标项目具有运量大、运距长、设备故障障少和运输成本低等方面的优点,是综采和一般机采工作面不可缺少的主要配套设备之一。

什么是煤矿辅助运输连续化

第三百四十七条:煤矿井中使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煤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可使用架线电机车,但巷道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在高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如果使用架线电机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沿煤层或穿过煤层的巷道必须砌碹或锚喷支护;

扩展资料:

煤是最主要的固体燃料,是可燃性有机岩的一种。它是由一定地质年代生长的繁茂植物,在适宜的地质环境中,逐渐堆积成厚层,并埋没在水底或泥沙中,经过漫长地质年代的天然煤化作用而形成的。

在世界上各地质时期中,以石炭纪、二叠纪、侏罗纪和第三纪的地层中产煤最多,是重要的成煤时代。煤的含碳量一般为46~97%,呈褐色至黑色,具有暗淡至金属光泽。根据煤化程度的不同,煤可分为泥炭、褐煤、烟煤和无烟煤四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煤矿

井下带式输送机服务年限要求

以煤矿为辅助连续工作。

煤矿运输的分类,根据任务的不同,煤矿运输分为主要运输和辅助运输。

所谓煤矿辅 助运输,泛指煤矿生产中除煤炭运输之外的各种运输的总和,主要包括材料、设备、人员和矸石等的运输。

矿山运输

矿井服务年限小于5.0年(不含5.0年)的矿井原则上不得进行改扩建。

第一节 开办煤矿的企业准入条件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职业准入制度。主要包括:煤矿“六长”(矿长及安全、生产、机电、总工程师或技术副矿长、通风助理),副总工程师,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矿建、采掘、机电、运输、通风、监测、防治水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等专业的其他各类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审查合格后,持有相关证件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煤炭主体专业学历的管理、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以下最低标准:

煤矿规模达到10.00 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50人,煤矿规模达到3.00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20人,煤矿规模达到1.20 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00人,煤矿规模1.20 Mt/a以下的,不少于50人,其中30%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六条 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0.30 Mt/a的煤矿,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各类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助理按照隶属关系在市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在省煤炭厅备案,同一人不得在两个及以上煤矿任职。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实际和安全要求,配备足够的、经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安全员、瓦斯检查员、专职放炮员、井下电钳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人员、大型设备司机、瓦斯抽采、安全监测监控、防突、探放水等特种作业人员。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要积极推行变招工为招生,不断提高新招从业人员中直接招生人数比例,到“十二五”末全部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按规定建立职工培训机构,配备专职培训人员,加强对全部员工的日常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特别要做好“三大规程”学习,做好岗位安全生产技术、工艺、装备的应用培训,做好灾害识别与防治、紧急避险与自救互救等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

老煤矿编者按:

六长一说源自山西煤矿。

这是山西煤矿近三年来大规模兼并重组中的新发明,配备齐全六长是煤矿办矿准入条件中的一条。

在全国其他煤矿一般牵涉安全生产为五个矿长副矿长人员,即河南所谓五职矿长,也就是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

山西前几年矿难频繁,大小馆员都深受牵连,虽然大大的中饱私囊了一下,但是一些馆员也因办矿煤老板大肆贿赂而掉了乌纱帽甚至进了班房。

那个王郡王道台出身同煤瓦斯员,做过通风区队长,主持山西省浮工作后,因通风安全确实是煤矿重中之重,再加上出身煤矿,有通风偏好,于是乎加上一长即所谓通风矿长助理(一般就是通风区队长兼职),通过法定程序得以在全省推行。

王道台此举让通风区队长乘机黄袍加身,强行进入班子或者副总师层面的准班子,给他们增加了收入。诸多通风人还是感谢王道台滴!

那个叫上党的地方,前几年有一个阇郡守入职上党后,又有新的创造和提升,变身七长,再加一个安全生产指挥中心(其实就是调度室),为上党郡必备条件。 阇郡守搞的花样翻新,又让上党郡出彩了一把!

