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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制品商标使用管理规定
   https://www.fobmy.com 2022-06-30 16:44:40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卷烟、雪茄烟及有包装的烟丝(以下简称烟草制品)商标的管理,保护烟草制品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烟草行业的整体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专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卷烟、雪茄烟及有包装的烟丝(以下简称烟草制品)商标的管理,保护烟草制品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烟草行业的整体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专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从事烟草制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商标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烟草制品商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省级烟草专卖局商标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的烟草制品商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第四条 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方可申请和拥有烟草制品注册商标。第二章 商标文字和图形第五条 烟草制品商标文字、图形必须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的名称和图形应高雅、美观。第六条 按照《专卖法》的规定,卷烟、雪茄烟必须在包装上标明卷烟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内容和“吸烟有害健康”字样。第七条 卷烟、雪茄烟应按卷烟国家标准规定的类型标注相应的类型。出口的卷烟、雪茄烟应在包装上标明“专供出口”的中文字样。第八条 除国家烟草专卖局另有规定的产品外,在国内销售的烟草制品,必须以中文标明其商标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第九条 商标上标注的生产企业名称,应与企业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一致。第十条 除国家烟草专卖局另有规定外,禁止标注其它任何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以及对产品质量引人误解的表述。第十一条 中外技术合作和国内企业间技术合作开发的产品,必须提交有关合作协议、技术文件和成果鉴定报告等文件,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商标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在商标上加注有关合作字样及合作方的名称。第十二条 禁止在商标上标注各种地方专卖、专营字样。禁止自行在注册商标上加注各种旅游、纪念性的文字和图形。第十三条 禁止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上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第三章 商标的管理第十四条 烟草制品投产前,其商标所有者必须将注册证、实用标识及有关文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商标主管部门审查。第十五条 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者,必须与商标注册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须在国家烟草专卖局商标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应有相应的部门负责所属企业商标使用的管理工作,并建立完整的商标档案。第十七条 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必须同时向所属省级烟草专卖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商标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严格、完整的商标申请、印制、使用管理制度。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四至十二条的,商标所有者应于1996年12月31日前自行更改,并将新的实用标识报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商标主管部门。对拖延不改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将核减其卷烟生产计划指标,并禁止该产品在中国卷烟批发交易市场销售。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规定》第十三条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罚。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规定》第十四、十五、十七条的,国家烟草专卖局不予核发准产证。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4月8日公布的《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卷烟、雪茄烟商标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烟草制品商标使用管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应以本《规定》为准。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中国烟草有没有规定卖价不能超过多少?

250条。

卷烟在中国一箱为250标准条(5个标准件);一个标准条为200支(10标准包);一个标准包为20支。为什么要讲“标准”呢,这个很重要,平时讲的话不作强调都是指标准的,但目前很多卷烟厂出了很多非标准包装的卷烟,烟叶数量及包装形式都有非标准的。

国外讲师卷烟的单位也用箱、条和包,国外的一箱通常相当于国内的一个标准件(也讲万支),条和包的概念和中国基本一样的。

详细介绍:

“箱”在烟草行业中有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以实物包装一箱香烟的,烟草行业一般称之为“件”,是50条;另一个是大量的在报表中出现的统计概念,是以实物五件为一箱,是250条。

香烟是烟草制品的一种,制法是把烟草烤干后切丝,然后以纸卷成长约120mm,直径10mm的圆桶形条状。香烟跟雪茄的主要分别在于香烟体积较小,烟草经过炼制和切碎。香烟最初在土耳其一带流行,当地的人喜欢把烟丝以报纸卷起来吸食。

烟草专卖条例

一律不得超过1000元/200支,按一条烟10包装算,就是不能超过100元/包,一条不能超过1000元。具体规定如下: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重新印发开展“天价烟”和卷烟过度包装专项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切实抓好卷烟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严格落实,确保执行到位。国家局再次重申,各单位要坚决执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切实加强卷烟价格管理的通知》(国烟计〔2008〕549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对高价位卷烟生产经营和价格管理的意见》(国烟专〔2010〕294号)要求,特别是卷烟零售价一律不得超过1000元/200支。

行业各级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卷烟价格管理,确保国家局各项价格管理规定落实到位。

扩展资料:

烟草局主要职责:

(一)拟订烟草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调整产业结构,促进行业合理布局。

(二)依法实施烟草专卖管理,查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查禁和关停计划外烟厂,保护合法经营。

(三)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依法对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经营和管理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管理监督烟草行业财务资金,组织实施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

(四)组织烟草行业生产、经营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烟草专卖品产供销及进出口的年度计划,编制烟草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审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处理重大安全事故。

