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医疗器械的执行标准是GB 9706.1-2007《医用电器第一部分:通用技术要求》和GB 9706.15-2008《医用电器第二部分:安全性能要求》。
其中,GB 9706.1-2007规定了医用电器的通用技术要求,包括了医用电器的分类、基本要求、标记、包装、质量控制、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这个标准适用于所有医用电器,包括了二类医疗器械。
而GB 9706.15-2008则规定了医用电器的安全性能要求,包括了电击危险、火灾危险、机械危险、化学危险、辐射危险等方面的安全性能要求。这个标准也适用于所有医用电器,包括了二类医疗器械。
此外,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二类医疗器械还需要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标准要求。因此,在执行标准方面,二类医疗器械还需要遵循其他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
1、实行有效可行的医疗设备更新制度,是保证医院正常运转,提高医疗质量的关键措施。
2、医疗设备更新年限,可根据其性能、耐用度、质量情况、使用频率来确定。
3、医疗设备的暂定更新年限:电子仪器及光学仪器类为8年,机械类医用电器为10年,放射性设备及其它耐用设备为15年,纤维内窥镜为5000人次。
4、器械科负责对全院各科室贵重医疗仪器设备,建档管理,记录机器的购进、安装时间、使用时间、故障及维修保养情况,为该设备的更新积累资料依据。
5、各科室要及时的填写机器使用及维修记录、设备科维修人员要定期检查机器使用操作情况,填写维修记录。
6、设备达到什么程度需要更新:
已达到或超过规定年限且无修复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
结构陈旧、性能落后、严重丧失精度,不能满足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
严重影响安全、继续使用将会引起事故危险,且不易修复改装者。对患者也是一种危害。
严重浪费能源、造成严重危害、因事故或灾害造成严重损坏的仪器和设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提高健康保障水平,加强医疗器械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标准,是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据职责组织制修订,依法定程序发布,在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中遵循的统一的技术要求。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标准的制修订、实施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第四条 医疗器械标准按照其效力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对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为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行业标准。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标准配套、对医疗器械产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为医疗器械推荐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行业标准。第五条 医疗器械标准按照其规范对象分为基础标准、方法标准、管理标准和产品标准。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法编制医疗器械标准规划,建立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工作制度,健全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体系。第七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教育科研机构及个人广泛参与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工作,并对医疗器械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八条 鼓励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和采用国际医疗器械标准。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在医疗器械标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二章 标准管理职责第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医疗器械标准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工作制度;
(二)组织拟定医疗器械标准规划,编制标准制修订年度工作计划;
(三)依法组织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发布医疗器械行业标准;
(四)依法指导、监督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医疗器械标准体系的研究,拟定医疗器械标准规划草案和标准制修订年度工作计划建议;
(二)依法承担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的管理工作;
(三)依法承担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四)承担医疗器械标准宣传、培训的组织工作;
(五)组织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协调解决标准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六)承担医疗器械国际标准化活动和对外合作交流的相关工作;
(七)承担医疗器械标准信息化工作,组织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出版;
(八)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交办的其他标准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的需要,经批准依法组建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医疗器械标准研究工作,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意见;
(二)承担本专业领域医疗器械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组织工作,并对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
(三)承担本专业领域医疗器械标准的技术指导工作,协助解决标准实施中的技术问题;
(四)负责收集、整理本专业领域的医疗器械标准资料,并建立技术档案;
(五)负责本专业领域医疗器械标准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价;
(六)负责本专业领域医疗器械标准技术内容的咨询和解释;
(七)承担本专业领域医疗器械标准的宣传、培训、学术交流和相关国际标准化活动。第十三条 在现有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不能覆盖的专业技术领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按程序确定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参照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职责和有关规定开展相应领域医疗器械标准工作。第十四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医疗器械标准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参与医疗器械标准的制修订相关工作;
(三)监督医疗器械标准的实施;
(四)收集并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标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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