六长、七长表面是换了个姿势,搞一搞很刺激,其实不过是体制里面的炒冷饭而已。当正者随意拍脑袋的一件事,使很多煤炭人从此登台,增加收入,觍颜进入副总师以上岗位。呜呼,一言以蔽之,不得而知。

2012年5月份的一个小报道:

随着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收尾,1000余座煤矿亟需统一标准进行规范管理。近日,山西省煤炭工业挺出台《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等五项标准,进一步提高全省煤矿建设和管理水平,推动煤炭工业走向“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新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适用于建设、生产规模在150万吨/年及以上井工矿,该标准要求现有生产矿井按照标准进行优化整改,2015年底全省15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现代化矿井达标率达到80%以上;在建矿井建成投产后三年内要全部达到现代化矿井标准。

《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为适应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后,办矿企业创新管理模式,促进主体企业做实做强,实现煤矿企业规范化、制度化、秩序化运行的要求,通过设立办矿企业等级标准,提高办矿水平;建立办矿企业年审制度,实施动态管理。

《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分为总则、资源保护、生产建设等十章共51条细则,旨在推动我省煤炭工业走向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实现集约高效、生态和谐、科学安全。

《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通过制定加强招标管理、备案管理、施工项目部管理、劳动用工管理、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等六个方面33条标准,加强我省煤矿施工队伍、施工项目、施工安全管理,促进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规范实施,确保我省现代化矿井建设质量和水平。《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要求从煤矿建设基本条件、煤矿设计标准、露天煤矿设计标准、煤矿建设管理标准、企业文化建设、煤矿建设工程质量及竣工验收,全面提升煤矿建设水平,高起点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建设装备一流、技术先进、系统可靠、安全高效的现代化矿井。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规范、标准,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巩固我省煤矿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的成果,建设“七高一文明”的现代化煤矿,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为煤矿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控制矿井建设水平而编制的全省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查矿井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依据,也是监督检查建设过程的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的煤炭工业新建、改建和扩建矿井建设项目,生产矿井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等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煤矿建设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必须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地质资料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价值等作出评价。

第五条 煤矿建设应符合国家的煤炭产业政策、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山西省煤炭开发政策;并应与相关产业、生态环境及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第六条 煤矿设计和建设应按照科技进步的要求,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七条 煤矿设计和建设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各生产系统。

第八条 煤矿建设应按照“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现代化”原则,坚持科学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用先进的设备、技术、工艺装备矿井,建设现代化的矿井。全面实施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发展新模式。

第九条 煤矿设计和建设应坚持安全、环保、卫生等工程和设施与矿井主体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

第十条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应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安全高效为目标,采用现代化的技术装备,实行信息化管理,贯彻集中生产、减轻环境负担的方针。保持开采与复恳的平衡,处理好近期与远期,以近期为主体的建设关系。

第十一条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必须贯彻综合利用的方针,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资源。对其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应加以回收利用或保护。

第十二条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对环保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和土地复垦工程,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煤矿设计和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程、规范、标准、指标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 煤矿建设基本条件

第一节 开办煤矿的企业准入条件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职业准入制度。主要包括:煤矿“六长”(矿长及安全、生产、机电、总工程师或技术副矿长、通风助理),副总工程师,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矿建、采掘、机电、运输、通风、监测、防治水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等专业的其他各类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审查合格后,持有相关证件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煤炭主体专业学历的管理、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以下最低标准:

煤矿规模达到10.00 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50人,煤矿规模达到3.00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20人,煤矿规模达到1.20 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00人,煤矿规模1.20 Mt/a以下的,不少于50人,其中30%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六条 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0.30 Mt/a的煤矿,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各类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助理按照隶属关系在市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在省煤炭厅备案,同一人不得在两个及以上煤矿任职。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实际和安全要求,配备足够的、经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安全员、瓦斯检查员、专职放炮员、井下电钳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人员、大型设备司机、瓦斯抽采、安全监测监控、防突、探放水等特种作业人员。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要积极推行变招工为招生,不断提高新招从业人员中直接招生人数比例,到“十二五”末全部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按规定建立职工培训机构,配备专职培训人员,加强对全部员工的日常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特别要做好“三大规程”学习,做好岗位安全生产技术、工艺、装备的应用培训,做好灾害识别与防治、紧急避险与自救互救等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

第二十条 煤矿主体企业的注册资本金至少要达到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注册资本金中货币出资额所占的比率和实收资本额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针对煤炭行业特点新出台的规定中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主体企业所出的首期资本金须在规定时限内按国家标准依法足额缴纳,并且有足够能力在规定的时限内缴足剩余出资。煤矿主体企业在申办煤矿中,要提供资本金到位证明和项目投资资金来源及融资证明,确保煤矿项目建设资金落实。

