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车间物流口标准

   2023-05-04 22:18:08 网络920
核心提示:1、进入清洁区的操作人员和物料不能合用一个入口。A、应该分别设置操作人员和物料入口通道。B、原辅料和直接接触食品的内包材料,如果均有可靠的包装,相互之间不会产生污染工艺流程上也是合理的话原则上可以使用一个入口。C、而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

食品车间物流口标准

1、进入清洁区的操作人员和物料不能合用一个入口。

A、应该分别设置操作人员和物料入口通道。

B、原辅料和直接接触食品的内包材料,如果均有可靠的包装,相互之间不会产生污染工艺流程上也是合理的话原则上可以使用一个入口。

C、而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如残渣等)容易污染环境的物料和废弃物,应设置专门的出入口,以免污染原辅料或内包材料。

D、进入清洁区的物料和运出清洁区的成品其进出口最好分开设置。

2、操作人员和物料进入清洁区域应采取相应的净化措施。

A、如操作人员可经过更衣(包括工作帽、工作鞋、手套、口罩等)、洗手、消毒等进入清洁区。必要时,可以设立气闸室。

B、物料可经脱外包装、外表清洁、消毒等经传递窗柜进入清洁区域。

3、生产区内只设置与生产有关的设备、设施和物料存放间。

A、压缩气体用的压缩机、钢瓶、真空泵、除尘设备、除湿设备、排风机等公用辅助设施只要工艺要求许可均应布置在一般生产区内。

B、为有效地防止食品之间产生过敏原交叉污染不能在同一区域内同时生产加工不同的过敏原食品。

4、在清洁区内设计通道时应保证,此通道直接到达每一个生产岗位、中间物或内包材料存放间。

A、不能把其他岗位操作间或存放间作为物料和操作人员进入本岗位的通道,更不能把双扉烘箱类的设备作为人员的通道。

B、在不影响工艺流程、工艺操作、设备布置的前提下,相邻清洁区如果空调系统参数相同可在隔墙上开门开传递窗或设传送带用来传送物料

食品物流行业的相关标准有哪些

1、温度要求

在8℃以下、冻结点以上条件下储运及销售的食品。

在≤-18?℃条件下储运及销售的食品。

2、包装要求

根据冷藏食品、冷冻食品的类型、形状、特性及周围环境的影响合理选择物流包装方案,确保冷藏食品、冷冻食品在物流过程中的质量和卫生安全。

包装上至少应注明冷藏食品、冷冻食品储运的温度条件。

3、运输要求

运输冷藏食品、冷冻食品应使用具备温控能力的专用设备,专用设备应防冻、隔热保温性能良好。

运输设备厢体内应配置具有异常报警功能的温度自动记录设备,对运输过程中厢体内的温度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

运输设备厢门处宜加装隔温装置。

4、温度控制要求

运输过程中不应擅自打开运输设备厢门及冷藏食品、冷冻食品的包装。

运输设备厢体内的温度应始终保持在冷藏食品、冷冻食品要求的范围内。

温度自动记录设备的记录间隔应?≤?5?min,超出允许的波动范围应报警。

5、卸货要求

卸货区宜配备封闭式月台,并配有与运输车辆对接的密封装置。

冷藏食品、冷冻食品的温度在卸货前应检测及记录,如果检测到的温度不合格,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员和货主,协商处理措施。

卸货时应轻搬、轻放,不应野蛮作业及任意摔掷,不应直接接触地面。

卸货期间,冷藏食品、冷冻食品中心温度波动幅度不应超过其规定温度的?±3?℃。

卸货作业因故中断时,运输设备厢门应立即关闭并开启制冷系统。

完成作业后,应及时对运输设备厢体进行清洗、通风、视情况消毒,并在晾干后关闭厢门。

扩展资料

食品速冻冷库使用维护须注意以下事项:

1、防止建筑结构冻融循环、冻酥、冻臌。

2、保护地坪,防止冻臌和损坏。

3、速冻库使用,应按照设计要求,充分发挥冻结、冷藏能力,确保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养护好冷库建筑结构。库房要设专门小组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每一个库门,每一件设备工具,都要有人负责。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标准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冷藏、冷冻食品物流包装、标志、运输和储存

速冻食品检测标准有哪些?

