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9000中服装加工行业应执行哪些检验标准?

   2022-05-24 22:42:42 网络530
核心提示:下面提供的质量标准中,都引用了每项依据的检验标准,应该有国标,行标或企标,特别是您最终采用的那个,其它的做参考。如果是按客户要求操作的需要有客户提供的质量标准,除了安全标识是强制执行了,必须符合,列举的其它都是推荐性标准,可以不符合!您只要

ISO9000中服装加工行业应执行哪些检验标准?

下面提供的质量标准中,都引用了每项依据的检验标准,应该有国标,行标或企标,特别是您最终采用的那个,其它的做参考。如果是按客户要求操作的需要有客户提供的质量标准,除了安全标识是强制执行了,必须符合,列举的其它都是推荐性标准,可以不符合!您只要明确了具体遵循那个,并且在加工合同中注明,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并且一定是书面的,不能是口头的,就行。

不过这些是原则,因为运行ISO9001并不是一个起步标准,是要求企业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的,所以鼓励企业执行的质量标准不低于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哪怕它是推荐性的。

1、衬衫:GB/T2660-1999

2、棉服装:GB/T2662-1999

3、男西服 大衣:GB/T2664-2001

4、女西服 大衣:GB/T2666-2001

5、男、女西裤:GB/T2666-2001

6、羽绒服装:GB/T14272-2002

7、丝绸服装:GB/T18312-2000

8、丝绸围巾:GB/T43014-2001

9、睡衣套:GB/T81001-1991

10、连衣裙,裙套:FZ/T81004-2003

11、牛仔服装;FZ/T81006-1992

12、男女单服装:FZ/T81007-2003

13、茄克衫:FZ/T81008-1994 14、人造毛皮服装:FZ/T81009-1994

15、风雨衣:FZ/T81010-2001 16、领带: FZ/T81011-1999

17、男女儿童单服装;FZ/T81003-200

二、针织:

1、棉针织内衣:GB/T8878-2002

2、袜子:FZ/T73001-2004

3、桑蚕丝针织服装:FZ/T43015-2001

4、文胸:FZ/T73012-1998

5、低含毛混纺及纺毛针织品:FZ/T73005-2002

6、腈纶针织内衣:FZ/T73006-1995

7、针织运动服:FZ/T73007-2002

8、针织T恤衫;FZ/T73008-2002

9、羊绒针织品;FZ/T73009-1997

10、针织工艺品:FZ/T73010-1998

11、针织腹带:FZ/T73011-1998

12、针织泳装:FZ/T73013-1998

13、亚麻针织品:FZ/T73015-1999

14、粗梭牦牛绒针织品:FZ/T73014-1999

15、针织保暖内衣、絮片类:FZ/T73016-2000

16、针织睡衣:FZ/T73017-2000

17、毛针织品:FZ/T73018-2002

三、安全标识:GB18401-2003

分A、B、C三类安全指标:A类婴幼儿用品、B类直接皮肤的产品、C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我来正确回答你:

1、按现行法律要求,凡含有“加工”经营范围的(包括加工厂),必须要经环保部门前置审批,意思是要有环保的许可证;这是因为加工行业是国家严控的,主要是防止环境污染,包括燥音、废气、排污、排气等;

2、所以加工厂最难批的就是环保许可,加工厂对场地的要求主要是根据你加工的内容与周边对环境与居民的影响来定的,一般要求是:一是不能在居民区或靠近居住区;二是有足够大的场地;三是必须有针对性的排污、排气、隔音消音设施;四是如果有排污的必须有处理设备且达到排放标准;

3、总的来说取决你的加工产品来制定具体标准,达到的目标是排放要符合国家标准,场地不能扰民,场地大小与位置符合生产与环境的要求;

做酱菜加工都需要必备什么样的条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食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本细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厂房(场所)、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用于销售的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第四条 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第五条 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把关、热情服务、廉洁自律。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第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第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生产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下同)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辅料生产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物品。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依据企业标准生产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其企业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取得从事食品质量检验的资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由政府食品生产加工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要求,对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必备生产条件、质量安全保证能力审查及对产品进行强制检验,确认其产品具有一定的安全性,企业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准许其生产销售产品的行政许可制度。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企业,经申请、审查后,发放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并经检验合格的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出厂销售时必须加印(贴) “QS”标志,没有加贴“QS”标志的不准进入市场销售。

一、适用范围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对象包括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及塑料复合制品;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包括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3类39个产品。根据生产工艺相同或相近的产品划分成一个产品单元的原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共分为6个产品单元:其中包装类包括4个产品单元: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片材、编织袋;容器类包括1个产品单元:容器;工具类包括1个产品单元:食品用工具。

二、申请条件

在申请“QS”生产许可证时,相关食品包装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2.具有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

3.食品包装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含加工助剂)等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到污染的原材料或者非食品包装用的原辅料生产加工。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

4.食品包装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采取科学、合理的加工工艺流程,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食品包装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依据企业标准生产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其企业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降低产品质量安全指标。

5.食品包装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从事商品包装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包装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取得质量检验的资质。食品包装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在生产的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检验、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6.出厂销售的食品包装材料应具有标签标识,食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标准和要求。

三、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除特别规定外,均为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存一份,审查机构存一份,审查中心存一份):

1.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3.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的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4.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自我声明》;

5.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的种类超出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时,应提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6. 企业生产管理制度清单;

7. 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也可在企业实地核查时提交);

8. 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的内容应包括产品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产品使用环境、使用温度、使用的原辅材料类型等文字、图示及警示内容;

9.产品审查细则中规定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审查与获证

为了实施好对食品包装、容器、工具等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国家质检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提高发证质量、提高发证率、提高发证效率,严格工作纪律、严格证后监管。只有如此,才能既管好获证企业,又禁止无证生产,同时最大限度地消除市场准入中种种可能存在的不良现象和问题。

根据《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规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通过补正达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并于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未告知企业的,视为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并自收到申请或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后,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寄(送)审查机构,审查机构在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寄(送)的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组织审查组按照产品审查细则的规定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企业实地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查组在完成实地核查工作后3日内向审查机构提交《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向企业发出《企业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同时告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审查机构应当终止企业审查工作。

根据规定,申请企业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对申请取证的产品组织小批量试生产;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据相应的产品审查细则的规定批批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在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试生产。

审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复核,根据每家企业所有上报材料的复核结果填写《审查意见书》,将同批企业材料汇总复核的结果填写《审查报告书》。审查机构应当自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报告书》、《审查意见书》、《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企业实地核查报告》、《检验报告》各一份报送审查中心;审查中心自收到审查机构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上报材料的复核,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国家质检总局将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生产的决定,准予生产的,自做出准予生产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不准予生产的,自做出不准予生产决定之日起10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布获证企业名录。

《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

按照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许可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加印(贴)QS标志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许可标志QS标志的作用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表明本产品取得生产许可证,二是表明本产品经过出厂检验,三是企业明示本产品符合产品质量安全基本要求。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QS表示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12位阿拉伯数字的前2位为受理省局编号,中间5位为产品编号,后5位为企业序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由企业自行加印(贴)在产品外包装、说明书或产品上。

监督检查

为防止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发生,促进企业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质检部门对实施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和获证企业从事获证范围内的产品生产活动实行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包括日常监督、定期监督检查、年度报告审查等,并进行无证查处,对发证监管部门、审查机构和发证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根据有关规定,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书》后,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严格按照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并自获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企业自查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执法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生产的行为,将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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