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院上班的待遇

   2023-02-28 05:59:58 网络1370
核心提示:检察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检察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检察院上班的待遇:跟其他政府机关公务员一样,检察官多200多元的检察官补贴,一般的也就是3000至5000元一个月,富裕地区有一万多元(主要是看当地的经济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在检察院上班的待遇

检察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检察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

检察院上班的待遇:跟其他政府机关公务员一样,检察官多200多元的检察官补贴,一般的也就是3000至5000元一个月,富裕地区有一万多元(主要是看当地的经济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二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三十九条    检察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检察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

第四十条    检察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前晋升工资。

第四十一条    检察官享受国家规定的检察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

查处不合格产品适用何种标准

我国现行刑诉法对起诉证据标准的规定及其反思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由此看来,我国法律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应当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构成犯罪的各项要件以及定罪量型的各种情节都必须是清楚的、真实的。而“证据确实充分”是对用以确定案件事实证据的质和量的要求,它要求每一证据都必须是已查证属实,并且案件事实的各个要件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明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排除,全案的证据形成一个闭合的锁链。由此得出的结论具有唯一性、排他性。这种证据标准往往又被人称之为“客观事实”的证明标准。

以“客观真实”作为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而且我们可以发现,其实这一标准与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时所适用的证据标准是一致的,这已引起了法学界广泛的争议。那么该如何评价这一证据标准呢?目前基本上形成了两种主要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我们应当坚持而不应当降低现行法规定的公诉证据标准,它要求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要慎之又慎,有利于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并认为“中国法律对于提起公诉要求较高的证据标准,是与中国特有的诉讼构造和证据规定相适应的。在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构造没有得到切实充实以前,中国现行法规定的公诉证据标准应与定罪的证据标准相同,决不能轻易降低!”[1]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我国的公诉证据标准太高,不切实际,不具有操作性,而且也不利于节约诉讼成本,不符合法律适用中的及时性原则;认为“从一定意义上讲,移送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并不能决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命运,为了兼顾诉讼效率,没有必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2]主张“只要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已达到定罪标准,有定罪的可能,就应当起诉”。[3]还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是一个渐进过程,是有层次性的,在立案、逮捕、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与判决各个阶级应有不同的程序证明标准,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不能等同于定罪证据标准。[4] 对于第一种观点,就目前的现状而言是很有道理的,但我认为这一观点有着理想化的倾向,又过于原则性,不能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不利于全面地实现刑事诉讼目的。从整体而言我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在此,我认为,要把握与完善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就应当对下面的一些问题予以关注与反思:

1、在确立提起公诉证据标准时,一定要注意对刑事诉讼的两大目的,即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进行全面而慎重地权衡。刑事诉讼目的是整个刑事诉讼的灵魂,对具体诉讼程序的设计起导向性作用。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已确立了刑事诉讼的两大目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要求兼顾两者平衡,而不能只片面强调一个方面。[5]由于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是以强大的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无论是对于维护社会秩序还是对于保障公民权益都会产生巨大影响。因此检察机关必须要正确运用其这一职权,而要正确运用这一权力,又必须设立适当的证据标准:如果这个标准过宽过低,对许多显然证据不足的案件提起了公诉,那不仅会浪费国家司法资源,更重要的是会严重损害公民的人权,这与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及国际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是相违背的;相反,如果这个标准过高过严,检察机关在行使公诉权时就会过分谨慎,求全责备,不敢冒任何风险,这会使一些应该打击而且有可能定罪的罪犯逃脱法网,甚至会放纵一些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犯罪分子,这又明显背离了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刑事诉讼目的,也背离了检察机关的职责要求。目前我国以“客观真实”作为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虽然在保障人权,防止将无辜的公民带入审判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我们也看到这一过高的标准往往又会束缚检察机关的手脚,影响其发挥追诉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因此,在确定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时,应当做到宽严适度,全面兼顾刑事诉讼两大目的。

2、确立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应当适应庭审方式的变化并要注意观念的转变。在过去,法院庭审实行“书证中心主义”,其审判基本依据是检察院提供的案卷,一般情况下,这些案卷中形成的证据足以决定被告人的命运。因此,要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与法院的有罪判决的证据标准相一致是情有可原的。可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确立了以法官中立、控辩双方积极对抗为特征的新的庭审模式。这时,由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权利的扩大,庭审对抗性的增强,庭审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大大增加,这导致起诉与支持公诉的难度加大,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庭审后,其主张未必能得到法庭的支持并产生有罪的判决。在这种背景下,抬高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以至于等同于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据标准,显然是不合时宣的,也是没有必要的。提起公诉也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终结,检察机关只要在刑事诉讼中尽力量发挥了职能作用,有理有据地提起了公诉,就不应当有其他过多的顾虑。毕竟,法院才是案件的最终裁决者,审判的结果不是衡量起诉质量的唯一标准。因此,只要检察官尽其所能,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就不能根据判决结果予以苛责。

3、确立提起公诉证据标准,还存在着一个由谁来评价与审查的问题。公诉权的发动直接关系到惩罚犯罪与保障公民人权的刑事诉讼双重价值。为防止无故不提起公诉,更为了防止无根据地决定公诉或恶意追诉,要求从立法上明确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不仅是控诉机关所自行掌握的“行业标准”,而且应当在进入实体审判前对其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一定的司法审查,确保提起公诉的合法性。因此,对一个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是否达到起诉的证据标准,要引入司法审查,这既可以防止恶意追诉,侵犯人权,又可以使一些明显不能定罪的案件及早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在当前,由于庭审制度的改变,对公诉案件的审前审查由实体审查改为程序审查,只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法院就应当开庭审判。这也就是意味着对于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法院没有权力在开庭前就其是否达到法定的证据标准进行审查。这样,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便成了检察机关自行掌握“行业标准”。公诉权也就成了一种失去制约的国家权力,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因此,完全应当在检察机关之外设立一个独立的机构。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判断是否达到法定的证据标准。

