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仪记录仪什么牌子好

   2022-10-09 05:07:35 网络460
核心提示:1、执法1号DSJ-V8外观很中看,按键都是一键式操作,简单明了,参数设置都是很容易操作,可以遥控拍摄和录像非常实用,二块电池使用非常的方便,有座充支持充电,循环使用,工作很方便,可见距离都可以拍摄清楚,一键操作很简单,电池很耐用。2、影卫

执法仪记录仪什么牌子好

1、执法1号DSJ-V8

外观很中看,按键都是一键式操作,简单明了,参数设置都是很容易操作,可以遥控拍摄和录像非常实用,二块电池使用非常的方便,有座充支持充电,循环使用,工作很方便,可见距离都可以拍摄清楚,一键操作很简单,电池很耐用。

2、影卫达V007

开机很快反应灵敏,记录仪操作起来也很简便,而且很小巧不占位置,方便携带,拍摄的画面很清晰,自己酒店内部执勤用的,员工说像素拍出来很清楚,移动的时候拍的也没有一点模糊。

3、执法利刃

拍摄的画面特别清晰,拍摄的时间也和店家说的一样,拍摄时间声音效果也好外形小巧精致携带方便,插在衬衣兜上随走随录或者会议记录都很好用,声音录像都很清晰,带红外功能和夜视功能,电池也挺抗用。

4、警嘉DSJ-C1执法记录仪

产品设计的很有质感、录像很清晰、操作很简单一目了然,自带红蓝爆闪,高清红外线夜视真的很好用,画面清晰,待机时间长,没有杂音,内存很大,拍照角度很宽广,电量也充足,记录证据也不花,比市局警保处的质量好太多。

5、警翼

秉持匠心、专注耕耘,迄今为止,共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AAA级信用体系、全国质量诚信标杆典型企业、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等多项资质与认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70多项(其中发明专利7项),涵盖执法记录仪发展历程中的主要关键技术。

公司为行业标准《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GA/T947-2011)、《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系统》(GA/T947.2-2015)起草单位,是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少数同时具备执法记录仪和采集工作站协议供货资质的供应商之一。

警用执法记录仪装备是什么?

执法记录仪全称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该产品是针对执法部门的实际需求,设计研发的一款高科技警用单兵产品,适用各个警种。集数码摄像、数码照相、对讲送话器功能于一身,能够对执法过程中进行动态、静态的现场情况数字化记录,它重量轻,体积小,佩带灵活方便,具备防水、防震、抗摔能力,同时内置红外灯在全黑的夜晚条件下依然能够保证图像的清晰拍摄,便于公安干警在各种环境中全班制执法使用。

执法记录仪必须获得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才可生产销售,如今的检验依据是GA/T947-2011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行业标准,针对执法记录仪的专利侵权案件常有发生。相比其他电子产品,如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操作更加便捷、可以承受水淋、跌落等恶劣环境考验,电池续航时间更长,通过后台软件等途径实现了对资料安全和公正性的保障。具体参考http://zfjly.tezhongzhuangbei.com这个专题,行业人士提供。

城管执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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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用执法记录仪又称警用执法记录仪,该产品是针对执法部门的实际需求,设计研发的一款高科技警用单兵产品,适用各个警种。集数码摄像、数码照相、对讲送话器功能于一身,能够对执法过程中进行动态、静态的现场情况数字化记录,它重量轻,体积小,佩带灵活方便,具备防水、防震、抗摔能力,同时内置红外灯在全黑的夜晚条件下依然能够保证图像的清晰拍摄,内置8G存储16小时的视频资料,便于公安干警在各种环境中全班制执法使用。通过随机设置的两级密码管理,既可现场回放,又保障文件不能被篡改,保证所拍摄资料的公正、权威。事后提供有效的现场影像资料,供案件指挥、侦破和检察机关取证便衣警察可以不挂执法记录仪的,但是要有执法证。

执法记录仪是通过提供有效的现场影像资料,供案件指挥、侦破和检察机关取证。具有体积小,便于携带,待机时间长等功能。高强度壳体设计壳体设计充分考虑公安行业的特殊需求,采用高强度工程塑料,通过严格的防水、防震测试。可以在小到中雨的环境中使用,能够承受1.2米摔落,机器复位后工作正常,壳体不受损伤。即使在特殊情况下,壳体完全损坏,仍可以对存储芯片进行数据修复,确保数据安全。音视频同步摄像;MOVIE CCD感光 ;MOVIE CCD是日本松下公司的新一代光学传感器,专门为动态影像进行优化,使摄录画面清晰流畅。低光照 高亮度 ;拥有先进视频处理系统,将9个像素共同感光合成一个像素输出,使感光面积最大化,在光照条件不佳的环境下,仍能取得满意的摄录效果。通过外挂红外光源,在0Lux照度环境中依然可以拍摄(外挂光源需选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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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6条纪律包括哪些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相关证据,规范建立城市管理执法档案并完整保存。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九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设定任务和目标。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

第三十一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法制审核机构,配备一定比例符合条件的法制审核人员,对重大执法决定在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交通警察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财行 〔2010〕240号),为交通警察配备符合行业标准《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GA/T947-2011)、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执法记录仪。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声像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仪的执法监督和固定证据作用。

第二章 使 用

第五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以及从事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查验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勤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第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

第七条 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交通警察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交通警察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八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九条 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交通警察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交警支队、大队负责统一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第十一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或者交由相关人员存储。

第十二条 交警支队应当制定执法记录仪声像资料管理制度,建立交通警察执法记录档案,按照单位名称、执法记录仪编号、警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作为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交通警察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交通警察的;

(三)交通警察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五条 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检察院、法院的声像资料,由交警支队、大队相关人员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六条 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越权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且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查阅。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七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对交通警察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及记录的声像资料进行抽检;法制员应当对交通警察每天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群众投诉的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十八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通报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情况和交通警察执法情况,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考评结果与评优奖励、公务员考核挂钩。

第十九条 交通警察使用执法记录仪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以及从事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查验时不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19日发布的《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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