2015年8月13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快实施现代物流重大工程的通知》,明确指出到2020年,全社会物流总费用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在目前16.6%的基础上再下降1个百分点,物流业对国民经济的保障和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互联网+”的物流模式,可谓提供了发展的契机。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5-2020年中国物流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指出,2014年,我国物流业增加值3.5万亿元,可比增长9.5%,保持较快增长,其中,交通运输业增加值2.4万亿元,可比增长8.3%,贸易物流业增加值6781亿元,可比增长7.9%,仓储业和邮政物流业增加值分别增长4.8%和35.6%。

可见,我国的物流行业发展整体呈上升态势。前瞻网物流行业研究报告分析认为,物流行业需求的推动,也促使传统物流亟待转型。在我国经济发展放缓,多个消费领域萎缩的情况下,互联网消费仍保持快速增长,可见,未来围绕互联网消费的物流工程将会崭露头角。

前瞻网物流行业市场研究报告分析认为,要实现我国物流行业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集约化水平的目标,“互联网+”将会是巨大推动力。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速冻食品检测范围:

畜产速冻食品:猪肉、鸡肉等。

水产速冻食品:海虾、冻鱼、虾仁等。

农产速冻食品:毛豆、花生、芦笋、甜椒、竹笋、玉米、混合蔬菜等。

调理类速冻食品:中式点心类、火锅调料类、裹面油炸类、菜肴料理类、糕点点心类等。

速冻食品检测标准(部分):

1、GB/T 25007-2010 速冻食品生产HACCP应用准则;

2、DB37/T 3342-2018 速冻食品制造、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3、DB37/T 3341-2018 速冻食品制造、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实施指南;

4、GOST R 56940-2016 冷藏, 冷冻, 深冻产品/速冻食品和冰淇淋的运输, 储存和分配用温度记录器. 测试, 性能, 适合性;

5、SB/T 11073-2013 速冻食品术语;

6、SB/T 10824-2012 速冻食品二位条码识别追溯技术规范;

7、SB/T 10825-2012 加工食品销售服务要求 速冻食品;

8、SB/T 10827-2012 速冻食品物流规范;

9、SB/T 10699-2012 速冻食品生产管理规范;

10、SN/T 2907-2011 出口速冻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

11、SANS 10156-2007 冷冻和速冻食品的处理。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加强食品流通的行业管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消费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从事食品交易活动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集贸市场、超市、百货店、仓储式会员店、便利店、食杂店等)。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从事食品批发、零售、现场制作销售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流通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第五条 市场和经销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食品的相关证照,其食品经营环境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第六条 市场应当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第七条 市场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明确食品经营的安全责任。

鼓励市场与食品生产基地、食品加工厂"场地挂钩"、"场厂挂钩",建立直供关系。

(二)经销商管理制度。市场应当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如实动态记录经销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基本信息。经销商退出市场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二年。

禁止伪造经销商档案。

(三)索证索票制度。市场应当对入市经营的食品实行索证索票,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及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四)购销台账制度。市场应当建立或要求经销商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对象、联系方式、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

发现在本市场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认,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法报相关部门处理。第八条 鼓励市场申请绿色市场认证,并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

禁止冒用、使用伪造的前款规定的认证标志。第九条 市场现场制作食品、散装食品及生鲜食品销售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鼓励市场现场制作食品在消费者可是范围内操作。

市场生、熟食品应分区销售,防止交叉污染。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巡查制度,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完善食品安全的市场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第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与食品流通行业中介组织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第十三条 鼓励新闻媒体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 市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关于食品车间物流口标准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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