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除运雪规定

   2022-05-24 09:44:55 网络520
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及时清除我市城区冬季路面积雪,确保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和环境整洁,方便人民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城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主管全市除运雪工作。区城乡建设管

本溪市城市除运雪规定

第一条 为及时清除我市城区冬季路面积雪,确保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和环境整洁,方便人民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城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主管全市除运雪工作。

区城乡建设管理局主管本行政区域除运雪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除运雪主管部门,共同做好除运雪工作。第四条 清除城市积雪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城市除运雪工作在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下列规定落实责任:

(一)各城区除运雪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除运雪的组织、协调工作,划分除运雪区段,落实除运雪任务,与除运雪责任者签订除运雪责任状。

(二)各类市场、摊区的除运雪责任由各市场、摊区的管理部门(或主办单位)负责落实。

(三)建筑工地周围街路和动迁单位的除运雪责任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落实。

(四)三级以下街巷路的积雪清除责任由居民委员会负责落实。第五条 除雪任务量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单位(含初中以上各类学校)、个体业户,按人均20平方米计算。

(二)四年级以上小学生按人均10平方米以下计算,但不承担主干路的除雪任务。第六条 除雪质量必须达到见地面、无残雪、无冰包的标准。清除的残雪必须整齐地堆放在路边石以外并露出路边石。

禁止在汽、电车站(场)、垃圾容器、厕所等公用设施周围堆放积雪。第七条 主干路、立交桥、广场、市场、摊区、车站和繁华区段等重点部位应在雪停后24小时内除净,72小时内由责任单位将积雪运到指定排放地点。其它路面和街巷的积雪,应在雪停后48小时内除净。第八条 在规定除运雪期间,对无除雪能力的责任单位和个体业户,由街道办事处收取代清除费后,组织有偿清除。

在规定除运雪期间,建筑工地和动迁地段无人员施工的,由城区除运雪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向建设、开发单位收取代清除费(或抵押金),组织有偿清除。

严禁雇用在校学生有偿清除积雪。第九条 代清除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每场雪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收取。

收取代清除费应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第十条 除运城市积雪费用纳入城市维护费计划,由城市维护费列支,并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其主要用于购买除雪剂、购置除雪机械、工具,以及特殊地段的运雪费用。第十一条 禁止擅自向冰雪路面抛撒残土、灰渣。

禁止往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污水。第十二条 对在城市除运雪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予以表彰。第十三条 对未按要求签订除运雪责任状的单位和个体业户,由除运雪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对单位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对个体业户处以300元罚款。第十四条 对不履行除运雪义务的单位和个体业户,由除运雪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应承担的除雪面积,每场雪每日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

对除雪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单位,按未达到标准的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元罚款。第十五条 对收取代清除费后未按规定时间和标准组织清除积雪的,由除运雪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第十六条 对妨碍除运雪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殴打、伤害除运雪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八条 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溪市城市除运雪规定(2017)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除雪管理,确保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和环境整洁,根据《沈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市城市除雪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区域负责制。

市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除雪工作的主管部门。市除雪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成立除雪指挥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除雪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除雪工作。第四条 市、区、县(市)除雪指挥部所需除雪费用,作为专项资金,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每年除雪工作开始前,各街道办事处向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缴纳保证金;区、县(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除雪工作结束后,达到标准的全额退还保证金,未达到标准的视其情况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第六条 城市除雪实行责任制。市除雪指挥部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区、县(市)人民政府与街道办事处,各除雪责任单位与安排除雪任务的管理部门之间应签订除雪责任状,明确责任,强化监督管理。

市除雪指挥部组织专业队伍负责市人民政府所规定的主要街路、桥梁、广场的除雪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其他一、二、三级街路及其门前三包区域的除雪工作。各区之间交叉街路的除雪责任按各区清扫街路责任范围划分。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四级街路及门前三包区域、住宅小区、物业小区、市场摊区的除雪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第七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除雪工作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所在社区负责;市场摊区的除雪工作由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动迁、施工现场相邻街路的除雪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第八条 除雪责任段的划分,按除雪单位在册职工总数、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数及大、中学校在册教职员工和学生数,以人均20平方米以上45平方米以下的标准划分。

对无除雪能力的单位或个人自愿以费代工的,以每场雪每平方米不高于3元的标准收取代除费。收取的代除费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第九条 城市除雪实行机械化作业的应做到除雪及时,边下边除,不留积雪。主要街路和一、二级街路、广场、桥梁应在雪停后24小时内除净。其他街路及门前三包区域应在雪停后48小时内除净。第十条 每次降雪后应保证除雪质量,达到无空段、漏段,并露出路边石。对不需要外运的积雪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向冰雪路上抛洒沙土、灰渣;不得在电汽车站点、交通设施、垃圾容器、厕所等公用设施周围堆放积雪或将积雪堆压在树木和绿篱上;不得往雪堆上倒垃圾、污物、污水。第十二条 对需外运的积雪,除中学外由除雪责任单位承担运雪任务,并按指定地点排放积雪。因有特殊情况或者确实无运雪能力的,可以有偿代运,代运费每场雪每平方米收取0.5元。第十三条 代除、代运单位应向委托单位或个人开具代除、代运费发票,所得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第十四条 对除雪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五条 除中学外,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城市除雪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全市通报批评,并给予以下处罚:

