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行业管理条例细则2020

   2022-08-28 17:55:25 网络840
核心提示:特种行业的管理包括:(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四)拍卖业;(五)废旧金属收购业;(六)寄卖业;(七)旧机动车、旧移动电话、旧电脑等旧货交易业;(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机动车维修业、机动车租赁业;(九)金银首饰加工业

特种行业管理条例细则2020

特种行业的管理包括:

(一)旅馆业;

(二)典当业;

(三)公章刻制业;

(四)拍卖业;

(五)废旧金属收购业;

(六)寄卖业;

(七)旧机动车、旧移动电话、旧电脑等旧货交易业;

(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机动车维修业、机动车租赁业;

(九)金银首饰加工业;

(十)开锁业;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依法保护行业经营者、消费者等的合法权益,制止、取缔非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商务、旅游、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有关工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强化服务意识,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特种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如下: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管理,承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与节能主体责任;

2、监督管理;

3、职责分工;

4、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实施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说明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法律依据:《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八条经营特种行业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治安管理的要求:

(一)有必要的财物保管设备和治安防范设施;

(二)有依法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三)设立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有健全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经营特种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要求。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下统称特种设备活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确定。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健全应急救助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第六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行业管理水平。第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行业协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等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普及活动,倡导安全、文明使用特种设备,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 鼓励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风险管理水平;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

鼓励有能力的单位以合同管理等方式提供特种设备安全节能专业服务。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九条 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第十条 从事特种设备活动依法应当取得许可的,未依法取得许可不得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第十一条 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原发证部门备案;单位名称或者单位地址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请,由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作业、检验、检测工作,并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特种设备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复审。第十三条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设备许可证书、检验检测结果、检验检测报告和鉴定结论。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许可证书。第十四条 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交付使用,已交付使用的应当召回。

因气体质量原因致使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充装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充装,已交付的应当及时通知销售者和使用者,并免费更换受损零部件或者气瓶。第十五条 提倡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从事本单位所制造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第二节 生产者、经营者安全责任第十六条 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单位应当明确整机或者重要部件的使用年限,附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并在使用年限届满九十日前书面告知使用管理人。

使用管理人约请制造单位对使用年限即将届满的大型游乐设施进行安全评估的,制造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评估并作出评估结论。第十七条 禁止安装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特种设备相关产品,禁止用于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给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使用管理人,移交的技术资料包括:出厂文件、隐蔽工程资料及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依法需要监督检验的,还需移交监督检验合格证明等。

特种设备经监督检验合格并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将技术资料移交给特种设备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使用管理人的即为交付使用。在交付使用前,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特种设备被他人使用。

如何认定特种设备?辅助部件也是特殊设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特种设备包括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依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本市建立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责,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监管,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支撑,行业协会自律服务,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机制。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规划和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所需经费,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特种设备安全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经济信息、公安、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培训、宣传、交流、咨询等服务,指导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加强安全管理,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第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和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第八条 鼓励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采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以及其他先进技术和推荐性国家标准,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风险管理水平,促进特种设备节能降耗,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鼓励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购买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定第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环保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环保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环保负责。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并保持取得生产许可所应具备的条件;

(二)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三)特种设备出厂时,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以下称出厂资料),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原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备案;

(五)单位名称或者单位地址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六)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七)不得超出生产许可的范围和期限从事生产活动;

(八)不得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或者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特种设备施工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受告知。

tsgd2001-2006是什么标准

如何认定特种设备?辅助部件也是特殊设备?

核心观点:涉案辅助部件是否属于特种设备,并无法律依据;涉案辅助部件是否要由特种设备厂家生产、安装依据不明。

案件事实:

钠锘公司法人代表为被告人周某甲,公司经营范围为垃圾处理工程的设计及设备安装维修服务等,但未获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锅炉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2002年7月,钠锘公司与鸿峰公司签订购销总售价人民币1600万元的两台生活垃圾焚烧炉及其成套设备的合同,钠锘公司负责设备、系统的安装与调试及售后各种服务。

合同签订后,钠锘公司组织公司技术人员设计两套生活垃圾焚烧炉的图纸。同年9月30日,钠锘公司与北京锅炉厂(具有相应特种设备许可资质)签订合同订购上述生活垃圾焚烧炉设备部件中的两台余热锅炉,钠锘公司将锅炉设计图交由北京锅炉厂上报审批,并于同年12月2日获得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机械工业管理局批准生产。

2003年8月起,钠锘公司雇佣王某甲以洛阳通用机械厂(不具有相应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资质)人员组成安装队并以钠锘公司的名义参与炉排传动系统、钢结构等部件的安装及雇佣其他施工人员负责炉墙施工等。

安装完后,设备出现故障,双方引发争议。

2007年5月29日,钠锘公司以鸿峰公司拖欠合同款为由,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判决,鸿峰公司支付钠锘公司货款6361310.8元,驳回钠锘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2010年12月20日,鸿峰公司以周某甲涉嫌犯罪向石狮市公安局报案。指控周某甲涉嫌非法经营。

