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的。
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是为了达到逃避税款、提高贷款额度甚至骗取贷款等不当目的,而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在房屋买卖中,买方因支付能力欠缺等原因,通过在备案的合同中虚拟高于实际成交金额的交易价格的方式、以图达到提高贷款金额的目的而形成的网签备案合同,与双方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之间,即构成了“阴阳合同”。
为提高贷款金额做高备案价格的做法,除了可能在交易双方之间导致纠纷外,还涉及到买方与银行间就按揭贷款所发生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应及时依法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人要求的有关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而在买方与贷款银行所签订的按揭贷款合同中,通常也会约定,借款人应向贷款银行提供详实的一切与贷款有关的文件及资料,并保证有关文件及资料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之处,否则,贷款银行有权随时提前收回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贷款金额及应付利息。
因此,一旦贷款银行因借款人(买方)提供虚假材料而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贷款的,将导致借款人陷于更大的被动之中,对此风险,买方更应予充分注意。
买房做高房价所付的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属于。阴阳合同一般表现为两种形式:
1、一种是抬高房价,阳合同中约定的房价高于实际成交价格,并以此阳合同作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的依据,以达到多申请贷款从而减少首付款的目的。
2、另一种是压低房价,阳合同中约定的房价低于实际成交价格,并以此阳合同作为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的依据,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假按揭骗贷有哪几种方式 房企如何假按揭骗贷
没有法律责任,骗贷他只能举报,不能起诉。而且他也是骗贷从犯。最后,贷款合同效力不影响房产买卖合同的效力。
补充一点,举报银行也不会过问的,难道银行打自己一巴掌?又不是自己的钱
中介撺掇买方做高评高贷 并做虚假保证犯法吗
房企变相骗贷,受到政府与社会的高度重视。企业假按揭骗贷在房地产圈曾经是非常普遍的潜规则。什么叫假按揭骗贷?假按揭骗贷是如何实现的?
房企变相骗贷,受到政府与社会的高度重视。企业 假按揭骗贷 在房地产圈曾经是非常普遍的潜规则。什么叫假按揭骗贷? 假按揭骗贷 是如何实现的?
假按揭骗贷的类型
“假按揭”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开发商找自己公司员工、股东、亲戚朋友等冒充购房者,填写真实的预售合同、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法律文件,并由这些人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套取贷款,一旦获利后便脱身而去。
另一类则是开发商伪造借款人签名,以假手续向银行申请贷款。如果开发商不按时还款,“被签名”的借款人又以没有真实购房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时,银行贷款便面临极大的风险。
假按揭骗贷如何能实现?
假按揭骗贷的历史与中国房地产开发的历史一样长,只不过以往市场红火,它常表现为一种“空手套白狼”的游戏,一种撬动资本的杠杆,而没有表现为骗贷;然而在目前这一系列退房潮背后,房地产市场的骗贷黑幕正在逐渐被揭开。据调查,骗贷已经逐渐成为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中危害最大、发生频率最高的风险之一。
步骤一:开发商借用关联人士身份证办理按揭贷款
开发商找自己的员工或一些关联人士作为虚假的购房者,然后借用他们的身份证办理按揭贷款。开发商事前会向他们承诺,首付款及月供都由开发商来提供,并会给他们几千元的“好处费”。
步骤二:伪造收入证明联系律师证实其还款能力
开发商伪造这些人的收入证明,联系有关系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证明这些人有还款能力。
步骤三:利用虚假贷款材料 联系银行获取贷款
开发商会把贷款材料递到银行,银行内部有开发商事先联系好的员工,他们对这些开发商递交的资料进行表面的审核,帮助开发商很容易地获得80%的贷款,因为开发商会给他们“好处”。
步骤四:获取贷款之后通过两种方式最终获利
开发商获取贷款后,通常他们会采取两种方式。
一种方式是卖二手房。开发商通过热卖假象,吸引真正的购房者来买二手房,而且会依据热卖假象,适当提高房价,因此开发商在卖二手房时又能赚钱了。
另外的一种情况是,开发商在获得80%的贷款后,不准备继续还月供,就等着银行申请拍卖。再通过安排形式上的拍卖获利。
比如一栋100户的楼盘,每个户型价值50万,通过内部认购,房子还在自己手里,开发商就可以从银行得到50X70%=35万,开发商只需要拿出5万,每年的按揭1万多,自己慢慢还,足够还4年。而开发商却能拿着30万X50=1500万的现金。而这些现金足够他们去垫付各种成本,甚至可以滚动进入下一个楼盘的建设。
骗银行贷款15.5亿 京城最大假按揭骗贷案:森豪公寓案
2005年初,北京森豪公寓项目被爆房地产商和银行职员联合制造假按揭,骗取银行按揭资金7.5亿元,之后10余人陆续因此被捕。2007年9月,牵涉其中的3名银行放贷职员因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被判刑。
在15.5亿元的诈骗大案中,邹庆等人虚构森豪公寓、华庆公寓销售事实,骗取银行贷款的事实引起广泛关注。
虚构该公司开发的森豪公寓、华庆公寓商品房销售事实,采取与购房人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购房人伪造收入证明、首付款证明等贷款材料,并以购房人名义与中行北京市分行签订个人按揭贷款合同申请按揭贷款的手段,先后两次骗取中行北京分行6.44亿元、1.07亿元。
一位律师告诉记者,开发商、银行、律师、虚假购房人四方串通合谋骗取房贷的“空手道”手法,曾广泛地运用在房地产界:开发商先人为抬高房价,然后以本单位职工及其他关系人冒充客户作为购房人,通过虚假销售方式,套取银行高额贷款。开发商以虚高的房价为按揭的基准比例,把高于实际房价的现金套入自己囊中。