检察院公务员工资待遇

一是对企业的执法检查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执行。

二是根据《标准化法》规定,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和国质检标联【2009】84号《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办理。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椐企业产品标准进行检验,这个企业标准,必须是符合《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备案标准,而不是企业随意选用的标准。

三是封存的产品,需要经过法定的质量检验单位出具检测数据报告。法定的质量检验单位是指按照《计量法》、《标准化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取得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是以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明示的标准以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合同约定为依据。

四是产品不符合企业标准,是产品内在质量行政执法。产品内在质量方面的行政执法范围主要是:1.有强制性标准的,以强制性标准作为判断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依据;2.没有强制性标准的,以其明示采用标准作为判断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依据;3.既无强制性标准,又无明示采用标准的,以其实物样品或者产品说明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作为判断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依据;4.以上情况都不具备的,以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社会公认的准则作为判断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依据。

五是为保证《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的正确贯彻实施,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标准本身的属性具体适用有关标准,判定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是指产品出厂时应当经过检验,质量应当符合相应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法释10号)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即:“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这是法律对产品满足内在质量的要求,是法律对产品使用性能的明确规定。质监部门在判定产品质量是否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2.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3.合同明示的质量指标,以及企业的质量承诺。实施质量判定时,可以按照《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即“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当企业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产品质量不合格,证明的是产品质量的状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一种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两者概念和内涵不同。当经营者将不合格产品作为或充当合格产品时,应当认为该行为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六是产品不符合企业标准,还必须依据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查清楚: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责任、产品储运企业的质量责任、产品经销企业的质量责任,依据查清的责任,适用《产品质量法》相应罚则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及《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以上探讨,我们达成共识:

标准实施的监督执法,是指标准的实施过程和效果的督导和监察。而产品质量监督执法则是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正式的产品标准的规定,对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监督性检验。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二者的区别在于:

一是阶段不同。标准化活动的目的在于获得最佳秩序。一般包括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的过程,标准实施监督执法是针对标准的实施过程中标准执行情况而言。而产品质量监督执法,是产品标准贯彻之后,检查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要求,防止企业把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产品投入市场或售给消费者和用户。

二是涉及的标准不同。标准实施监督执法涉及的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工作标准、方法标准、基础标准等技术标准;衡量标准化对象的经济性能和经济价值的标准;管理机构为施行其管理职能而制定的具有特定管理功能的标准,例如,产品管理标准、管理工作标准、管理方法标准、管理基础标准等。而产品质量监督执法所涉及的标准主要是技术标准,也就是规定产品技术要求的标准。

三是目的不同。标准实施监督执法的直接目的是促进标准的贯彻,监督贯彻的效果,考虑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以便进一步修订标准。而产品质量监督执法的目的是维护国家产品质量行政管理秩序以及维护消费者和用户的合法利益。

二者虽有区别,但也有密切的联系,从广义上来讲,都是标准化的问题,都是围绕到产品质量的改进上来。

如此探讨,我们明确了执法实践中的标准适用与标准性质的转化的问题。《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两部法律规范的对象和范围是不同的。《标准化法》规范的是标准,包括产品标准、方法标准、管理标准、物流标准、服务标准、农业标准等;而《产品质量法》规范的是产品质量,落脚点在产品的质量上。

企业是实施标准的主体,任何企业都应首先以其高质量的产品(包括有形产品和无形产品)标准为中心,制定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标准。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自加入时起,使所有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符合《TBT协定》。全面遵守《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协定》、《装运前检验协定》、《原产地规则协定》和服务贸易的有关规定及有关的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指南和建议的规定。这对我国企业标准化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积极跟踪与研究出口目标国的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主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在优势项目上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以质量为武器突破技术壁垒的阻碍,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赢得主动,实现出口量与业绩同步增长,才能保障我国企业从小变大,从弱变强,屹立于强手之林。

公务员里面也有贫富差距,即使是在同一层级、同一地方,工资待遇也是不一样的,有些行业公务员的工资比其他公务员的工资要高出很多。

第一名员额制检察官:

关于员额制检察官的工资不用多解释,基本和员额制法官类似。同样如此,不是员额制检察官的其他检察人员,工资也会高于其他公务员,但是会低于员额制的检察官。因此,同样是在法院、检察院工作,收入的差距都是比较大的,并不是所有检察人员、法院的人员都实行的是一个工资标准。

基本素质:

专业知识

公务员的知识分两部分: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专业知识包括本专业的基本概念、基础理论、基本框架和基本常识以及本专业的来龙去脉和前后动态。相关知识即指相近或交叉专业的有关知识,这些知识的了解有助于本职专业知识的深化和提高。

智力素质

智力是公务员的基本素质之一,智力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公务员对于问题的观察、理解和思考。智力包括观察力、记忆力、思考力和想象力。普通人智商大体相当,只是不同的人对于智力的各个方面稍有侧重,有人长于抽象逻辑思维,有人长于形象思维,有人长于观察,有人敏于反应。

心理素质

公务员的心理素质指公务员在内部和外部环境作用下所形成的、意志、心理感受等方面。主要包括情绪和稳定性、团结协作的相容性、工作的独创性、面对服务对象的谦和态度、心理的自我调适等。

身体素质

身体素质主要指公务员的体力和适应力,公务员必须具备连续作战的精力,能够适应外部环境的各种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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