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2014修订)

   2022-09-14 13:01:46 网络460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促进道路运输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及其管理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2014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促进道路运输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城市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客运,包括公共汽车客运、出租车客运;道路货物运输,包括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货运代理(代办)。第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遵循依法、公平、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禁止垄断经营和不正当竞争。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服务。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协调发展,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实施道路运输综合治理。第五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州、市(地)、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并具体实施城市客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道路运输监督管理的相关职责。第六条 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符合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综合交通枢纽和道路运输站(场),推动交通物流行业健康发展,实现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航空等运输方式的相互衔接,充分发挥综合运输的优势。第七条 鼓励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鼓励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能、环保和新能源汽车从事道路运输。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九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按照核定的期限、范围、种类、项目、区域和场所等许可事项从事经营活动。第十条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客运的经营期限为四至八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期满六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第十一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车票标明的车次、类型等级、时间、站点运送旅客,不得在运行途中揽客;因车辆故障不能恢复正常运行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快速调度车辆救援。

高速公路单程运行六百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单程运行四百公里以上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应当随车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每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四个小时。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农村道路客运发展,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

农村客运可以实行区域运营、循环运营、专线运营等方式;实行公交化运营并享受公交财政补贴和税费优惠的,应当执行城市公共汽车服务标准和票价政策。第十三条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车辆、资金;

(二)所聘驾驶人员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和健康状况符合公安机关规定,近3年内无较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三)具有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汽车维修等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运营服务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适用前款规定。

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城市客运经营许可证,对投入运营的车辆核发城市客运运输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交通规费征稽条例

新疆退休人员交通费标准文件是国务院发布的对退休事业单位人员交通补贴的详细标准文件。

标准:自治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从1996年1月份起发放交通补助费,厅局级离休人员每人每月40元,退休人员35元,县处级离休人员每人每月30元,退休人员25元。科级以下离休人员每人每月20元,退休人员15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简称新,首府乌鲁木齐市,位于中国西北地区,是中国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面积166.49万平方公里,是中国陆地面积最大的省级行政区。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交通规费征稽管理,确保国家公路交通规费应征不漏,促进公路建设事业的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路交通规费的征收稽查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路交通规费,是指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征收的用于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养护、管理和客运站点建设的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和公路客运附加费。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凡拥有机动车、挂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车主),均有依法缴纳公路交通规费的义务。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除外。第五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区公路交通规费征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公路交通规费的征收稽查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收取公路交通规费。

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征稽机构做好公路交通规费的征收稽查工作。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公路交通规费的征缴、使用实施监督。第六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征稽管理工作的需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和隧道口设置公路征费稽查站。实施公路征费稽查必须保障公路畅通安全和有利于交通运输生产。第七条 征稽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稽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法对缴纳公路交通规费的情况进行稽查;

(三)对落户、转籍、过户、改装、报废以及调驻的车辆进行建档查验和征费管理;

(四)对车主缴费情况进行年度审验;

(五)对违反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第八条 公路交通规费的征收办法、标准及其票证的印制和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车主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车籍地征稽机构按章缴纳公路交通规费或办理减征、免征手续。

车主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车籍所在地缴纳公路交通规费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缴纳公路交通规费。第十条 公路交通规费按月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除外。车主可根据经营状况自愿与征稽机构签定协议,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包干缴费比例幅度内实行年度包干缴费。第十一条 凡车辆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减征、免征公路交通规费条件的,由车主向当地征稽机构提出申请,经自治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执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决定减免公路交通规费。

对车主提出减征、免征公路交通规费的申请,征稽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复。第十二条 经核准减、免征公路交通规费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全额缴纳公路交通规费:

(一)改变使用性质的;

(二)变更使用单位的;

(三)超出使用范围的;

(四)参加营业性运输的;

(五)车主未按期办理减、免征手续的。第十三条 农用拖拉机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按月或按季缴纳养路费,并按其挂车装载质量享受比照汽车养路费费额减半征收的优惠。车主自愿实行协议包干缴费的,按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减征养路费。

从事农田作业、抢险救灾、交售自产的农副产品的农用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公路的,一律免征养路费。第十四条 车辆报停的,车主应当到当地征稽机构按规定办理停驶手续,并交存公路交通规费标志证件,从次月起停缴公路交通规费。

车辆年累计报停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因交通肇事、司法扣押、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经征稽机构核准后可以延长报停时间。

实行年度包干缴纳公路交通规费的车辆未经协议双方同意,当年不予办理报停手续。第十五条 公路交通规费异动手续由车籍地征稽机构办理。

未按规定办理公路交通规费异动手续转买转卖车辆的,由车籍凭证上标明的车主承担缴费责任。第十六条 征稽机构根据车辆异动和新车落户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实行与公安车管机构联合办公制度。第十七条 按规定缴清公路交通规费的,由征稽机构发给缴讫证及有关标志证件。

车主凭公路交通规费缴讫证及有关标志证件行驶,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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