第二十二条 拟开办大型煤矿的主体企业应至少具有开办或管理中型及以上煤矿10年以上的经历,并应在当地开办一个相当规模的非煤企业。

第二节 开办煤矿的技术条件

第二十三条 新建矿井设计能力不低于1.20Mt/a,新建露天矿不低于3.0Mt/a,改、扩建井工煤矿不低于0.90Mt/a,整合井工煤矿不低于0.60Mt/a。

第二十四条 所有煤矿原则上全部实现综合机械化壁式开采(特殊情况可采用其它开采方式),信息化管理,全面提升现代化水平。积极推广无人值守工作面;条件允许时,矿井主通风机房、井下主排水泵房实现在线监测,无人值守。

第二十五条 煤矿只能建设一套主生产系统,煤矿应按照“一矿一井一面”模式建设。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建设“一井两面”:

(一)设计能力0.90Mt/a及以上的煤矿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属于薄、厚煤层配采或高、低硫(灰)煤层配采的。

2.属于薄煤层开采的。

3.属于解放煤层开采的。

4.属于急倾斜煤层开采的。

(二)设计能力在3.0 Mt/a及以上的煤矿。

第二十六条 煤矿必须建立完善的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简称“六大系统”,并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六大系统”必须与矿井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实现“三同时”。

第二十七条 所有的建设煤矿竣工验收时必须符合初步设计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三节 开办煤矿的资源条件

第二十八条 新开办的煤矿企业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煤矿建设应有批准的井田(矿田)勘探地质报告。井田(矿田)面积大、全井田(矿田)达到勘探程度有困难时,先期开采地段必须达到勘探程度,且服务年限不低于10年。

第三十条 煤炭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应与井田境界相统一。煤炭资源/储量估算的垂深,一般为1000m,最大不超过1200m。

第三十一条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泉域重点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高速公路下、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地质灾害危险区、城市规划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产生破坏性影响的区域严禁开采。

第三十二条 煤层含硫量大于3%的煤层(原煤作化工原料的除外)禁止开采。

第三十三条 国家级铁路干线、高速公路两侧2km范围内禁止露天开采。

第三十四条 新开办的煤矿应有批准的瓦斯涌出量预测报告,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威胁的矿井应有批准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鉴定报告,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瓦斯矿井应有批准的抽采设计。

第三十五条 煤矿实际建设中发现井田(矿田)地质情况、煤质资料采空区范围等如与原批准的井田(矿田)地质报告有较大的变化时,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补充勘探,其报告由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四节 开办煤矿的外部条件

第三十六条 煤矿建设应具备对外运输的交通运输条件。应根据矿井的运量、运距要求和矿井所在地区现有、新建或设计(规划)的铁路、公路等运输通道的条件,确定合理的对外运输方式,并与当地及国家交通网相衔接。

第三十七条 煤矿建设应具备生产、生活需要的水资源条件,并与当地水资源管理部门达成取水协议;鼓励优先利用城镇供水设施。

第三十八条 煤矿建设应节约用地,少占耕地,并取得土地使用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煤矿建设应具备可靠的通信条件。矿井通信应利用矿区已有的通信资源;独立煤矿或与矿区通信网络联系不便的煤矿,也可利用所在地区的通信资源。

第四十条 煤矿建设应具有可靠的供电电源,并与供电部门达成供电协议。

第三章 煤矿设计标准(井工部分)

第一节 煤矿设计必备条件

第四十一条 煤矿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四十二条 已取得省级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核准(批复)文件。

第四十三条 已取得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划定井田范围批复文件或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评审备案(审批)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

第四十五条 高瓦斯及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的矿井,已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瓦斯抽放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第四十六条 已取得矿井建设必需的用地、供水、供电批复文件或协议。

第四十七条 省级及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二节 矿井建设规模的确定原则及分类

第四十八条 矿井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并符合山西省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划。

第四十九条 矿井建设规模,应划分为大型、中型二种类型:

