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发布和实施时间规定

   2023-03-14 02:42:32 网络2330
核心提示:发布后到实施之间时间称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符合新老标准的产品均可生产销售。实施时间之后,只能生产销售新标准产品。过渡期的存在是给企业有改模、消耗老库存的缓冲时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

标准发布和实施时间规定

发布后到实施之间时间称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符合新老标准的产品均可生产销售。实施时间之后,只能生产销售新标准产品。过渡期的存在是给企业有改模、消耗老库存的缓冲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请问国家标准发布和实施有何联系?

行业标准必须执行吗

行业标准必须执行吗,我们经常可能会听到一个词,就是说行业标准,这是在没有国家标准作为标准的要求的时候,国务院对每个行业的基本的一个简单的要求,那么,行业标准必须执行吗?

行业标准必须执行吗1

必须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具体规定如下:

1、第十四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2、第十五条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

(1)认证合格的,由认证部门授予认证证书,准许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认证标志。

(2)已经取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以及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

(1)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2)对于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

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并公布该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

行业标准必须执行吗2

国标一般指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批准发布,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国家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协调项目分工,组织制定(含修订),统一审批、编号、发布。法律对国家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的年限一般为5年,过了年限后,国家标准就要被修订或重新制定。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需要制定新的标准来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因此,标准是种动态信息。

组成:一份国标通常有封面、前言、正文三部分组成。

标准号:标准号至少由标准的代号、编号、发布年代三部分组成。

标准状态: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标准复审重新确认、修订或废止的时间,称为标准的有效期;又称标龄。

归口单位:实际上就是指按国家赋予该部门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各司其责,按特定的管理渠道对标准实施管理。

替代情况:替代情况在标准文献里就是新的标准替代原来的旧标准。即在新标准发布即日起,原替代的旧标准作废。另外有种情况是某项标准废止了,而没有新的标准替代的。

实施日期:标准实施日期是有关行政部门对标准批准发布后生效的时间。

提出单位:指提出建议实行某条标准的部门。

起草单位:负责编写某项标准的部门。

当新的国家标准发布实施之后,旧的行业标准会自动作废吗?

当然按新标准来了,新标准发布到实施,一般都给一年到半年的过渡期。

文件编写原则尤其是引用规范性文件条款,关键就是有据可依,有了新的标准,无论他是否实施,是要发布了,就可以参照。

自动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扩展资料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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