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清盘是什么意思,华夏银行理财

   2022-08-22 02:04:25 网络1100
核心提示:理财产品清盘一般是一些金融平台运营不善,导致平台坏账频发,平台无法承受损失造成的。虽然项目的逾期率或坏账率较高,但也只是少部分而已,平台上大部分资产还属于正常运营,一旦项目到期投资人还是能获得补偿。简单地说,如果平台有20%的项目坏掉,资金

理财产品清盘是什么意思,华夏银行理财

理财产品清盘一般是一些金融平台运营不善,导致平台坏账频发,平台无法承受损失造成的。虽然项目的逾期率或坏账率较高,但也只是少部分而已,平台上大部分资产还属于正常运营,一旦项目到期投资人还是能获得补偿。简单地说,如果平台有20%的项目坏掉,资金无法回收,那起码投资者还能获得80%的赔偿。当然,假如平台是属于比较良心的哪种,自己愿意掏钱兜底的话,那投资人的损失会更小。清盘对于投资者而言,造成的损失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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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是按照合同到期了就会退。如果一直不能退回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返还诈骗的财物,钱能否追回要看犯罪分子资产是否足以偿还。如果犯罪分子有偿还能力,钱就可以要回来。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处理诈骗案件过程中,如果已经追回诈骗款的,应当及时退还被害人。未追回的,法院在作出刑事判决时,应当责令退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诈骗数额达到三千元及其以上的,达到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就可以立案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参考资料来源:西双版纳州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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