(一)大型矿井为:1.2、1.5、1.8、2.4、3.0、4.0、5.0、6.0、8.0、10.0、12.0、15.0Mt/a及以上。

(二)中型矿井为:0.60、0.90Mt/a。

第五十条 矿井建设规模,应根据地质构造、资源/储量、开采技术条件、煤层及工作面生产能力、技术装备、外部建设条件、市场需求、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煤层开采顺序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原则上采用自上而下的下行式开采。

(二)以一个开采水平保证矿井生产能力。

(三)按照安全高效的原则,矿井应按照“一井一面”组织生产。以一个工作面确定矿井的产能;设计能力0.60Mt/a及以下的矿井,必须严格执行“一井一面”。

(四)设计能力在3.0 Mt/a及以上的矿井,原则上可以布置“一井两面”。

(五)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的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在0.45Mt/a及以上,但不得高于5.0Mt/a。

(六)高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高于8.0Mt/a。

(七)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高于15.0Mt/a。

第三节 矿井服务年限

第五十一条 新建矿井及其第一水平的服务年限不应小于表2-1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改建后的矿井的服务年限不宜小于同类型新建矿井服务年限的50%。

矿井服务年限小于5.0年(不含5.0年)的矿井原则上不得进行改扩建。

第五十四条 计算矿井及第一开采水平设计服务年限时,应根据地质条件及勘查程度,确定适当的储量备用系数。储量备用系数宜采用1.3—1.5,地质条件复杂、勘查程度较低的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第四节 项目构成一般规定

第五十五条 矿井工程项目应由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资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务等工程和设施构成。

第五十六条 工程项目的具体构成,应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确定。

第五节 项目构成

第五十七条 生产系统应包括: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主要运输巷道及回风道、采区、采掘工作面、提升、通风、井下排水、压风、煤炭分选加工、地面储装运等工程和设施。

第五十八条 辅助生产系统应包括:供配电、给排水、供热、通信、灯房、计量与煤样化验、机修、器材供应、地面运输、监测监控与计算机管理等工程和设施。

第五十九条 资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应包括:共伴生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矿井水及生活污水处理与利用,煤泥、煤矸石及余热、地热利用,矿山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救护,水土保持,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节能减排等工程和设施。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抽采瓦斯系统,抽采的瓦斯应综合利用,有热害的矿井必须建立热害治理工程。

第六十条 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包括:矿办公楼、区队办公楼、灯房、浴室、食堂、 医疗设施、职工公寓、职工教育、职工文体活动等设施。

第六节 井口与工业场地位置选择原则

第六十一条 煤矿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应有近期实测的地形图和工程地质、水文及气象资料。地形图的比例应根据地形条件、企业规模和工程性质确定,可行性研究阶段可采用1:1000或1:2000,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1:500或1:1000。

第六十二条 提升井井口位置选择应有利于全井田开拓和工业场地布置,并根据井上、下建设条件,进行技术、经济综合论证,以投资少、投产早、效益好、有利于安全为原则。

主、副提升井井位应选择在同一工业场地内,在特殊条件下,亦可分别设在两个场地中。

第六十三条 风井井口位置选择应满足通风安全要求可与提升井布置在同一工业场地内,以缩短建井工期和节约用地。

第六十四条 确因技术合理,且有条件时,工业场地和风井场地可布置在井田范围之外, 有压占资源的须签订互保协议,但井口应位于井田范围内。

第六十五条 煤矿工业场地位置不得选择在需要保护的环境敏感目标区域以及军事设施保护区周围。

第七节 井筒及工业场地工程地质条件

第六十六条 井筒位置应尽量避开厚表土层、厚含水层、断层破碎带、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或软弱岩层,原则上不应穿过采空区、不良地质构造区。受条件限制确需穿采空区时,应先采取采空区处治措施,并制定安全措施,确保井筒施工、生产运行期间的安全。

第六十七条 工业场地应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避开地下采空区、地面沉降区、地裂缝区等地质环境恶劣场地,不得受泥石流、崩塌、滑坡、岩溶和土洞塌陷等不良因素影响。

第六十八条 抗震设防区工业场地宜选择对抗震有利地段,避开不利地段,不应选择在危险地段。

第八节 开拓布置

第六十九条 矿井开拓应根据矿井地形地貌、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装备条件、外部建设条件、生态环境、设计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等因素,经方案比较后确定采用平硐、斜井、立井开拓方式,或综合开拓方式。

