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安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新规解读

   2023-03-23 16:59:24 网络1190
核心提示: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6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为促进我省城市公共交通(以下简称城市公交)事业优先发展,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维护城市公共交通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公众绿色出行,

2019年安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新规解读

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6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为促进我省城市公共交通(以下简称城市公交)事业优先发展,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维护城市公共交通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1、保障城市公交路权优先

禁占公交专用道,站点30米内其他车辆禁停

【原文】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发展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责任主体,应当在设施建设、用地安排、路权分配、财税扶持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城市公共汽车出行。

【解读】

城市公交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和重大民生工程,对于解决百姓出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的技术条件、交通流量、出行结构、噪声和尾气控制等因素,科学设置或者调整公共汽车专用道以及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加强专用道的监控管理,禁止其他车辆进入公共汽车专用道行驶,保障城市公共汽车路权优先。

根据《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损、涂改、覆盖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标志等设施不得摆摊设点、堆积物品,妨碍公共汽车站点使用。在公共汽车站点及距离站点30米以内的路段,其他车辆不得停靠。若违反规定,占用公共汽车专用道,或者在公共汽车站点及距离站点30米以内的路段停靠其他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2、科学编制城市公交规划

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优化重要交通节点设置

【原文】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解读】

城市公交规划布局是优化公交网及站点位置的基础。为保证公交线网布局及站点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方便群众出行,《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规定,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规划线网布局,优化重要交通节点设置和方便换乘,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与轨道交通、个体机动化交通以及步行、自行车出行的协调,促进城市内外交通便利衔接和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条例》规定,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规划草案,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和城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客流量调查和客运线路普查,优化公共汽车线网,合理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和运营时间。

《条例》还要求,实施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大型住宅小区建设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码头、轨道交通等设施和旅游景点、大型商业、娱乐、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设施时,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共汽车客运配建标准配套建设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3、维护城市公交市场秩序

严格市场准入标准,提高驾驶员准入门槛

【原文】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

【解读】

城市公交属于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应当严格市场准入标准,保障乘客享受安全、方便、稳定的服务。《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活动,应当有合理、可行的经营方案,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车辆,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调度员、驾驶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与经营方案相配套的客运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同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条例》要求,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的车辆,应当符合规定的车型、相关技术标准,性能和设施安全、完好,安装和使用具有信息采集、存储、交换和监控功能的设施。《条例》还明确,禁止以有偿方式确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禁止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

公交车驾驶员素质关系到群众出行安全,明确公交车驾驶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有利于保障公共交通秩序和安全。《条例》因此规定,公交车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同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规范城市公交运营管理

调整时间班次提前公告,票价依法举行听证

【原文】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运营协议确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班次运营。确需调整的,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并提前十日向社会公告。

【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公共汽车运营管理,《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明确要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设置公交站牌,并在站牌上标明线路名称、行驶方向、首末班车时间、发车间隔、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等信息。

确需调整线路、站点、时间、班次运营的,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并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群众性活动等情况需要临时变更线路、站点、时间的,建设单位、活动举办者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协商确定调整运营方案,并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因道路、桥梁除险加固等紧急情况需要临时调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根据《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实行政府定价,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承受能力、企业运营成本和交通供求状况等因素确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确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条例》还规定了免收5类乘客的乘车费用。

5、保障城市公交安全运行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维护乘客合法权益

【原文】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在运营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畅通,保持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设施、设备完好。

【解读】

城市公交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产品,且具有点多、线长、环境相对封闭、人员高度密集等特点,必须加强运营管理,保障安全运行。《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规定,城市公交经营企业应当执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标准,向乘客提供安全、便利、稳定的服务,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根据《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在运营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畅通,保持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设施、设备完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遇到危及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若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聘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驾驶员驾驶运营车辆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车辆从事运营,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运营车辆的维护和检测,影响安全运行的强迫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制度作业的。

6、营造文明安全乘车环境

驾乘人员应规范服务,乘客要遵守乘坐规则

【原文】

及时准确报清线路名称、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提示安全注意事项,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帮助。