(一)对拒不接受除雪任务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处以每场雪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二)对不及时清除、清运积雪任务或除雪质量未达到标准的单位或个人,按承担雪段面积,处以每场雪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下水道或自来水溢水及雪融水不及时排除等原因造成路面结冰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在24小时内负责清除,未及时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往雪堆上倒垃圾、污物、污水或向冰雪路上抛洒沙土、灰渣的单位或个人,处以3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 对乱排乱卸积雪的单位或个人,除责令改正外,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 对妨碍除雪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殴打除雪人员和除雪管理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2006修订)

第一条 为及时清除积雪,确保道路畅通和环境整洁,根据《本溪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承担除雪、运雪义务。第三条 除运雪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市政府负责全市除运雪的部署、指挥,制定除运雪应急预案。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具体负责全市除运雪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区政府应当按照市政府部署,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除运雪工作。区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除运雪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除运雪责任区的划分及组织清除、清运工作。

市综合执法、房产、公安、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市政府统一协调下,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除运雪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区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对除运雪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五条 市、区政府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制定除运雪方案,部署除运雪工作。第六条 根据除运雪方案需要组织清运积雪,由市除运雪指挥部和各区政府共同确定排放地点。第七条 市、区政府所需除运雪费用,作为专项资金,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拨付。第八条 城市除运雪实行责任制。

市政府与区政府、区政府与街道办事处,应签订除运雪责任书,明确除运雪责任区段、除运雪要求和标准。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除运雪责任区段、除运雪要求和标准书面告知除运雪责任单位。第九条 市机械化专业除雪队伍负责市除运雪方案确定的区域除雪工作。第十条 未列入机械化除雪的区域按照下列规定确定除运雪责任区: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负责;

(二)集贸市场由市场开办单位负责;

(三)拆迁、施工现场和未验收工程相邻街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四)公共广场、公园、游园、商业步行街、停车场、高速公路和城市道路结合部,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其他城市道路和场所,由区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划定责任区。第十一条 按照除运雪责任区段,除运雪责任单位在册职工总数(个体工商户按从业人员数)以人均20平方米的标准划分。

自愿以资代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按每场雪每平方米5元、每年按10场雪计算标准缴纳除雪代除费,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委托专业公司或个人除雪,并对其责任段的除雪质量负责。第十二条 除运雪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时限完成除运雪工作:

(一)实行机械化除雪作业区域应在雪停后12小时内除净;

(二)主次干路及人行步道、公共广场、公园、游园、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停车场、高速公路和城市道路结合部应在雪停后24小时内除净;

(三)居民小区甬路应在雪停后12小时内除净;

(四)其他区域应在雪停后48小时内除净;

(五)应当外运的积雪在雪停后72小时内运到指定排放地点。第十三条 清除积雪,应达到无漏段、无积冰、无残雪、路面见底、露出路边石的标准。清除的积雪必须整齐堆放在路边石以外,按照除运雪方案要求必须组织外运的,应堆放在车行道两侧。第十四条 除运雪责任单位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除运雪任务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代为除运雪,所需费用由除运雪责任单位承担。第十五条 社会货运车辆应当承担运雪义务,具体运雪责任由所在地区政府书面告知,公安交警部门予以配合。

对承担运雪义务的车辆由区政府给予适当补偿。第十六条 市、区政府按照除运雪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冰雪外运时,由市政府征用社会车辆,公安交警部门按指令调动市内各单位机动车辆。

对征调的机动车辆由市、区政府给予补偿。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冰雪路面抛撒沙土、灰渣;

(二)在公交站点、交通设施、垃圾容器、厕所等公用设施周围堆放积雪;

(三)在树盘和绿化带内堆放含有害化学物质积雪;

(四)向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污水;

(五)以倾倒积雪为由向明沟排放垃圾、污物;

(六)向清理后路面抛撒积雪;

(七)未在指定地点排放、堆放积雪。

冬季除雪安全作业注意事项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除雪管理,确保降雪后城市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和环境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除雪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区域负责制。

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城市除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除雪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除雪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市内四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除雪工作。市内四区城市除雪指挥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城市除雪工作的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区内城市除雪工作的组织实施。

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除雪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市除雪工作是一项社会义务。在政府统一组织和管理下,除雪工作以义务清除为主,按照区域管理、分片包干的原则,采取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人工与机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五条 城市除雪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主干道路及主要广场的积雪由环卫部门负责清除。

(二)市内四区城市除雪指挥机构负责划分主干道路及主要广场以外的除雪工作责任路段,落实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并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除雪工作。

(三)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街巷路及门前五包区域、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市场摊区除雪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各单位门前和院内的积雪,由物业管理单位和本单位负责清除。

