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

   2023-04-06 18:29:39 网络320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大数据发展应用,运用大数据促进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提升政府服务管理能力、服务改善民生,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及其相关活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大数据发展应用,运用大数据促进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提升政府服务管理能力、服务改善民生,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是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第三条 大数据发展应用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创新引领,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共享开放、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坚持应用和服务导向,推进大数据发展应用先行先试;积极引进和培育优势企业、优质资源、优秀人才,促进大数据产业核心业态、关联业态、衍生业态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和大数据产业发展聚集区、大数据产业技术创新试验区、大数据战略重点实验室、大数据安全与管理工程、跨境数据自由港等建设发展,形成大数据资源汇集中心、企业聚集基地、产业发展基地、人才创业基地、技术创新基地和应用服务示范基地。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数据发展应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大数据发展应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数据发展应用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相关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适度超前、合理布局、绿色集约、资源共享的原则,编制本省大数据发展应用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区域、本部门、本行业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规划的,应当与省大数据发展应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报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大数据发展应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大数据发展应用意识和能力。第二章 发展应用第八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用于大数据发展应用研究和标准制定、产业链构建、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建设、创业孵化等;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相应设立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

依法设立大数据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大数据发展应用。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完善金融服务,支持大数据发展应用;鼓励社会资金采取风险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大数据发展应用; 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依法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行政区域大数据发展应用重点领域,制定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产品应用、购买服务等政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大数据发展应用重点领域,制定大数据人才引进培养计划,积极引进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加强本土人才培养,并为大数据人才开展教学科研和创业创新等活动创造条件。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大数据发展应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保障大数据项目建设用地;对新增大数据项目建设用地,优先列入近期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大数据建设项目。第十一条 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大数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大数据高层次人才或者大数据企业员工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数额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条 鼓励高等院校、教学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设立研发中心、技术持股、期权激励、学术交流、服务外包、产业合作等方式,积极利用国内外大数据人才资源。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开展大数据发展应用技术研究,建立大数据教育实践、创新创业和培训基地。

支持高等院校大数据学科建设,开设大数据相关课程。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省内通信网络互联互通,提高城乡宽带、移动互联网覆盖率和接入能力,推进全省通信骨干网络扩容升级,提升互联网出省带宽能力。

鼓励、支持网络通信运营企业加快骨干传输网、无线宽带网及新一代移动互联网建设和改造升级,优化网络通信基础设施布局,提高网络通信质量,降低网络通信资费。

贵阳市大数据安全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大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明确大数据安全责任,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安全保障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涉及国家秘密的大数据安全保障,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安全保障,是指采取预防、管理、处置等策略和措施,防范大数据被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窃取、篡改、删除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保障大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保密性、可控性并处于安全状态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是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安全责任人,是指在大数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对大数据安全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大数据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以及其他从事大数据采集、存储、清洗、开发、应用、交易、服务等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按照政府主导、责任人主体,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包容审慎、支持创新,安全与发展、监管与利用并重的原则,维护大数据总体和动态安全。第五条 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应当围绕国家大数据战略和省大数据战略行动实施,建立健全大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大数据安全地方标准体系、大数据安全测评体系、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等,采取大数据安全攻防演练等安全保障措施,推动大数据安全技术、制度、管理创新和发展。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

开发区、新区管理机构根据设立开发区、新区的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辖区大数据安全保障的具体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大数据安全保障职责:

(一)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检查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安全保护和管理、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查处等监督管理工作;

(三)大数据发展管理部门负责与大数据安全相关的数据管理、产业发展、技术应用等工作;

(四)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电信网、公共互联网运行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五)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保密监督管理等工作;

(六)密码管理部门负责密码监督管理等工作;

(七)其他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数据发展应用总体规划,编制大数据安全保障规划;网信、公安、大数据发展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大数据安全保障规划,编制本部门、本行业大数据安全保障专项规划。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和责任机制,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安全保障有关事项。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大数据风险测评、应急防范等安全制度,加强对大数据安全技术、设备和服务提供商的风险评估和安全管理。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大数据安全的义务,不得从事危害大数据安全的活动,不得利用大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对危害大数据安全或者利用大数据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第十一条 鼓励开展大数据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教育培训,增强全社会大数据安全意识,提高大数据安全风险防范能力。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成立大数据安全联盟、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和安全技术研究等大数据安全工作。第二章 安全责任第十三条 实行大数据安全责任制,保障大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

大数据安全责任,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以及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确定。

大数据基于复制、流通、交换等同时存在的多个安全责任人,分别承担各自安全责任。

贵州大数据产业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数据安全管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推动实施大数据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中的安全保护、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活动。