【解读】

根据《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文明驾驶,安全驾驶按规定携带、佩戴相关证件按照核定的运营线路、车次、时间发车和运营,依次进站停靠,不得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不得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乘客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执行有关优惠或者免费乘车的规定及时准确报清线路名称、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提示安全注意事项,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帮助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情况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其他服务规范。

若违反规定,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或者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乘客的或者未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的或者未及时准确报清线路名称、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提示安全注意事项的。

《条例》同时规定,乘客应当遵守公交乘坐规则,不得实施可能影响车辆正常运营、乘客安全和乘车秩序的行为,其中包括不得携带除导盲犬以外的宠物乘车等。乘客若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经劝阻无效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拒绝其乘车造成车辆及相关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扰乱公共汽车上的秩序或者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公共汽车,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交优先百姓出行更便捷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缓解交通拥堵、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方式、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省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初步统计全省共有城市公交企业113家、从业人员约3.73万人,在营车辆总数超1.8万台、年客运量达到24.75亿人次。

与此同时,发展不足仍是我省城市公交面临的主要问题。我省城市公交运营车辆数、公交专用道长度、公交一卡通客户数等公交发展指标相对比较滞后。一些地方城市公交规划制定不完善,场站设施建设滞后,线路设置不合理公交企业普遍亏损比较严重,经营比较困难,且缺乏制度化的政府补贴机制公交驾驶员由于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工资待遇低,流失情况也较为普遍。优先发展城市公交、提升城市公交供给能力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在全国人大尚未制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方面法律的情况下,《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总结我省实际工作经验,突出地方特色,在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布局、资金投入、路权保障、用地安排、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通过立法进行了规范和引导,进一步加快落实了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

立法规范仅是步入爱扬道的第一步。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不可能单兵突进,始终会受到社会发展程度的制约。作为一项与百姓密切相关的重要民生工程,只有政府部门主观重视,客观上财政保障,辅以现代化智能化建设手段,城市公共交通才能步入发展爱扬道,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出行服务。

公交车超载怎么办?

由重庆交通开投集团带头,重庆公交集团、重庆交通枢纽集团、重庆交大工程设计研究院等有关单位参加一同编制重庆市交通行业标准《公交站场标准化建设指南》(下称《指南》)报批稿顺利完成市交通局机构的专业人士核查。《指南》公布出台后将充分提高我市公交站场建设规范化,为广大群众给予更安全、方便快捷、舒心的交通出行标准。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群众公交出行的需求提升,现行规范规范存有公交站场建设具体内容要求不统一、不完善问题,已无法满足现阶段公交站场建设要求。《指南》编制组根据科学研究我国、领域、地区技术标准材料,对重庆及其它地域的常见公交站场开展调研,并综合考虑公交站场建设和运营单位的工程经验编写产生。

《指南》由9个章节目录和3个附则构成,主要是对重庆公交站场的开店选址与空间布局、车辆运营地区及设施、站务管理用地、乘客服务项目设施、公共配套设施、信息内容基本设施和信息化系统等规范化建设具体内容展开了标准。本指南适用重庆市中心城区新创建公交站场建设,改造或其它市区公交站场建设可参照执行。

《指南》关键主要有以下自主创新,一方面统一了主要指标,如标准车界定、公交站场占地总面积指标值、站务管理用地总建筑面积指标值等。另一方面增加了枢纽站、地下停车场、汽车充电桩等方面的知识,同时结合重庆地域工程经验设计了适用本市公交站场的设施配置表,以满足现阶段建设及运营要求。

《指南》强调公交站场建设要遵循“以民为本、适度超前”原则,综合考虑经营、管理与设备维护要求。公交站场建设宜与周边地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歩设计方案、同歩施工和同歩应用。

公交站场建设应积极稳妥地使用创新技术、新型材料、新机器和新技术,应用推广信息内容基本设施和信息管理系统,从安全性、方便快捷、舒服等多个方面多方位提高乘客侯车环境和搭车感受。

非常值得群众关心的是,《指南》明确了公交站场的喷雾降温系统、哺乳室、手机电池充电设备及便民利民饮用水点等设施的建设规定。喷雾降温系统将于炎炎夏日为乘客产生凉爽的侯车自然环境,哺乳室让更多的宝妈妈出门时比较方便,便民利民饮用水点为乘客随时随地给予饮用水确保。除此之外,也对关乎群众安全出行的人行指引标识、站口防护栏等设施设置权限规范。

