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国家标准有哪些

   2022-08-28 16:25:42 网络670
核心提示:国家土地使用标准的法律规定有:1、农用地只能用于农业发展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2、关于土地使用的常用法律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基本农田保护条

农村土地国家标准有哪些

国家土地使用标准的法律规定有:

1、农用地只能用于农业发展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2、关于土地使用的常用法律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4)《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5)《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农业用地土壤检测标准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个一级类、56个二级类。其中一级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确定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严格按照管理需要和分类学的要求,对土地利用现状类型进行归纳和划分。一是区分“类型”和“区域”,按照类型的唯一性进行划分,不依“区域”确定“类型”;二是按照土地用途、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四个主要指标进行分类,一级类主要按土地用途,二级类按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进行续分,所采用的指标具有唯一性;三是体现城乡一体化原则,按照统一的指标,城乡土地同时划分,实现了土地分类的“全覆盖”。这个分类系统既能与各部门使用的分类相衔接,又满足当前和今后需要,为土地管理和调控提供基本信息,还可根据管理和应用需要进行续分。本分类系统能够与以往的土地分类进行有效衔接,不至于造成土地基本信息“断档”。

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客观历史原因,多年来,我国土地资源分类标准不统一,土地资源基础数据数出多门、口径不一、数据矛盾,对于国土资源规范化管理和国家宏观管理科学决策带来了不利影响。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的统一,将避免各部门因土地利用分类不一致引起的统计重复、数据矛盾、难以分析应用等问题,对于科学划分土地利用类型、掌握真实可靠的土地基础数据、实施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乃至国家宏观管理和决策具有重大意义。

述评:从国家标准的高度提升我国土地管理水平

新华社北京9月3日电(记者王立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出台,是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一次历史性突破。迈出这一步,为今后科学划分土地利用现状类型提供了技术保障,对于国家掌握真实的土地资源数据、全面摸清土地资源利用家底、为国土资源科学化管理乃至国民经济宏观管理决策提供科学的数据支撑具有重大意义。

实行统一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在发达国家已成惯例。由于历史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土地资源分类标准不统一,国土、农业、林业、建设、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分别建立了不同的土地调查、统计分类体系,分类内涵、体系、口径不同,对同一地类的认定、调查、统计结果往往相差很大,造成土地调查统计重复、数出多门、数据矛盾。土地分类标准不统一,一方面严重制约了国土资源统一规范管理,另一方面也导致国家难以全面、系统、准确掌握全国土地资源利用现状,给国家宏观管理带来不利影响。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土地利用状况日益复杂,掌握真实可靠的土地资源数据,成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关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出台,意味着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从过去的行业标准上升到国家标准,今后这一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全国各部门,各专业,各省、区、市,各企业,各单位都应遵守这套标准,为国家科学规划和决策提供更准确、可靠的数据支撑。

从某种角度看,土地利用现状也是社会的一面镜子。土地利用分类系统化、标准化,是人们对土地资源认识深化的表现,是利用土地资源造福人类社会水平提高的表现。科学严谨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关系到土地资源的合理、可持续利用,关系到土地利用类型结构的优化以及土地资源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的综合发挥。各地各部门要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出台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我国土地资源管理规范化,开启我国土地资源永续利用的新纪元。

《土壤水分测定法》(NY/T52—1987)

《土壤全氮测定法(半微量开氏法)》(NY/T53—1987)

《土壤有机质测定法》(NY/T85—1988)

《土壤质量:六六六和滴滴涕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14550—1993)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土壤全磷测定法》(NY/T88—1988)

《土壤有效硼测定方法》(NY/T148—1990)

《石灰性土壤有效磷测定方法》(NY/T149一199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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