2011年5月17日,被告人周某甲经网上通缉,在北京市东城区被当地派出所民警抓获。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出具复函,证明涉案涉案锅炉部件均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监管的特种设备(锅炉类)。后又于2013年4月16日出具复函,证明上述锅炉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内“锅炉”种类中的“承压蒸汽锅炉”,由该总图中所示的链条炉排、进料系统、料斗接口、炉体、过热器、操作平台等部件组成。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单位钠锘公司在为石狮市生活垃圾焚烧综合处理厂工程项目提供造价达人民币1600万元的生活垃圾焚烧炉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在不具有特种设备安装资质的情况下,擅自雇佣王某甲自行组织的安装队以钠锘公司名义为鸿峰公司安装特种设备生活垃圾焚烧炉中的链条炉排等重要部件,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上诉人周某甲诉称:

钠锘公司在提供生活垃圾焚烧炉及其成套设备时,并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安装或委托无资质的他人安装特种设备的行为,涉及的特种设备余热锅炉系由北京锅炉厂制造、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申报、核准等手续并经检验合格,在整个安装过程中始终接受特种设备监督部门的监察、监管、检测、验收。其公司是从事垃圾处理工程的设计、安装、维修服务的企业,除特种设备不能安装外,可从事其他没有法规前置限制的设备及部件安装,原判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检察员提出检查意见:(非常好的辩护意见)

1、原判认定钠锘公司及上诉人周某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技术依据不明,其在产品的制造上系由北京锅炉厂对余热锅炉、过热器等关键部件进行设计、安装,本案设备中炉排片等辅助部件是否应由特种设备厂家生产、安装依据不明。

2、国家质量检验检疫监督总局在2014年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中,锅炉类只有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等三类,已不再体现锅炉部件、锅炉材料,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涉案炉排为特种设备的组成部分。

3、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二次出具的说明函,认为本案锅炉整体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内“锅炉”种类中的“承压蒸汽锅炉”,由该总图中所示的链条炉排、进料系统、料斗接口、炉体、过热器、操作平台等部件组成,该意见与国家质量检验检疫监督总局的《特种设备目录》及2008年《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国家标准的规定不符,不足以采信。

4、在法律适用方面,认定钠锘公司及上诉人周某甲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以其违反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为前提,本案适用刑法第225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不足。

综上,检察机关认为,原判认定钠锘公司及周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鸿峰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提出:

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目录》、《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的规定以及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证明、北京锅炉厂的证明、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公安机关的工作说明、证人证言等证据可证明,涉案的设备整台整体属于特种设备,钠锘公司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等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官认为:上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证据不足。

1、包括余热锅炉在内的涉案垃圾焚烧炉是否整台整体属于特种设备,其解释权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但目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并未曾就此问题做出解释,证明该整体设备属于特种设备的技术依据不明,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出具的关于本案锅炉整体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内“锅炉”种类中的“承压蒸汽锅炉”等意见与国家质量检验检疫监督总局的《特种设备目录》及2008年《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国家标准的规定不符,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涉案垃圾焚烧锅炉中只有北京锅炉厂设计、制造、安装的余热锅炉才属于特种设备。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4年1月19日公布了《特种设备目录》。在该目录中,锅炉类包括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载体锅炉以及锅炉部件、锅炉材料,并未直接将生活垃圾焚烧炉或生活垃圾焚烧锅炉列入其中。而该目录列明的锅炉部件也只包括锅炉封头、锅筒、集箱、锅炉过热器、锅炉再热器、锅炉省煤器等(2014年10月30日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在锅炉类中,只列明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并删除了原有的锅炉部件、锅炉材料等),并未包括本案所涉的炉排,原判认定钠锘公司雇佣王某甲的安装队安装本案生活垃圾焚烧炉中的链条炉排等部件属于特种设备依据不足。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2年12月颁布的《生活垃圾焚烧锅炉》国家标准取代2000年建设部颁布的《生活垃圾焚烧炉》行业标准后,又于2008年10月颁布《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新国家标准,该标准将垃圾焚烧炉界定为“对生活垃圾进行焚烧处理的装置”,将余热锅炉界定为“对焚烧过程释放的能量进行有效转换的热力设备”,在概念上、内容上对焚烧炉和余热锅炉予以区别。

4、在法律适用方面,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必须是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等行为,构罪前提必须是“触犯刑律的”,在无证据认定钠锘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情况下,本案适用刑法第225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不足。

综上理由,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钠锘公司及上诉人周某甲构成非法经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出庭检察员关于原判认定钠锘公司及上诉人周某甲构成非法经营罪技术依据不明、炉排片等辅助部件是否要由特种设备厂家生产、安装依据不明以及适用刑法第225条第四项依据不足,原判认定钠锘公司及周某甲构成非法经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的意见以及上诉人钠锘公司、上诉人周某甲诉请宣告无罪的上诉意见均予以采纳。

因此,判决上诉人周某甲无罪。

TSG D2001-2006 压力管道件制造许可规则(补充:TSG D2001-2006AMD.1 增补发布:2009.12.29实施:2010.02.01);特种设备行业标准。网上可找到免费下载。

以上就是关于特种行业管理条例细则2020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百科头条
推荐图文
推荐百科头条
最新发布
点击排行
推荐产品
网站首页  |  公司简介  |  意见建议  |  法律申明  |  隐私政策  |  广告投放  |  如何免费信息发布?  |  如何开通福步贸易网VIP?  |  VIP会员能享受到什么服务?  |  怎样让客户第一时间找到您的商铺?  |  如何推荐产品到自己商铺的首页?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15082249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