为保证驾驶人员可以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暖心高质量服务,《指南》还针对不同站场种类明确了员工休息室、缓解压力室等设施的建设规定。到时候,规范化站场也为公交驾驶员给予歇息和缓解压力场地,以缓解工作压力、清除焦虑烦躁,保证众多驾驶人员以良好的精神面貌和积极的态度服务项目乘客。现阶段重庆市区已完成投运福佑路公交站场、光亮城公交站场、朗晴广场公交站场3个公交车规范化站场。

国家规定的每万人拥有公交车数量标准是多少

从法律上讲,公交车目前基本不存在超载问题。

按建设部1992年行业标准,公交车每平方米允许站立8人,即0.125平方/人。

而实际上一个人站立时所占用的面积基本上在0.06平方以上,再算上座位占用的面积,平均算下来,每平方一般都达不到8人,所以一般都不会超载。

从公交公司来说,其实也不希望让市民受挤。但“限载”在实际操作中并不容易。因为按照城市公交客运行业的要求,客运服务中要逢站必停,不得甩站、甩客,若限制载客量,势必出现拒载、甩站问题,这与方便群众乘车宗旨相悖。而且由于每站上下车人数不同,即使“限载”,也很难算清下一站该上多少人。

重庆公交站场建设有了“新标准”,具体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呢?

国家规定的每万人拥有公共汽(电)车(标台)>8。

根据全国文明城市数据指标

1、群众对党政机关工作的满意度>90%

2、群众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满意度>90%

3、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完好率达100%

4、交通事故死亡率(人/万台车)<10

5、群众安全感>85%

6、虐待、不赡养老人案件发生率<1.5%

7、家庭暴力投诉率(起/万户)<1.5%

8、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事件(遗弃、虐待、侮辱等)投诉率(起/万户)<1.5%

9、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的普及率≥80%

10、依法直选的社区居委会≥80%的选民参与选举

11、市民对政府诚信的满意度≥90%

12、行业风气满意度>85%

13、“二十字”基本道德规范知晓率≥80%

14、大于等于80%的街道建立市民学校,社区居委会普遍建立教学点,有效开展活动

15、形成崇尚先进的浓厚氛围,市民对本市重大典型的知晓率≥80%

16、人均教育经费支出>420元

17、高中阶段毛入学率>90%

18、全市性科普教育活动≥3次/年

19、每百人互联网用户(户/百人)>8

20、城市电话主线普及率(线/百人)>35

21、每百人公共图书藏书量>160册

22、市属各区文化馆40%以上为二级馆

23、每个街道都有多功能的室内文化活动场所,总面积每万人≥500平米

24、大于等于80%的社区居委会有群众业余文化活动辅导员,并能正常开展活动

25、业余群众文体活动团队数量(支/街道)>15

26、区级大型广场文化活动次数(次/年)>8

27、每万人拥有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数(人/万人)>8

28、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45%

29、文化遗产定期保护,保存完好率≥95%

30、市民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支持率≥90%

31、注册志愿者人数占城市总人口的比例≥8%

32、无偿献血量占临床用血量的比例≥80%

33、市民对捐献骨髓、器官及遗体行为的认同率≥50%

34、人均GDP(万元)高于全国同类城市平均水平

35、GDP年均增长率高于全国同类城市平均水平

36、贫困率<3%

37、人均拥有道路面积>10平米

38、万人拥有公共汽(电)车(标台)>8

39、市民对交通便捷程度的满意率>70%

40、每3-5万居民拥有1个卫生服务中心(站)

41、大于等于95%的卫生服务中心(站)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机构

42、居民对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满意率≥80%

43、每5万人配备急救车数(辆)>1.2

44、计划生育率>95%

45、平均预期寿命(岁)>73

46、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1平米

47、恩格尔系数<38%

48、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率>95%

49、城市登记失业人口再就业率>70%,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本省同类城市平均水平