涉及国家秘密的大数据安全管理,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安全,是指大数据发展应用中,数据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和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单位)采取保护管理的策略和措施,防范数据伪造、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非法使用等风险与危害的能力、状态和行动。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是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本条例所称数据,是指通过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系统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化的信息。第三条 实施大数据安全管理,应当坚持正确的网络安全观,遵循统一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风险防控、权责统一、包容审慎、支持创新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大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大数据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级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大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监管等工作。县级网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综合协调本辖区大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开展大数据安全的等级保护、日常巡查、执法检查、信息通报、应急处置等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大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本市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县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大数据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保密、国家安全、密码管理、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安全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大数据安全能力建设,履行大数据安全保护职责,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网信、公安、大数据等主管部门和安全责任单位、大众传播媒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统一的大数据安全监管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举报危害大数据安全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予以保密。第二章 安全保障第九条 安全责任单位应当根据职责明确、意图合规、质量保障、数据最小化、最小授权操作、分类分级保护和可审计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真实性、可控性、可靠性和可核查性。第十条 安全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大数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安全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数据的生命周期、规模、重要性和本单位的性质、类别、规模等因素,建立安全管理内控制度和支撑保障机制,明确安全管理负责人,落实不同岗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第十一条 安全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数据类型、级别、敏感程度以及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等要求,制定安全规则、管理规范和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策略、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实施有效管理。第十二条 安全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大数据安全等级保护要求进行系统安全功能配置,制定实施系统配置技术管理规程、软件采购使用限制策略和外部组件使用安全策略,规定配置管理的审批、操作流程,提供符合规范标准的管理与服务,对系统重要配置进行及时更新。第十三条 安全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完善访问控制策略,采取授权访问、身份认证等技术措施,防止未经授权查询、复制、修改或者传输数据。对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实行加密等安全保护,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数据依法进行脱敏脱密处理。第十四条 安全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大数据安全审计制度,规定审计工作流程,记录并保存数据分类、采集、清洗、转换、加载、传输、存储、复制、备份、恢复、查询和销毁等操作过程,定期进行安全审计分析。

将围绕建设信息资源中心、打造大数据产业新高地的战略定位,按照“基础构建、集群聚集、创新突破”的思路,科学规划大数据产业布局,建基地、引人才、聚企业、抓应用、保安全、促创新,努力将新区建成全国领先的大数据资源中心和大数据应用服务示范基地。x0dx0ax0dx0a一是加快数据资源集聚能力和管理能力建设。打造全省统一的大数据平台,集聚全省政务、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数据资源;引进国家级数据资源库,争取国家基础数据存储中心、容灾备份中心和重点企业数据中心落户;拓展数据来源渠道和范围,支持和鼓励企业、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提升数据采集能力,参与数据资源库建设;设立贵州省数据资源管理办公室,完善数据资产登记、管理、开放、开发等标准,规范政府数据资产管理制度,保证数据资源有序、有效使用。x0dx0ax0dx0a二是加快计算服务能力和应用能力建设。引进公共云服务龙头企业,提供高质量的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平台即服务(PaaS)、软件即服务(SaaS)等公共云服务;引导财政资金支持的信息化项目优先部署在统一的云计算基础设施,促进政务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源的共享;面向贵州省建设电子政务、智能交通、智能物流、企业管理、智慧城市等方面的需求,发展服务功能强、商业模式新、带动效果大的行业云平台;面向企业研发、产品设计、生产控制、经营管理等方面需求,提供专业化的工业云计算服务;加快研发云计算平台资源管理软件、云安全防护产品、云模式应用软件,发展面向重点行业领域的云计算系统解决方案。x0dx0ax0dx0a三是加快大数据分析能力和利用能力建设。加强大数据分析关键算法和共性基础技术研发,开发专业化的数据处理分析工具,形成大数据基础技术与产品资源池;发挥大企业平台引领作用和专业大数据服务企业创新优势,加快市场化的大数据应用,发展第三方大数据服务,提供特色化的数据服务;支持数据开放、共享和应用服务,探索商业模式创新,推进大数据的公共应用;选择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基于云计算的大数据示范应用,推动专业化的大数据挖掘、分析、应用和服务发展,提高大数据行业应用能力。x0dx0ax0dx0a四是加快信息技术产业支撑能力建设。着力发展服务器、移动智能终端产品、云计算与大数据通用基础软件、移动互联网应用软件等产品,构建基本完整的电子信息软硬件产品链;大力发展面向信息技术产业的规划咨询、方案设计、投融资服务、系统集成、测试评估、安全审计、人员培训等公共服务,增强产业支撑能力;建立产业联盟,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推进软硬件产品链垂直整合和企业间战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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