(五)公交车辆始发站、终点站、公交车辆场的积雪,由公交客运部门负责清除。

(六)机场、码头、火车站广场、停车场、公路、铁路出入口和街心花园、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口的积雪,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清除。城市除雪工作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做好充分的除雪准备工作。第六条 除雪工作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认真落实除雪工作责任制,指派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所承担的责任地段和除雪工作标准要求,完成除雪工作,接受城市除雪指挥机构对除雪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除雪工作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完成除雪任务。有偿代除代运的,费用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第八条 除雪工作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未按规定时限和标准清除责任区内积雪的,由专业队伍组织清除,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第九条 除雪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以雪为令,及时完成除雪任务。昼间降雪的,应边下边清;夜间降雪的,主干道路上应边下边清。雪停后,主干道路、主要广场上的积雪应在24小时内清除;其他路段上的积雪应在36小时内清除。第十条 清除积雪要彻底、无漏段,达到无积冰、无残雪、见路面的标准。主次干道路、广场上的积雪应当运到指定的场所。街巷上的积雪可整齐堆放在道路两侧或绿化带内和树根下。

禁止在汽车站点、交通设施、垃圾容器、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周围堆放积雪。

使用机械设备除雪应避免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和花草树木。第十一条 使用融雪剂除雪,须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产品。

不得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融雪剂及其他可能腐蚀市政公用设施、损坏花草树木、污染环境的有害化学物质清除冰雪。含有融雪剂的冰雪不得堆放在绿化带内和树根下。第十二条 公安交警部门在除雪工作中应积极疏导交通,保障除雪作业车辆和公共交通车辆通行,配合城市除雪指挥机构调动社会车辆,搞好积雪清运工作。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不得以向明沟倾倒积雪为由倾倒垃圾、污物。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有下列情形的,给予罚款处罚:

(一)拒不执行除雪分工负责规定、不除雪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和未按标准完成除雪任务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10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500元罚款。

(二)向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的,处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以倾倒积雪为由向明沟倾倒垃圾、污物的,每吨处300元(不足一吨按一吨计算)罚款。

(四)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融雪剂及其他有害化学物质清除冰雪的,处1000元罚款。

冬季除雪作业安全有哪些注意事项?

(1)冬季除雪作业时应加强交通管制。

(2)冬季除雪应以机械为主,在机械除雪不能操作的地方可辅之以人工除雪。

(3)冬季除雪作业人员和除雪机械作业时除遵守一般安全要求外,应做好防滑措施。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新闻中心 >行业新闻

冬季除雪车安全操作注意事项

冬季已经来临,在我国北方有不少城市已经下了一两场雪了。中小雪无需出动除雪设备就可以慢慢融化,但是遇到持久的大雪,就必须要动用除雪车。大型的扫雪车不仅有扫雪的功能,还能起到破冰的作用。那么如何的操作除雪车也是一件比较重要的事情,毕竟在天气恶略的情况下安全操作尤为重要.

1、 使用升降装置上升、下降前必须踩主车离合器,按动取力器按钮,挂上取力器,再松开主车离合器按上升、下降按钮时,必须点按,不可持续按。

2、 作业时要避免突然加速,避免主车在除雪工作过程中猛烈制动和急转弯。

3、 进行扫雪作业时,如出现意外情况,可马上关闭主车钥匙门,使工作装置即刻停止转动,并马上停车。

4、 不允许在副发动机工作室,检修各部除雪机械。副发动机工作室,职能观察各部除雪机械的运转情况。

5、 各部机械空运转时,人员应距离个机械1米以外。注意不要将工具或其他物品遗忘在旋转的机械上,以免机械运转造成人员伤害或节气的损坏。

6、 打开外罩两侧,侧门检查或检修副发动机、液压表、电路、多路换向阀时,一定注意安全,以免侧门刮伤撞伤头部。

7、 在除雪作业过程中,若右侧有行人需放慢车速和降低副发动机转速。以免向右排雪过大伤及行人。

8、 作业过程中严禁倒车。

9、 除雪作业中转弯时,车速不宜过快,要慢速转弯,同时降低副发动机转速。

10、 除雪作业时,注意力应集中,以防突发事件。

11、 在坡路或冰雪路面停车时,可将各部除雪机械下降到路面路面坡度过大时,需在轮胎一点点放楔块。

12、 在检查车辆或休息停车时,须停在安全停车位置。

13、 长时间停车,主车发动机、副发动机应当熄火。

以上就是关于本溪市城市除运雪规定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百科头条
推荐图文
推荐百科头条
最新发布
点击排行
推荐产品
网站首页  |  公司简介  |  意见建议  |  法律申明  |  隐私政策  |  广告投放  |  如何免费信息发布?  |  如何开通福步贸易网VIP?  |  VIP会员能享受到什么服务?  |  怎样让客户第一时间找到您的商铺?  |  如何推荐产品到自己商铺的首页?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15082249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