井田面积大、储量丰富或瓦斯含量大的大型矿井,条件适宜的应采用分区开拓、分区通风、集中出煤的分区开拓方式。

第七十条 井筒数目应根据矿井开拓部署、提升、通风、安全需要及投资效益等,经综合论证后确定。每一个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井筒,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井,且必须作为矿井的安全出口,不允许多井筒并联回风;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建设矿井,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时,井田边界附近必须设置安全出口。井筒兼用功能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 矿井开采水平划分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条件、开采技术与装备水平、资源/储量和生产能力等因素,经综合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矿井划分为阶段开采时,其阶段垂高宜为:

1.缓倾斜、倾斜煤层200-350m。

2.急倾斜煤层100-250m。

(二)条件适宜的缓倾斜煤层,瓦斯含量低、涌水量不大时,宜采用上、下山开采相结合的方式。

(三)近水平多煤层开采,当层间距不大时,宜采用单一水平开拓;当层间距大时,可分煤组(层)多水平开采。

第七十二条 由于煤层露头不一或煤层倾角变化大,造成部分区域上(下)山斜长过长时,可在该区域适当位置设置辅助水平。

第七十三条 开拓巷道布置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和矿井开拓、通风、运输方式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开采近距离多煤层时,宜采用集中或分组运输大巷布置方式;煤层(组)间距大时,宜采用分层运输大巷布置方式。

(二)开采煤层巷道不得布置在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煤层中和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

(三)当煤层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无冲击地压,煤层顶底板围岩较稳定、煤层较硬、含水量较小,或自燃发火、高瓦斯煤层采取安全措施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时,主要运输大巷及总回风巷宜布置在煤层中。

四、近水平多煤层开采,采用分层或分组布置运输大巷时,宜将开采水平分层(组)运输大巷重叠布置。

五、开拓巷道布置应避开应力集中区和活动断层,且不宜沿断层布置。

第七十四条 开拓巷道净断面,必须以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管线及设备安装、检修等需要为原则确定。净断面的选取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现行标准《煤矿巷道断面和交岔点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九节 大巷运输

第七十五条 主要运输大巷煤炭运输方式应优先选用带式输送机;矿井宜布置井底煤仓,建设规模3.0 Mt/a及以上的大型矿井可采用带式输送机从回采工作面顺槽至地面的连续运输。

第七十六条 井下辅助运输方式,应本着减少辅助运输环节及转载次数、减少辅助运输人员、提高运输效率的原则,根据井下开拓部署、煤炭运输方式、辅助运输物料和人员的运距、运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当大巷、采区上、下山围岩岩性与煤层倾角适宜时,从井底车场至大巷,采区上、下山及回采工作面顺槽宜实行直达运输。

(以下内容因版面容量原因略去,请上网查询)

回答于 201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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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有哪些国家法律,法规,法令及政策方面的制度

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救护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

8.1.5.1 矿山总图布置

矿区位于蒙古北部,达尔汗市东南30km处。西距乌兰巴托至达尔汗的铁路25km,公路17km。东北距沙拉戈勒煤矿的铁路专用线约7km。矿区交通运输条件较好。

矿区主要由采矿场、腐殖土堆场、表土堆场、废石场、工业场地、居民区、炸药库等组成。根据矿山的实际情况,在设计中主要考虑了以下要求:①满足采矿工艺的要求;②物料要顺行,运距要短;③减少基建和运营费用;④覆土造田。

因此,在采场的东、西、北三面布置了4座废弃物堆场。这样可使汽车运距缩短,减少运营费用。工业场地布置在采场北面。粗破碎间距采场总出入沟口250m,矿石运距也较短。居住区布置在工业场地北面、向阳的山坡上。炸药库布置在采场东南,东废石场的南面。这样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将不会穿越工业场地和居民区。外部铁路在煤矿的铁路专用线上接轨,沿山谷铺设至粗破碎间的装车仓下。

矿区占地289.6hm2(不包括外部铁路占地)。

8.1.5.2 矿山生产运输

矿山开拓、运输设计特点:

①年采剥总量7500万t,为中型矿山;②矿体产状复杂,境界内矿量仅1881.6万t;③山坡露天开采年限很短;④ 采矿下降速度快,最大年下降速度20m,矿山寿命短;⑤采场平面面积小,长约1900m,宽约500m;封闭口以下深178m;⑥剥离物分3个品种堆置。

