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出市场价多少可以投诉

   2022-08-09 01:44:11 网络1410
核心提示:超过30%一般为不合理价格可以投诉。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物价过高的,公民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哄抬物价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价格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处罚。(一)不执行国家定价收购

高出市场价多少可以投诉

超过30%一般为不合理价格可以投诉。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物价过高的,公民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哄抬物价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价格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一)不执行国家定价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国家指导价的定价原则,制定、调整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

(三)抬级抬价、压级压价的

(四)违反规定将计划内生产资料转为计划外高价出售的

(五)将定量内供应城镇居民的商品按议价销售的

(六)违反规定层层加价销售商品的

(七)自立名目滥收费用的

(八)采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

(九)企业之间或者行业组织商定垄断价格的

(十)不执行提价申报制度的

(十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十二)泄露国家价格机密的

(十三)其他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行为。

市场多高都是可以的,除非卖方利用市场垄断地位收取不合理高价。

买到高于市场价的东西找谁投诉?

商品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怎么投诉?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物价过高的,公民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

综上所述,高出市场价30%便可以投诉,公民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建议大家依据我国《价格法》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价格法》消费者在发现商家有以下行为,可以进行投诉:

(一)不执行国家定价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国家指导价的定价原则,制定、调整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

(三)抬级抬价、压级压价的

(四)违反规定将计划内生产资料转为计划外高价出售的

(五)将定量内供应城镇居民的商品按议价销售的

(六)违反规定层层加价销售商品的

(七)自立名目滥收费用的

(八)采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

(九)企业之间或者行业组织商定垄断价格的

(十)不执行提价申报制度的

(十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十二)泄露国家价格机密的

(十三)其他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行为。

物价超出多少算违法

由于商品种类不同,市场需求程度不一,具体超出多少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法律分析

超过价格部门核定最高以下为正常。如果超过进价的十倍是暴利。属于违法行为。哄抬是指投机者们意在强行抬高价格水平的交易活动,其手段有散布谣言和按略高于现行价格的价格水平输入指令等。哄抬物价是投机商人牟取暴利的手段之一,直接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是一种投机违法行为。哄抬物价和一般的商品涨价存在着很大差别,哄抬物价可以按照四个显著特点:一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二是生产成本和经营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也就是生产成本和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经营者为了牟取暴利大幅度涨价了;三是在某一地区或者某些领域带头涨价的;四是囤积居奇,致使商品价格大幅度上涨。也就是说造谣惑众的、牟取暴利的、率先涨价的、囤积居奇的,都在重点打击的范围之内。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抬价竞销。一般是经由故意的协同定价,如私下达成统一高价的协议(非书面形式)。二是抬价抢购。这往往是经由非故意的协同所致。比如,对某些紧缺商品,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有可能趁机抬份抢购,囤积居奇。如果一人首先抬价抢购,在心理作用和现实面前,其余的人便会自动地紧紧跟上。这里的所谓抬价,是指超出正常价格的定价行为。

法律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法律分析】

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已构成违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是主管检查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执法机关,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第三条 《条例》中所指价格违法行为,分为非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和无非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

非法所得违反国家价格政策、法规获取的收入。

非法所得包括:

(一)出售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含出厂价格、供应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高于国家定价的全部价差金额;

(二)收购商品的实际收购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等级价格的全部价差金额;

(三)出售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国家指导价格(含浮动幅度、差价率、利润率和最高限价)的全部价差金额;

(四)未执行国家规定的商品提价申报制度,而实际提价的全部金额;

(五)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全部金额;

(六)自立名目滥收费用的全部金额;

(七)采取短尺少秤、以次充好、降低质量以及价外附加条件等变相涨价手段多得的全部金额;

(八)违反规定的调价日期,提前提价或者推迟降价的全部金额;

(九)采取其它手段违反价格政策、法规获取的非法收入。第四条 有非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其非法所得金额分为以下三类:

(一)非法所得金额在一千元以下的,为一般价格违法行为;

(二)非法所得金额在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为一般价格违法案件;

(三)非法所得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为重大价格违法案件。第五条 物价检查机构应责令有非法所得的价格违法单位或个人,在处理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将非法所得退还购买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购买者超过规定退款期限的;

(二)购买者无购买凭证或者收费票据的;

(三)购买者已将多付的价款计入生产或经营成本的;

(四)购买者非法经营或转手倒卖的;

(五)其它不应退还或无法退还的。第六条 对有非法所得的价格违法单位或个人的罚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属于一般价格违法行为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属于一般价格违法案件、重大价格违法案件的,处以非法所得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经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批准,可处以非法所得金额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第七条 对有非法所得的价格违法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负责人员,物价检查机构可根据情节,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从其工资中扣缴;还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八条 对无非法所得的价格违法单位或个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业务主管部门越权定价的,由同级物价检查机构负责检查处理;对地方人民政府或物价部门越权定价的,由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负责检查处理。除纠正其价格违法行为外,并追究决策人的责任,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并可建议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泄露价格机密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追究泄密者的责任,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抬级抬价抢购农副产品或者紧俏商品的,按其抬价金额,由物价检查机构对抢购者处以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经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批准,可按其抬价金额处以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决策人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非法所得的价格违法单位或个人,除予以上述处罚外,还可给予通报批评。第九条 对价格违法单位或个人的罚款和不应退还或无法退还的非法所得,统一由物价检查机构收缴国库。第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没收非法所得,但可减免罚款:

(一)确属业务生疏初次违犯,且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

(二)主动自查,如实上报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积极配合检查,认错态度好,并主动上缴非法所得的;

(四)执行上级的规定而造成价格违法的。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还应从重罚款:

(一)屡查屡犯的;

(二)弄虚作假、明知故犯的;

(三)借故刁难、抗拒检查、拒不纠正的;

(四)涂改帐簿、销毁凭证、转移资金的;

(五)其它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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