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伤残鉴定中心

   2023-01-04 03:06:27 网络1260
核心提示: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一般而言,由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为了减少诉讼中因为对方当事人有证据反驳重新鉴定,应当尽可能与对方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或者按人民法院知道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据宁波市司法局公示,宁波市具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

宁波伤残鉴定中心

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一般而言,由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为了减少诉讼中因为对方当事人有证据反驳重新鉴定,应当尽可能与对方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或者按人民法院知道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据宁波市司法局公示,宁波市具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如下:

1、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 邮编:315040

地址:宁波市江东区福明路769号

负责人:许卫平 电话:13819800698 83870571

鉴定项目: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文书、痕迹、法医毒物(酒精检测)、亲子鉴定(DNA)

2、宁波崇新司法鉴定所 邮编: 315040

地址: 宁波市高新区翔云路100号科贸中心东楼401

负责人:孙德龙 电话: 15824228188 27727887

鉴定项目:法医临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宁波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宁波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司法鉴定处)公示的司法鉴定机构如下:

1、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路769号

负责人:许卫平

鉴定业务范围: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文书、痕迹、法医毒物(酒精检测)、亲子鉴定(DNA)

2、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槐树路36号6楼

负责人:陈君芳

鉴定业务范围:法医临床

3、宁波崇新司法鉴定所

地址:宁波市高新区翔云路100号科贸中心东楼4-1、4-2、4-5、4-6

负责人:孙德龙

鉴定业务范围:法医临床

4、宁波三益司法鉴定所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西河街74号4楼

负责人:贺元祥

鉴定业务范围:法医临床

5、宁波崇新司法鉴定所慈溪分所

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新城大道南路256号新都明珠苑1号楼11楼

负责人:龚正法

鉴定业务范围:法医临床

6、宁波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庄桥镇童家村

负责人:秦天星

鉴定业务范围:法医精神病、精神障碍医学

7、宁波市康宁医院司法鉴定所

地址: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庄俞南路1号

负责人:胡珍玉

鉴定业务范围:法医精神病、精神障碍医学

8、宁波安康医院司法鉴定所

地址:奉化区中塔路65号

负责人:汪志良

鉴定业务范围:法医精神病

扩展资料:

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鉴定标准是由国家统一规定一个标准,再由地方按标准去实施,以维护伤残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伤残还分有多种类型,各种伤残要对照施行。

中国人民共和国施行的伤残鉴定标准主要有: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参考资料来源: 宁波市司法局-宁波市司法鉴定机构黄页

一、宁波 工伤赔偿标准 是什么? (一)一级至四级 伤残 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 工资 ×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 伤残津贴 (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的,由 工伤保险 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 六级伤残 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 工伤 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 十级伤残 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 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 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 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 伤残职工在 停工留薪期 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二、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劳动法 中明确规定了,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定了 劳动关系 后,是要按照工资比例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 的,那么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出现了工伤,是可以按照工伤的程度来索要工伤 赔偿金 ,那么在发生了工伤后,受伤员工也要第一时间进行 工伤鉴定 ,也便于后续进行赔偿。

以上就是关于宁波伤残鉴定中心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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