根据以上特点,采用汽车开拓运输方式最佳。汽车运输工艺简单、机动灵活,安全可靠,可提高电铲效率,利于分采、分运。矿山建设速度快,可以早投产、早达产,占地少,基建工程量较小。

山坡露天部分采用多支线折返式运输系统。运输干线设在采场东端。为了避免1010水平与深凹露天开采互相干扰,将其出口选在东矿体的西部。

深凹露天开采采用螺旋线形与折返相结合的运输系统,以螺旋线形为主。沿上盘布设道路,以螺旋线形下至840水平,经一个折返后下至露天底。东采场在960水平折返后下至露天底。

采场北面设置一个临时出口,标高为1010m。设置这一出口不但缩短了西矿体的矿岩运距,也缩短了中、东矿体的废石运距,减少了汽车在采场内不良路面上行驶的距离。

道路最大纵坡为8%,个别使用年限较短的路段为10%。一般每两个水平设立一段长80m、坡度为零的缓和坡段。根据采剥总量、采矿电铲斗容,以及国内矿用自卸汽车的生产情况,推荐选用中国内蒙古第二机械制造厂生产的TEREX33-07型40t矿用自卸汽车。经计算,每年需要生产运输汽车23辆。油料、轮胎年消耗量见表8.18。

表8.18 油料轮胎年消耗量表

以小时单向交通量确定生产道路级别:二级道路,25~85辆/h;三级道路,﹤25辆/h。路面结构见表8.19。

工业场地内的辅助线面层为6cm沥青贯入式面层,采场地外挖方路基为基岩时,其路面结构与采场内道路相间。道路工程量见表8.20。

表8.19 路面结构表 单位:cm

表8.20 道路主要工程量表

8.1.5.3 矿山辅助运输及道路养护

矿山生产生活物资、备品备件、原材料的运输,由当地交通运输部门承担。为解决少量急需物资的运输任务,矿山需配备少量汽车。另外还应配备部分专用运输设备,共17辆。

矿山有各类道路17km,设计配置养路队和8台养路设备承担矿山道路的日常维护和生产期间的筑路工作。

8.1.5.4 矿山外部运输

矿山距沙拉戈勒煤矿铁路专用线约8km。外部运输方式做了铁路、公路两个方案进行比较。公路运输比铁路运输的费用现值高出约1638万元(i0=7%,n=10年),因此,外部运输方式选用铁路运输。

8.1.5.5 废石场

采出的废石按3个品种堆存,以利于将来覆土造田。废石总量见表8.21。

表8.21 废石数量表 单位:万t

废石场设计参数:表土体重1.9t/m3,废石体重2.4t/m3;表土堆置后的松散系数1.05,废石堆置后的松散系数1.15;废石场容积富裕系数1.05。

设计四处废石场,分别设在采场的东、西、南三面。以东、西废石场为主。采场表面0.3m厚的腐殖土由推土机推堆、装载机装入自卸汽车运至北面的谷地堆存,总量约12万m3。中、东矿体山坡露天各水平剥离的表土和废石就近堆置在东废石场。西矿体1020水平以上的大部分表土运往南表土堆场,该堆场的另一主要作用是截流南面的地表水,不使其流入采场。西矿体980水平以上表土和废石经临时出口,运往西表土堆场和西废石场,该废石场使用7年。其余的废石和表土运往东废石场,该废石场位于采场以东的山谷里,容量最大。废石场总占地面积为123.4hm2。

西废石场、西表土堆场和南废石场为单层堆置的废石场,可以一面排弃、一面覆土植草。东废石场为双层堆置的废石场,在排弃到最终标高时,即可一面排弃、一面覆土植草。废石场表面的覆土厚度一般为1m,表层可铺0.05~0.10m厚的腐殖土。表土堆场只需铺腐殖土。

8.1.5.6 矿区防洪

矿区地处干旱地区,年降雨量240mm,降雪量240~500mm。上游汇水面积不大。

因采场东面的山沟被选做主要的废石场,所以上游洪水尽可能向西排。在西面的两山头之间设一道100m长的防洪坝,山坡上挖截洪沟。采场南面的谷地用表土填塞,既作表土堆场又作防洪坝,所截雨水向西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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