(五)提出烟草行业有关经济政策建议,制定烟草专卖品的价格政策,管理烟草专卖品的价格。

(六)负责组织实施烟草行业体制改革,指导烟草企业改革,推进卷烟工业企业联合重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依法审批烟草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撤销。

(七)负责烟草制品减害降焦工作,制定烟草行业科技发展政策,组织实施技术创新和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及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工作,负责烟草行业技术监督、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行业标准化工作。

(八)对全国烟草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

(九)管理烟草系统人事、劳动工资工作。

(十)承办国务院及工业和信息化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国烟草局

今年烟草等级怎么放烟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对全国范围的烟草行业实行高度集中的统一管理,建立国家专卖制度,有计划地发展生产,提高质量,改善供应,调节消费,增加积累,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烟草专卖的范围,包括:

一 卷烟、雪茄烟、烟丝、烤烟、名晾(晒)烟;

二 卷烟盘纸、过滤嘴;

三 卷烟专用机械。第三条 设立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进行全面的行政管理。

设立中国烟草总公司,统一领导、全面经营管理烟草行业的产供销、人财物、内外贸业务。

省级、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烟草专卖的行政管理、业务经营机构,其工作分别受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和当地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为主。第二章  烟草种植和收购第四条 烤烟、名晾(晒)烟实行计划种植、计划收购。国家计划委员会下达计划;任何地区或部门,未经计划下达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第五条 烤烟、名晾(晒)烟由烟草公司按照国家计划负责安排生产布局,并负责良种推广、科学种植,采摘烘烤、分级检验等生产技术工作。

前款工作,农业部门应当密切配合进行。第六条 烤烟、名晾(晒)烟由烟草公司统一收购、复烤,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购、经营。第七条 烤烟、名晾(晒)烟的收购实行合同制。烟草公司或其委托代购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计划同生产者协商签订生产、收购合同;生产者按照合同生产,烟草公司或其委托代购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和国家规定的质量等级标准、收购价格统一组织收购。生产者不得自行上市出售。

无计划、无合同,盲目发展的烤烟、名晾(晒)烟,由烟草公司按浮动价格统一收购。第三章 卷烟、雪茄烟、烟丝的生产和销售第八条 卷烟、雪茄烟实行计划生产。国家计划委员会下达指令性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和烟草公司应当保证计划的实施;未经计划下达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第九条 卷烟、雪茄烟由烟草公司所属烟厂统一生产,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

对违反前款规定者,吊销营业执照,强行查封,取消银行帐户,没收制烟设备;情节严重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十条 禁止以营利为目的生产手工卷烟;禁止销售手工卷烟。

对违反前款规定者,除没收生产工具、原料、产品外,并给予经济制裁;情节严重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十一条 卷烟、雪茄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第十二条 烟草行业的专业科研机构,由烟草总公司归口管理。烟草行业的科研工作,由烟草总公司统筹规划。

烟草总公司应当组织科技力量,努力提高烟叶和烟草制品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含量,以维护消费者健康。第十三条 卷烟、雪茄烟的国内市场由烟草总公司统一安排。卷烟、雪茄烟的收购、分配、调拨、批发业务由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统一经营,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经营该项业务。生产企业不得自行销售。第十四条 经营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和经营烟丝产销业务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向当地烟草专卖局申领取专卖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接受当地烟草专卖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没有领取专卖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或烟丝产销业务。第四章 价格、商标和运输第十五条 烤烟、 名晾(晒)烟的收购价格, 由国家物价局会同烟草总公司制定。卷烟、雪茄烟的出厂价格、调拨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由烟草总公司统一制定。

前款价格,未经制定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动,也不得变相提价或降价。

经营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不遵守国家规定价格者,给予经济制裁,直至吊销专卖许可证。第十六条 卷烟、 雪茄烟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没有注册商标的产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第十七条 烤烟、名晾(晒)烟、卷烟、雪茄烟的运输,必须持有烟草公司证明,方可办理托运手续。第五章 卷烟盘纸、过滤嘴、卷烟专用机械的生产和分配第十八条 卷烟盘纸、过滤嘴、卷烟专用机械实行定点计划生产。烟草总公司应当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择优选定生产企业,并发给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烟草总公司提出的计划组织生产。

2022年烟草升档政策:1、烟草证升级方法是烟草公司分等级配送香烟有一个政策,刚开始是从C户开始,如销量达到一定的量,且接受公司规定的外省烟跟本省烟的比例,那可以打电话要求客户经理给上调;还有一个就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多报一点外省烟,烟草公司的电脑会每隔大慨一个月会自动升级一次;2、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提交以下资料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表;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2、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3、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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