50、每百名老人拥有社会福利床位数(张)>1.7

51、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

52、绿地率>30%

53、人均公共绿地>8平米

54、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

55、城市污水处理率>60%

56、环境保护投资指数>2.0%

57、空气污染指数(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80%

58、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

59、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70%

60、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且市内无劣质V类水

61、科教、法律、卫生进社区活动覆盖率>80%

62、区级以上(含区级)文明社区>70%

63、窗口行业、执法部门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的覆盖率100%

64、全市组织的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3次/年

65、主要公共场所设有大型宣传创建活动和道德建设的公益广告,数量>广告总数的20%

66、创建文明城市的知晓率>90%

67、市民对创建工作的支持率>80%

扩展资料:

1、创建文明城市对市容市貌的要求

⑴规划合理,公共建筑、雕塑、广告牌、垃圾桶等造型美观实用,与居住环境相和谐,能给人以美的享受;

⑵街道整洁卫生,无乱张贴(包括牛皮癣)现象;

⑶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气氛祥和。

2、创建文明城市对市民在公共场所道德方面的要求

⑴公共场所无乱扔杂物、随地吐痰、损坏花草树木、吵架、斗殴等不文明行为;

⑵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识;

⑶影剧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会场等场所安静、文明,无大声喧哗、污言秽语、嬉闹现象。

3、创建文明城市市民应具备的交通意识

⑴车辆、行人各行其道;

⑵机动车让行斑马线,车辆、行人不乱穿马路、不闯红灯;

⑶自觉保持交通畅通、不人为造成交通阻塞;

⑷车辆、行人服从交警指挥;

⑸在交通站点遵守秩序,排队侯车,依次上下车。

⑹禁止酒后驾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全国文明城市

公交站场是城市的基础设施,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是城市运行的基础。对于有出行需求的市民来说,公交出行无疑是非常便利的。但是公交站场目前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站场建设缺乏统一标准,公交场站缺乏统一规划,公交线网不完善,缺乏特色公交线路,乘客候车时间长等。因此,为了解决这些实际问题,提高公交站点的利用率和服务质量,近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发布了《重庆市关于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提升公交运营效率是公交发展的首要目标,为此,《指导意见》要求完善城市公交线网,加快加密线路,增强常规公交线路与轨道交通网络的衔接能力,同时,通过优化站点设置、完善换乘站配套设施、创新公交线网运营模式等方式提升公交运营效率,确保市民出行便捷。为了提升乘客候车体验,《指导意见》要求增加夜间巴士线路,增加夜间班次和通勤班车数量;优化完善夜间公交线网,提升夜间公共交通吸引力和出行效率。此外,还要求提高夜间公交车辆周转速度。通过合理安排车辆间隔、延长运营时间等措施降低车辆运行成本,提升驾驶员服务水平和车辆利用率。

在编制各类专项规划时,将公交优先发展要求纳入其中,强化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和配套设施供给。到2020年全市建成区100%的线路实现公交化运营,其中主城区80%以上的线路实现公交化运营。到2022年底,主城区全面实现公交服务全覆盖,主城区主要功能区1小时内公交出行距离实现90%以上通达。

《指导意见》要求,要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实际需求和交通运输结构调整情况,综合考虑城市发展空间和公交运行需求确定公交场站规模。在中心城区,宜适当增加公交场站规模。对交通枢纽和大型商业设施应结合公共交通发展形势适当调整公交场站规模。鼓励新开工新建大型交通枢纽和公共交通换乘中心项目建设规模应与公共交通站台相匹配。

《指导意见》要求,新建公共交通设施应与公交站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形成“1+2+ N”的用地布局。在满足公交服务需求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城市道路条件、地块开发条件,合理布局配套的公益性和经营性公交站场。在不影响原公交设施使用功能、不影响周边区域开发建设和群众出行的前提下,原则上可按不小于0.5米规模进行修建或改扩建。

在公交站场配套设施方面,也有很大的改善空间。比如,新建的公共停车场,必须配建出入口处不小于200平方米的无障碍卫生间。新建建筑、老旧建筑要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此外,还要配套设置停车位与等候区,满足不同出行方式乘客需求。同时,还要完善慢行系统,合理布局无障碍厕所、便民服务站点、无障碍停车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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