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民爆安全生产标准化内涵

   2022-06-05 09:05:54 网络680
核心提示:生产标准化。民爆是民用爆炸物品的简称,指各种民用炸药、雷管及类似的火工产品,民爆行业归属于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行业。2022年民爆推出了《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细则》,内涵是安全生产标准化、是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

2022年民爆安全生产标准化内涵

生产标准化。民爆是民用爆炸物品的简称,指各种民用炸药、雷管及类似的火工产品,民爆行业归属于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行业。2022年民爆推出了《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细则》,内涵是安全生产标准化、是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是国家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

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7修改)

民爆企业的三违四超是指: “三违”(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四超”(超员、超量、超时、超产)行为; 一、三违是指在生产经营的所有环节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违法违规行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规定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和爆破作业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的进出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是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和省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制定调整本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符合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

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和省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信用评价制度。第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向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第八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生产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第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检验制度,保证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第十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向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申请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应当在届满30日前向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第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等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审核后换发新证。

销售品种、储存能力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30日内向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发新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维护公共安全、降低运输风险,依法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购买,并按照《条例》规定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购买许可。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第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购买属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原料,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种、产量。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民用爆炸物品,还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查验前款规定的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的,应当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

民爆行业安全管理创新的具体方式有哪些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第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第七条 国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第九条 国家鼓励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采用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性能的新技术,鼓励发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配送、爆破作业一体化的经营模式。第二章 生产第十条 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和产业技术标准;

(二)厂房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建筑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生产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四)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岗位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1 前言

由于其生产和产品的特殊性,民爆行业属于易燃易爆的高度危险行业,其产品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较大。直接决定了民爆企业在其生产、销售、贮运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尤为重要,为此,民爆企业在实践中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转变工作思路,搞好管理观念与方式的创新,逐步形成以风险预控为核心的现代安全生产管理模式,不断提升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 安全管理观念创新

2.1 从安全部门管安全到“业务保安、属地管理”

业务保安既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执行谁负责。各级负责人对健康、安全与环境工作全面负责,做到一级对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都要对分管领域和职能范围内的健康、安全与环境工作负责;每名员工都要对自己工作、任务、活动过程中的健康、安全与环境工作负责。属地管理是指每名员工都是属地主管,要对属地内的健康、安全与环境负责,包括区域内的设备设施、工作人员和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

通过业务保安、属地管理的落实,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模式,使每位员工建立“我要管安全”的先进意识。

2.2 从静态管理转变为PDCA动态闭环管理

安全工作的动态管理就是在整个生产过程中,进行安全检查、危害因素辨识、制定预防措施、管理目标或管理方案,使安全生产在每日、每时、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角落都得到保证。对现场巡检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详细记录并上报,使安全信息逐级传递,上下预防,层层查隐患,找对策,堵漏洞,将危险源作为重点控制,发现问题隐患按照PDCA动态闭环的管理模式及时整改验证,从而使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在生产过程中,了解生产中可能发生变化的因素,如:天气变化、设备状态等可能对生产造成的影响,及时了解这些因素造成影响的形式,及时改变管理重点、管理思路,以解决动态出现的事故隐患。安全工作的动态管理就是要随着生产的动态变化而采取动态的安全管理措施,达到本质安全的目标。

2.3 从重视生产安全到健康、安全与环境全面管理

随着企业社会责任和劳工标准等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民爆企业建立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势在必行,企业单纯的安全管理是不全面的,抛弃职业健康与环境的管理是不完善的管理,只有员工没有职业危害,工作生活环境不受到破坏,做到以人为本与环境和谐,把安全向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安全全方位的转变,将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统一纳入日常安全管理,保证员工不发生职业危害,保证环境不受到污染与破坏,形成真正意义的安全。从而实现民爆行业生产经营领域的本质安全。