开发商等人骗贷的套路分为以下3个步骤:第一步,华运达公司虚构了并不存在的购房者,制造虚假销售事实。从购房者的身份、销售合同,到首付款证明和收入证明,均有假。第二步,两家律师事务所出具严重失实的法律意见书,证明贷款申请人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三步,握有实权的银行“内鬼”在内部作呼应,贷款审批毫无障碍,骗贷得以顺利实施
凭借与银行积累的良好关系,邹庆设计了惊心动魄的跳跃。停工两年的森豪公寓突然对外高调开盘,并一度创出当时的销售纪录,很快,森豪公寓宣布销售一空。
但销售一空的真相却是,邹庆通过一系列运作,调动200多人进行虚假购房,共计从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获取6.45亿元按揭贷款。森豪案中公诉机构在起诉前3个主要责任者的同时,对虚假购房人网开一面。“所有签订的购买合同共199份,卖出的房屋是250套,没有一例购房是真实的。
高评高贷”的案情基本都类似,某客户有购房需求,但是资金不够,中介通常会告知,可以协助进行“高评高贷”,如“高评高贷”能顺利操作完,可能就不会产生纠纷,如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客户未能购买到房屋,则会产生纠纷。发生纠纷后,客户通常都会质疑该操作,情急之下,甚至报警,指责一方构成犯罪,要求退回相关款项。
处理结果
笔者检索无讼案例,输入关键词“高评高贷”,刑事案件共9件,案情基本都类似,都是被告人向客户虚假宣传可以代办高评高贷,实际上并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最终结果都是骗取到客户财物,将客户的财物用于个人使用及挥霍。
经验教训
1、虽然“高评高贷”的贷款行为通常不会构成刑事诈骗案件,但是极容易产生民事纠纷。做高房价对应要多交税,买方要多承担银行贷款利息费,这是很明显的问题,此外,对于卖方来说,做高房价需要其配合,并存会存在金额相矛盾的两套买卖合同,因此容易产生法律纠纷。虽然同样检索无讼案例,输入关键词“高评高贷”,民事案件共158件,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和居间合同纠纷为主,其他还有合同纠纷或借贷合同纠纷等,但是,相比刑事案件,数量大得多。从前述处理结果分析得出,“高评高贷”的情况下,只要实际上协助客户申请了贷款,不存在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的情况,一般不会构成刑事案件,但是容易发生民事纠纷。
2、“高评高贷”的参与方都可能为不诚信行为买单。比如,卖方配合协助“高评高贷”的情况下,后续卖方又不同意出卖房屋的,且告知银行存在“高评高贷”导致买方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有法院认为,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但是对于买方提到的要求卖方支付其利息损失及按揭费等损失,没有支持,该法院认为按揭费损失不是买方贷款所必然产生的费用,属于买方自行扩大的损失。还有的法院在考虑违约责任时认为,违约金的功能系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旨在填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因银行拒绝办理高评高贷未能继续履行涉案合同,综合考虑前述合同履行情况及买方违约的过错程度,依公平与诚信原则,降低调整合同约定违约金。
3、主流观点认为高评高贷”的约定无效,但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虽有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房屋买卖合同中涉及高评高贷内容的条款系双方恶意串通,高评高贷,损害了第三人贷款银行的利益,应属无效合同和无效条款,多贷的款项应向银行返还。但是多数法院认为,房屋“高评高贷”手续的约定,意图调高涉案房屋评估价以获取银行更高额的贷款,属双方恶意串通损害贷款银行的利益,应当认定为无效约定。但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双方合同其余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法律及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规定:“一、严禁违规提供“首付贷”等购房融资。
(一)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提供购房首付融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或采取首付分期等其他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款,不得通过任何平台和机构为购房人提供首付融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购房人通过其他机构融资支付首付款,不得组织“众筹”购房。
(二)严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违规提供“首付贷”等购房融资产品或服务。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线上、线下或其他任何形式为购房入提供首付融资或相关服务。
(三)严禁违规提供房地产场外配资。房地产中介机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为卖房人或购房人提供“过桥贷‘尾款贷‘赎楼贷”等场外配资金融产品。”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深圳银监局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建立信息互通查询机制规范购房融资的通知》深人银发 [2018] 41号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房屋贷款业务,要以房地产信息系统中查询到的网签合同和住房套数查询结果作为审核依据,并以网签备案合同价款和房屋评估价的最低值作为计算基数确定贷款额度。同时,各商业银行要据此做好相关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的配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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