2.4 从领导管安全到践行有感领导

各级领导通过以身作则的个人安全行为,使员工真正感知领导的重要性,感受到领导做好安全工作的示范性,从而感悟到自己做好安全工作的必要性。践行有感领导必须要求领导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要求领导从自身做起,必须要求领导不断提升自身的安全管理领导力。践行有感领导还要求各级领导做到“五带头”即带头宣贯安全理念;带头学习和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带头讲授安全课;带头开展安全风险识别;带头开展安全经验分享活动。领导通过省体力行的安全行为不断感染员工,员工逐渐提升安全素养,逐渐形成独特的企业安全文化。

3 安全管理方式创新

3.1 以预控为核心,引入“一规一表一卡”

“一规一表一卡”是指:安全操作规程,现场检查表和作业指导卡。要求员工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允许“跳跃式”操作或违章操作;要求员工按照作业指导卡进行危害因素辨识与提前预防;要求员工按照检查表的标准对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隐患立即上报、整改。“一规一表一卡”以预控未核心,超前预防,杜绝违章违规和作业无序,使基层班组日常作业规范化和制度化。

3.2 规范生产现场,推行安全目视化管理

通过制定安全目视化管理制度,组织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目视化的设计,从人员、工器具、工艺、设备、现场等方面进行规范。人员目视化方面,主要是对安全帽、着装、胸卡进行规范;工器具目视化方面,对使用的工器具张贴标识,以区分工器具的安全状态;工艺目视化方面,主要采用颜色、标牌、箭头标明管线内的介质名称、工艺流向,对压力表、温度表、液位计等指示仪表采用颜色标识出限值范围;设备目视化管理方面,主要采用铭牌的方式对设备的名称、编号、状态等进行标识;现场目视化方面,主要是通过标线、安全色、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提示牌等方式对进入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提示。安全目视化工具的应用使人员着装统一、设备清洁、工器具管理井然有序、工艺流程清晰可辨、作业现场规范有序、生产生活环境舒适,使安全管理便捷化、清晰化。

3.3 丰富培训方式,重视员工安全意识提升

员工安全意识的提升必须得到最高管理者的重视,最高管理者的重视不仅仅是口头上对人、财、物的支持,更多的要体现在定期组织安全例会和季度会议;组织开展健康、安全与环境等综合或专项监督检查;定期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等。岗位员工能从危害因素辨识和环境因素辨识入手,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和控制措施;通过积极参加各类安全培训;全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全员参与“安康杯”竞赛、“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以及“安全活动月”等活动;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对安全生产建言献策等,不断提高员工自身的安全意识。

3.4 全面识别危害因素,扩大非常规作业许可的范围

在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的基础上,增加临时用电作业许可、挖掘作业许可和高处作业许可,完善作业许可证的内容,对非常规作业的申请、批准、实施、监督、关闭等全过程严格管控。非常规作业许可证中对作业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全面分析,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并由安全管理人员在现场监督执行,确保整个作业过程的安全。通过扩大非常规作业许可的范围有效地、最大范围地控制生产活动中非常规作业产生的风险。

3.5 扩大管理范围,将相关方纳入日常安全管理

对承包方与供应方进行资质审查、业绩考核、档案记录等,将其纳入常态化安全管理中。针对供应方,把好其产品的质量关,把化工原料、设备配件、民用爆破器材等原材料进行检查、检验,确认合格后入库待用,保证“料”在储存与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针对承包方,在施工前由安监部门对其进行安全培训、与其签订《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协议》、对每一位施工人员以《安全告知书》的形式进行安全告知、要求缴纳安全保证金(施工期间若无违反本企业安全管理规定,施工结束后全部返还)。施工过程中,由主管部门和属地单位共同对其工程质量、遵守本企业规章制度情况及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非常规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本企业的人员、设备、环境安全的同时,也保障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自身的健康安全。

4 结束语

以上管理创新实现了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从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管理的重大转变,是传统管理经验与现代系统管理模式的有机结合。企业通过建立起系统的安全管理模式,实现了安全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提升自我防范能力和自我改进能力。使安全管理成为先进的、现代的、科学的、系统化、程序化,具有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机制的科学管理体系,使安全管理产生一个质的飞越,使控制和杜绝事故成为现实。

以上就是关于2022年民爆安全生产标准化内涵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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